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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12月16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外汇局分局(以下统称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确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

十八、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二十、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一、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三、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轧差净额结算,助力跨国公司资金的集中化和精细化管理

来源 | 《财资中国|财富风尚》杂志2017年12月刊

财资一家微信(TreasuryChina)首发,转载请联系授权

(视频时长9分18秒,建议wifi下观看)

近日,交通银行凭借针对跨国公司——伍尔特国际创新推出领先的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产品,荣获2017年《财资中国》“财资最佳解决方案奖”。这是交通银行秉承大力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服务宗旨,重点支持中国“走出去”企业、“一带一路”经济活动和跨国公司的跨境资金管理解决方案。对此,伍尔特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伍尔特国际”)总经理Knud Clausen接受了《财资中国》的独家专访。

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通过自动化处理轧差收付记录,精简经常项下国际结算交易量和交易笔数,并配套还原收付信息的国际收支申报等全流程管理,帮助企业集团优化外汇头寸安排、减少财务成本费用、提高外汇收付效率,有利于提升跨国公司全球流动性管理。轧差作为资金管理的策略之一,已经被大型跨国公司广泛运用,但这一资金策略是否能成功运用于中国跨境结算,还需要金融机构、金融环境与政策环境的支持。

个人经常项目收付汇_交通银行集中收付汇_轧差净额结算跨境资金管理

伍尔特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Knud Clausen

连接亚太地区与集团的跨境资金管理纽带

伍尔特集团(WURTH)为总部设在德国的全球领先的连接材料经营商,目前已在全球80多个国家设立400多家分子公司,其核心业务装配和紧固材料产品系列超过10万种;伍尔特集团联营公司还同时在多元化业务及金融领域为伍尔特集团贡献约40%的销量。2014年伍尔特营业额突破100亿欧元,截至2016年底营业额达118亿欧元。

伍尔特国际是伍尔特集团在中国地区设立的亚太地区运营总部,于1995年9月在上海成立,主营国际贸易、转口贸易、自贸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作为伍尔特集团亚太地区的中央采购、质量保证和配送中心,伍尔特国际承担着协调整个集团大量货物采购和内外销配给的责任,以确保集团业务条线的高供货率和准时交付。其中,外销占比90%、内销占比10%,境内外采购分别占比40%和60%,面向集团内部采购约占比20%。

伴随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和业务量的稳步增加,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所有收、付事项及其供应商和制造商之间的交易往来日益庞大。伍尔特集团希望进一步实现对亚太区域资金的集中化和精细化管理,尤其是通过优化外汇头寸安排、减少财务成本费用、提高外汇收付效率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伍尔特国际开始与交通银行合作,应用交通银行创新推出国内领先的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产品,借助于伍尔特瑞士财务公司的先进系统平台与公司的ERP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批量外汇收、付款,并将收、付净额轧差转入交通银行的专户之中。由此公司与交通银行建立了更为密切的银企合作关系,互为战略合作伙伴。

交通银行助力集团跨境资金管理

早在2011年,伍尔特国际就通过与交通银行合作,率先拿到了中国首批八家离岸贸易试点企业资格,享受贸易税收优惠政策;接着2014年交通银行再度助力伍尔特国际成功申请获得外管局批准自贸区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资格,开展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显然,交通银行作为国内同业中最早推出全国性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产品的商业银行,其“蕴通账户”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还原申报等业务结合线上与线下的全自动处理模式的领先优势为伍尔特国际带去了福音。

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和双向互通

根据Knud Clausen介绍,过去,公司所有的外汇收、付都需要逐笔向银行申请并递交各类材料,耗时长效率低。与交通银行合作实现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收汇之后,极大地优化了伍尔特国际的收、付汇结算。而且,净额轧差只是资金收付的优化,实际进出口业务并不发生变化,所以不影响现有海关报关流程。通过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将伍尔特国际与境外经常项目的结算交由集团瑞士财务公司进行代收代付,伍尔特国际定期与财务公司进行资金清算,清算净额即为伍尔特国际的实际收付汇轧差之后的净额收付汇,每月至少轧差清算一次。

交通银行集中收付汇_个人经常项目收付汇_轧差净额结算跨境资金管理

集中收付汇业务和轧差净额结算流程图

在优化后的结算流程里,伍尔特国际与集团境外子公司、及其境外合作供应商等各个交易方之间的多笔收付款都将被交通银行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系统进行自动化处理,并且是包含了轧差收付记录和还原收付信息的国际收支申报等全流程管理。在此基础上,伍尔特国际根据贸易合同、发票、内部记账和还原清单,编制财务报表,顺利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这些基于真实交易和领先的电子化结算流程所产生的财务表现得到了事实数据、经营结果和市场等社会第三方机构的全面认可。

交通银行为伍尔特国际解决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伍尔特国际真正意义上对其境内外成员单位的外汇资金实现了集中管理和双向互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这一特别账户的开设,最大程度地为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提供便利,通过减少国际结算交易笔数实现减少集团汇兑成本、国际结算交易成本、降低资金成本和汇率风险,同时减少资金清算因时区不同产生的在途资金、及其派生的利息损失的做法也正是交通银行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系统的特色所在。

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成就共赢

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除了在财资管理方面带来的好处之外,Knud Clausen还谈到了意义非凡的两点:一是无纸化促进了资源的节约和环保的净化;二是越来越多的员工将从机械化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去挑战更具意义和价值的岗位。

