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市场发展

外汇局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考核周期 促市场发展

外汇局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考核周期 促市场发展

中国外汇管理局今日在网站发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称,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考核调整为按周考核。

【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 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 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八条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一)对于即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二)对于衍生产品业务,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第九条 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五)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六)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条 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三)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外汇分局审批。

(二)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该外汇分局应将受理结果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

(三)外汇局受理结果应通过公文方式正式下达;仅涉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可适当从简,通过备案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十二条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级以上。

(二)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1.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1)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按照第九条(一)、(二)、(四)、(五)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

3.外汇局分支局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后,在《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第十三条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银行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授权与管理。对于衍生产品经营能力较弱、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上收或取消其授权和交易权限。

第十四条 外汇局受理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时,应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办理。其中,外汇局在受理银行总行申请及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申请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核实其软硬件设备、人员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吸收合并的,银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其各项外汇业务额度原则上合并计算,但结售汇综合头寸应执行本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银行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备案。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受理备案的外汇局应以适当方式告知银行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备案后,即可自然承继其在外汇局获得的各项业务资格和有关业务额度。

第十六条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银行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三)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经管辖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3)。

第十七条 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4),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九条 外汇局应根据本细则要求,按照操作简便、监管有效原则,完善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的内部操作;并妥善保管银行申请、备案、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办理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身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境内其他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第二十二条 外资银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的,应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依法办理。结汇方式可选择按月预结或按照实际开支结汇。按月预结的,预结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人民币开支的105%,不足部分可继续按照实际开支结汇;当月预结未使用部分应结转下月。

第二十三条 银行利润的本外币转换按照下列规定,由银行总行统一办理:

(一)当年外汇利润(包括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按照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但往年有亏损的,应先冲抵亏损,方可办理结汇。

(二)外汇亏损可以挂账并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或者以人民币利润购汇进行对冲。

(三)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后续年度自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可以用历年累积外汇利润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

(二)税务备案表;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

第二十五条 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按照如下规定,报所在地外汇分局批准后办理:

(一)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金额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但未分配外汇利润为亏损的,不得扣除。

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4.银行购买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发展外汇业务的,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5.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二)银行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银行申请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四)银行购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按照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第二十六条 银行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资金(含利息)与原始发放资金本外币不匹配,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并留存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结售汇资金来源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备查。

(一)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

(二)银行从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处获得的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

(三)不存在协助债务人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境外银行境内追索贷款等发生资产币种与回收币种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委托境内关联行按本条规定代债务人结售汇。关联行包括具有总分行关系、母子行关系的银行;同属一家机构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银团贷款项下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等。

银行依法转让境内股权发生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参照本条办理相应的结售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经营外汇贷款等业务,因无法回收或转让债权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用外汇呆账准备金或等值人民币呆账准备金自行购汇冲抵。

第二十八条 银行若以外币计提营业税、利息税或其他税款,且需要结汇为人民币缴纳税务部门,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属于银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必须通过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不得通过其他银行办理。

第四章 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三十一条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第三十三条 远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应比照即期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交割,交割方式为全额结算,不允许办理差额结算。

揭秘外汇市场:深入解析即期、远期及其他交易品种

01外汇市场概述

外汇市场,作为全球货币交易的枢纽,承载着各种货币交换的使命。它既可以是实体场所,也可以是无形的电子交易网络。外汇市场的特性使其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里,交易者们汇聚一堂,共同参与即期、远期、掉期、期货及期权等多种外汇交易,为全球经济的顺畅运行注入动力。

02市场参与者

外汇市场的繁荣离不开众多参与者的共同推动。这些角色包括提供交易平台的外汇银行、专业中介外汇经纪人、以及寻求交易机会的顾客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责的中央银行。他们各自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共同编织出一幅波澜壮阔的外汇交易画卷。

03即期外汇业务详解

即期外汇业务,作为外汇市场中的基础交易方式,是指快速交割的货币买卖,其特点是交易时间短、效率高,对应的即期汇率也是市场汇率的重要参考。业务操作上,电汇、信汇和票汇是三种常见的结付方式,各自有着不同的适用场景和操作流程。

【 即期外汇业务流程剖析 】

即期外汇业务的流程包含询价、报价、成交和证实四个关键步骤。这些步骤环环相扣,涉及买卖金额、交易方向、汇率价格等多个核心要素的确认。通过这些流程,买卖双方能够高效地达成交易,实现货币的快速转换。

