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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回忘记的股票账户?这种找回流程有哪些关键步骤?

股票账户遗忘后的找回方法与关键步骤

在金融投资领域,股票交易是一项常见的活动。然而,有时投资者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忘记自己的股票账户。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不必过于惊慌,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助于找回股票账户的方法和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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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可以联系您开户的证券公司客服。这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拨打证券公司的客服电话,向客服人员提供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他们将能够协助您查询并找回账户。

其次,如果您记得开户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也可以通过银行端来获取相关信息。前往开户时绑定的银行网点,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他们可以根据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关联情况,为您提供股票账户的相关线索。

另外,您还可以亲自前往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向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说明您遗忘股票账户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在核实您的身份后,帮助您查询和找回账户。

以下是一个表格,对上述三种找回股票账户的方式进行比较:

找回方式优点缺点

联系证券公司客服

方便快捷,无需出门,通过电话即可咨询。

可能需要等待客服人员处理,有时电话线路繁忙。

通过银行端查询

如果经常与银行打交道,操作相对熟悉。

银行获取的信息可能有限,可能需要进一步与证券公司沟通。

前往证券公司营业部

能够面对面与工作人员沟通,问题解决更直接。

需要亲自前往,可能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要确保提供的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以便顺利找回股票账户。同时,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建议您妥善保管好与股票账户相关的信息,如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等。

此外,在找回股票账户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任何问题或疑问,不要犹豫,及时与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沟通,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指导。

总之,忘记股票账户虽然会带来一些困扰,但只要按照正确的步骤和方法,积极与相关方面沟通,是能够顺利找回账户,继续您的股票投资之旅的。

多国货币对美元大幅贬值 “跌跌不休”为哪般?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题:多国货币对美元大幅贬值 “跌跌不休”为哪般?

新华社记者宿亮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日元、韩元、印度卢比、印尼盾等多国本币对美元汇率大幅下跌,引发市场担忧新兴经济体资本市场稳定。这些货币近期走势呈现何种趋势?对相关国家经济产生了哪些负面影响?

分析人士表示,相关货币大幅贬值的主要原因是所谓“强势美元”,即美联储政策导致美元大幅升值,资本从新兴市场回流,加剧新兴经济体和世界经济面临的风险。

多国货币“麻烦缠身”

日本央行26日决定,维持现行货币政策不变,并没有如外界预期的那样实施量化紧缩。消息公布后,已连续走低的日元再度“跳水”,东京外汇市场日元对美元汇率跌破158日元兑1美元,再次刷新1990年5月以来的最低水平。

“走势令人震惊!”瑞穗证券首席日本策略师大森昭树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意味着日本政府将随时干预市场。不过,这名分析师表示,“现在要看美元了。美元如此强势,(日本)干预不会见效。”

就在几天前,人们还在担忧日元会不会跌破155日元兑1美元的“危险关口”。日本财务大臣铃木俊一23日表示:“对于过度的波动,将不排除任何选项妥善应对。”事实证明,政府的表态并没有改善市场情绪。

日元并非近期唯一“麻烦缠身”的货币。去年年底,韩元对美元汇率不到1300韩元兑1美元,目前已跌至近1380韩元兑1美元。4月16日盘中一度失守1400韩元关口。此前召开的美日韩财长会表示,三国“认识到日韩对于近期日元、韩元大幅贬值的严重关切”,将就外汇市场波动密切磋商。

同时,其他多个亚洲国家货币也呈现类似走势。印度卢比、印尼盾、马来西亚林吉特、越南盾、菲律宾比索等亚洲货币均持续走出下行曲线。印尼央行近日将三项主要利率水平上调25个基点,以“加强印尼盾汇率稳定”。分析人士质疑这一措施的效果,因为尽管印尼央行多次干预市场,也未能阻止印尼盾汇率从年初的水平贬值超5%。

大幅贬值“令人担忧”

货币是资本市场投资标的,贬值背后是资金流向当下利率更高的美元。货币是交易媒介,币值稳定对商业、贸易和民生至关重要。特别在全球化促使各国相互依存背景下,货币短时间内大幅贬值给各国带来严重负面冲击。

在日本,日元大幅贬值带来了严重的输入型通货膨胀,进口成本上升的背景下消费不断承压。日本第一生命经济研究所首席经济分析师熊野英生表示,如此贬值不会对出口企业有益,反而会导致好不容易稳定的食品价格、汽油等能源价格再次上涨。

在韩国,由于食品和能源严重依赖进口,韩元贬值导致通胀走高。今年3月,韩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3.1%,超出市场预期和韩国央行目标区间。韩国民众生活压力明显加重。另外,韩元贬值还会引发资本外流、扰乱金融市场

