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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债市高质量发展专辑|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发展回顾与前瞻

近几年,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情况时有发生1。在债券刚性兑付无法延续的背景下,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也逐渐暴露出来,投资者因而起诉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以挽回投资损失的民事案件日益增多。

民事案件的增加,一方面体现出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法治意识增强,他们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随着法律责任的明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主体在发行债券和提供专业服务时需要更加谨慎、勤勉,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得以彰显。从这个角度讲,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债券市场的诚信度,提升债券价格的有效性,最终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在债券市场法治建设新的起点上,本文将简要回顾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经验,探讨未来发展方向,助力司法实践中难题的解决,促进债券市场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案件从无到有,司法审判经验不断丰富

我国真正意义上第一个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是“超日债案”(2018年4月审结)2,法院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生效)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本案直接适用信赖推定的裁判观点受到一些学者批评3,但是限于本案的投资者类型和索赔规模等,本案并未在实务界和学界引发激烈讨论。真正受到市场关注的是“五洋债案”(2021年9月审结)4。此案涉案金额巨大,牵涉的被告众多,引发诸多法律争议,包括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边界、比例连带责任的合法性基础以及被告之间的内部追偿等。此后,由于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虚假陈述案件逐渐增多,出现致富债案、鸿润债案、海印转债案、康得债案、亿阳债案、富贵鸟债案、大连机床债案以及胜通债案等。随着案件数量增加,法院的司法审判经验逐渐丰富。

(二)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裁判有章可循

针对债券市场中出现的违约事件和虚假陈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20年7月生效,以下简称《债券会议纪要》),初步统一了债券审判的法律适用。《债券会议纪要》对损失计算方式、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判断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结合我国近20年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经验,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修正。根据其第一条的规定,公司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适用该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就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审理而言,基本规则已经具备,法院有章可循。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协调证券法、《债券会议纪要》以及《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等不同规定之间的差异,使得裁判更具统一性和可预期性。

(三)重点难点问题凸显,审判规则处于不断发展阶段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法院已经积累了不少债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经验,同时《债券会议纪要》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相继出台也为案件审理确立了基本的裁判规则,但目前法院对于一些程序和实体问题尚未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判决结果的可预期性还不够强。就这一方面来说,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审判规则依旧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

1.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

我国债券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5,目前的争议问题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案件是否可以直接适用证券法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此,学界有不同观点。在“大连机床债案”中,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可以适用,但笔者认为法理阐释部分力度稍显不足。

2.损失计算方式

对于债券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债券会议纪要》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有不同的规定。针对投资者在一审判决作出前仍然持有债券的情形,前者以合同法为基础,将债券票面金额和利息作为投资者的买入成本,而后者以侵权法为基础,将投资者的实际支付对价作为买入成本。之后,再用买入成本减卖出所得初步计算出投资差额。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有实际案例支持,以前者作为计算方式的有五洋债案和大连机床债案,以后者作为计算方式的有胜通债案。如何准确计算投资损失关系重大,需要予以明确和统一。

3.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判断

债券虚假陈述案件涉及的中介机构较多,包括债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如何合理确定中介机构勤勉义务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判断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已经成为债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中的首要难题,市场对此反响也最大。从现有的已生效裁判文书来看,虽然中介机构或多或少存在业务上的过失,但这些过失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以至于中介机构需要与发行人等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的法理阐释部分尚不能完全为市场提供较为明确的预期。尤其是在中介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是否必然说明中介机构存在重大过失尚待讨论。此外,在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究竟是承担100%的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目前的司法观点也不相同。

