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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_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_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各银行:

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24〕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制订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5年1月23日

附件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24〕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深圳市分局)辖内并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外汇局深圳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二章 业务备案及变更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家数合计不得少于3家。境外成员企业如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六条 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作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原客户办理原有类别业务。

第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成员企业境外投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若注册文件为非中文,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7.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情况需要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收到完整的资金池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2)。

第九条 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

第十条 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办理期间,拟对第九条以外的事项进行调整的,主办企业应在调整前30日内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项下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应参照第七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以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应在收到备案通知书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提交申请书和原备案通知书原件,申请书应写明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收回原备案通知书原件。

第三章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

第十四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

初始时期,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5,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调节。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外债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外债业务。

第十五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借入外债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外债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第四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项下的境外放款规模应与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第十八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初始时期,币种转换因子为0.5,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1,境外放款杠杆率为0.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境外放款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调节。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境外放款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第十九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集中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向境外放款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

第二十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第五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报告。

第六章 账户及汇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办企业可持备案通知书,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第二十五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第二十六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归集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从境外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4.结汇划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归集的外债项下涉外收付款、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二十八条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在成员企业需自行支付的情况下,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或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第三十条 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内成员企业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企业和合作银行应确保业务背景真实、合规,遵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规定。主办企业应通知合作银行,分别还原申报主办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的原始涉外收付款数据,其中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按照跨境交易实际性质进行申报(操作指引见附3)。

第三十一条 允许有实际外汇支付需求的境内成员企业,可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用其他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用于经常项下跨境对外支付,还款币种可协商确定(优先使用同币种还款),汇率应根据市场合理公允价格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合作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第三十四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第三十五条 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且支付使用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主办企业、银行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在所集中额度内的,合作银行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合作银行应做好跟踪评估,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异常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根据本规定对资金池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共享资金池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三十七条 主办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及备案通知书内容开展业务,并定期报送资金池业务有关信息。

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通过境内银行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当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第三十八条 合作银行在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第三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第四十条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RCPMIS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跨境收支(本外币)、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并留存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2年备查。

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的运行进行评估,如异常结购汇、违规套利等事件。同时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建立资金池业务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机制,采取下列措施确保管理职责履行: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对相关业务的跟踪分析监测。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具体情节,对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第四十二条 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未按本规定、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池业务的,由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外汇局深圳市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什么是外币兑换

什么是外币兑换

外币兑换是指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或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或人民币兑换成外币。

依据外币兑换的实体,可把其分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狭义的外币兑换专指外币现钞的兑换业务;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外币现钞的兑换,还包括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信用卡以及外币票据买入等项业务。

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可在中国银行或指定机构兑换的外币现钞有以下19种:美元、英镑、法国法郎、德国马克、日元、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加拿大元、芬兰马克、奥地利先令、比利时法郎、瑞士法郎、港元、丹麦克朗、荷兰盾、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意大利里拉和马来西亚林吉特。

外币兑换的种类

外币兑换可分为现钞兑换人民币、现汇兑换人民币。当退汇时,可分为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人民币兑换外币现汇汇出境外。

外币兑换的程序

(1)顾客填写“卖出外币申请书”,经办人员向顾客询问兑换金额,并清点、核对。

(2)经办人员认定顾客要求兑换的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鉴别货币非假币后,发给顾客对号单。

(3)经办人员套写“买人外币兑换水单”。

(4)银行复核无误后,将人民币现金连同水单交给顾客,收回对号单并请顾客当面点清。

(5)外币兑换人民币的折算方法:外币金额×现钞买人价=应付人民币金额。

(一)鉴别外钞

每一种货币都有纸币与铸币,每一种货币又都有多种面额和版式。有些货币伪钞较多,收兑时必须鉴别真伪。由于铸币解钞出运不便,各外汇银行基本不再受理铸币。而对多种面额和版式的纸币,在兑换时,不仅要对各种货币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而且还应熟悉各种外币的流通情况,把握外币现钞的退出流通时间等。此外,还要掌握鉴别真假钞的常识,以防止把假钞或停止流通的废币收兑进来。