在印尼和越南等国,由于经常账户赤字、通胀率和外债水平较高,本币大幅贬值让偿还巨额外债及利息变得更为困难,对经济稳定构成更大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币在外汇市场展现出较强韧性。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近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稳中有升,在全球货币中表现稳健。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外汇储备总体稳定。

强势美元“收割全球”

绝大多数分析师在谈及亚洲多国货币贬值时,都会将原因归结到“强势美元”。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把基准利率保持在高位,加之近年来地缘局势持续紧张,导致全球资金流向美元。

从短期走势看,本月16日,美联储主席鲍威尔的一番表态是不少亚洲货币大幅贬值的直接诱因。鲍威尔在当天的一场活动中说,最新通胀数据显示,美联储需要更长时间才能积累降息所需的信心。换句话说,他在暗示美联储并不急于降息。

消息一出,市场哗然。去年起,市场普遍认为美联储将于今年降息。当美联储立场转变,投资者心理发生变化。衡量美元对六种主要货币的美元指数飙升,连创近期新高,直接导致不少亚洲国家货币面临“抛售潮”。

本轮日元贬值实际始于2022年初。在新冠疫情期间进行了史无前例“大放水”的美联储,于2022年“急转弯”,开始激进加息以应对通胀,给世界经济带来严重负面外溢效应,多种非美货币经历了多轮大幅贬值。

随着当前地缘局势紧张持续,美国通胀居高不下,美联储一旦继续在相当长时间里把基准利率维持在当下高位,或将加剧他国货币贬值,使资金持续流向美国,导致全球资本市场更加动荡。

不少分析人士表示,近年来,美国货币政策激进多变、财政政策“寅吃卯粮”,利用美元主导地位肆意收割全球财富、转嫁危机,不断引发国际市场动荡。

美联储大规模降息,不仅推动通胀飙升,更通过超发美元进口商品、投资他国等方式输出资本,收割全球财富;激进加息又导致全球流动性快速收紧、多种货币大幅贬值,以美元计价借贷的国家清偿债务压力骤增。

美国企业研究所经济学家德斯蒙德·拉赫曼此前表示,美联储政策导致美元大幅升值、资本从新兴市场回流,更高利率加剧了新兴经济体债务风险,令世界经济雪上加霜。

央行、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12月16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外汇局分局(以下统称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确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

十八、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二十、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一、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三、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业绩新高,主动基金减持中小股东接棒,紫金矿业空间有多大?

黄金价格又又又创新高之际,有色金属龙头股的业绩与投资机遇受市场高度关注。

近日,紫金矿业(601899.SH,02899.HK)发布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盈利243.57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水平,也意味着紫金矿业2024年度盈利创历史最高是几乎“板上钉钉”。

前三季度紫金矿业的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2.39%、50.68%,净利润增速与营收增速的较大差距主要是因为充分享受了金属价格上涨。今年以来,COMEX黄金累计上涨32.08%。

业绩增长之际,紫金矿业A股股价在10月8日再创历史新高19.87元(前复权,下同),最新价格报17.63元,总市值4686亿元;此前,公司H股5月曾创下历史新高的19.738港元。而数据显示,基金投资者在第三季度就批量离场,二季度末持有紫金矿业的基金数量达2000多家,三季度末披露仅有4家。筹码大幅换手后,目前金价仍在高位,铜价亦存在供给短缺的涨价预期,近六年累计大涨五倍后,紫金矿业的股价涨幅空间还有多大?

有色金属价格大涨,利润创历史新高

今年以来,全球宏观经济曲折前进,制造业复苏反复,局势变得不稳定,推动避险资产的需求,金、铜价格二季度创下历史新高,随后因欧美经济衰退预期升温,铜等工业金属价格回落,金价仍是持续上涨,或反映市场对美元疲软与通货膨胀担忧增加。在此背景下,有色金属龙头股业绩屡创新高。

具体来看财报,前三季度紫金矿业实现营业收入2303.96亿元,同比增长2.39%,归母净利润为243.57亿元,同比增长50.68%。2018年以来,紫金矿业的营收规模连续突破1000亿、1500亿、2000亿,上年度高基数下,公司前三季度营收增速为2016年同期以来最低水平,得益于金属价格上涨,归母净利润增速为2022年同期以来最高。

单看第三季度,紫金矿业营收净利均创历史最高,分别为799.8亿元、95.73亿元,营收同比增速为7.11%,为去年二季度以来最高值,净利润同比增长58.17%,环比增速放缓至5.09%,第二季度的环比增速为40.93%。现金流方面,第三季度紫金矿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156.62亿元,同比增长61.54%。

紫金矿业表示,报告期内主要业绩指标增长的原因是公司主要矿产品产量实现增长,以及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公司对金属市场的研判能力进一步提升,充分享受了金属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

