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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汇发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民生银行:携外汇展业利器 助实体经济发展

作为首家启动外汇展业试点的银行,民生银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持续探索推进外汇业务流程再造,不断为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减负”,提升客户服务体验。民生银行深圳、重庆、苏州分行于2023年4月率先开展外汇展业改革工作,依托外汇展业改革助力优质企业跨境支付便利,取得良好成效。

跨境支付“云提交、秒办理”

深圳市某冷冻产品贸易企业是国内知名的冻品进口服务平台,企业业务规模大,上下游企业众多且交易环节极为紧凑,对银行跨境结算处理效率有极高要求。

“因冷冻产品为卖方市场,且冷冻仓库存储费用高,境外上游供应商对付款时效性要求非常高。我们是每天下午四点截止收取下游经销商的款项,个别特殊情况甚至会更晚,收齐款项后当天要集中对外付汇。如果当天没能成功汇出,我们需向境外供应商额外支付仓储费、滞纳金等费用。”企业财务总监表示,以往,该企业办理跨境付汇时,需准备一系列交易单据,银行也要一一审核,存在一定的内部整理和沟通成本,时间上很难保证款项当天汇出。

针对企业需求,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多次深入走访、宣导政策和服务。深圳分行交易银行部负责人说:“该企业建立了完善的风控管理体系,从合作商准入、库存及物流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都建立了标准化和信息化流程,我行依托外汇展业便利化政策,以跨境汇款高效体验为突破,进一步强化了银企合作深度。”

外汇展业改革节省了企业准备单据和银行审查单据的时间,跨境结算效率得到了大幅提升。企业每日下午四点后通过网银提交汇款申请,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处理完毕后通过客户服务微信群及时反馈结果,平均每笔跨境付汇处理时间约5分钟左右。

“在民生银行办理便利化业务以来,进口付汇手续大大简化,一方面企业内部人工整理业务单据的成本显著降低,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跨境汇款效率导致企业额外承担经营成本。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民生银行的合作,实现银企共赢。”企业财务总监表示。

让信息多走路,让企业少跑腿

重庆某高新技术制造类企业主要从事计算机、服务器、移动通讯交换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跨境交易对手分散,业务体量较大,整理跨境汇款单据成为财务人员重要的日常工作。

“我们的上游供应商大概有300户,遍布美国、英国、韩国、马来西亚等数十个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每旬都有固定付款节点,批量向境外供应商跨境支付一两百笔货款。在到银行办理付汇前,我们财务人员每旬就需要花费2-3天去整理上万条的订单信息和报关单,整理完之后成箱运往银行,逐笔向银行提供付汇背景资料。”企业财务总监表示。

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按照外汇展业改革思路,重塑外汇展业流程,基于对企业的全面了解和评估,将该优质企业列为首批一类客户,可凭企业指令直接为其办理向境外供应商付汇业务。

“成为民生银行一类客户之后,办理业务只需厘清跨境付汇信息,依托民生银行批量汇款产品,每旬付款流程所需时间从以前的3天能缩短至小半天,大大提升了跨境业务办理效率。得益于外汇展业改革,公司可将原本专注于筹备跨境汇款资料的人力资源调整到其他业务发展团队,提升了企业内部管理效率。”企业财务总监表示。

用心服务企业,助力支付便利

某光电企业是国内偏光片行业的领先企业,企业日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依靠进口,每天均有向境外供应商跨境支付货款的需求,对于提升付汇效率的诉求和呼声强烈。

“为了顺利进口原材料,公司财务人员每天都要准备合同、发票、报关单等业务资料,去银行付汇前还要内部申请用印,手续特别繁琐,每次付汇都要花费半天到一天的时间。”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

该企业是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合作的优质客户,基于对企业经营模式、内部管理和历史合作的全面了解,该行积极落实外汇展业改革要求,将企业列为首批一类客户。外汇展业改革后,该企业在民生银行办理跨境支付货款时不需要逐笔准备合同、发票或报关单等单据资料,通过网上银行在线提交汇款指令信息,银行可在线受理后直接办理付汇,使得企业既节约了内部收集资料的时间,也减少了内部用印审批流程,大幅提升了业务办理效率。

“外汇展业试点政策真正惠及到企业内部管理效率提升,简化付汇流程后,公司的财务团队能够更专注于核心业务,支持企业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自身客户和业务发展上来。”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

民生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该行将以外汇展业管理改革为契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己任,坚定信心、持之以恒、实干笃行,拓宽外汇管理改革成果的社会惠及面,为营造“越诚信越便利”的营商环境贡献民生力量。

一法币等于多少人民币

法币是旧中国1935年11月4日至1948年8月19日流通的货币,无法与人民币进行兑换。

法币流通时期,各金融机关和民间储藏之白银、银元统一由中央银行收兑,同时规定法币汇价为1元等于英镑1先令2.5便士,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无限制买卖外汇,是一种金汇兑本位制。

抗日战争爆发后,政府实行外汇统制政策,法币成为纸币本位制货币。限期收回其他纸币。并且规定一切公私款项必须以法币收付,将市面银圆收归国有,以一法币换银圆一元。

法币初期与英镑挂勾,可在指定银行无限兑换。1936年国民政府与美国谈判后,由中国向美国出售白银,换取美元作为法币发行的外汇储备,法币改为与英镑及美元挂钩。

法币与英镑美元挂钩政策_法币购买力下降原因_旧中国法币历史

扩展资料:

法币改革的背景:

英、美在中国法币改革过程中,为了各自利益勾心斗角,展开争斗,其斗争结果对法币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日本希望中国永远处于贫穷落后状态中,它反对中国的任何革新举措,对法币政策自始至终抱着破坏和敌视的态度。

币改前夕,日本在白银风潮中推波助澜,采取种种卑鄙的手段,妄图彻底破坏中国的金融货币体系,同时对南京国民政府打拉兼施,采取“中日提携”与“武力分离”的两面政策,企图以此来排挤英、美在华势力,进而完成对中国,首先是对华北的经济控制和侵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