交通银行集中收付汇_轧差净额结算跨境资金管理_个人经常项目收付汇

“对伍尔特国际而言,能够顺利开展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是非常有价值的事,一方面,我们得到了来自中国当局、外管局等在内的信任;另一方面,我们为能在中国本土寻找到交通银行这一正确的合作伙伴感到振奋。”Knud Clausen表示,之所以选择和交通银行保持如此长期且深入的战略合作,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信任,交通银行对伍尔特国际的经营业务、运营模式及所有真实的交易都保持全方位的了解和深入的理解,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两家值得信赖的企业水到渠成的结合。他还特别强调,“当货物、交易、跨境付款等一切在伍尔特集团都实现了打通,这对于伍尔特国际及其供应商制造商、对于银行、外管局都将是共赢的,因为这个渠道让整个交易体系都更加透明。”

谈及当前在集中收付、跨境结算领域的创新及其未来发展趋势,Knud Clausen认为,跨国公司、银行业在支付系统和技术上仍然有很多创新的空间和机会,支付的核心、内在逻辑没有改变,但在流程和用户体验上的创新会改变整个业务的未来。这也鼓舞着跨国公司和商业银行、金融科技机构共同站在全新视角去思考新的业务路径、新的制造解决方案、新的商业模式,去引领新趋势。

此外,在谈及对人民币国际化和外管政策看法时,Knud Clausen认为,随着人民币国际化和外管政策改革将为跨国公司全球财资管理迎来巨大机会和便利。

IMI锐评 |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赋能高水平开放与双循环新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金融稳外贸稳外资服务质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河北等 16 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此前,深圳率先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截至今年5月底,55家跨国公司参与了试点,业务额达到了3400亿美元。

相比前两批试点,此次扩大试点在政策内容上有诸多优化,这些优化措施反映了政策制定怎样的思路转变和目标调整?对我国整体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将带来哪些宏观层面的影响?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如何助力公司提质增效?

针对如上问题,本期“IMI锐评”从政策沿革、宏观影响、企业收益等维度,综合业界专家观点,深入剖析此次试点扩大的重要意义与发展前景,探寻其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的新动能。

01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历史沿革和政策演进

(一)局部探索阶段:外币资金池的初步构建(20世纪90年代-2010年)

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资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中石化集团等跨国公司开启境外资金归集试点,这是我国跨境资金池管理的早期探索。2005年,上海浦东新区推出“浦东九条”,允许跨国公司在委托贷款框架下集中管理境内成员企业资金,并可开立离岸账户管理境外资金,为境内外币资金池的发展奠定了区域实践基础。2009年,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的管理原则、业务结构等核心内容,标志着境内外币资金池基本框架正式确立。例如,杜邦集团作为深圳最早一批开展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2011年起年度平均资金调拨量约14亿美元,展现了早期试点的实践成效。

(二)分轨推进阶段:本外币资金池政策并行发展(2011年-2020年)

2012年12月,外汇管理局正式启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2013年5月深圳落地相关试点,华为、中兴通讯等跨国公司获得试点资格,跨境外币资金池试点全面铺开。与此同时,2013年12月上海自贸区率先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试点,2014年6月推广至全国,创维、中广核等企业参与其中。这一阶段,外汇资金池和人民币资金池政策分别推进,虽在成员企业要求、备案手续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总体思路均是联通境内外资金池,实现资金集中收付,为后续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奠定了政策基础。2015年,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进一步完善,同时外汇管理局修订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允许跨境本外币资金同时入池,初步探索本外币合一管理,形成了本外币多种模式并行的管理格局。

(三)整合升级阶段: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持续优化(2021年至今)

2021年3月,北京、深圳获批首批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标志着政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此次试点将央行版和外汇局版资金池规则统一,实现了从“双轨制”向“一体化”的关键突破。2022年7月,试点扩展至上海、广东等8省市,进一步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提升了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度。2023年6月,北京、广东、深圳推出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降低了企业准入门槛,形成“高版本”和“低版本”资金池并行的格局。2024年12月,试点再次优化,新增江苏、海南等10省市,调增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引入风险加权余额管理,鼓励人民币使用。2025年3月,试点进一步扩大至16省市,允许错币种借贷、简化备案流程等,政策便利度和覆盖面持续提升。这一阶段,政策历经三轮优化,呈现出从局部试点向全国推广、从严格管理向适度放宽、从单一币种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整体趋势,不断满足跨国企业跨境资金管理的多元化需求。

(四)本次政策优化解读

“IMI财经观察”特约评论员、德国商业银行大中华区董事长兼中国区首席执行官、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章良指出,在前期试点中,政策制定者对跨国公司外债和境外放款实施相对严格统一的管理标准,从中摸索和试探市场反应及现实操作可行性。从“摸着石头过河”中积累经验,符合监管创新的一贯思路。而此次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集中比例,允许企业自主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比例,体现了政策从集中统一转向赋予企业更多市场化选择权。政策制定者洞见到市场主体特别是大型跨国企业在风险把控和资金运作上有能力且有实力去实践此次试点。从集中政策管制到相对市场导向的监管思路转变,是一次有魄力的与国际接轨的转变。这意味着这个创新举措尝试遵循市场机制在跨境资金配置中的作用,利用宏观审慎框架指导企业合理合规地安排资金,实现资源更有效的配置。

