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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一财讯:国家外管局12月2日发布新闻稿称,为有效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外管局与海关总署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明确了自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之日起,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等事宜。

此前,外管局10月24日发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明确了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7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事项。

根据外管局2日的新闻稿,两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双方联动业务流程及监管信息互换等事宜。主要内容有,调整外汇管理与海关联动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自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之日起,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外管局和银行将不再通过进口货物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注报关单金额或扣减(或核增)出口可收汇额操作。

同时,海关保留现行签发、打印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操作。

两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在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企业分类管理信息、企业收付汇率和企业货物贸易收付汇逐笔电子数据等方面,外管局与海关总署将加强监管信息互换工作,实现数据共享。

外管局表示,这将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资金跨境流动以及逃套汇、走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汇发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个人7天内5次取1万美元,银行却被罚,还有哪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分拆结售汇?

中国银行7天5次取1万美元被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办法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处罚_个人外汇账户

中国银行某储户7天内5次从同一账户取1万美元现金,银行被罚没4万元,这究竟是为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及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是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具体特征之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多个分局均对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银行作出行政处罚。

7天内同一账户5次取1万美元,银行却被罚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银行因该行为个人耿某某在7日内从同一储蓄账户5次提取1万美元现钞,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万。

为什么中国银行被罚?7天内5次取1万美元问题出在哪里?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中国银行为个人耿某某在7日内从同一储蓄账户5次提取1万美元现钞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管理。

事实上,《通知》明确指出6类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具体特征。其中,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的特征与近期中国银行承德分行被罚的违法事实一致。

根据《通知》,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还包括: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若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应不予办理、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

同时,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对个人分拆强化监管和打击

除了上述案例外,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还披露了民生银行唐山分行、中国银行唐山分行的行政处罚信息。

其中,民生银行因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为境内个人办理境外炒股资金汇出被责令改正并罚款21万元。中国银行唐山分行因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为境内个人办理境外炒股和投资原油资金汇出被责令改正并罚款22万元。

同时,今年8月,建设银行明溪支行因未按规定办理个人结汇业务,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市中心支局处以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而上述三家银行均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工商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主要是短时间内、同一账户出现连续的这类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分拆交易现象。该行另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分拆结售汇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现,会被冻结个人的结售汇业务。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属于分拆,可疑或者异常交易。处罚是有标准的,看违规的性质;如果是程序性违规,可能是罚的比较轻,如果发现把钱拿出来以后转移到境外了,那肯定是更加严重的违规。

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中列出来4个个人分拆逃汇案例。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询问,在境外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注意哪些方面。该行工作人员称,小额日常交易正常使用的话影响不大,但是大额、连续或者汇到某些敏感账户会就引起关注。这次处罚的是银行而不是个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过去,我国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时有发生,包括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目交易(比如海外购房和投资等),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这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对广大遵守个人购汇规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蚀。在改进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后,外汇管理部门可据此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

对此,他指出,对于个人购汇违规,则通过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提高对个人申报信息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分析、筛选、审查频率。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每日经济新闻

对外付汇进口单元

进口付汇

根基概念

进口付汇,首要是共同国度的外汇管束政策,经由过程“电子底帐+联网核对”的体例,避免犯警企业捏造报关单或者操纵报关单进行反复付汇。用于外汇、银行、企业;首要数据有进口报关单、银行核注了案信息。

对外付汇进口单元

进口单元该当凭以下材料到地点地外汇局打点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元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经管部分颁布的营业执照;

3、手艺监视部分颁布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挂号证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元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打点进口付汇。

进口付汇存案

进口付汇存案是外汇经管局根据有关律例要求企业在打点划定监视规模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分挂号,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存案营业。

1、进口单元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元名录”内的;

2、到地点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之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

3、进口单元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元名单”内的;

除上述3款外其他采取出格体例的进口付汇。

企业在打点上述存案营业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估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存案表的到货环境;不然,不予打点。

打点存案材料

1、盖有公司公章的进口付汇存案申请函;

2、进口合同正本及首要条目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

5、电汇申请书;

6、进口货色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

8、预付款保函;

9、特别存案环境下,外汇局要求供给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需清楚、完整、精确、真实。

进口单元打点开证或购付汇手续

1、进口单元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2、进口付汇存案表;

3、进口合同、发票;

4、正本进口货色报关单。

在打点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元应事前持存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打点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核销监管营业章”后,进口单元方可持经确认的存案表及上述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元名单”的进口单元,不予打点异地付汇存案。

深加工结转项下进口单元打点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1、商业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商业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存案表为“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商业体例为“进料深加工”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6、运抵国为“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商业体例为“来料结转”的正本出口报关的复印件。

深加工结转项下进口单元打点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1、商业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商业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存案表为“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商业体例为“进料深加工”、加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查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6、运抵国为“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商业体例为“进料深加工”、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深加工结转项下进口单元打点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1、商业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商业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存案表;

4、合同;

5、起运国为“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商业体例为“来料料件内销”或“来料制品内销”,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6、外经贸主管部分核准内销的文件。

对外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 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经营权:对外贸经营者可是企业、其他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根据法律法规、商务部特批不许登记的除外。

(2)经营范围:不仅可以进出口本企业的货物,还可以代办他人的货物进出口业务。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属国营范畴但国家允许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国营贸易不得受非商业因素影响。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企业的目录,动态发布。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措施

1、外汇管理范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收汇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3、进口付汇管理: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具体办法是:进口前申请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海关签注,进口人凭之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指定行办法付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