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发展展望

如前所述,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从无到有,裁判规则与审判经验日渐丰富,投资者保护更加健全。在此基础上,未来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审理将朝着更加精细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一)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从法理上讲,无论是公司债券还是企业债券,抑或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质上都是由企业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都属于证券,其发行和交易的上位法应为证券法。因此,即使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在不同的场所进行,由不同的机构监管,但是债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法律适用或者裁判规则应当是统一的,即根据债券的本质及其交易特征等因素来确定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确定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与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适用类似。资产管理产品虽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但是最终的司法裁判规则是统一的,例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资产管理产品的裁判规则。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一方面有助于债券市场参与者明确预期,准确地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法院的审判效率。法院仅需要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裁判,不需要针对不同的债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来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这将有助于积累审判经验,最终确保裁判质量。

(二)损失计算方式的科学性

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就原告的损失计算而言,应当以填平投资者的损失为基本原则,主要为投资差额。该投资差额的计算方式应为投资者购买债券时实际支付的对价与该债券无虚假陈述时的真实价格之差,而不能直接以债券本息作为赔偿基准6。尤其是针对所谓的垃圾债券投资者,如果直接以债券本息作为赔偿基准,将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三)信用评级机构勤勉尽责判断的准确性

在债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发行人通常会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券或者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如果信用评级高,不仅有利于债券的销售和交易,也能减少发行人的融资成本。信用评级有两个特点:第一,信用评级通常会考虑市场、行业发展等因素,因此评级报告具有预测性的特点;第二,信用评级的基础非常依赖于其他中介机构等主体提供的专业报告,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由于具有这两个特点,如果信用评级报告出现虚假陈述情况,到底是因为宏观环境变化,还是其他中介机构的报告有问题,抑或是信用评级机构本身未勤勉尽责,就需要仔细甄别。如果是前两者,显然信用评级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后者,则需要判断信用评级机构未勤勉尽责是否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规定,如果中介机构仅存在一般过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信用评级机构故意帮助发行人出具虚假评级报告的情形较为罕见,更多的是信用评级机构因过失导致评级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然而该过失究竟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则是审判中的难点,既有的司法裁判并未给出较为明确的裁判指引。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7。当然,后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侵权责任问题作出更为详细和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

注:

1.参见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发布的《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2.详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樊健:《欺诈市场理论在公司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适用》,载于《财经法学》2020年2月刊。

4.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425号民事判决书。

5.除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外,我国债券市场还包括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但由于该市场发行量和交易量极小,本文不作讨论。

6.参见徐文鸣、杜宇轩:《债市虚假陈述裁判逻辑之反思》,载于《债券》2022年9月刊。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的第五条。

张明:熊猫债市场发展为何提速?

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6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表示,目前人民币融资成本相对较低。2025年,多国政府、国际开发机构、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发行熊猫债券超过1700亿元,在香港发行的离岸人民币债券规模更大。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完善人民币跨境使用制度安排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多元化的货币金融合作,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提供便利。

熊猫债是指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市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2005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IFC)与亚洲开发银行(ADB)分别获准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1.3亿元与10亿元人民币债券,成为首批发行的熊猫债。不过,在2005年至2014年这十年间,中国熊猫债市场发展相对较慢。一方面,发行主体单一且发行规模较低,各年发行金额均不超过30亿元。另一方面,在2007年-2008年、2010年-2013年期间,没有新增熊猫债发行。

从2015年起,熊猫债发行明显提速。例如,根据Wind的数据,熊猫债发行年度总金额由2015年的130亿元逐渐上升至2024年的1948亿元(历史性峰值),2025年也高达1836亿元。截至2026年3月24日,2026年熊猫债发行额已经达到782亿元,今年将会再创历史新高。迄今为止,熊猫债累计发行已超过1.2万亿元。又如,熊猫债发行只数由2015年的11只上升至2025年的124只(历史性峰值)。再如,熊猫债存量余额由2017年底的1946亿元逐渐上升至2026年3月24日的4798亿元,即将突破5000亿元大关。

对当前的存量熊猫债进行分类统计,可以得到如下特征事实:第一,债券类型以中期票据、国际机构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金融债为主,分别占45%、30%、8%、8%与6%;第二,债券发行人以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与国际开发机构为主,分别占52%、30%与16%;第三,从剩余期限来看,以2-3年、1年以内与1-2年为主,分别占29%、28%与24%;第四,从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来看,以AAA为主,占到90%。

