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5年9月27日

股票期权业务火爆带头大哥银河期货及子公司却因多项违规遭处罚 狂奔势头戛然而止

近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上交所称,经查明,银河 期货在证券 现货经纪业务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程序交易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因此,上交所决定对银河期货予以暂停股票 期权经纪业务(限于新增客户)相关交易权限 3 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新增客户委托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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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期货及子公司涉股票期权违规遭重罚

据了解,此次银河期货是在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程序交易管理等三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第一,上交所认定银河期货在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管理方面存在监控措施严重缺失、未将现券经纪业务控制在规定范围、未按规定指定专门证券现货管理部门及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

第二,上交所认定银河期货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妥善管理客户资料、未按规定控制客户持仓限额、未按规定动态评估和持续了解客户等情况;

第三,上交所认定银河期货在程序交易管理方面,程序接入和认证管理存在漏洞,未履行相应前端控制和防范交易风险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及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对此,银河期货提出异议并申辩,银河期货表示,一是公司现货交易柜台系统目前不具备盘中监控异常交易指标的功能,而是盘后对客户交易情况进行监控。繁星某未进行证券现货程序交易。2018 年 5 月 7 日后,叶某无证券现货频繁申报及撤单。公司无法判断证券现货交易目的是否与备兑开仓及行权相关,公司已对单独持有上证 50ETF 现货而不持有期权合约的账户进行筛查。二是在股票期权业务部门下设置客户适当性管理岗并非强制监管要求,而是对岗位设立的建议。公司在实际工作中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岗的具体工作,并设主备岗,客服中心的客户适当性管理岗实际履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三是本所相关规则中未提及程序化接入测试报告、应进行行权测试、应测试接入的程序或软件的整体架构及风控功能等要求,公司已发现多名客户同时使用同一 IP 地址的异常情况。

针对银河期货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交所所认为,一是盘后监控无法及时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不符合本所对证券现货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的要求。经核查,繁星某开展了属于本所规则定义的程序交易;而叶某在 5 月 7 日后无频繁申报及撤单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对客户证券现货交易与期权交易情况是否匹配、交易目的是否为与备兑开仓及行权相关予以实时监控,并非公司所称无法判断;同时,公司对单独持有上证 50ETF 现货而不持有期权合约的账户进行筛查是盘后控制、事后控制,不是对委托交易的前端控制,不能对客户交易目的管理发挥作用,不符合本所前端控制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第一点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交易参与人应当向本所提交负责股票期权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关业务人员名单。而公司在现场检查中提供的人员名单与向本所报备的《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人员情况表》中的信息不符。公司第二点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程序交易管理制度,对客户使用自有、第三方提供或者期权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软件或接口进行程序交易的申请进行审核、测试及认证。其中,测试报告、行权测试、应测试接入的程序或软件的整体构架及风控功能等内容为程序交易管理制度中的必要内容。如无上述内容,则公司程序交易管理无法实际发挥前端控制、防范程序交易风险的作用。公司第三点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予以暂停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限于新增客户)相关交易权限 3 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新增客户委托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事实上,不久前 中国期货业协会已经对银河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场外个股期权标的超范围方面的违规行为作出了纪律惩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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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关于对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称,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在2019年风险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中国期货业协会查明,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与敏感客户进行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场外个股期权标的超范围的行为,不符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8〕118号)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2014年8月26日修订发布)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训诫”的纪律惩戒。

股票期货火爆背后 风控问题仍需引起行业重视

据了解,股票期权合约为上交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简单地说,期权是一种权利,赋予你在约定时间,用固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权利。如果市场走势有利于你,你就可以行权,赚取市场价和执行价之间的差价利润,如果市场走势不利于你,你就可以不用行权。

今年上半年,上证50ETF期权合约曾经一天暴涨192倍,期权市场的火热,吸引了大量的期权投资者入场。

截至8月底,50ETF期权投资者账户总数为387679户(经纪业务客户账户总数为387501户)。8月新增经纪业务客户账户数8243户。而2018年年末,期权投资者账户总数为30.78万,即今年前8个月账户数已经增长了26%。

持仓量一路飙升的同时,今年期权的成交量也一路攀升。

今年1-8月,50ETF期权累计成交了4.02亿张,日均成交量为246.93万张,较去年大幅增长89.75%。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全年累计成交3.16亿张,日均成交130.13万张,今年前8个月的累计成交量已经远超去年去年。

随着上证50ETF期权的持仓量和成交量屡创新高,期权业务不断火爆, 券商和期货公司均在期权经纪业务上疯狂抢占市场。

截至目前,已有85家证券公司、25家期货公司开通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60家证券公司开通股票期权自营业务交易权限,10家证券公司为50ETF期权主做市商,4家证券公司为50ETF期权一般做市商。