跨境资金池的核心功能是实现“资金归集”,“余缺调剂”和“风险管理”。我国跨境资金池的发展主要经历了: 分币种管理、本外币整合、全面扩围三个阶段。 本次自2021年开始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其重要目标是整合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各类版本资金池的监管政策,使资金池备案和管理能放在同一个监管体系中,解决过去本外币资金池“双轨制”问题 ,即跨国企业不用再按照外汇局或者人民银行的要求分别设立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的两个版本资金池。

不断递进发展反映出政策制定者从对不同币种资金管理分步探索,逐渐转向对跨境资金本外币融合的统筹管理思路。这种转变聚焦服务实体经济,提升企业竞争力,创建高效的跨境金融市场,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发展趋势,以更好地满足跨国公司多元化的资金运作需求,也体现了“渐进式”推进的政策推广思路。

02

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政策影响

在全球产业链重构与人民币国际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成为金融改革服务高水平开放的关键抓手。以深圳为例,截至 2025 年 5 月,55 家跨国公司累计开展业务 3400 亿美元,占粤港澳大湾区总量 44.2%,释放出显著改革红利。“IMI财经观察”特约评论员、中国银行研究院原首席研究员宗良指出,该政策主要产生四方面影响:

第一,对接高水平开放战略,塑造 “投资中国” 品牌

2025 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圳试点通过 “币种自选、划转自由” 的制度创新,为跨国公司提供跨境资金管理解决方案。我国已实现制造业外资准入 “清零”,2024 年 2220 家电信外资企业获准在华经营,首批 6 家干细胞外资企业完成业务变更,彰显开放吸引力。与此同时,跨境电商成为外贸新引擎 ——2024 年进出口额 2.63 万亿元(+10.8%),深圳试点通过打通资金通道,助力企业开拓中东、拉美等新兴市场,构建 “多元化市场 + 高效资金流” 的开放格局。

第二,赋能双循环,释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

作为大湾区核心引擎,深圳试点以 “本外币合一、高低版搭配” 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等新质生产力行业,实现企业 “两增两减一打通”:财务收入与资金效率提升,融资成本与汇率风险下降,跨境资金通道畅通。政策允许跨国公司代境外成员办理本外币集中收付,某科技企业借此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30% 以上;同时简化涉外收付款审核、允许错币种借贷,已为深圳企业节约成本超 1 亿元,成为连接 “两个市场” 的金融纽带。

第三,优化营商环境,增强跨国企业扎根动力

试点直击跨境资金管理痛点:操作层面打破分币种管理壁垒,允许错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支付,涉外收付款凭指令直办,某企业跨境支付成本降低 25%;融资层面通过 “额度共享、自主调配” 机制,允许集团内部资金跨境融通。深圳中行曾助力某民企突破外汇管制瓶颈,解决海外子公司资金回流难题。政策通过 “效率提升 + 成本下降” 双轮驱动,使深圳成为跨国公司财资管理优选地。

第四,加速人民币国际化,提升货币话语权

深圳试点推动人民币在跨境资金管理中广泛应用,2024 年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同比增长 47%。政策通过 “意愿购汇”” 汇率折算因子调节 “等设计,引导企业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某跨国集团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比已达 35%。这种” 政策引导 + 市场驱动 ” 模式,既降低企业汇兑风险,又推动人民币深度融入全球资金循环,为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夯实基础。

从实践看,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政策通过制度创新打通跨境资金堵点,既服务于企业全球运营需求,也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了坚实的金融支撑。

03

资金池业务与企业提质增效

企业通过央行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可以实现内部资金流动性的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配置及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章良指出优化内部资金流动性主要体现在资金集中管理与调度,双向资金流动与归集,和轧差净额结算。企业集团可以借助资金池提高各节点资金使用效率,利用便利化政策简化跨境收付流程,降低汇兑成本与融资风险,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跨国企业可以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为契机,紧抓账户统一、额度互通的政策便利,建立起“境内池-跨境池-境外池”三池融合的全球资金流动性管理框架,实现全球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

章良认为推动资本结构合理配置主要体现在优化融资结构。跨国企业可以借助资金池更好地整合境内外融资资源。企业可根据资金成本、融资期限等因素,在境内外市场选择最优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实现融资结构的多元化。 同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业务周期和投资回报,将资金合理分配到不同的业务领域和地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回报率。

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汇率风险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管理与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等。

首先,跨国企业可利用资金池业务的灵活性,通过合理安排资金的存放与运用期限,选择适合的利率衍生品工具等方式,有效应对利率波动风险。借助资金池,企业可集中管理和运用外汇资金,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自然对冲等手段,降低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在资金池模式下,跨国企业总部对成员企业的资金状况和经营信息有更全面、及时的了解,能够更好地评估成员企业的信用风险。

其次,企业可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成员企业的融资额度、资金使用等进行有效管控,避免过度融资、操作失误和资金挪用等风险,保障资金池的安全运行。跨国企业可通过资金池内部的资金管理系统,实时监控集团整体及各成员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和余额情况,及时掌握资金流动性状况。当发现资金流动性紧张的迹象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如调整资金调拨计划、增加融资渠道等,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再次,资金池的集中管理和运作使得跨国公司拥有更强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全球产业链布局的调整,将资金集中投向更具发展潜力和竞争力业务领域或地区,提供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可以为境内成员企业因规避贸易摩擦而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离岸转手买卖等新型国际贸易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方便企业集团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提高国际收支结算效率和降低财务成本。