当前熊猫债存续规模排名前五位的发债主体分别为新开发银行(495亿元)、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261亿元)、北京控股有限公司(234亿元)、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220亿元)与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205亿元)。不难看出,目前排名靠前的发债主体为总部在中国的多边金融机构以及注册地在境外的优质中国公司。从投资者结构来看,排名前四位的投资者分别为非法人类产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境外机构与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什么熊猫债市场发展前10年速度较慢,从2015年至今却明显提速了呢?

原因之一,是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以及人民币与美元利差发生了重要变化。一方面,在2015年“8.11汇改”之前,外汇市场上存在持续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升值预期。一般而言,中长期债券发行人不太愿意用将会持续升值的货币来举债。在2015年“8.11汇改”之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度由升值预期逆转为贬值预期。在2017年中期逆周期因子出台之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呈现更加明显的双向波动状态。换言之,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持续升值预期的消失使得发行人更加愿意用人民币来举债。另一方面,在2022年中期之前,10年期中国国债收益率显著高于同期美国国债收益率,发行人不太愿意用融资成本更高的人民币来举债。而从2023年下半年至今,10年期中国国债收益率显著低于同期美国国债收益率,发行人更加愿意用人民币来举债。一个相关证据是,2022年熊猫债发行规模为851亿元。2023年至2025年,熊猫债发行规模分别为1545亿元、1948亿元与1836亿元,呈现出爆发式增长。

当前,10年期中国与美国国债收益率分别在1.8%与4.3%左右,用人民币举债的吸引力更强。根据Wind的数据,熊猫债的加权平均发行利率由2018年的4.97%下降至2025年的2.01%,2026年一季度进一步下降至1.86%。融资成本低廉无疑是熊猫债市场近期获得长足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熊猫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的下降伴随着加权平均发行期限的缩短。2016年至2026年一季度,熊猫债加权平均发行期限由4.36年下降至2.26年。不过,2025年发行期限在5年及以上的熊猫债占比达31.45%,较2024年提升2.09个百分点。未来熊猫债加权平均发行期限有望触底回升。

事实上,近年来不仅是熊猫债市场发展迅速,香港的人民币贷款市场以及点心债市场同样发展迅速。这说明,随着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呈现双向波动,以及在人民币长期利率显著低于美元同期利率的状态下,人民币债务类产品的发展有望明显加快。

原因之二,是中国债券市场与资本账户的制度型开放,增强了境外主体到中国境内来发行熊猫债的吸引力。2015年至2016年的交易所债券市场扩容一度带动熊猫债发行量上升。2022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出台为熊猫债发行提供了更大的制度便利。一方面,境外主体发行熊猫债的注册流程不断简化。另一方面,募集资本既能按照资金使用需求及时调出中国,也可灵活用于国内项目。跨境资金能够通过“绿色信道”实现高效运转,这无疑增强了熊猫债的吸引力。

此外,熊猫债的发行也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实施了有效对接。随着科创熊猫债、绿色熊猫债等相关支持政策出台,熊猫债的品种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益多元,进一步提高了熊猫债市场对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吸引力。2026年初,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中债—工行熊猫债系列指数”,这是国内首个反映熊猫债市场情况的债券系列指数。该系列指数能够为熊猫债市场参与者提供权威基准和跟踪标的。未来在上述债权指数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可能开发熊猫债券ETF,从而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熊猫债市场。