据上交所股票期权市场发展报告显示,银河期货2018年股票期权业务成交量占据了4.7%的市场份额,排名行业第二, 鲁证期货成交量占据了7.20%的市场份额,稳居行业第一名。今年8月银河期货的股票期权成交量占市场份额高达5.431%,今年以来累计成交量为5.851%,升至行业第一,成功超越去年的行业第一鲁证期货,鲁证今年累计成交量占市场份额4.358%,降至行业第二。

此次,作为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龙头的银河期货及风险管理子公司遭到处罚,一方面凸显了监管层维护期权市场交易秩序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期货公司在股票期权业务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行业的重视。

央行:拟将前期试点较为成熟的高版本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1日,央行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拟将前期试点较为成熟的高版本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资金池政策框架;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完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针对目前资金池版本较多、本外币分头管理问题,《通知》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进一步便利其资金划转和使用,同时鼓励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操作上,由各地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受企业备案、变更申请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稳步推进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更好便利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便利跨国公司集团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前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分别出台人民币、外汇跨境资金池业务相关政策。2021 年以来,为更好支持企业用好资金池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积极探索资金池政策合并方案,推动高、低两个版本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其中,高版本资金池主要服务于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门槛较高、资金划转额度高、便利度高。2021 年3 月,在北京、深圳两地各选择 5 家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跨国公司进行试点,并于 2022 年升级扩围至 8+“2”个地区,包括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2024 年 12 月,按照“迭代升级、梯次推广”思路在上述10个省市全辖进一步升级试点政策。

二、主要内容

《通知》拟将前期试点较为成熟的高版本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资金池政策框架。针对目前资金池版本较多、本外币分头管理问题,《通知》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进一步便利其资金划转和使用,同时鼓励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操作上,由各地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受企业备案、变更申请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二是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上,《通知》基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分别设置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管理公式,对资金池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调节有关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

三是完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明确高版本资金池业务具体办理要求和数据报送义务,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外汇局分局将加强统计监测,强化风险评估,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三、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起草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充分听取了企业、银行代表及分行分局意见,有关意见已充分采纳吸收,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已同相关意见提出方达成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推进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升级扩围,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各地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其中,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深圳十地的资金池业务,按现有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企业需在取得资金池业务备案后6 个月内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或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清理结束后仅可开展本通知所指资金池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共享资金池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业务数据,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定期总结资金池业务进展情况及关于监管措施、监管方式等经验,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将适时组织评估。

部分节选如下: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汇分局(以下简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二章 业务备案及变更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 70 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 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 类。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所在地外汇分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 5 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家数合计不得少于3 家。境外成员企业如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六条 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作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客户办理经备案的各类别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第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向所属省级外汇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成员企业境外投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若注册文件为非中文,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7.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委托授权书(如有)。以上第 2 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情况需要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省级外汇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收到完整的资金池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 2)。

第九条 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报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

第十条 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办理期间,拟对第九条以外的事项进行调整的,主办企业应在调整前30 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省级外汇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项下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应参照第七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以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应在收到备案通知书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通过所在地外汇分局向省级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提交申请书和原备案通知书原件,申请书应写明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省级外汇分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原备案通知书原件。

第三章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

第十四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 0.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调节。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外债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外债业务。

第十五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借入外债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外债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第四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项下的境外放款规模应与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第十八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0.8,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 1,币种转换因子为 0.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境外放款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调节。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境外放款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第十九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集中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向境外放款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

第二十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第五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

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 次。 13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第二十三条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 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银河期货有限公司16.6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皇金融”)持有的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期货”)16.68%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12个月,公司与苏皇金融未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份并签署买卖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239,424,161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银河期货有限公司16.68%股权,并授权经营层具体办理签署协议等后续工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全资持有银河期货。

2、苏皇金融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权,银河期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苏皇金融为公司的关联方。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苏皇金融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权,银河期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苏皇金融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苏皇金融的基本情况如下:

2、2018年6月30日,苏皇金融资产总额为港币30,761万元、资产净额为港币30,761万元;2018年1-6月,其净利润为港币3,412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本次交易类别为收购股权。本次交易标的为苏皇金融持有的银河期货16.68%股权。银河期货的基本情况如下:

银河期货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及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会员资格,拥有提供综合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服务和基金销售的资格。银河期货的期货经纪服务覆盖国内所有的商品期货(如铜、螺纹钢、大豆、玉米、小麦、棉花、白糖、橡胶、黄金等)和金融期货(如股指期货)。银河期货目前开展的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以及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服务。

(二)权属情况

1、截至目前,银河期货的股东包括公司(持有银河期货83.32%股权)与苏皇金融(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权)。

2、苏皇金融持有银河期货的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主要财务情况

银河期货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全资持有银河期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五)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本次交易价格将以财政部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苏皇金融所持银河期货股权,有利于银河期货整体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持其稳健向好的发展态势,有利于发挥银河期货在公司整体业务协同发展战略中的积极作用;使公司在获得股东回报的同时,巩固资本市场地位,增强品牌影响力。

五、本次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份并签署买卖协议的议案》,全体董事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份并签署买卖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①相关资料齐全,关联方确认准确,交易事项界定清楚,交易定价政策明确。②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③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三)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份并签署买卖协议的关联交易审核意见的议案》。

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决议》;

(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8日

中证1000股指期货代表股价吗?