外汇市场概述_市场参与者_中国外汇市场交易品种

04远期外汇业务探索

远期外汇业务则是一种预约式的交易方式。在交易时,买卖双方约定将交割日设定在即期外汇买卖后的某个未来时间点。这种交易方式赋予了更大的灵活性和风险控制能力。通过合约形式,双方预先确定了币种、价格、金额以及交割日等关键要素,为未来的货币交换提供了明确保障。

【 远期汇率的标示与计算 】

在远期外汇业务中,远期汇率通过标价法计算,其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关系到交易的公平性和双方的利益。在直接标价法下,远期汇率的计算公式简洁明了:升水时,远期汇率等于即期汇率加上升水;贴水时,则等于即期汇率减去贴水。

05多样化的外汇交易品种

除即期和远期外汇交易外,市场上还存在多种多样的外汇交易品种。

【 套汇交易 】

套汇是指利用不同市场间的汇率差异获利的交易,通过在外汇市场上的买卖操作,获取利润。套汇交易可分为直接套汇和间接套汇两种方式。

外汇市场概述_市场参与者_中国外汇市场交易品种

【 掉期交易 】

掉期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外汇交易方式,指外汇交易者在外汇市场上同时买入和卖出某种外汇,涉及不同期限的外汇买卖,常用于套期保值和货币兑换目的。

【 择期交易 】

择期交易赋予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内选择交割日的权利。在择期交易中,买方可以从交易日后的第二天起,在约定的期限内的任何一个交易日,按照预先约定的汇率进行外汇交割。

【 外汇期货 】

外汇期货是一种标准化的合约交易,通过交易所进行。买卖双方在合约中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某种外汇,可用于避险或投机目的。

【 外汇期权 】

外汇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品,赋予期权合约购买者在合约期满日或之前按照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约定数额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期权类型多样,包括美式期权、欧式期权等,可根据投资者需求进行选择。

【 互换业务 】

互换业务是一种金融交易,涉及两个或多个当事人按照商定条件在约定时间内交换货币、利率等金融工具。互换业务可分为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两种类型。

06外汇市场对比与发展

外汇投资,作为全球最大的投资市场,以其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特性著称,被誉为金融理财的巅峰之作。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这一传统金融产品逐渐从柜台走向网络,实现了高达90%的电子化交易。目前,其日交易量平均达到6万亿美金,最高甚至超过10万亿美金,远超全球股市、债市和期货市场的总和。

郑商所修订白糖期权、棉花期权合约挂牌规则

中证网讯(记者 张利静)10月29日,郑商所发布公告,修改白糖期权、棉花期权合约的挂牌规则,除挂牌连续两个近月合约,其后的月份在标的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量达到5000手之后挂牌,较原先的双边5000手挂牌标准有所提高。

据了解,本次修订为郑商所期权合约挂牌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完善。白糖期权上市初期,对应标的的期货合约均挂牌期权合约,平均每日挂牌250-300个,但远期非主力合约成交需求极低,并对做市商的交易系统及资金使用效率产生了较大压力。为促进期权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郑商所于2018年3月对白糖期权合约的挂牌规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即挂牌标的期货合约中的连续两个近月合约,其后月份在标的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5000手(双边)之后挂牌。

研究人士表示,第二次修订后的规则有效减少了远期不活跃合约的挂牌数量,降低了做市商系统和资金压力,集中了市场流动性,但现有标准下仍会出现远期合约达到标准并挂牌后仍不活跃的现象。此外,随着连续活跃方案的实施,近月合约逐渐活跃,挂牌期权月份增多,提高期权挂牌标准也不会减少挂牌合约,只会使流动性更加集中在近月和远期的活跃合约。

据悉,郑商所即将上市化工类期权品种,其标的期货为连续合约,按照现行标准,期权合约的挂牌数量过多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为进一步提升期权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立足市场实际发展要求,郑商所对现有期权合约挂牌规则做出进一步修订完善。

另据了解,郑商所对白糖期权和棉花期权的合约挂牌方式修订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前已挂牌期权合约仍按原规则执行。

商品期权有望批量登场

白糖期权上市时间_实体企业风险管理工具_中国期货期权市场发展

助力实体企业提升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

我国期货衍生品市场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大商所将尽快上市玉米期权,并向证监会提出了上市铁矿石期权的申请。郑商所在准备棉花期权上市工作,到2021年左右,要上市PTA、棉花、甲醇、菜油、菜粕、动力煤等主要品种配套期权,上期所在积极做好天然橡胶期权的上市准备工作,并尽快推出黄金、白银,镍、锌、铝等期权品种——