首先应鉴别各国钞票的主要内容。通常钞票上包括:发行机构名称、币别、金额、印刷年份、连续编号、发行机构的标记和负责人签字、法律有效词句、票面上各种人文景物的装饰图案和花纹等。然后从各国的钞票的纸张特性、印刷方法和油墨质量等方面鉴别真伪。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印刷钞票的要求很高,都力求使用最新、最好和最可靠的印刷技术,如纸钞上加红蓝纤维丝、案例线、水印、荧光等以防止伪钞,因此,在查钞时,要特别注意这三方面的标准,以眼看和手摸来鉴别真伪。同时,还可借助现代化设备和仪器来鉴别伪钞。若发现伪钞、涂改钞、变造钞和已停止流通的外钞,银行应予以没收,以避免在国内其他行处及代兑点再误兑人,并开出没收假钞证明一式两联。

(二)兑换外币

1.兑入外币

凡属国家管理局“外币收兑牌价表”内所列的各种外国货币,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银行均可凭持兑人的身份证办理收兑业务。收兑时,必须坚持“先收后付”的原则。接到客户交来的外钞时,先鉴别真伪并清点数目,确定为合格外币后,再与顾客核对,按当天现钞买人价兑付,并填制外币兑换水单(Exchange Memo)。汇入外币水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兑入外币水单,由兑入行加盖业务公章交给持兑人收执;第二联为外汇买卖科目外币贷方传票;第三联为外汇买卖科目人民币借方传票;第四联为外汇买卖统计卡,留存备查只用。

2.兑出外币

一般是对已签证出境的外国人和批准出国的中国人办理。客户申请购买外币时,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购买,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兑付。

当国外旅客要离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要求兑回外币,但须凭本人护照和其本人自外币兑入日起6个月有效期内的原外币兑换水单,在J’bf-E指定银行的兑换机构办理。其兑换的金额只限于在境内花费的剩余部分,且不能超过原兑换水单金额的50%。兑后应收回原兑换水单,作为兑出外币的原始凭证存档备查。

办理兑出手续时,经办人员应填制“兑出外币水单”,再根据申请人交付的人民币金额按当日挂牌的现钞卖出价折算外币金额,填写在有关栏内,再交出纳员复核,凭以兑付相应的外币现钞。同时,在外币兑换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后退回申请人。

兑出外币水单也是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兑出外币水单,由兑出行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申请人收执;第二联为外汇买卖科目人民币贷方传票;第三联为外汇买卖科目外币借方传票;第四联为外汇买卖统计卡,留存备查之用。

(1)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所收外币是否属于本行可办理兑换的货物,是否流通,并确认币种和金额,鉴别真伪。

(2)经办人员填制“外汇买卖套汇水单”。

(3)兑出外币金额的计算:

兑入外币金额×兑入外币现钞买入价=人民币金额

人民币金额/兑出外币卖出价=兑出外币金额

(4)复核员复核清点、鉴别真伪无误后,收进所兑人的外币,付出应兑出的外币。

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外汇兑换水单、交付现钞即可办理。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中国公民户口簿(十六岁以下中国公民)、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中国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港澳居民)、中国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护照(外国公民或有护照的中国公民)。

外籍客户及中国港澳台同胞可凭本人原银行外汇兑换水单及与水单记载一致的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时办理退汇业务。

外币兑换业务核算要点

(1)按实际支付或收到的人民币金额记录“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按实际向银行购入或销售的外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记录相关科目。

(3)上述两项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4)在日常核算中逐笔确认外币兑换业务形成的汇兑损益。

外币兑换业务核算案例分析

[例1]某企业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采用业务发生当日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2月15日出口产品,售价 1000美元,当日市场汇价为$1=¥8.00,2月20日收到外汇并向银行结汇,当日市场汇价为$1=¥9.00,结汇银行的美元买入价为$1=¥8.8,实际收到人民币 8800元。

应作分录:

(1)2月15日出口产品

借:应收账款($1000×8)           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

(2)2月20日收款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88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1000×9)         9000

“应收账款”账户由于折算汇率变动而形成的汇兑损益将在期末予以调整。

[例2]某企业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采用业务发生当日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1月20日为偿还一笔10 000美元的长期借款而向银行购入外汇,当日市场汇价为$1=¥8,该银行的美元卖出价为$1=¥8.2,企业实际支付人民币82 000元。

应作分录:

借:长期借款($10 000×8)          8800

财务费用                  2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82000

“长期借款”账户由于折算汇率变动而形成的汇兑损益将在期末予以调整。

进行外币收兑的因素

国家确定某种外币能否收兑,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货币发行国对本国货币出入境是否有限制;二是这种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能否自由兑换。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外币兑换业务量也随之不断增长,可兑换的外币种类也日趋多样化。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中外机构或个人所持有的外国货币不得在我国境内自由流通使用,所有汇人或携人的外币或外币票据,除另有规定外,均须结售或存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银行对凡属外汇收兑牌价表内的各种外国货币均予收兑。国家因公或因私对个人或单位批准供给的外汇,都应按外汇牌价持等值的人民币,交指定的银行兑换成外汇。外国人及华侨入境后凭护照或身份证将其外币兑成人民币以便在境内使用,离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同样凭护照或身份证及原外币兑换水单,交指定的外汇银行兑成外币携出境。非法换取外汇,攫取国家应收的外汇,都属非法的套汇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简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优化外汇业务服务,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积极支持复工复产,推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二是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三是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四是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五是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六是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七是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八是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加大便利化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外汇局出台政策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安蓓、王培伟)记者21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

二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

三是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共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政策调整后,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相关外汇业务的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业务的合规性审核,二是就相关业务办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备案。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登记原则,取消了大部分常规性业务的事前核准,通过登记方式设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与汇兑额度,银行主要依据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收支与汇兑业务;二是便利化原则,大幅取消或简化归并现有的管理环节,简化企业申请材料;三是风险可控原则,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全面采集与直接投资全流程有关的资金流出入、汇兑以及境内划转数据,进一步强化事后核查以及统计分析预警机制,增强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及风险防范能力。

此次政策调整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流程得到大幅简化并优化。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到外汇局进行主体信息或者相应信息的登记后,即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开展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活动。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运营及结束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了相应外汇登记(如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划转、资金购付汇等相关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外汇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并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准确地在系统中备案。

一、外汇管理概况

一、外汇管理概况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局的基本职能包括:(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落实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其中,外汇储备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外汇储备经营始终坚持“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审慎、规范、积极的投资运作。按照上述原则,外汇储备管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多元化货币、资产配置。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资产中包括美元、欧元、日元等多种货币,投资于各主要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的政府类、机构类、公司类等多种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组合中,不同货币、不同资产类别之间此消彼长、互补平衡的效果明显。

二、外汇管理目标

外汇资源短缺曾长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与之相适应,外汇管理的主要目标即是保障国家对这种稀缺资源的计划和支配,在管理理念和制度安排上奉行“宽进严出”原则。告别外汇短缺时代后,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主要目标转变为通过对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均衡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服务经济发展。

(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国际收支平衡也称外部平衡,其基本含义是国际收入等于国际支出。如国际支出大于收入,即为逆差;收入大于支出,即为顺差。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不论是从一个时期来看还是从某一时刻来看,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不平衡是经常的、绝对的,平衡则是偶然的、相对的。

国际收支持续不平衡会对一国经济会产生不利影响。持续的、大规模的逆差会导致外汇储备大量流失,本币汇率下跌,国际资本大量外逃,引发货币危机。持续逆差还会导致获取外汇的能力减弱,影响经济发展所需生产资料的进口,抑制国民经济增长,影响充分就业。持续的、大规模的顺差给货币供给量带来压力,管理不善可能为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制造温床。较大顺差是汇率升值预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套利资金可能大量流入,使国际收支顺差进一步扩大。大进往往孕育着大出,将来形势稍有波动,可能出现资金的集中流出。顺差也意味着没有充分合理地利用经济资源,大量资金没有用于国内投资和消费,而用于出口部门,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和动态调整。

外汇管理是调节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措施。面对国际收支较大规模的不平衡,外汇管理可以通过严格审核国际收支交易真实性来防范虚假外汇资金流出流入,可以通过调整外债、证券投资等资本项目收结汇、购付汇等政策,以及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监管体系,防控异常资金流入和流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应当说明的是,国际收支平衡状况是国民经济,特别是对外经济整体运行的结果,要保持国际收支相对平衡,优化经济结构是根本。

