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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儋州市中心支局,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陵水县支局,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海南银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

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现就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海南注册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战略定位和国际贸易发展特点,优化金融服务,为在海南注册的诚信守法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包括离岸转手买卖、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国采购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专项内控制度,包括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强化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核查和完善内部监督等内容。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对客户主体、业务本源和关联交易进行实质性管理。

(三)聚焦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相关要素配置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应遵守“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要求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并可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存在涉嫌构造或利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或转移资金等异常交易情况。

(二)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四、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五、银行应按规定留存本通知所涉及相关业务资料和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核查、内部监督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应交易单证5年备查。

六、银行在办理业务、事后监测核查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通过虚假贸易、构造贸易等形式套取融资、虚增业绩以及转移资金等异常交易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同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的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并严格审核企业后续涉外收支业务。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分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涉外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海南省分局积极支持地方政府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跨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九、海南省分局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海南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孔庆,联系电话:0898-6856282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20年11月27日

陕西外币兑换服务网点增至702个

5月15日,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获悉:该局加快推进外币兑换和外币代兑服务扩面增量,规范货币兑换标识,增加外币自助兑换机布放,持续提升辖内外币兑换服务水平。截至4月末,陕西省共有外币兑换服务网点702个、外币代兑点35个,外币自助兑换机从去年底的0台增加至2台。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指导辖内各银行机构积极优化外币兑换服务,在醒目处张贴标准版外汇兑换标识,加强对辖内银行网点人员外汇兑换业务培训。全省外币兑换网点最多可以实现26种外币柜台兑换,为外籍来陕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外币兑换服务。同时,该局扩大对机场、高铁站、星级酒店等重点区域外币兑换服务的覆盖,协调和推动银行机构增加外币代兑机构的币种,增加可受理境外银行卡取现的ATM数量,并设置外币兑换业务引导指示牌,构筑覆盖面广、便捷性强的外币兑换服务体系。截至4月末,全省可受理境外银行卡取现的ATM数量超过8300台,实现对全省11个市(区)全覆盖。此外,该局加强重点区域的外币自助兑换服务,推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和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华清宫景区部署外币自助兑换机。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通过加强与省文旅厅的沟通协作,将外籍人员入住率较高的69家四星级以上酒店及重点景区向银行推送,引导银行机构对星级酒店、重点景区等进行外币代兑相关政策宣传。同时,针对机场、高铁站、重点景区等关键场所,构建包括银行网点外币兑换服务、境外银行卡ATM取现、外币代兑、外币自助兑换等在内的一体化服务体系,并配置外文宣传折页和外语翻译设备,优化外籍来陕人员外币兑换服务体验。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组织编写了中英文对照版外籍来陕人员外币兑换服务指南,明确外币兑换人民币现金的渠道,公告外币代兑机构名称和具体地址,减少外籍人员外币兑换障碍。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将扎实推进外币兑换服务工作,力争到2024年末银行外币兑换服务网点增加至782个,外币代兑点增加至44个,外币自助兑换机增加至8台。(杨光)

(责编:孙挺、魏鑫)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通知全文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_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_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_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_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_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_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_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_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银发〔2015〕339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点以下外汇管理政策:

一、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局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期限等匹配情况以及外债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合理调控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向,优化境外融资结构,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二、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并加大外汇收支风险较大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四、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五、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外汇局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完善预警指标,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必要时调整试点政策,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下一步,外汇局将及时总结试验区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积极研究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政策措施,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试验区国家战略。

附件:⒈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⒉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1:

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38号)、《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银发33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含注册在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上海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区内主体应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账户等登记及数据报送义务,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五条 区内银行应在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基础上,切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试验区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制定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并报外汇局备案。

第六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七条 区内主体与境外之间经常项目交易,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购付汇、收结汇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区内银行应要求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等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

区内银行在办理异地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以及能够确认的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逐笔对合同、发票(含电子单证)、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正本(复印件)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防范虚构贸易与外汇收支风险。

银行应当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

第八条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和C类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第九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第十条 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结汇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银行应当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

区内企业及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18号)的要求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性质代码为2113,账户性质名称为“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18号)的要求,通过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的收付款信息。

第十一条  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

第十二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区内企业备案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备案条件中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可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36号)办理。

区内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13号)等文件办理。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应当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

第十六条 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第十七条 外汇局依法对区内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暂停办理试点业务,并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

(一)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自行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三)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四)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自行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不得办理结汇。

二、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

(一)允许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 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二)单证审核要求。1、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购买或租赁批文、购买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2、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 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3、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4、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须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 进行相应的企业报告。5、付汇银行根据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时,若购买合同由联合购买人签订的,付汇银行根据合同办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对外支付手续。6、对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时,依据相关规定收取租金。

(三)监测管理。融资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由付汇银行办理相应的台账登记,跟踪项目进境或转租境外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外汇局。

三、对违反本操作规程办理以及收付外币租金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如何看待当前人民币汇率波动和未来趋势?国家外汇局回应

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5月17日)公布了4月份外汇收支数据。数据显示,4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90亿美元,与一季度月均水平相当,远高于2021年同期水平;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顺差162亿美元,环比增长57%。作为衡量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总量指标,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均延续顺差格局。

外汇市场表现如何?

