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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 试点 人民币外汇汇出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资金管理_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19年5月25日

据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所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

已办理登记的境外发行人,如需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应持业务登记凭证到开户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如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内使用,应符合现行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管理规定。

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存托凭证,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以及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境外存托凭证)。

第三条 鼓励存托凭证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存托凭证发行、交易等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存托凭证发行资金管理

第五条 境外发行人和境内企业发行以新增证券(含首发、增发、配股等,下同)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条 境内企业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规定办理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事项。

第七条 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应在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持以下材料到其上市境内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一)《以新增证券为基础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表》(见附1);

(二)证监会核准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发行人委托境内主承销商(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登记的委托代理协议。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外发行人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至境内主承销商(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

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境外发行人首次办理登记时,应在系统中查询境外发行人是否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应给予境外发行人特殊机构赋码并为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境外发行人应在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主承销商(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将更新后的《以新增证券为基础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八条 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应(或委托境内主承销商、境内相关代理机构)凭所在地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选择一家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以境外发行人的名义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见附2、账户信息申报规范见附3,下同)。

第九条 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所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

已办理登记的境外发行人,如需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应持业务登记凭证到开户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如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内使用,应符合现行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管理规定。

第三章 存托凭证跨境转换资金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指符合相关规定的跨境转换机构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以下简称生成),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基础股票(以下简称兑回)。本办法所称的跨境转换机构,包括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内转换机构),以及从事境外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转换机构)。

第十一条 跨境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存托凭证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含基础证券买卖及符合规定的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的投资品种)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的境外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应委托境内一家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作为托管人(以下简称境内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并通过境内托管人持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购买证券的种类、规模、金额、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投资者委托资金)、境内托管人信息、已登记跨境证券交易情况(追加登记时提供)等;

(二)境外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相关证明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境外转换机构办理登记后,境内托管人凭登记凭证可为境外转换机构开立境外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见附2),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汇兑等业务。

境外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登记的规模。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的境内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委托一家境内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境内转换机构可持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购买证券的种类、规模、金额、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投资者委托资金)、境内托管人信息、已登记跨境证券交易情况(追加登记时提供)等;

(二)境内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相关证明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境内转换机构办理登记后,境内托管人凭登记凭证可为境内转换机构开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见附2),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汇兑等业务。

境内转换机构的境内托管人应委托境外托管人为境内转换机构开立境外托管账户,用于办理与存托凭证相关的资产托管和资金收付、汇兑业务。

境内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进行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超过经登记的规模。

第十四条 境内(外)转换机构需遵守监管部门关于跨境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存托凭证无关的其他用途。

境内(外)转换机构因对冲风险需要开展的相关衍生品交易应与跨境基础证券交易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境内(外)转换机构与存托凭证业务相关的境外(内)资产余额上限,应符合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四章 存托凭证存托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内存托人应开立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见附2),用于中国存托凭证有关的分红、派息、配股等相关资金收付和汇兑。

第十六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内存托人可根据境外发行人的分红、派息、配股等为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办理相关资金收付和汇兑。

境外发行人如委托境内存托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配股,可通过其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办理有关的资金收付和汇兑。

第十七条 中国存托凭证退市的相关资金收付及汇兑通过境内存托人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办理。

境外发行人(或委托境内存托人)应自退市之日起30日内持退市相关证明材料及资金处理计划等,在境内存托人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开户行办理相关资金收付及汇兑。

第十八条 境外存托凭证的境外存托人可根据需要在一家境内托管人处开立境外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见附2),用于办理境内企业分红、派息、配股、退市等相关资金收付和汇兑。

第五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境内转换机构、境内存托人、境内相关开户行,境外存托凭证的境外转换机构、境外存托人、境内相关开户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使用等事项。

中国存托凭证和境外存托凭证的境内相关开户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并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账户信息和跨境收支信息。

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内转换机构、境内存托人、境内托管人、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境内相关开户行及相关涉外收付款人,境外存托凭证的境内托管人、境内相关开户行及相关涉外收付款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数据。

境内(外)转换机构的境内托管人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截至上月末跨境证券交易、资产余额、跨境资金流动等情况。

境内(外)转换机构变更境内托管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通过新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内存托人、境内托管人、境内转换机构、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境内相关开户行及相关涉外收付款人,境外存托凭证的境外存托人、境内托管人、境外转换机构、境内相关开户行及相关涉外收付款人等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所涉的登记、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相关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文本和中文译本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能规范的,按照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附:1.以新增证券为基础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表

2.存托凭证相关账户收支范围

3.存托凭证相关信息报送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超过3.5万家中小微企业管理汇率风险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 孙庭阳 肖翊 郭霁瑶 郭志强)3月26日下午,博鳌亚洲论坛2024年年会举行“投资亚洲未来”分论坛。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表示,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除了强监管、管风险外,特别注重促发展,也就是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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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拍摄)

近年来,外汇局推出了50多项改革,进一步扩大了资本市场的开放。在更重要的服务市场主体方面,外汇局为中小微企业、实体企业赋能,在包括便利化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在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上,外汇局通过跨境融资为专精特新企业做制度设计,帮助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跨境金融服务科技平台,在过去一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超过3200亿美元的服务。

