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系列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法规,旨在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
1.制度依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2.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主要内容:
(2)完善“尽职免责”机制,为企业“减负”,也为银行“减压”。
(3)推动银行改革外汇业务流程,在“管得住”前提下“放得开”,让优质企业更好享受外汇便利化举措。
4.实施意义:通过优化银行外汇业务流程,提高跨境贸易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跨境融资便利化
1.制度依据:《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2.主要内容:
(1)企业条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分类结果为A类;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宏观审慎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资需求。
(2)申请材料: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认证材料(如有)、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3)额度管理:企业申请的便利化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所在地区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上限。对于发展前景较好、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实际融资需求确需超出额度上限的,所在地省(市)分局经集体审议可以作出决定。
(4)资金使用:外债资金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3.实施意义:通过简化跨境融资业务流程,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1.制度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2.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3.主要内容:
(1)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2)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的权限。
(3)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流程,提高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效率。
4.实施意义:通过简化贸易外汇业务流程,提高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效率,促进跨境贸易的便利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1.制度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主要内容:
(1)投资端政策:
①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②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推广至全国实施。
③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④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推广至全国实施。
(2)融资端政策:
①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②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允许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免于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支付便利政策:
①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②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③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各地购房政策条件下,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相关外汇资金的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3.实施意义:通过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提高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效率,促进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
其他便利化措施
1.制度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2.主要内容: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
①优化单证审核,简化服务贸易外汇支出核验手续。
②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③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简化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④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2)名录登记方面:
①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②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管理,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登记业务管理方面: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A类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退汇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4)辅导期管理方面: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
(5)账户管理方面: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6)资本项目方面: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3.实施意义:通过一系列便利化措施,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
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显著提升了外汇管理的便利化水平,优化了营商环境,促进了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银行和社会公众应积极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法规,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降低风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