今年以来,我国内外部环境复杂程度加剧。那么,如何评价近期外汇市场的表现?外汇市场的运行趋势又会怎样?总台央视记者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进行了采访。

王春英表示,总的来看,我国外汇市场基本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相对均衡的发展格局没有改变。从主要的跨境资金流动指标看,当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延续净流入局面。今年前4个月,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支均保持近800亿美元的顺差。其中,4月份银行结售汇顺差接近200亿美元,涉外收支顺差160多亿美元。

王春英表示,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近期疫情对国内经济的影响是短期、局部和阶段性的。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日臻成熟、韧性增强,更有基础也更有条件适应外部环境的调整变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王春英:我国国际收支结构依旧稳健。经常账户顺差还有所扩大并保持在合理均衡区间,外汇储备充裕,规模持续居全球首位;外债结构不断优化,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此外,王春英认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改革开放稳步推进,跨境资金流动渠道进一步拓宽,我国的涉外投融资活动也将更加丰富,外汇市场的深度、广度增加,市场越厚,内在稳定性也越强。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王春英: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定不移、稳妥有序推进中国外汇市场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我们有能力、有信心维护我国外汇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有哪些变化?

作为反映我国涉外经济发展和投融资活动的跨境资金流动,最新形势出现了哪些变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同比增长26%,为历年同期最高值。其中, 4月货物贸易涉外收支顺差443亿美元,较一季度月均增长2%,显著高于2021年同期水平。此外,商务部数据显示,今年前4个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同比增长20.5%。

在跨境资金当中,经常账户,特别是其中的货物贸易,与金融账户的直接投资,发挥了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王春英:经常账户、直接投资等基础性顺差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同时,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保持稳定增长。

近期,跨境证券投资流动双向调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跨境投融资活动更加丰富,王春英表示,需要用全局视角、在一定时间跨度内,分析和观察跨境证券投资。近期跨境证券投资流动的调整不影响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也不影响境外投资者稳步增持人民币资产的大方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王春英:证券投资只是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中的一个项目,不代表整体的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具有稳定投资回报和独立行情走势的人民币资产,是分散投资风险的良好选择。当前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为2.79%,国内股票和债券市场中外资占比在3%至5%之间,未来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如何看待人民币汇率波动和趋势?

近期,国际汇市出现波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也出现一定程度贬值。那么,如何看待当前人民币汇率波动和未来趋势?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在美元指数上涨约9%的情况下,欧元、日元、英镑等主要货币对美元汇率贬值在8%~10%左右,同期,境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值约6%,人民币稳定性优于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王春英:近期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出现一点贬值,但与全球主要货币相比仍较为稳健。从多边汇率看,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保持基本稳定。

王春英表示,观察人民币汇率,既要看到短期双向波动的“形”,更要看长期基本稳定的“势”,近几年人民币汇率无论阶段性升值还是贬值,都体现为更趋常态化的双向波动,总体看依然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王春英: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增强,主要受国际金融市场条件、境内外汇供求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但是)汇率的长期趋势主要由国内基本面决定,我国经济实力逐步增强,对全球经济的贡献稳步提升,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将继续为人民币汇率提供根本支撑。

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人民币汇率波动?

人民币汇率的波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有用汇需求的企业,面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应该如何应对呢?王春英表示,相关企业要牢记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外汇管理部门也将继续大力支持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王春英:我们看到,有些出口企业积累了较多的外汇存款,在人民币贬值后选择更合适的价格“逢高结汇”,有助于外汇供求平衡和汇率稳定。

数据显示,一季度,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合计超3700亿美元,同比增长29%。王春英表示,目前企业总体上能够理性看待近期人民币汇率变化,主要交易行为依然理性有序,对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适应能力明显增强。

但是,要反复强调的是,汇率的短期波动难以预测,企业要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不要赌汇率短期升贬值方向和幅度,更不要试图投机套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王春英:做优做强主业,优化外汇资产负债结构,科学利用金融工具管理汇率风险,是稳妥应对汇率双向波动的根本。外汇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大支持力度,逐步丰富外汇避险产品,督促银行优化外汇服务,多措并举提升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同时,继续鼓励并支持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降低币种错配风险。

外汇管理政策如何服务实体经济?

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不断完善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是近年来外汇局的工作重点。那么,外汇管理政策将如何持续服务实体经济?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王春英:外汇管理政策取向始终坚持两点基本考虑,一是坚定不移推动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保障市场主体真实合规的用汇需求,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开放发展。二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思维、宏观审慎,逆周期、市场化调节跨境资金流动,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王春英表示,服务实体经济是目前的工作重点之一。前不久,外汇局与人民银行联合出台23条金融助企纾困一揽子措施,专门从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等多个角度,加大外贸外资领域的外汇支持力度。接下来,外汇局将加快落实相应支持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王春英:(未来将继续)扩大贸易收支便利化政策覆盖面和受惠主体范围,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加大对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响应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汇率避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