中证1000指数可不是代表某一只股票的价格,而是反映了一群股票的整体表现。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一个“股票大部队”的平均成绩。

中证1000指数主要包含的是小盘股。啥叫小盘股?就是那些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市值(公司总价值)也不太高的股票。这些小公司虽然不像大公司那么有名,但它们很有活力,增长潜力也很大。中证1000指数就是把这些小盘股放在一起,算出一个平均表现,用来反映小盘股市场的整体情况。

一、中证1000指数的成分股有哪些?

中证1000指数的成分股可不是固定的,会定期调整。成分股的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标准:

市值较小:主要是小盘股,这些公司的市值相对较低。

流动性好:这些股票在市场上交易比较活跃,买卖容易。

代表性强:这些股票能代表小盘股市场的整体情况。

(一)成分股举例

中证1000指数的成分股有1000只股票,这里给大家举几个常见的例子:

某科技公司:这家公司专注于软件开发,虽然规模不大,但增长很快,是小盘股里的佼佼者。

某医药公司:这家公司研发新药,虽然还在起步阶段,但市场潜力很大。

某消费公司:这家公司生产一些特色消费品,虽然市场份额不大,但品牌很有特色。

这些成分股都是小盘股的代表,它们的表现会影响中证1000指数的整体表现。

(二)成分股的调整

中证1000指数的成分股会定期调整。为啥要调整呢?因为市场是动态的,有些公司可能会变大,不再符合小盘股的标准;有些公司可能会退市;还有一些新的小盘股公司表现很好,需要加入。所以,定期调整成分股是为了保持指数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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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证1000股指期货和成分股的关系

(一)指数反映成分股的整体表现

中证1000指数是这1000只成分股的“平均成绩”。如果大部分成分股涨了,中证1000指数就会涨;如果大部分成分股跌了,中证1000指数就会跌。

(二)股指期货基于指数交易

中1000股指期货是基于这个指数的合约。你通过股指期货交易,实际上是在赌这1000只成分股的整体表现,而不是某一只股票的表现。比如,你买多中证1000股指期货,就是赌这1000只成分股整体要涨;你卖空中证1000股指期货,就是赌这1000只成分股整体要跌。

中证1000股指期货并不直接代表某一只股票的价格,而是基于中证1000指数的合约。中证1000指数反映了1000只小盘股的整体表现,这些成分股都是小盘股的代表,会定期调整以保持指数的代表性。

中证1000股指期货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小盘股市场的整体情况,也可以用来对冲风险或投机。不过,因为它的风险较高,适合有一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如果你是新手,还是先从简单的开始,慢慢来。

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3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稳外贸稳外资服务质效,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厦门等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力推进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加快推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质扩面,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4年末,相关企业通过试点政策完成跨境资金调拨4669.41亿美元

记者了解到,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提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运营效率,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优化政策供给,在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管理框架。

政策先后试点推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和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多样化跨境资金运营需求。其中,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面向特大型跨国公司集团,于2021年3月在北京、深圳率先推出首批试点。2022年推出第二批试点。

据悉,2021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首批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政策,满足跨国公司跨境本外币资金一体化管理需求,降低政策合规和账户管理成本;二是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适度调整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稳慎经营的前提下,提升企业跨境投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划转和使用,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可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自有账户办理相关业务,减少企业资金在途划拨时间。

2022年推出的第二批试点在首批2个试点地区和10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企业,同时,政策方面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且支持第一批试点企业自动适用第二批试点政策。

截至2024年12月,相关试点企业共54家,分布于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上述54家跨国公司通过试点政策完成跨境资金调拨4669.41亿美元,惠及境内外成员企业3188家,极大程度便利跨境资金配置,跨国公司政策便利“获得感”不断增强。

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集中比例

在总结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响应跨国公司诉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2024年12月,再次优化试点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决定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

一是将试点审批权限下放至分局,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依需要在分局申请,将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根据前期摸底情况,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试点政策的跨国公司近百家。

二是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多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跨国公司可通过资金池实现外汇盈余的出口成员企业与外汇短缺的进口成员企业之间错币种余缺调剂,帮助企业节约财务成本。若某跨国公司每年错币种余缺调剂规模1亿美元,以企业贷款利率3%计算,每年可为跨国公司节省300万美元的财务成本。

三是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名称变更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可就近选择合作银行办理;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政策优化后,相关外汇业务办理时间预计平均压缩50%~75%。

四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此前试点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厦门等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一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集中比例;二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三是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四是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等业务可以由银行直接办理。

记者注意到,最新试点政策与上一轮政策优化间隔仅3个月。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