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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毓静:从资金池演进视角探索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资金池,也称现金总库,是企业集团集中和管理资金的常用工具。随着中资企业国际化进程不断向纵深发展,全球资金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急需更加高效、便利、低成本的本外币跨境资金运营模式。2021年3月,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在深圳落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中支”)按照政策统一部署,不断探索跨境资金池政策的迭代创新,助力市场主体实现“两增两减一打通”(增加业务规模、增加财务收入、减少人工、减少税费、打通意愿购汇路径),显著提升跨国公司资金运营效能,成效显著。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已成为促进人民币跨境双向流动的重要载体。

跨境资金池政策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资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为便于境外资金管理,它们在境外搭建了资金池。伴随着境外经营规模日益扩大,“集团国际化步伐迈得越快,资金集中度越低”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解决上述难题,我国跨境资金池管理政策不断演进,总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点及面,局部开展外币资金集中运营

先是个别企业开展探索。20世纪90年代,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中石化集团等跨国公司开始开展境外资金归集试点。其后,个别区域实施改革。2005年,上海浦东新区推出“浦东九条”,允许跨国公司在现行委托贷款框架下对境内成员企业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同时可开立离岸账户集中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再后来,境内外币资金池初步构建。2009年,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的基本管理原则、业务结构、数据统计和审核程序等内容,助力境内企业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杜邦集团是深圳最早一批开展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2011年开展业务以来,年度平均资金调拨量约14亿美元。

第二阶段:逐步拓展,本、外币资金池政策分别推进

一是跨境外币资金池试点全面铺开。2012年12月,外汇管理局正式启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2013年5月,深圳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落地,华为集团、中兴通讯、中集集团等跨国公司获得试点资格。二是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政策正式出台。2013年12月,上海自贸区率先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试点。2014年6月,试点推广至全国,深圳辖内企业积极响应,创维集团、中广核集团等多家跨国公司参与试点。

虽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和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试点在成员企业要求、业务门槛、备案手续、账户架构、规模控制等方面有一些不同,但总体思路都是将境内资金池与境外资金池有限联通,实现经常项下与资本项下资金的集中收付,政策设计理念与监管框架大体趋同,为实现跨境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奠定了一定基础。

第三阶段:持续优化,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取得积极进展

一方面,跨境人民币资金池进一步完善。201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出台,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及资金净流入上限。另一方面,外币资金池初步实现本外币合一管理。2015年8月,外汇管理局下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通知》并于2019年3月进行修订,进一步简化登记管理,优化账户结构,允许跨境本外币资金同时入池,初步探索本外币合一管理,成为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池管理政策演进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至此,跨境资金池政策形成了本外币多种模式并行的管理格局。其后,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建设进入快速发展轨道:2021年3月,北京、深圳获批首批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业务;2022年7月,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扩展至上海、广东、陕西、北京、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地,扩大了政策覆盖面,并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积极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的深圳实践

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支持“走出去”企业全球化经营,充分发挥深圳作为“双循环”重要交汇点作用,深圳中支广泛调研企业需求,深入参与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顶层方案设计。2020年10月,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纳入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2021年3月,深圳获批首批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业务。截至2022年6月末,试点业务规模达318.6亿美元。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

金融市场改革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充分发挥先行示范作用,以“服务实体经济企业、突出受益导向”为原则,重点聚焦辖内信用等级较高的优质、大型实体制造业跨国公司,行业涵盖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通讯设备等,对实体经济精准释放政策红利。助力企业有效降低资金调配成本,实现集团内资金调拨无需通过委托贷款框架,显著提升企业境内资金运用效能,畅通国内“大循环”。从实施效果来看,试点已累计为深圳试点企业增加财务收入、节约税务成本约4000万元人民币。推进池内异地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主办企业代异地成员企业完成备案后,异地企业业务可“统一归口”在深圳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办理,且统一享受优化单证审核等便利化服务,进一步提高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有效提升试点企业获得感。此外,支持主办企业代境外成员集中收付。2022年7月,第二批试点在首批试点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升级,允许主办企业依据真实贸易背景,直接与境外成员企业的交易对手方开展资金收付业务,切实回应了跨国公司提升跨境资金集约化管理的更高要求,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探索新途径。

整合本外币政策,助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是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应有之义。试点吸收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外币资金池业务中富有成效的做法,制定统一规则,并实现有机融合。一是池内资金划转、结算、融资等多个业务条线币种均可以自由选择,给予企业更大自由空间。二是依托深圳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试点,实现多币种账户合一,有效减少企业开户数量,节约管理成本。三是通过调整汇率风险折算因子,鼓励试点企业更多使用人民币开展跨境双向融资,着力提升人民币融资货币功能,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为切实满足企业对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多元化需求,使试点政策更加精准直达,深圳中支通过“面对面”座谈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指导,宣讲“本币优先”理念,推动资金池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大幅提升,企业财务成本和管理成本有效降低。以深圳某试点企业为例,该企业在全球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在深圳中支的引导和推动下,目前已实现95%以上跨境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年度结算量约400亿元人民币。