此外借助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管理系统,跨国公司能够实时监测全球资金的流动情况。这有助于企业提前预警和识别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例如,当发现某一地区的资金流入异常减少时,可及时调查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

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加征关税的大背景下,章良认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可以为境内成员企业因规避贸易摩擦而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离岸转手买卖等新型国际贸易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方便企业集团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提高国际收支结算效率和降低财务成本。

资金池的集中管理和运作使得跨国公司拥有更强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全球产业链布局的调整,将资金集中投向更具发展潜力和竞争力业务领域或地区,提供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此外借助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管理系统,跨国公司能够实时监测全球资金的流动情况。这有助于企业提前预警和识别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例如,当发现某一地区的资金流入异常减少时,可及时调查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

04

资金池业务、制度型开放与人民币国际化

章良认为央行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完善外汇市场机制,确保人民币市场的稳定,增加人民币外汇市场的吸引力,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在推动我国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和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资金池业务有利于简化银行客户跨境资金的调配流程,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及提高外汇市场的吸引力。试点的进一步扩大将大幅增强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和融资货币的吸引力。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将会采用人民币完成跨境资金调剂,结算进出口贸易,管理资产负债,从而强化人民币的市场化定价、结算和储备功能,推动其国际化进程。

以德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为例,客户100%为实体经济客户,其中80%以上为跨国公司,在进出口和跨境投融资方面有着巨大的需求。进一步扩大“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允许人民币与外币资金在同一池内转换,允许企业在额度内自由调剂本外币资金,便利客户能更高效地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和投融资活动,同时优化了原先币种转换和划拨过程中的汇率错配风险和利率风险。在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时,若以美元等外币结算,境内成员企业可能因汇率变动遭受损失,而使用人民币结算则可避免此类情况。同时也较大程度节约了企业集团的换汇成本,减少了货币兑换环节,降低了相关手续费和买卖差价等成本。

其次,通过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央行及有关部门能够更有效地引导、监督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提高境内外市场的协同性和稳定性,平抑市场波动,增强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该业务的扩大有助于进一步联通和整合人民币境内外资本市场,完善市场一体化管理。通过引导、监督和管理跨境资本的流动,宏观调控政策和工具能更有效地调节境内外人民币市场的流动性和成本,从而管理市场预期,有助于防范和化解外部冲击对国内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维护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第三,政策关于“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增加了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规模,使市场价格能够更准确反映外汇供求关系,提高外汇市场价格发现效率、增强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外汇市场的发展和量化交易的诞生在近些年放大了外汇市场的波动率,而人民币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在动荡的市场中愈发具有吸引力。“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支持资金的“跨境调入(外债模式)”和“跨境调出(境外放款模式)”促进了外汇市场的供求平衡,提高了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并且在“三合一”整合后,企业可灵活将外币外债额度结汇为人民币使用和反向操作,这将更有助于形成市场化、透明化的外汇价格形成机制。

最后,扩大资金池业务有助于吸引更多境外企业和资金进入中国市场,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这将提升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增强其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同时,国内金融机构也将有更多机会参与国际竞争,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面临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章良认为央行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能够提升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吸引力,推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人民币的国际化以及其外汇市场的稳定性,将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和跨国公司。 这将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增强国际金融市场话语权。通过政策创新实现“一个池子管全球” 不但能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并且在平衡效率与合规成本的过程中不断为我国金融系统和监管机构积累宝贵的经验,以便中国后续将有更多机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这将有助于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有效、透明的国际金融市场体系。同时,中国也将通过自身实践为全球金融市场提供更多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05

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

随着试点的持续推进和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未来优化可以围绕“扩范围、提效率、强功能”展开系统性升级。章良认为未来该业务政策可能进一步优化以下方面:扩大试点范围,从现有省市向全国推广,降低入池门槛,惠及更多中型跨国公司;扩大资金池合作银行,打破主办企业所在地区域限制,让更多外资银行和成员企业所在地银行参与;探索资金池功能多样化创新,开展股权投资、衍生品对冲等业务;实现额度与比例灵活化,逐步放开集中比例限制,引入动态调整机制;深化科技赋能与数字化升级,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跨境资金池监控与结算。简化资本项目变更流程(如银行直接办理),提升跨境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稳外资稳外贸。通过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资金配置效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平衡开放与风险防控,构建“便利化+安全性”并行的管理体系。给予跨国公司在资金管理上更多灵活性,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通过优化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比例政策,企业可以更灵活地调配资金,抓住国际市场机遇,促进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打通跨国企业资金调配的跨境通道,平衡资金需求,优化资金运作成本及有效管理跨国企业本地营运风险。推动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及相关政策优化,目标在于构建更加完善、开放、高效的跨境金融市场体系。通过不断调整政策,吸引更多国际资金参与我国金融市场,丰富市场主体和交易品种,促进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发展,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从我国金融开放和跨境资金管理体系来看,章良认为在人民币能像美元、欧元一样,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成为主要的结算货币以及广泛应用于跨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领域时,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可推出资本项目轧差净额结算试点工作,进一步便利企业集团使用资金池作为跨境投融资的资金运用和管理的重要工具,以此吸引更多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和设池,逐步实现跨境资金管理体系的全域开放,和我国对外金融的全局开放。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右画技跟边国初另副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得右听西续绍孙林源业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集优态团什李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要候打商。

