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跨境投融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通知全文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_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_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_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_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_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_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_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_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外汇局解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完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 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

日前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提出“金融强国”建设目标。会议还提出,加强外汇市场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未来要不断完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本次会议作出解读,她表示,未来要从多方面发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着力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有序深化外汇领域改革,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持续推动外汇市场发展,着力提升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支持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区域开放创新。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会议特别指出,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王春英对此表示,未来在工作中,要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永恒主题,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

王春英还表示,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研判,完善应对预案,加强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推动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制度,有效维护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王春英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部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各项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就,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大幅提升。未来外汇管理工作将继续统筹发展和安全,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进一步显现,国内经济保持稳中向好态势,我国外汇市场有基础有条件保持平稳运行,国际收支将继续呈现基本平衡格局。

外汇局: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9月15日,国家外汇局发布消息称,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其中,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通知》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同时,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4方面深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

《通知》在深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方面,主要包含四方面举措。

一是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是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三是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四是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具体来说,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这一政策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现推广至全国;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

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通知》一方面扩大了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另一方面,《通知》简化了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通知》共出台三项措施。

一是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李斌表示,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李斌表示。

二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三是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

李斌表示,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

“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李斌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