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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 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八条 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四)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五)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六)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七)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八)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九)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二)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三)民航、海运、铁道等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四)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六)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三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四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五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六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二十七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十条限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第三十三条 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及本规定第二、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第三十六条 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

第三十七条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第三十八条 易货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

第三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四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其处于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离岸帐户美金结汇

离岸帐户美金结汇,是离岸帐户的常见业务之一,但很多客户对此并不了解,在此我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来谈谈如何办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1、离岸帐户结汇是指将离岸帐户上的资金从境外转至境内账户的过程;

2、结汇金额以美元结算(包括港币、人民币等),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如美元);

3、结汇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2)《个人购付汇申请书》;

(3)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4、关于外管局对境内居民个人的外汇管理要求:

(1)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外汇存款账户(含银行卡)及附属卡内的资金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或间接通过经常项目可兑换项下交易、资本项目可兑换项下交易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局申请购付汇。其中,”其他方式”是指除前述渠道以外的其他合法合规渠道。

(2)对于非居民企业及其员工而言,其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偶然所得等经常项目收入均不得用于购买或持有不动产及股票、债券或其他投资性金融产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作为不征税收入:

(1)按照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

(2)国债利息;

(3)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因此上述三类收入的支付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依法扣缴税款。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生产经营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依法扣缴税款。对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的收入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关于外管局对境外机构和个人用外债偿还境内贷款的管理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64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国鼓励外国和有关方面多渠道增加对我国双边无偿援助和赠款”,而”对外援助和赠款分为对外无偿援助和赠款两部分”,”对外有偿援助属于捐赠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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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购汇是什么意思及其作用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结汇购汇是两个常见的金融术语,但许多人对它们的具体含义和作用并不太了解。以下是对结汇和购汇的深入解析,旨在解答常见的误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1.结汇的定义和意义

结汇是指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过程。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结汇通常发生在交易完成后。例如,当一个企业从国外客户那里收到外币款项时,它需要将这些外币兑换为人民币,以便在国内使用。结汇的意义在于,帮助持有外币的个人或企业将其转换为本国货币,便于日常消费和资金运用。

2.购汇的定义和意义

购汇与结汇相对,是指将人民币兑换为外币的过程。个人或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出国旅行或投资时,通常需要购汇。购汇的意义在于,使得资金能够跨境流动,满足国际交易和个人出境需求。

3.结汇购汇的作用

结汇和购汇的作用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3.1促进国际贸易

结汇和购汇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结汇,卖方能够将外币收入转为人民币,从而实现利润的回笼;而购汇则使得买方能够顺利支付国际订单,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跨国流通。

3.2便利个人出行

随着国际旅行的普及,个人购汇的需求也在增加。购汇使得出国旅行者能够在目的地国家使用当地货币,方便进行消费和支付。这一过程为个人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3.3投资和资产配置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选择进行海外投资。购汇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外币资产的机会,为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样,结汇则使得投资者可以将海外收益转换为人民币,便于资金的再投资和使用。

4.常见误区

尽管结汇和购汇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普遍,但仍有一些常见的误区需要澄清:

4.1结汇只针对企业

很多人认为结汇仅限于企业,实际上,个人在收到外币收入时同样可以进行结汇。例如,留学生在国外工作时获得的外币收入,回国后也需要进行结汇。

4.2购汇只能通过银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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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银行是购汇的主要渠道,但并不意味着只能通过银行购汇。实际上,一些金融机构和货币兑换点也提供购汇服务。不过,选择正规渠道进行购汇更为安全和可靠。

4.3结汇和购汇没有限制

许多人认为结汇和购汇没有任何限制,实际上,金融机构在进行结汇和购汇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额度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

5.结汇购汇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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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结汇和购汇的流程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是一般的流程:

5.1结汇流程

1.收到外币款项: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国际交易后,收到外币付款。

2.准备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

3.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结汇:提交材料,填写结汇申请表。

4.银行审核:银行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5.完成结汇:审核通过后,银行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存入账户。

5.2购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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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购汇需求:个人或企业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购汇金额和用途。

2.准备材料:如身份证明、购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3.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购汇:向银行提交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4.银行审核:银行会审核购汇申请,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5.完成购汇:审核通过后,银行将人民币兑换为外币,存入账户。

6.小结

结汇和购汇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个人出行、企业贸易还是投资活动,结汇和购汇都是实现资金流动的关键环节。了解它们的定义、作用和流程,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国际交易,也能提升我们的金融素养。在进行结汇和购汇时,选择正规渠道、遵循相关规定,将有助于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读者能够对结汇购汇有更清晰的认识,避免常见的误区,做出更为明智的资金决策。

义乌个体美金结汇账户功能用途和开户办理流程

相对于外贸这块,因为义乌有国际商贸城,外国人员采购的人员比较多,因此国家针对义乌特殊情况,对外汇结汇有优惠政策。那在义乌美金结汇是怎么操作的呢?

如来办公司的话,随便在那边流程都是一样的,结汇都要报关单,因此在义乌大多数人员都是办理义乌个体户营业执照然后办理美金外汇账户,以及结汇账户,都是个体户名义办理的个人结汇账户,义乌这边可以无限结汇的,很方便的。

义乌个体户外汇账户办理_义乌个体户美金结汇_报关单上的结汇方式

相对于外贸这块,因为义乌有国际商贸城,外国人员采购的人员比较多,因此国家针对义乌特殊情况,对外汇结

什么是结汇?

结汇指企业或个人按照汇率将买进外汇和卖出外汇进行结清的行为。进出口专业公司,根据进口业务需要,以本国的货币按照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向外汇专业银行购买外币汇往国外,或将出口所得外币,按照牌价售与外汇银行而折合成本国货币,在对外贸易中,均称为结汇。我国外汇牌价,规定由中国银行逐日公布,外汇管理,亦由中国银行进行。牌价有买价和卖价。卖价要高于买价,其间的差额为银行兑换的手续费,或称兑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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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个体美金结汇账户功能用途和开户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1、办理义乌个体户营业执照;

2、办理美金外汇账户:

3、办理结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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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个体美金结汇账户功能用途和开户办理流程

义乌办理美金结汇的一些常见问题:

如果是线下的,银行开户需要上面看场地,拍照片,法人在场,必须来义乌开户;如果做跨境电商平台,只要是同一个法人名下的电商平台,比如阿里巴巴国际站,速卖通,亚马逊,WISH等,可以通过网站链接审核开户。

什么叫结汇??

一.结汇概念

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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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http://www.exporteam.com/wmbd/foreign_trade.asp,还有好多结汇的知识,楼主有空去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