第三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眼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四条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守针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并席宣始需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着准师万境内运用。

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管编屋黄出六报。

第五条 跨国公司试行借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可在满足规定条件下,遵求庆皇旧考宜图算酒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外债(操作规程见附1,预警机制见附2)。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国际外汇资金主才述谁理六火许头停点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没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第六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画终干胡满资技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够者许身几贵划绍响逐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容成,或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简数识,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七条 开户银如跟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丝握支结己(含)类及以上的银行。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以下的(考核等次为C的除外),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第二章 业务备案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热固越威认账户: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司面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帮且触甲团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九条 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业企打值否露亮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管理上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土步正联自苦罗田察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复少金顾尽变班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金融机构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

(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许斗湖营属敌延充移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苗酸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境田调杂茶列危天改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3);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

(二)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够金训间将请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净资产总额有关证明等。

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该成员企业要求或其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要求,以书面形式出具前款材料并认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 外汇局应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慢抗着因阻妈另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牛善称击区书(见附4)。备案通知书应包含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将前款外债、对外放款额度误它冷头抗维护到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加毫微集流不谓地错甚脸罪强日常监测,确保管理有效。

第十二条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办理期间开户银行、振社误全主办企业、成员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分局变更备为曲火底制失绝物迫化牛案。

开户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开户银行申请。主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的开户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二)拟新开户银行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

(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四)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业务种类变更的,除参照第九、十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向外汇局进行成员企业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 主办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成员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该成员企业参与业务资格。

第三章 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主办企业应持备案通知书到银行开立国内和(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手续。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立分账户。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外直接获得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入;

3、规定额度内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的从境外借入的外债和偿还的对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对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

5、理财产品的本息;

6、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从境外借入的外债资金或者收回的对外放款本息。

跨国公司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对外放款等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出;

3、规定额度内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的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4、结汇;

5、理财产品本金划出;

6、交纳外币存款准备金;

7、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支出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第十八条 主办企业可以集中成员企业全部外债额度,也可以集中部分外债额度。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主办企业集中全部外债额度的,自递交申请之日起,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集中部分外债额度的,所余外债额度仍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与所涉外汇局核实后商主办企业及其开户银行制定,且所涉外汇局之间应按季度核对外债数据。

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必须通过主办企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通道划转。

第十九条 主办企业应当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境外融入资金,并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实行分债权人分币种填报,即企业对每个境外债权人的每个币种的负债视为一笔外债。企业在办理与外债提款、还本付息相关的业务时,应准确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中准确填写相应的业务编号。主办企业应在签订外债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且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手续,外债变更登记按现行规定办理。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借入外债资金,在规定额度内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跨国公司对外放款,遵循现行外汇管理程序办理。对外放款额度超过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50%的,可以向分局申请。分局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汇和净额结算等,由经办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对外放款项下结售汇,相关购汇、付汇业务可在不同银行办理。

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银行应当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

企业及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性质代码为2113,账户性质名称为”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通过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的收付款信息。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可申请在财务公司办理上述结售汇业务,也可由主办企业以其名义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财务公司为成员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并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数据。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或财务公司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代码为”3600″)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代码为”3601″)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关于境内居民之间资金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借入外债)、821990(对外放款归还)、322041(利息支付);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偿还外债)、821990(对外放款)、322041(利息支付)。

第二十五条 银行和企业可签订一揽子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当主办企业在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进行涉外收付款自动扫款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主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中收付汇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外汇收付交易为单笔外汇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八条 境内成员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集中收付汇或货物贸易轧差净额结算时,应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除外)。A类成员企业外汇收支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但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主办企业可以根据境内成员企业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汇的,主办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并提供书面申请、原收入/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出口合同、退汇合同等。

第三十条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

主办企业应对两类数据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时主办企业的实际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各成员企业的原始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实际收付款数据不为零时,主办企业应通过办理实际对外收付款交易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9″。实际收付款数据为零时(轧差净额结算为零),主办企业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申报数据,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主办企业,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国别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母)。境内银行应在其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轧差净额结算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实际数据的报送工作。

对还原数据的申报,主办企业应按照实际对外收付款的日期(轧差净额结算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确认还原数据申报时点(T),并根据全收全支原则,以境内成员企业名义,向实际办理或记账处理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使其至少包括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的所需信息。境内银行应在上述还原数据申报时点(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申报单号码由发生实际收付款的银行编制、交易编码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填报。境内银行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对外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集中收付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境内银行应为主办企业提供申报渠道等基础条件,并负责将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办企业应认真按照本规定及外汇局备案通知书内容开展业务。业务开展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及时向外汇局变更备案。

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向银行申报跨境资金收付性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十三条 开户银行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及提交的材料,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对其相关外汇资金变动,做好相应登记备案;对资金流动,做好监测、审核和额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等账户信息、国际收支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协助外汇局做好非现场监测。

第三十五条 分局应采取下列措施确保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政策落到实处:

(一) 完善工作机制,责任到人,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指定牵头处室并1名工作联系人负责向总局报告。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每月10日前以局发文形式向总局报告业务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每季度一并报告辖内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企业名单等基本情况。一年后,以综合部门名义每月报告统计报表;每季度报告辖内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企业名单等基本情况;每半年报告业务情况(有关报表见附5-7)。

(二) 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等现有外汇管理系统,建立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外汇收支、外债额度和对外放款额度、结售汇、资金划转。

(三)做好银行和企业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满足企业需求,逐步形成合理的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格局。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审计。

(四)根据本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准入条件等操作规程,按程序向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异常情况及违规行为,分局应在事前通知下暂停或取消办理本规定范围内的各项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开户银行未履行、未正确履行、未全面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责任的,应取消办理本规定范围内各项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与试点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其他关联关系(如协议控制)可由分局根据具体情况集体审议后确定是否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跨国公司或取得跨国公司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NRA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离岸银行业务部开立的OSA账户(Offshore Account)等。

第三十八条 单一企业集团符合内控制度完善、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最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等条件的,可以根据业务实际,申请单独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业务,以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简化单证审核、第二十二条办理结汇手续等;或者单独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外资金。

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下委托贷款,应遵守有关境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定,无需开立并通过实体外汇账户办理相关业务;不同成员企业和性质账户间可直接划转资金,无需先上划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再下划至成员企业。

第三十九条 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政策内容。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IMI锐评 |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赋能高水平开放与双循环新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金融稳外贸稳外资服务质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河北等 16 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此前,深圳率先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截至今年5月底,55家跨国公司参与了试点,业务额达到了3400亿美元。

相比前两批试点,此次扩大试点在政策内容上有诸多优化,这些优化措施反映了政策制定怎样的思路转变和目标调整?对我国整体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将带来哪些宏观层面的影响?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如何助力公司提质增效?

针对如上问题,本期“IMI锐评”从政策沿革、宏观影响、企业收益等维度,综合业界专家观点,深入剖析此次试点扩大的重要意义与发展前景,探寻其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的新动能。

01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历史沿革和政策演进

(一)局部探索阶段:外币资金池的初步构建(20世纪90年代-2010年)

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资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中石化集团等跨国公司开启境外资金归集试点,这是我国跨境资金池管理的早期探索。2005年,上海浦东新区推出“浦东九条”,允许跨国公司在委托贷款框架下集中管理境内成员企业资金,并可开立离岸账户管理境外资金,为境内外币资金池的发展奠定了区域实践基础。2009年,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的管理原则、业务结构等核心内容,标志着境内外币资金池基本框架正式确立。例如,杜邦集团作为深圳最早一批开展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2011年起年度平均资金调拨量约14亿美元,展现了早期试点的实践成效。

(二)分轨推进阶段:本外币资金池政策并行发展(2011年-2020年)

2012年12月,外汇管理局正式启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2013年5月深圳落地相关试点,华为、中兴通讯等跨国公司获得试点资格,跨境外币资金池试点全面铺开。与此同时,2013年12月上海自贸区率先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试点,2014年6月推广至全国,创维、中广核等企业参与其中。这一阶段,外汇资金池和人民币资金池政策分别推进,虽在成员企业要求、备案手续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总体思路均是联通境内外资金池,实现资金集中收付,为后续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奠定了政策基础。2015年,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进一步完善,同时外汇管理局修订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允许跨境本外币资金同时入池,初步探索本外币合一管理,形成了本外币多种模式并行的管理格局。

(三)整合升级阶段: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持续优化(2021年至今)

2021年3月,北京、深圳获批首批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标志着政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此次试点将央行版和外汇局版资金池规则统一,实现了从“双轨制”向“一体化”的关键突破。2022年7月,试点扩展至上海、广东等8省市,进一步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提升了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度。2023年6月,北京、广东、深圳推出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降低了企业准入门槛,形成“高版本”和“低版本”资金池并行的格局。2024年12月,试点再次优化,新增江苏、海南等10省市,调增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引入风险加权余额管理,鼓励人民币使用。2025年3月,试点进一步扩大至16省市,允许错币种借贷、简化备案流程等,政策便利度和覆盖面持续提升。这一阶段,政策历经三轮优化,呈现出从局部试点向全国推广、从严格管理向适度放宽、从单一币种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整体趋势,不断满足跨国企业跨境资金管理的多元化需求。

(四)本次政策优化解读

“IMI财经观察”特约评论员、德国商业银行大中华区董事长兼中国区首席执行官、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章良指出,在前期试点中,政策制定者对跨国公司外债和境外放款实施相对严格统一的管理标准,从中摸索和试探市场反应及现实操作可行性。从“摸着石头过河”中积累经验,符合监管创新的一贯思路。而此次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集中比例,允许企业自主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比例,体现了政策从集中统一转向赋予企业更多市场化选择权。政策制定者洞见到市场主体特别是大型跨国企业在风险把控和资金运作上有能力且有实力去实践此次试点。从集中政策管制到相对市场导向的监管思路转变,是一次有魄力的与国际接轨的转变。这意味着这个创新举措尝试遵循市场机制在跨境资金配置中的作用,利用宏观审慎框架指导企业合理合规地安排资金,实现资源更有效的配置。