近期股市低迷,期权市场却引起强烈关注。比如,11日A股市场大跌,而50ETF认沽期权迎来大涨,最高涨幅达990.9%,盘中一度甚至涨超1300%。

当前,国际经济和金融发展依然存在不确定性,实体经济发展中的风险管理需求与日俱增。合约产品设计多元化。10月16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和英国期货期权世界集团(FOW)合作举办的“中国及全球衍生品市场发展论坛”在大连召开。记者从论坛了解到,我国期货衍生品市场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市场和产品结构加速深化,吸引国际投资者高度关注和深度参与。

上市品种不断增多

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全球范围内,2018年上半年期权交易量比2017年上半年增加15.3%。“机遇存在于期权市场”,在我国,期权的市场需求也在攀升。

目前,我国已有的场内期权品种包括上证50ETF期权、豆粕期货期权、白糖期货期权、铜期权。按ETF期权品种计算,上证50ETF期权交易量在全球排第四位。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豆粕期权与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权上市以来平稳运行,市场规模稳步扩大。今年9月21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铜期权,标志我国商品期权由农业领域扩展至工业领域。

在“中国及全球衍生品市场发展论坛”上,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朱丽红表示,大商所将尽快上市玉米期权,并向证监会提出了上市铁矿石期权的申请。她认为,后续大商所一半的品种都可以上市期权。郑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邢向飞表示,郑商所在准备棉花期权上市工作,到2021年左右,要上市PTA、棉花、甲醇、菜油、菜粕、动力煤等主要品种配套期权。同时也在研究商品指数期权。

上期所副总经理李辉表示,上期所在积极做好天然橡胶期权的上市准备工作,还将尽快推出国内外比较成熟并且市场需求比较强烈的期权品种,比如有色金属和贵金属中的黄金、白银,镍、锌、铝等。同时加快研究国内比较成熟、市场需求大的期权品种,以及国外没有且市场需求非常强烈的期权品种,比如原油、燃料油、沥青以及螺纹钢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席运营官谢玮表示,从全球整个交易量来看,个股期权交易量远远大于ETF,上交所个股期权在酝酿之中。

我国期权市场的潜力被国际投资者看在眼里。“中国市场是一个高价值的标的市场,需要重点关注和培育。”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高级副总裁兼全球市场研究总经理Bill Speth说。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资深董事总经理William Knottenbelt表示:“中国市场的增长非常棒,我们希望能够赶上中国市场发展的步伐。”

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施建军看来,中国期货衍生品最大的资源禀赋就是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且是绝大部分大宗商品的最大生产、贸易、消费国。巨大的市场,使得我国与美国一样,在发展期货衍生品市场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市场日益深化

期权市场大发展,是我国期货衍生品市场深化的缩影。从期货交易走向期货期权交易并重,我国期货衍生品市场进入多元、开放新时代。

过去10年,中国商品期货成交量年均增速达到23.7%,成交量连续9年居世界前列。今年上半年,商品期货成交量达14亿手,全球占比为48%;持仓量1439万手,全球占比18.7%;成交金额96万亿元,全球占比27%。市场规模的稳步增长,使我国期货衍生品市场正在逐步发展成为全球重要的风险管理市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市场在深化,表现在场内交易的合约产品设计多元化,提供越来越丰富的投资工具:既有工业品期货,也有农产品期货;既有金融期货,也有能源期货;既有期货指数,也有期权指数。合约多元化是期货衍生品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这背后是期货衍生品得到了产业界日益普遍接受,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以豆粕期权为例。在大豆全产业链上,从上游的压榨企业到下游的饲料养殖企业,都在积极运用这个工具,助力实体企业提升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市场在深化,还表现在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参与度稳步提升。如今,我国现有的4个期权品种,都有相对合理的投资者结构。比如,豆粕期权的法人客户成交量占总成交量的约62%,持仓量占约53%,显示出了较为显著的机构化特征。法人客户有做市商、产业客户、资管产品、高频和量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这也是成熟市场的典型特征。

再比如,新上市的铜期权,虽然上市时间短,但是日均成交量在2.58万手,日均成交金额2.6亿元,日均持仓量2.45万手。从持仓占比来讲,机构客户持仓占比达到87%,成交占比高达92%。

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朱丽红表示,未来在期权市场建设上,一是培育有实力的专业化的做市商团队,从而为市场提供良好的流动性,充分体现期权的商业价值。据记者了解,除四大期权品种已推做市商制度之外,原油期货的做市商正在招募之中。16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又宣布镍、黄金再推做市商交易。二是打通场内场外期权市场,为投资者提供完善的风险管理工具。

期货衍生品市场结构多层次产品多元化将带来什么好处?我国期货专家张宜生告诉记者,期货衍生品扮演着催化剂的角色,它使得金融产品多维立体化,投资者手中可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多,市场的流动性就越来越好。(记者 祝惠春)