又如,在汇率风险管理方面,外汇局同其他部门一起,对汇率风险理念还不熟悉的企业进行培训,去年有超过3.5万家中小微企业首次主动运用汇率避险工具管理自己的汇率风险。

“我们所做的这些工作都是希望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让市场主体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安全感。”徐志斌说,也希望通过与市场主体交流,倾听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政策的实际成效,进一步改善相关的监管模式和服务。

改进境外放款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稳定外需的六项政策措施,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在认真总结前期境外放款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二是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三是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四是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了境外放款资格和额度的核准管理制度,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境内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助于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进一步促进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完)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课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课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概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操作流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案例分析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风险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未来展望contents目录0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概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外汇管理政策成为各国维护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外汇管理政策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政策背景加强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监管,打击跨境资金违规流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政策目标政策背景与目标主要内容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事前登记制度;对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测和监督;加强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预警等。特点以企业信用管理为基础,以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为手段,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全面、动态、综合管理。同时,注重便利化与防风险相结合,既加强监管,又便利正常贸易活动。主要内容与特点实施情况自政策实施以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跨境资金违规流动得到有效遏制,企业合规意识得到提高,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效果政策实施以来,在规范外汇市场秩序、防范跨境资金风险、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政策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政策实施情况与效果0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法规体系与框架法规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发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包括《外汇管理条例》、《外汇管理规定》等。法规框架法规框架涵盖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进出口收付汇、跨境资金流动、外汇市场秩序等,为规范和监管外汇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外汇管理条例》、《外汇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明确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跨境资金流动报告、外汇市场秩序维护等,对相关业务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法规与规定规定内容主要法规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实施方式监管重点包括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打击非法外汇交易等,保障外汇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监管重点法规实施与监管0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操作流程详细描述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的步骤和注意事项。总结词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包括合同备案、付汇申请、审核与支付、结算与核销等步骤。在合同备案阶段,企业需向外汇管理局进行合同登记,提供合同相关信息。在付汇申请阶段,企业需提交付汇申请,提供发票、报关单等相关单据。审核与支付阶段,银行会对外汇申请进行审核,无误后进行支付。最后是结算与核销阶段,企业需进行外汇结算和核销工作。详细描述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总结词详细描述报关单数据核对操作流程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详细描述报关单数据核对操作流程包括数据导入、数据核对、数据修改和数据确认等步骤。企业需将报关单数据导入系统,然后进行数据核对,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如发现错误或遗漏,可以进行数据修改。最后进行数据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关单。报关单数据核对操作流程详细描述外汇账户开立与使用操作流程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外汇账户开立与使用操作流程包括账户开立、账户使用、账户变更和账户注销等步骤。企业需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提供相关资料。账户开立后,企业可以进行外汇收支、结售汇等操作。如需变更账户信息或注销账户,需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前咨询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或专业人士。总结词详细描述注外汇账户开立与使用操作流程0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案例分析典型案例介绍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某进口企业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某外汇指定银行未按规定审核单证某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案例分析方法与思路分析案例背景和相关法规分析主体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确定案例中涉及的主体和行为得出案例分析结论案例一结论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案例一启示企业应加强外汇管理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法规而触犯法律。案例二结论进口企业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案例二启示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外汇收支行为,确保符合外汇管理要求。案例三结论外汇指定银行未按规定审核单证违反了外汇管理法规,应受到处罚。案例三启示银行应加强对外汇收支单证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业务合规,防范风险。案例结论与启示05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风险管理VS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识别出可能影响外汇管理政策执行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评估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量化和定性评估,确定其对政策执行的影响程度和可能性。风险识别风险识别与评估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风险的产生,如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管理制度等。在风险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如制定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政策等。预防性措施应对性措施风险应对策略与措施风险监控对外汇管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和预警。要点一要点二风险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风险管理情况,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风险监控与报告06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未来展望03汇率波动与国际金融环境不稳定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汇率不稳定等因素增加企业外汇风险管理难度。01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采取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对全球贸易产生负面影响。02技术变革与供应链调整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对传统供应链带来挑战,全球供应链面临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发展趋势与挑战简化进出口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外汇监管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打击外汇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鼓励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提升人民币国际地位。030201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调整方向关注国际形势变化及时了解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运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提升自身竞争力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企业应对策略与建议感谢观看THANKS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范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

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外汇资金持续流入。在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中,一些无贸易背景的短期资金以投机逐利为目的,通过进出口收付汇渠道流入境内结汇,加大了国际收支不平衡。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和完善现阶段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抑制投机行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通知》要求,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四类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包括:一是预收货款;二是转口贸易收汇;三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据此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四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账户,但银行据此也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

《通知》规定,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单位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提供相应单证,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出口预收货款的,凭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又暂时不能提供核销单正本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复印件、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贸易项下其他款项的,凭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经常项目下其他款项的,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

为了便利企业开立和使用待结汇账户,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操作上最大限度地简化了程序和单证。《通知》明确,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待结汇账户,不需外汇局批准。待结汇账户余额不计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进入待结汇账户的资金,原则上只要能够证明真实交易背景即可办理结汇。对部分资金实行支付结汇制,收汇单位只要提供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结汇,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支付和业务经营。

《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