跨境资金池的核心功能是实现“资金归集”,“余缺调剂”和“风险管理”。我国跨境资金池的发展主要经历了: 分币种管理、本外币整合、全面扩围三个阶段。 本次自2021年开始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其重要目标是整合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各类版本资金池的监管政策,使资金池备案和管理能放在同一个监管体系中,解决过去本外币资金池“双轨制”问题 ,即跨国企业不用再按照外汇局或者人民银行的要求分别设立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的两个版本资金池。

不断递进发展反映出政策制定者从对不同币种资金管理分步探索,逐渐转向对跨境资金本外币融合的统筹管理思路。这种转变聚焦服务实体经济,提升企业竞争力,创建高效的跨境金融市场,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发展趋势,以更好地满足跨国公司多元化的资金运作需求,也体现了“渐进式”推进的政策推广思路。

02

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政策影响

在全球产业链重构与人民币国际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成为金融改革服务高水平开放的关键抓手。以深圳为例,截至 2025 年 5 月,55 家跨国公司累计开展业务 3400 亿美元,占粤港澳大湾区总量 44.2%,释放出显著改革红利。“IMI财经观察”特约评论员、中国银行研究院原首席研究员宗良指出,该政策主要产生四方面影响:

第一,对接高水平开放战略,塑造 “投资中国” 品牌

2025 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圳试点通过 “币种自选、划转自由” 的制度创新,为跨国公司提供跨境资金管理解决方案。我国已实现制造业外资准入 “清零”,2024 年 2220 家电信外资企业获准在华经营,首批 6 家干细胞外资企业完成业务变更,彰显开放吸引力。与此同时,跨境电商成为外贸新引擎 ——2024 年进出口额 2.63 万亿元(+10.8%),深圳试点通过打通资金通道,助力企业开拓中东、拉美等新兴市场,构建 “多元化市场 + 高效资金流” 的开放格局。

第二,赋能双循环,释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

作为大湾区核心引擎,深圳试点以 “本外币合一、高低版搭配” 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等新质生产力行业,实现企业 “两增两减一打通”:财务收入与资金效率提升,融资成本与汇率风险下降,跨境资金通道畅通。政策允许跨国公司代境外成员办理本外币集中收付,某科技企业借此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30% 以上;同时简化涉外收付款审核、允许错币种借贷,已为深圳企业节约成本超 1 亿元,成为连接 “两个市场” 的金融纽带。

第三,优化营商环境,增强跨国企业扎根动力

试点直击跨境资金管理痛点:操作层面打破分币种管理壁垒,允许错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支付,涉外收付款凭指令直办,某企业跨境支付成本降低 25%;融资层面通过 “额度共享、自主调配” 机制,允许集团内部资金跨境融通。深圳中行曾助力某民企突破外汇管制瓶颈,解决海外子公司资金回流难题。政策通过 “效率提升 + 成本下降” 双轮驱动,使深圳成为跨国公司财资管理优选地。

第四,加速人民币国际化,提升货币话语权

深圳试点推动人民币在跨境资金管理中广泛应用,2024 年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同比增长 47%。政策通过 “意愿购汇”” 汇率折算因子调节 “等设计,引导企业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某跨国集团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比已达 35%。这种” 政策引导 + 市场驱动 ” 模式,既降低企业汇兑风险,又推动人民币深度融入全球资金循环,为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夯实基础。

从实践看,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政策通过制度创新打通跨境资金堵点,既服务于企业全球运营需求,也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了坚实的金融支撑。

03

资金池业务与企业提质增效

企业通过央行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可以实现内部资金流动性的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配置及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章良指出优化内部资金流动性主要体现在资金集中管理与调度,双向资金流动与归集,和轧差净额结算。企业集团可以借助资金池提高各节点资金使用效率,利用便利化政策简化跨境收付流程,降低汇兑成本与融资风险,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跨国企业可以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为契机,紧抓账户统一、额度互通的政策便利,建立起“境内池-跨境池-境外池”三池融合的全球资金流动性管理框架,实现全球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

章良认为推动资本结构合理配置主要体现在优化融资结构。跨国企业可以借助资金池更好地整合境内外融资资源。企业可根据资金成本、融资期限等因素,在境内外市场选择最优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实现融资结构的多元化。 同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业务周期和投资回报,将资金合理分配到不同的业务领域和地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回报率。

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汇率风险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管理与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等。

首先,跨国企业可利用资金池业务的灵活性,通过合理安排资金的存放与运用期限,选择适合的利率衍生品工具等方式,有效应对利率波动风险。借助资金池,企业可集中管理和运用外汇资金,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自然对冲等手段,降低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在资金池模式下,跨国企业总部对成员企业的资金状况和经营信息有更全面、及时的了解,能够更好地评估成员企业的信用风险。

其次,企业可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成员企业的融资额度、资金使用等进行有效管控,避免过度融资、操作失误和资金挪用等风险,保障资金池的安全运行。跨国企业可通过资金池内部的资金管理系统,实时监控集团整体及各成员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和余额情况,及时掌握资金流动性状况。当发现资金流动性紧张的迹象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如调整资金调拨计划、增加融资渠道等,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再次,资金池的集中管理和运作使得跨国公司拥有更强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全球产业链布局的调整,将资金集中投向更具发展潜力和竞争力业务领域或地区,提供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可以为境内成员企业因规避贸易摩擦而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离岸转手买卖等新型国际贸易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方便企业集团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提高国际收支结算效率和降低财务成本。

