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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财税丨跨境外贸卖家须知!我国的出口货物收汇管理制度

我国对出口货物收汇是有一套管理制度,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监督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出口收汇管理我国采用的是外汇核销形式,外汇局及其分支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同时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在出口货物时,企业应当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都需要核销单加以佐证,它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应在两个月以内报关使用,在正式使用前需加盖企业公章。核销单由货物发货人或发货人委托的代理人填写,外管局会凭借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机其香港电子数据核销收汇。

这里提醒有出口退税需求的企业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完成收汇,如果未按期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留存好《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除了四类企业申请免退税申报时需要提供收汇证明材料(注:四类企业必须先收汇才能申请退税),其他类型企业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 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 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和 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 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 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 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 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 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 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 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 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出口合同;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我国放松外汇管制 出口收汇强制调回终结-瀚而普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改革,还应该配合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的推进。瀚而普

中国放松外汇管制又迈出实质性的一小步,外汇储备管理思路也在因势调整。2010年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宣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此时,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省市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刚满三个月。

外管局称,此举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事实上,早在2008年8月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就已经取消了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规定,提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此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一直被列入外汇管理改革的重要议程。2010年初,“开展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政策试点,允许境内机构一定比例或全额的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运作”,再度作为当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2010年8月27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在上述四省市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

外管局某省分局一位官员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最新发布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可以说是《条例》的子政策,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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