(二)维护金融安全

开放程度越高,一国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和压力就越大。跨境资本异常流动是一国金融安全的重大隐患。外汇管理可以通过如下方式,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维护金融安全。

首先,外汇管理如同“筛子”。通过各种制度安排,筛出那些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以及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流出。1999年初,我国正式实施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制度,要求所有进口项下对外付汇均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基本堵住了货到付款项下假报关单进口骗汇的漏洞。近些年,外汇管理部门还加大了资本流入管理,如2008年实施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制度,防控出口多收汇,发挥了外汇管理筛出异常资金流入的功能。

其二,外汇管理如同“防火墙”。外汇管理可在境内和境外资本之间筑起流出入和汇兑转换的“防火墙”,有助于为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及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创造条件。国际经验也表明,小型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频频发生的金融危机,在不同程度上都与本国资本项目的无序开放有关。防范和化解全球化风险,需适应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水平,发挥外汇管理隔离风险的“防火墙”作用。

其三,外汇管理如同“蓄水池”。外汇管理可以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情况,收紧或放宽对境内机构和居民保留或自由支配外汇的比例或额度,间接调控外汇资源在国家和民间的持有比例。例如,当面临资本外逃或大规模资本流出时,外汇管理可以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及时调回境外外汇,抑制资本外流,做大国家外汇储备资金池,威慑或防卫投机性资本攻击。

(三)服务经济发展

服务经济发展始终是外汇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外汇管理部门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进出口核销手段,在满足监管需求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便利企业经营,支持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不断简化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推动国内企业充分地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例如,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集中爆发以来,外汇管理部门落实国家支持经济增长的总体部署,多次放宽贸易信贷比例,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段,企业收付汇和结售汇的便利性得到显著改善。

三、外汇管理近况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坚持解放思想,以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为抓手,不断深化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服务实体经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着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一是取消强制结售汇制度。2008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卖给银行。2011年起,企业出口收入可以存放境外,无须调回境内。二是全面推进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改革取消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核销,大幅减少货物贸易行政审批项目,便利银行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三是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简化单证审核、放宽境外存放,便利银行和企业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四是调增外债和对外担保指标,优先用于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政策试点推广至全国,开展小额外保内贷业务试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五是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下一步外汇管理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坚持服务对外开放,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一是大幅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投资便利化,基本实现直接投资可兑换。深化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取消购汇限制,允许前期费用提前汇出,满足“走出去”企业用汇需求。二是推进证券投资有序开放。大力简化境外上市外汇管理,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推动证券市场开放和健康发展。三是改进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允许中资企业可控地借用短期外债,简化对外担保管理,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缓解民间资本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稳步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使用试点。试点范围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为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探索外汇监管经验。

坚持依法行政,行政审批简化和法规清理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大幅削减行政审批项目。2002年以来,行政审批项目减少超过70%,外汇管理法规文件大幅减少,法规清理取得显著成效。对于少数重点风险领域仍然保留的行政管理,以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为重点,明确业务办理依据、权限、过程和结果。二是推进监管方式从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实行分类管理,关注重点企业和银行。三是完善统计与管理的制度基础,完善符合国际标准并支持金融创新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

坚持市场化导向,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一是丰富市场主体和品种。简化市场准入,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入外汇市场。先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交易,银行对客户的挂牌货币超过20种,基本涵盖了我国跨境收支的结算货币,满足市场主体避险需求。二是完善外汇市场交易机制,改进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推出外汇交易集中清算,降低市场运行风险。三是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管理,取消头寸下限管理,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二)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能力稳步提升

加强监测分析为防风险奠定重要基础。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建立跨境资金监测分析月报制度,加强对宏观趋势的分析判断,每月进行动态微调和修正,提高监测分析的全面性和精准度。

制定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为防风险提供制度保障。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先后制定了外汇收支应急预案和应对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入的政策预案,采取以宏观审慎政策工具运用和市场化调节为主的政策手段,综合运用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外汇检查和预期引导等工具,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风险应急管理措施经过了实践检验。

改进外汇检查工作为防风险提供有效手段。建立和推广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提升外汇检查手段,改变过去大范围拉网式排查的工作模式,大大提高打击“热钱”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改进检查方式,抓大放小,集中力量查办重大违规案件,有针对性地打击重点主体、重点渠道“热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