此外借助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管理系统,跨国公司能够实时监测全球资金的流动情况。这有助于企业提前预警和识别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例如,当发现某一地区的资金流入异常减少时,可及时调查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

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加征关税的大背景下,章良认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可以为境内成员企业因规避贸易摩擦而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离岸转手买卖等新型国际贸易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方便企业集团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提高国际收支结算效率和降低财务成本。

资金池的集中管理和运作使得跨国公司拥有更强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全球产业链布局的调整,将资金集中投向更具发展潜力和竞争力业务领域或地区,提供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此外借助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管理系统,跨国公司能够实时监测全球资金的流动情况。这有助于企业提前预警和识别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例如,当发现某一地区的资金流入异常减少时,可及时调查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

04

资金池业务、制度型开放与人民币国际化

章良认为央行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完善外汇市场机制,确保人民币市场的稳定,增加人民币外汇市场的吸引力,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在推动我国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和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资金池业务有利于简化银行客户跨境资金的调配流程,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及提高外汇市场的吸引力。试点的进一步扩大将大幅增强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和融资货币的吸引力。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将会采用人民币完成跨境资金调剂,结算进出口贸易,管理资产负债,从而强化人民币的市场化定价、结算和储备功能,推动其国际化进程。

以德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为例,客户100%为实体经济客户,其中80%以上为跨国公司,在进出口和跨境投融资方面有着巨大的需求。进一步扩大“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允许人民币与外币资金在同一池内转换,允许企业在额度内自由调剂本外币资金,便利客户能更高效地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和投融资活动,同时优化了原先币种转换和划拨过程中的汇率错配风险和利率风险。在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时,若以美元等外币结算,境内成员企业可能因汇率变动遭受损失,而使用人民币结算则可避免此类情况。同时也较大程度节约了企业集团的换汇成本,减少了货币兑换环节,降低了相关手续费和买卖差价等成本。

其次,通过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央行及有关部门能够更有效地引导、监督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提高境内外市场的协同性和稳定性,平抑市场波动,增强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该业务的扩大有助于进一步联通和整合人民币境内外资本市场,完善市场一体化管理。通过引导、监督和管理跨境资本的流动,宏观调控政策和工具能更有效地调节境内外人民币市场的流动性和成本,从而管理市场预期,有助于防范和化解外部冲击对国内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维护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第三,政策关于“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增加了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规模,使市场价格能够更准确反映外汇供求关系,提高外汇市场价格发现效率、增强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外汇市场的发展和量化交易的诞生在近些年放大了外汇市场的波动率,而人民币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在动荡的市场中愈发具有吸引力。“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支持资金的“跨境调入(外债模式)”和“跨境调出(境外放款模式)”促进了外汇市场的供求平衡,提高了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并且在“三合一”整合后,企业可灵活将外币外债额度结汇为人民币使用和反向操作,这将更有助于形成市场化、透明化的外汇价格形成机制。

最后,扩大资金池业务有助于吸引更多境外企业和资金进入中国市场,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这将提升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增强其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同时,国内金融机构也将有更多机会参与国际竞争,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面临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章良认为央行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能够提升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吸引力,推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人民币的国际化以及其外汇市场的稳定性,将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和跨国公司。 这将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增强国际金融市场话语权。通过政策创新实现“一个池子管全球” 不但能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并且在平衡效率与合规成本的过程中不断为我国金融系统和监管机构积累宝贵的经验,以便中国后续将有更多机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这将有助于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有效、透明的国际金融市场体系。同时,中国也将通过自身实践为全球金融市场提供更多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05

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

随着试点的持续推进和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未来优化可以围绕“扩范围、提效率、强功能”展开系统性升级。章良认为未来该业务政策可能进一步优化以下方面:扩大试点范围,从现有省市向全国推广,降低入池门槛,惠及更多中型跨国公司;扩大资金池合作银行,打破主办企业所在地区域限制,让更多外资银行和成员企业所在地银行参与;探索资金池功能多样化创新,开展股权投资、衍生品对冲等业务;实现额度与比例灵活化,逐步放开集中比例限制,引入动态调整机制;深化科技赋能与数字化升级,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跨境资金池监控与结算。简化资本项目变更流程(如银行直接办理),提升跨境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稳外资稳外贸。通过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资金配置效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平衡开放与风险防控,构建“便利化+安全性”并行的管理体系。给予跨国公司在资金管理上更多灵活性,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通过优化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比例政策,企业可以更灵活地调配资金,抓住国际市场机遇,促进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打通跨国企业资金调配的跨境通道,平衡资金需求,优化资金运作成本及有效管理跨国企业本地营运风险。推动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及相关政策优化,目标在于构建更加完善、开放、高效的跨境金融市场体系。通过不断调整政策,吸引更多国际资金参与我国金融市场,丰富市场主体和交易品种,促进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发展,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从我国金融开放和跨境资金管理体系来看,章良认为在人民币能像美元、欧元一样,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成为主要的结算货币以及广泛应用于跨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领域时,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可推出资本项目轧差净额结算试点工作,进一步便利企业集团使用资金池作为跨境投融资的资金运用和管理的重要工具,以此吸引更多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和设池,逐步实现跨境资金管理体系的全域开放,和我国对外金融的全局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