铜、金、锌、银是紫金矿业四大主营金属,前三季度这四大类产品尽产尽销,即便个别品类销量减少,仍被价格增长抵消,业绩实现大幅增长。先看矿山产金,报告期内,紫金矿业销售金锭、金精矿合计50918千克,金锭销量同比增长21.08%,金精矿销量下降约10%,而这两类矿产品的价格均同比增长,毛利率均同比增长10余个百分点。价格增长以外,紫金矿业有效控制了销售成本,金锭为286.46元/克,仅同比增长不到4元/克,金精矿的单位销售成本下降了0.84元/克。

紫金矿业的另一项核心金属铜,也是凭借毛利率提升实现利润增长。其中,铜精矿和电积铜销量分别减少约2万吨、1.4万吨,电解铜销量增长3.8万吨,“两减一增”使得公司的矿山产铜总销量与去年基本持平,而这三类铜产品的单价均同比增长,利润增速跑赢收入增速。锌与银的销售、成本、价格情况与铜产品类似,其中锌的毛利率同比增加近18个百分点,为增幅最大的产品类别。

紫金矿业头寸交易_黄金价格走势分析_紫金矿业业绩增长

需要指出的是,年内人民币兑美元平均汇率较上年同期贬值,对紫金矿业的成本产生一定影响,其中影响矿山产铜成本同比增加约0.7个百分点;影响矿山产金成本同比增加率1.1个百分点;影响矿山产锌成本同比增加率0.6个百分点。

基金批量离场,股东数大幅增加

机构对紫金矿业全年业绩预测为营业收入3348.84亿元、归母净利润313亿元,两项数据均为历史最高值。当前黄金价格还在持续上涨,本周黄金价格再创新高,现货黄金价格从本周初的2650美元/盎司开始攀升,在周尾突破2700美元/盎司大关。本周五,COMEX黄金大涨1.07%,报收2736.4美元/盎司。今年以来,COMEX黄金累计上涨32.08%。

一边是业绩高基数,另一边则是有色金属、尤其是黄金的看涨热情,紫金矿业的股价还有多大增长空间是关注焦点。截至最新收盘日,紫金矿业A股、H股股价的年涨幅分别达44.05%、37.7%,其中H股股价走出年线9连阳,累计大涨近10倍,丝毫不惧港股大盘前两年的熊市行情。

机构投资者在第三季度对紫金矿业的态度出现分歧。北向资金单季度净买入1.41亿股,连续两个季度增持,目前持股数量为17.3亿股,为第三大股东;华夏上证50ETF、华泰柏瑞沪深300ETF(目前最大的场内沪深300ETF)分别增持了6820.7万股、1.21亿股,易方达沪深300ETF新晋为第七大股东。

另一边,高毅晓峰2号致信基金、外贸信托-高毅晓峰鸿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分别减持了9402.76万股、6021.2万股;中东资本阿布扎比投资管理局减持了469.4万股。

黄金价格走势分析_紫金矿业头寸交易_紫金矿业业绩增长

基金在第三季度“抱团”卖出了紫金矿业,只留下了ETF。东方choice数据显示,截至三季度末,只有4只基金持有紫金矿业,除了上述三家买入前十大股东的ETF基金以外,华宝中证100ETF持有444.53万股。4只基金合计持股8.62亿股,环比下降76.03%。对比二季度末的披露数据,有2075家基金持有紫金矿业35.98亿股,占流通股比例17.5%,三季度包括东方红、景顺长城、中欧、汇添富等头部公募基金旗下的主动产品均已大幅减持甚至清仓紫金矿业。

股东户数也反映了前期获利投资者兑现离场的动作。截至今年9月30日,紫金矿业股东总户数为41.03万户,二季度末为35.25万户,环比增长16.39%。

回到基本面,金、铜价格的走势是支撑公司收入规模与利润率的核心。就中长期来看,申万宏源研报指出,铜和铝受供给收缩预期、新能源需求增长,中长期看好价格,其中铜的价格或为长牛,主要系024-2025年全球铜矿新增供给有限,且存量供给屡受干扰下不及预期可能性大,需求端新能源需求持续增长,叠加降息铜价有望迎来长上涨周期。

开源证券分析称,10月是美国大选前的关键月份,海外投资者或将再次就大选结果预期及美联储降息节奏预期进行博弈。12月份,美联储降息的检验窗口出现,市场对于经济走弱的数据更加敏感,考虑到利率下降速度仍较慢(年内预期100BP),经济软着陆或许存在被证伪的可能性,市场快速交易经济降温。因此,黄金在10—11月仍然具备买点,2025H1金价或仍存在二段上涨行情。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 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八条 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四)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五)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六)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七)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八)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九)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二)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三)民航、海运、铁道等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四)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六)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三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四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五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六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二十七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十条限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第三十三条 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及本规定第二、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第三十六条 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

第三十七条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第三十八条 易货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

第三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四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其处于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