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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知识–结汇和购汇

2007年,中国正式实施个人外汇管理改革,坚持真实性审核原则,确定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的年度便利化金额,相当于每人每年5万美元,以满足和便利个人多方面的外汇使用。个人外汇业务按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其中,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进行管理,无障碍满足个人真实、合规、合理的经常项目外汇需求;资本项目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流程进行管理。自2011年起,个人无需出门即可通过银行电子渠道轻松办理购汇和结汇。

一、境内个人办理结汇业务时,在交易真实、合法的情况下,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经常项目结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例如,A的子女为常年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果A收到其子女从国外汇出的赡家款,结汇时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就可以办理。再比如,在国外工作的B从外国老板那里领取工资。对于结汇时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部分,可以通过提供就业合同、收入证明等材料就可办理。此外,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赡家款和员工工资工资方面,个人也可以根据相关资料选择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结汇。

二、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在交易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应如实申报购汇信息,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购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用于经常项目和已经开放的资本项目,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境外就医等等,但不得出借或借用他人年度便利化额度,或用于一些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比如境外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购买投资性保险等;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例如,甲即将出国留学,需购汇支付学费,甲方可选择向银行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入学通知书、学费支付表等能够证明出国留学外汇真实性的资料,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购汇;也可以选择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购汇。

三、境外个人办理结汇业务时,在交易真实、合法的情况下,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经常项目结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例如,当境外个人需要在中国支付租金并办理结汇时,如果超过年度便利化限额,则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发票票或支付通知。

四、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境外个人如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享有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

(1)个人当日存入的外币现金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可凭其有效身份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还需向银行提供现钞来源证明。

(2)个人当日提取外币现金不超过1万美元的,可以凭有效身份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有效身份证、提款目的证明等材料办理。

例如,乙计划出国旅行,并需要少量外币现金以支付零星费用,他可以使用有效身份证直接从银行提取。

需要注意的是,大额外币现钞交易通常与欺诈、赌博和洗钱等犯罪活动密切相关。多数国家对外币现钞有严格的管理。此外,根据反洗钱、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行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银行一般会主动对一些异常、可疑和大额的外汇交易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要求个人提供证明材料,个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外汇交易真实合法的,银行可以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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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三十年的历程,改革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程度的加深,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又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总结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三十年来所走过的路程和取得的成果,分析外汇管理体制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挑战,对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现资本账户可兑换的长远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由于外汇资源短缺,经济发展水平低,同时,为适应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和进口替代性贸易战略,我国对外汇实行了高度集中的分配管理体制,集中所有有限的外汇资源,实行统一管理,采用指令性行政分配方式投入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原有 的外汇管理体制势在必行。概括起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结束了由国家垄断的外汇管理体制,实行了以外汇上缴和外汇留成制度为基础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二阶段进行了进一步的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外汇上缴和外汇留成制度,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第三阶段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并取消了强制结汇制度,开始实行意愿结售汇制度。

(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初级阶段(1978—1993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配合整体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以及外贸体制改革中的下放外贸经营权,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方式,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以“减少行政干预,增加市场调节”为主线的改革。改革主要围绕四个方面进行:一是不断放松直至取消经常项目的汇兑限制;二是逐步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三是逐步使人民币汇率形成市场化;四是不断完善和开放资 本项目的外汇管理。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

1·实行外汇留成制度

出口企业将出口外汇收入卖给国家后,国家按规定比例给出口企业和地方外汇留成额度。用汇时,企业用人民币配以额度,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购买现汇,对外进行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外汇留成制度只适用于中资企业,主要是配合对中资企业贸易及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强制结汇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意愿结汇制度。

2·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外汇留成制度的实施,调动了企业和地方进出口贸易的积极性,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外汇额度与实体需求相分离。为了满足企业相互之间外汇余缺调剂的客观需要, 1980年我国政府推出外汇调剂业务。

3·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1979年8月我国国务院开始改革汇率制度,除继续保留公布牌价外,另外制定内部结算汇率。1981年正式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 1美元兑2·8元人民币,适用于进出口贸易外汇的结算。从1981—1984年,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没有变动。同时继续公布牌价, 1美元兑1·5元人民币,主要适用于非贸易外汇的兑换和结算。1985年1月1日取消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进出口贸易外汇按官方汇率1美元兑2·8元人民币结算。1985—1990年,我国多次大幅调整汇率,实行人民币逐渐贬值政策,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兑2·8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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