深化“放管服”改革,渐序推进资本项目改革

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深圳中支基于试点政策,深化落实跨境投融资改革创新,推动实现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要素流通循环。一是落地意愿购汇业务。在资本项目结汇已全面实现便利化管理的基础上,试点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在一定额度内自主选择购汇时机,为企业加强汇率管理、提升汇率风险能力提供重要政策工具。2021年6月,深圳试点企业开展了首笔意愿购汇业务,金额为5亿港元,为企业节约成本达308.4万元人民币。二是扩大企业跨境双向融资空间。根据试点政策,深圳中支为试点企业适度调增双向跨境融资额度,进一步满足企业跨境本外币资金的余缺调剂和归集需求,赋予企业在跨境资金管理层面更多、更大的自主权,实现了限额内的跨境双向融资可兑换。截至目前,深圳试点企业已累计开展跨境双向融资140亿美元。三是持续优化账户架构,取消委托贷款框架,大幅简化业务流程和手续,企业资金汇划路径有效缩短三分之一,提交材料由“一大摞”简化为几张纸,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银行审核业务时间也大大缩短,跨境资金调拨速度从以往的按天计算缩短至以分钟计,最快仅需5分钟即可到账。

跨境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改革的展望

探索建立“普惠型”本外币资金池管理政策

按照“兼容并包、高低互补、因势利导”的基本原则,将更多便利化政策纳入资金池政策管理框架,进一步改变本外币多种模式并行的跨境资金池业务管理格局。具体来说,可调低入池企业营收规模、国际收支规模等准入门槛,建立低门槛、高水平的“普惠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更大程度扩大便利化政策覆盖面,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激活深层次发展动力。

打通跨国公司全球财资中心回归境内路径

当前国际形势日趋复杂,一些跨国公司将境外财资中心迁回境内的需求愈加强烈。在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基础上,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跨境资金管理、税收政策、金融基础设施等规则制度与国际更加接轨,打通跨国公司全球财资中心回归境内路径,稳步提升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更好服务国家战略。

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更高水平的金融开放创新。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的落地实施和顺利运行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跨境投融资改革创新迈出了关键一步。未来,深圳中支将继续按照“稳中求进”总思路,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坚持服务金融双向开放,对标国际通行标准,兼顾我国实践,继续探索推进跨国公司全球资金管理改革创新,为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和“双区”建设贡献更多金融力量。

央行:拟将前期试点较为成熟的高版本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1日,央行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拟将前期试点较为成熟的高版本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资金池政策框架;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完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针对目前资金池版本较多、本外币分头管理问题,《通知》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进一步便利其资金划转和使用,同时鼓励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操作上,由各地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受企业备案、变更申请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稳步推进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更好便利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便利跨国公司集团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前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分别出台人民币、外汇跨境资金池业务相关政策。2021 年以来,为更好支持企业用好资金池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积极探索资金池政策合并方案,推动高、低两个版本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其中,高版本资金池主要服务于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门槛较高、资金划转额度高、便利度高。2021 年3 月,在北京、深圳两地各选择 5 家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跨国公司进行试点,并于 2022 年升级扩围至 8+“2”个地区,包括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2024 年 12 月,按照“迭代升级、梯次推广”思路在上述10个省市全辖进一步升级试点政策。

二、主要内容

《通知》拟将前期试点较为成熟的高版本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资金池政策框架。针对目前资金池版本较多、本外币分头管理问题,《通知》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进一步便利其资金划转和使用,同时鼓励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操作上,由各地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受企业备案、变更申请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二是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上,《通知》基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分别设置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管理公式,对资金池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调节有关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

三是完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明确高版本资金池业务具体办理要求和数据报送义务,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外汇局分局将加强统计监测,强化风险评估,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三、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起草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充分听取了企业、银行代表及分行分局意见,有关意见已充分采纳吸收,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已同相关意见提出方达成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推进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升级扩围,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各地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其中,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深圳十地的资金池业务,按现有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企业需在取得资金池业务备案后6 个月内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或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清理结束后仅可开展本通知所指资金池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共享资金池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业务数据,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定期总结资金池业务进展情况及关于监管措施、监管方式等经验,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将适时组织评估。

部分节选如下: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汇分局(以下简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二章 业务备案及变更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 70 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 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 类。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所在地外汇分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 5 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家数合计不得少于3 家。境外成员企业如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六条 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作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客户办理经备案的各类别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第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向所属省级外汇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成员企业境外投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若注册文件为非中文,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7.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委托授权书(如有)。以上第 2 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情况需要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省级外汇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收到完整的资金池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 2)。