原因之三,是人民币国际化的持续推进显著增强了境外主体对人民币资金的真实需求。在人民币国际化推进初期,人民币的海外使用场景还比较有限。境外主体持有人民币更多是出于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以及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的正利差。随着人民币汇率预期以及中美利差的变化,境外主体持有人民币的意愿就会显著波动,这也会造成人民币国际化速度的相对变化。然而,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币已经逐渐成为中国对外收支第一大结算货币、全球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全球第四大支付货币、全球第五大储备货币。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ECP区域、中国周边国家,相关主体对持有人民币并用其进行贸易、投资的需求日益增强。这种真实需求不仅能够使得未来的人民币国际化更加行稳致远,而且将会不断强化境外主体的人民币融资需求,这反过来也会促进熊猫债、点心债、在岸与离岸人民币贷款等市场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熊猫债市场上纯外资发行主体明显增加,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参与发行熊猫债的占比达到22.58%,与2024年相比上升5.15个百分点。例如,摩根士丹利成为首家发行熊猫债的美国金融机构,非洲进出口银行成为首家发行熊猫债的非洲多边金融机构,匈牙利政府发行的50亿元主权债也创下了主权债发行纪录等。

综上所述,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熊猫债、点心债为代表的人民币负债型产品将会持续呈现蓬勃增长,这不但会增强中国金融市场的多样性与流动性,而且会持续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央行、外汇局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央视网消息:据央行官网消息,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并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三是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四是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五是明确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如何看待人民币汇率“紧贴”7、外汇储备“逼近”3万亿美元?

近期,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紧贴”7关口、外汇储备“直逼”3万亿美元,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相关人士22日表示,美元未来走势不会是单方向的,外汇储备也不单纯与汇率单项挂钩,市场无需对某一点位做过度解读。央行将通过多项措施,为人民币债券加入国际主要债券指数创造条件,引导更多外资投入境内市场。

面对“7关口”加大正面引导预期

22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报6.9435,较前一交易日调升54个基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2日16:30,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收盘价报6.9466。

看着近在咫尺的“破7”,不少市场人士心存担忧。对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表示,美元未来走势不会是单方向的,一旦市场发现过去的预期过于乐观,美元指数就有可能出现调整,其他货币对美元就会升值。

在马骏看来,最近美元快速走强、包括人民币在内的许多国家汇率对美元贬值,主要是市场预期变化所致,但这些预期可能过于乐观。

业内人士表示,美元大幅升值、美国国债收益率对于美国实体经济,尤其对出口产生紧缩效应;最近美国企业债发行利率、住房按揭利率大幅上升,美国的大规模减税和基建计划能否实现也未可知。

自今年一季度以来,人民币采用了“收盘价+一篮子”的中间价定价机制。“这个公式为人民币波动提供了足够的弹性,会导致双向波动。”马骏表示,最近几个月来人民币汇率的双向波动比以前大,在具体操作中央行已经综合考量到兼顾汇率弹性和稳定性。

“最近,我们加大了正面引导预期的力度。11月初以来,人民币一篮子汇率还是略有升值的。”马骏说,“从我国经济基本面来看,11月PMI继续上升,民间投资已经开始触底反弹,出口增速转负为正。我们有信心在增加汇率弹性的基础上,保持人民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3万亿”并非衡量外储充裕与否的标准

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516亿美元,较10月末下降691亿美元,刷新今年1月以来最大降幅。外汇储备正逼近3万亿美元,引发不少市场人士担忧。

“外汇储备多少是适度规模并没有一个统一指标,以前外汇储备超‘4万亿’时有人认为外储过多了,但降到‘3万亿’有人又担心不够了。”外汇局相关人士表示,市场应该更关注,目前外汇储备能否持续为市场提供流动性,能否抵御外部风险冲击,而非一个具体点位。

外汇局相关人士认为,近期引发外汇储备下降的主要因素有央行向市场提供流动性以及估值效应,如外汇储备中欧元、日元等非美货币贬值。“目前来看,3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是充裕的,处于合理稳定区间。不是说一旦外汇储备降到3万亿美元以下,危机就会到来。”