全球股指期货与期权市场的发展动向及启示

两者协同发展, 共同管理股票市场风险

IOMA根据标的属性将全球期货与期权划分为权益类、利率类、货币类、商品类及其他五大类。根据2015年的统计,后四类期货与期权市场上,期货成交量远远大于期权成交量,前者是后者的6.6倍;但在权益类期货与期权市场上,期权成交量大于期货成交量,前者是后者的2.3倍。仅从全球期权市场看,权益类期权占全部五大类期权成交量的86%,是最重要的场内衍生产品。

股指期权是场内衍生品市场最具活力的风险管理工具

在权益类期权产品中,股指期权是最具活力的风险管理工具。从FIA统计结果看,在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权益类期货和期权产品中,股指期权类产品占据5席。尤其是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的CNX Nifty 50股指期权,2015年成交量爆发式增长,增长了81.5%至1.77亿张,成为全球交易最活跃的场内衍生品。

表为全球权益类前10名期权与期货产品情况

股指期权表现出的巨大活力,固然与期权产品合约权利金小,适于“热炒”有关,但不容置疑的是,期权本身的产品特性决定了它是更受投资者欢迎的衍生品。与股指期货相比,尽管交易的都是标准化合约,交割都采用现金结算,但股指期权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保险功能,而且使得投资者在管理风险时不放弃获得收益的机会,保留有利价格变动带来的收益。而且,股指期货买入(多头)只对当前指数点位表达未来上涨的看法,而股指期权买入则可以对某个具体指数点位表达上涨或下跌的看法,合约内容更加丰富,体现的信息更加充分,对风险揭示更为全面,风险管理更为细致,也更加适合投资者个性化风格,满足多样化风险管理的需要。因此,在推出股指期货产品后,尽快上市股指期权产品是境外成熟交易所产品发展的必然路径。

在对冲股票市场风险效能上,股指期货并不输于股指期权

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都是最基本的场内金融衍生品,都为股票市场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服务股票市场的风险管理需要。反映风险对冲效能的指标分别为股指期货成交金额、股指期权成交面值。

根据IOMA的统计,2015年股指期货成交量排名前10的交易所,总成交金额达7023万亿美元;2015年股指期权成交量排名前10的交易所,总成交金额为156万亿美元。前者是后者的45倍。如印度CNX Nifty 50股指期权成交量全球排名第一,但其2015年成交面值仅为6.2万亿美元,远远小于CME的E-Mini标普500股指期货40.74万亿美元的成交金额。

因此,尽管从成交量上看,股指期货品种未进入全球权益类期权与期货前三甲,但从成交金额上看并不输给股指期权,表明股指期货在对冲风险、管理风险的效能方面并不弱于股指期权,这也就是为什么股指期货作为一种基础的金融衍生品,是投资者广泛认可的风险管理工具。

股指期货与股指期权相互配合、密不可分

从历年FIA统计结果看,期权与期货总是协同发展,两者相互配合、密不可分,2004年、2015年两者成交量相关系数达88.7%。期货与期权能够互为风险对冲工具,持有期货头寸的投资者往往使用期权管理风险,期权做市商也使用期货对冲持有期权头寸的风险。

图为2004—2015年全球期权与期货成交情况

从世界各国发展历史和实践看,期货和期权并行发展,相互补充,互相促进,是风险管理的两块基石,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场内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日经225股指期货发展历程表明,限制股指期货并不能让股市摆脱低迷

从FIA统计报告中可以看到,2015年权益类期货和期权产品排名中,日经225迷你股指期货从2014年的第11位跃升至2015年的第8位,2015年成交量2.47亿张,在全球股指期货排名第四。日本股指期货市场已完全走出低谷,成为全球场内衍生品市场的重要力量。

日经225股指期货曾经经历过曲折的发展历程。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政府为抑制泡沫经济,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加速了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股票市场从高位快速回落。股票市场下跌,日经225股指期货成为众矢之的。在舆论的重压下,大阪证券交易所被迫采取了限制股指期货的监管措施,日经225股指期货市场迅速萎缩,成交量下滑七成,日均仅2万手。但是股票市场仍旧低迷,限制股指期货并没有使得股市好转,日经225指数还是于1992年8月下滑至14309点,再创新低。进一步恶化的股票市场令投资者对干预市场的限制性措施产生了质疑。

而新加坡交易所抓住机遇,积极发展日经225股指期货,成交量迅速超过大阪交易所,夺得日经225指数的离岸定价权。直到1994年后,日本大藏省意识到前期的失误,逐步放松对日经225股指期货的管制措施,并在2006年重新从新加坡交易所手中夺回日经225股指期货的主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