第九条 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报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

第十条 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办理期间,拟对第九条以外的事项进行调整的,主办企业应在调整前30 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省级外汇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项下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应参照第七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以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应在收到备案通知书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通过所在地外汇分局向省级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提交申请书和原备案通知书原件,申请书应写明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省级外汇分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原备案通知书原件。

第三章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

第十四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 0.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调节。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外债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外债业务。

第十五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借入外债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外债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第四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项下的境外放款规模应与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第十八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0.8,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 1,币种转换因子为 0.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境外放款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调节。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境外放款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第十九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集中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向境外放款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

第二十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第五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

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 次。 13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第二十三条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 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

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3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稳外贸稳外资服务质效,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厦门等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力推进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加快推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质扩面,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4年末,相关企业通过试点政策完成跨境资金调拨4669.41亿美元

记者了解到,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提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运营效率,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优化政策供给,在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管理框架。

政策先后试点推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和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多样化跨境资金运营需求。其中,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面向特大型跨国公司集团,于2021年3月在北京、深圳率先推出首批试点。2022年推出第二批试点。

据悉,2021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首批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政策,满足跨国公司跨境本外币资金一体化管理需求,降低政策合规和账户管理成本;二是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适度调整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稳慎经营的前提下,提升企业跨境投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划转和使用,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可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自有账户办理相关业务,减少企业资金在途划拨时间。

2022年推出的第二批试点在首批2个试点地区和10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企业,同时,政策方面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且支持第一批试点企业自动适用第二批试点政策。

截至2024年12月,相关试点企业共54家,分布于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上述54家跨国公司通过试点政策完成跨境资金调拨4669.41亿美元,惠及境内外成员企业3188家,极大程度便利跨境资金配置,跨国公司政策便利“获得感”不断增强。

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集中比例

在总结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响应跨国公司诉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2024年12月,再次优化试点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决定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

一是将试点审批权限下放至分局,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依需要在分局申请,将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根据前期摸底情况,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试点政策的跨国公司近百家。

二是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多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跨国公司可通过资金池实现外汇盈余的出口成员企业与外汇短缺的进口成员企业之间错币种余缺调剂,帮助企业节约财务成本。若某跨国公司每年错币种余缺调剂规模1亿美元,以企业贷款利率3%计算,每年可为跨国公司节省300万美元的财务成本。

三是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名称变更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可就近选择合作银行办理;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政策优化后,相关外汇业务办理时间预计平均压缩50%~75%。

四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此前试点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厦门等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一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集中比例;二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三是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四是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等业务可以由银行直接办理。

记者注意到,最新试点政策与上一轮政策优化间隔仅3个月。

每日经济新闻

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3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稳外贸稳外资服务质效,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厦门等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力推进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加快推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质扩面,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4年末,相关企业通过试点政策完成跨境资金调拨4669.41亿美元

记者了解到,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提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运营效率,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优化政策供给,在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管理框架。

政策先后试点推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和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多样化跨境资金运营需求。其中,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面向特大型跨国公司集团,于2021年3月在北京、深圳率先推出首批试点。2022年推出第二批试点。

据悉,2021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首批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政策,满足跨国公司跨境本外币资金一体化管理需求,降低政策合规和账户管理成本;二是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适度调整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稳慎经营的前提下,提升企业跨境投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划转和使用,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可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自有账户办理相关业务,减少企业资金在途划拨时间。

2022年推出的第二批试点在首批2个试点地区和10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企业,同时,政策方面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且支持第一批试点企业自动适用第二批试点政策。

截至2024年12月,相关试点企业共54家,分布于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上述54家跨国公司通过试点政策完成跨境资金调拨4669.41亿美元,惠及境内外成员企业3188家,极大程度便利跨境资金配置,跨国公司政策便利“获得感”不断增强。

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集中比例

在总结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响应跨国公司诉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2024年12月,再次优化试点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决定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

一是将试点审批权限下放至分局,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依需要在分局申请,将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根据前期摸底情况,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试点政策的跨国公司近百家。

二是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多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跨国公司可通过资金池实现外汇盈余的出口成员企业与外汇短缺的进口成员企业之间错币种余缺调剂,帮助企业节约财务成本。若某跨国公司每年错币种余缺调剂规模1亿美元,以企业贷款利率3%计算,每年可为跨国公司节省300万美元的财务成本。

三是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名称变更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可就近选择合作银行办理;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政策优化后,相关外汇业务办理时间预计平均压缩50%~75%。

四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此前试点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厦门等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一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集中比例;二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三是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四是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等业务可以由银行直接办理。

记者注意到,最新试点政策与上一轮政策优化间隔仅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