有消息称,中国10月大幅减持413亿美元的美国国债,持债总额降至1.1157万亿美元,创下近年来新低。

对此,外汇局相关人士介绍,美国国债在国际金融市场是重要的投资标的,各国央行都会从评级到市场深度,再到流动性、风险特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投资标的。“当然,央行也会通过近期美国加息、美国国债收益率曲线等方面微观考量,对美国国债投资进行战术性动态调整。”

加快开放国内债市引入境外资金

人民币汇率波动频繁、外汇储备持续下降,这引发不少人对跨境资本流动压力增大的担忧。

国际金融协会的数据显示,2000年到2013年,国际资本大量流入新兴经济体,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国际资本在新兴经济体处于资本流出态势。中国已深度融入国际资本市场,无法脱离国际资本流动的大格局。

不过,外汇局相关人士认为,目前中国跨境资本流动形势总体稳定,这与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前期采取一定措施扩大资本流入有关。

就此,马骏表示,在未来一段时间,央行将协调相关部门,允许和引导境外投资者进入境内外汇衍生品和利率衍生品市场进行交易,以对冲利率和汇率风险;进一步明确对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的规则以及对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的税收政策;探索通过境内外基础设施合作,延长交易时间、减少境外投资者重复开户负担等,提升交易便利性,进一步扩大实际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

马骏表示,通过上述举措,可以提升境外机构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便利性,为主要国际债券指数编制机构将人民币债券纳入相关指数创造条件,从而引导更多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债市。

德意志银行的调研显示,如果中国债券被纳入全球债券指数,未来五年内会有7000亿美元至8000亿美元的新外资流入中国债市。一些市场人士估计,为数可观的资金投入中国债市,或将支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

全国政协委员贺强:建议加快建设国债期权市场

建设国债期权市场,与国债期货市场形成利率风险管理的两大支柱,对于发挥债券市场在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作用非常重要。

南都记者今日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在今年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加快建设国债期权市场的提案》。提案中他认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跨入世界前列,我们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大国标准来确定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方位,加快构建利率风险管理市场,完善债券市场体系。

贺强指出,目前在我国建设国债期权市场具有三大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提升债券市场的整体筹资功能。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和债券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利率风险对市场情绪影响愈加明显,通过建设国债期权市场,丰富利率风险管理手段,有助于增强全市场的持债信心和买债意愿,引导长期资金入市。二是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目前人民币债券已成为境外投资者的重要配置资产,更是“一带一路”背景下人民币资产的安全栖息地,在国际环境深刻复杂变化的背景下,国债期权如同为债券市场提供了“保险”,在锁定利率风险的同时保留了盈利的机会,有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资产在全球的交易范围,提升人民币国际地位。三是增强金融体系风险管理能力。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改革强调加强宏观审慎分析,美国财政部、欧洲央行等全球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均构建了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已将利率期权价格编制的波动率指数纳入重点关注指标,我国也应该在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加入利率期权指标。四是提高国债市场金融定价基准功能。透明的国债交易价格是金融资产的定价基准,而国债期权市场通过一系列交易机制设计,形成全国性、市场化的价格,有助于改进国债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提升金融市场的整体定价效率。

他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建设国债期权市场的基础。首先,我国债券现货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二,市场各方具有迫切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只靠国债期货作为单一的场内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已经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为了完善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客观上需要建设国债期权市场。其次,我国国债期货上市以来运行平稳,达到境外成熟市场上市国债期权时的流动性水平,为我国上市国债期权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此外,我国场内和场外期权产品的发展实践为建设国债期权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能够保障国债期权市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有效发挥风险管理功能。

为了加快建设我国国债期权市场,完善债券市场风险管理环节,着力打造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相称的现代大国债券市场,贺强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中国证监会指导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抓紧研究论证,设计好产品规则,做好上市国债期权的各项筹备工作。二是建议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的四部委协调机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有效推进国债期权上市。三是建议优先推出市场需求迫切、基础市场流动性好的十年期国债期权品种,后续逐步对关键期限进行期权品种的全面覆盖。

采写:南都记者熊润淼 黄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