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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改革:下月起出口企业不再办理收汇核销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一改革的最大变化为:从8月起我国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管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减缓进出口增速放缓压力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向全国推广,是因为上世纪90年代建立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这种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核销制度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优化。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原本于去年12月1日在江苏、山东等7个省份试行。申银万国首席经济学家李慧勇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该制度推广至全国后,短期看有助于减缓我国进出口增速放缓的压力,防止外贸出口进一步下滑;长期看有助于大力推进对外贸易便利化

“这是顺应中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外管局人士称,这有利于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简化进出口流程及退税手续

对外贸企业而言,此次改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简化出口退税凭证;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一达通副总裁肖锋解释说,取消外汇核销单制度是国内货物贸易进出口业务流程的较大改动或优化,说明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趋向宽松,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进出口流程及退税手续、结合外管局其他政策的改变,相当于放宽了企业自主结汇的选择权,有利于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

出口退税流程的简化将有利于我国外贸企业资金回流。自改革施行后,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可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申请退税也不用外管核销单,原来的退税条件由‘二单一票’(报关单、核销单+发票)改为‘一单一票’,这将缩短退税审核时间。”肖锋表示,与此同时,对进口付汇,也只需提供贸易发生的有效合同、发票或报关单即可,无需外管局证明。

李慧勇称,作为对外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服务贸易金额也呈逐年增加趋势,预计未来国家也会出台相关政策以简化和鼓励我国服务业出口。

我国放松外汇管制 出口收汇强制调回终结-瀚而普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改革,还应该配合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的推进。瀚而普

中国放松外汇管制又迈出实质性的一小步,外汇储备管理思路也在因势调整。2010年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宣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此时,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省市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刚满三个月。

外管局称,此举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事实上,早在2008年8月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就已经取消了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规定,提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此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一直被列入外汇管理改革的重要议程。2010年初,“开展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政策试点,允许境内机构一定比例或全额的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运作”,再度作为当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2010年8月27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在上述四省市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

外管局某省分局一位官员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最新发布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可以说是《条例》的子政策,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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