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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国家外汇局拟完善企业境外上市跨境资金管理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

张琼斯

中国人民银行5月23日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日前起草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以完善并统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相关跨境资金管理,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

当前,我国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存在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政策不统一等问题。

“中国证监会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以及H股‘全流通’的管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后,有必要同步更新汇兑环节的资金管理政策。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已逾10年。经营主体反映,在登记时间要求、账户使用、资金汇兑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为回应市场诉求,结合前期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业务试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共同起草了《通知》。

《通知》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更为灵活便利;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其中,在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为让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更灵活便利,《通知》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通知》简化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管理程序,放宽了登记时限要求。《通知》明确,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方式,由在国家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时间上,《通知》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30个工作日;将减持登记时限由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放宽企业信息变更、部分股权结构变化等登记时限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此外,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诉求,明确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获得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迎来便利,对房地产市场有何影响?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简称《通知》),推出了一揽子便利化政策,其中房地产相关政策调整引发关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新规,房地产相关的政策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境外个人凭购房合同可先行办理外汇结汇支付,备案证明后补;二是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

有效提升房产交易效率

在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方面,《通知》明确,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李斌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李斌表示,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

房地产中介机构安居客分析认为,一二线城市和重点区域的房地产市场可能会因此获得结构性利好。由于支付效率的提升,境外人士在境内购房的流程变得更加顺畅,这可能会刺激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入市购房。

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以上海为例,境外个人仍需满足在沪合法工作或学习满一年以上的条件,提供有效居留许可及劳动合同或在读证明,并且仍需遵守限购一套住宅的规定,仅限自住,不得出租或用于商业用途。同时,还需要提供近24个月内至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据上海链家黄浦区交易管理负责人梁欢介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并未改变,此次新政仅对结汇支付方式进行了便利化。

以往,境外人士买房,需要签署购房买卖合同后办理结汇手续,若选择的银行流程顺利,整个过程大概一周能完成,兑换时的利率按结汇当天的外币结算利率执行。资金到账后,后续流程会根据是否贷款有所区分:没有贷款的情况下,资金到账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若涉及贷款,则需等贷款审批通过、拿到贷款合同后,再推进过户。“从我们一线接触的情况来看,由于新政刚发布不久加之当前整体购房决策周期拉长,对市场的实际影响还未显现。相信新政将有效提升房产交易效率,降低交易不确定性。”

企业购房限制放宽:有利于盘活商业地产市场

此外,《通知》还提及,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出,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安居客上海认为,这意味着外资企业可以更灵活地配置经营性房地产资产,有利于盘活商业地产市场。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外汇管理改革,是中国扩大高水平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它既提升了跨境投融资效率,也释放出鼓励外资合理参与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信号。由于购房资格政策未发生改变,预计不会引发外资大规模涌入房地产市场。但对于那些真正想在中国安家置业的境外人士来说,支付流程的简化无疑是个好消息。

潘功胜:我国外汇管理改革事业70年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年栉风沐雨,中华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70年来,我国外汇管理工作始终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高效集约配置和使用外汇资源,为不同时期经济建设发展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同时,有效应对历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一带一路”建设,在外汇管理持续开放和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背景下,成功抵御跨境资本流动高强度风险冲击,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有效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与新时代全面开放新格局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立足实际国情,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三年国民经济恢复阶段,我国自1953年起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全面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我国外汇资源短缺,而国民经济建设用汇量很大,从而形成了外汇供不应求的局面。在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下,为将有限的外汇资源用于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这对保障外汇收支平衡、保持汇率稳定、服务国家对外政策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行外汇集中管理和统一经营。这一时期,外汇管理工作由对外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责并分口管理,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全国外汇由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综合平衡和统一分配使用,实行“统收统支、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需用外汇按国家计划分配和批给。同时,实行“以收定支、以出定进”的国际收支平衡政策,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办法保持外汇收支平衡。

基本不举借外债。当时我国经济建设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仅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一五”计划期间,向前苏联借用了少量政府贷款,以支持基础性的工农业建设。1964年,我国提前偿还了对前苏联的全部贷款本息。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没有对外借款,也不允许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国际关系的变化,我国利用外资逐步转向西方国家,主要形式是出口信贷和吸收国外存款。但总体来看,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很少。

人民币汇率保持相对稳定。1950年,随着全国经济恢复和财经统一,人民币开始实行统一的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外公布,主要作为计划核算的工具。从1953年起,随着国内物价趋于基本稳定,在西方国家实行固定汇率制的背景下,人民币汇率基本固定在1英镑兑6.893元人民币。1973年,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西方国家纷纷开始实行浮动汇率制,人民币汇率开始参照西方国家货币汇率的浮动情况,采用“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计算方法调整,以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

设立专门管理外汇的国家机关,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外汇管理模式初步形成(1979~1993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也就此拉开。1979年3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正式成立,此后几经调整,形成了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为了进一步支持涉外经济发展,1979年8月,国务院明确在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基础上,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部门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以满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的物资和技术出口。外汇留成制度将用汇与创汇挂钩,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和企业的创汇积极性,贸易规模成倍增长,外汇收支由逆差转为顺差。外汇留成制度客观上导致了外汇额度的闲置和短缺。1980年,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企业通过银行按照国家定价有偿转让外汇留成额度。1985年,深圳成立全国首个外汇调剂中心。截至1993年末,全国共有108家外汇调剂中心,配置了80%的外汇资源,并形成了外汇调剂汇率与官方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

积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改革开放初期,为弥补国内建设以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所面临的资金不足,外汇管理部门配合国家政策,采取“宽进严出”政策,积极支持相关企业利用外资、合理利用境外贷款。1983年,允许“三资企业”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并自由提取外汇汇出,允许其部分产品和服务在境内以外币计价。1986年后,为解决外汇收支不平衡问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外汇调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所得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享受外汇投资待遇。此后,外汇管理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法规,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保障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

初步建立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主要采取计划和行政手段平衡外汇收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涉外经济迅速发展,用汇需求增长较快,外汇短缺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甚至个别年份外汇储备为负数。为了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加强外汇储备管理,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建立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制度。当时我国外汇储备包括国家外汇结存和中国银行外汇结存,随着中国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制,从1993年起该行的外汇结存就不再列入国家外汇储备。

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作用愈加重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不断完善(1994~2012年)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纲领性文件。它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提出要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这一阶段,经过持续改革发展,我国初步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

探索创新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外汇管理部门在不同阶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探索。1993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宽进严出”的管理思路逐步转变。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适应开放的大国经济,外汇管理逐渐转向“均衡管理”,明确了国际收支平衡的管理目标。2009年,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为“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顺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1994年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实现并轨,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单一盯住美元。为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相适应,1994年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并成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1998年取消外汇调剂业务。新世纪以来,伴随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推进,强制结售汇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不断提高人民币可兑换程度。1996年底,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由逐笔核销转变为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服务贸易用汇审批进一步简化。2007年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由2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便利居民旅游、留学等用汇需求。资本项目方面,持续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建立外债管理制度和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不断满足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融资需求。

有效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外汇管理部门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同时,加强真实性审核管理,严格资本项目管理,及时规范了外汇收支秩序,增强了市场信心。人民币不贬值的郑重承诺避免了亚洲地区出现竞争性贬值,维护了区域经济金融环境稳定,赢得国际社会一致好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主要发达经济体实施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对我国外汇形势产生巨大的冲击。外汇管理部门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真实性审核,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有效避免了外部风险传染。

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21世纪以来,我国逐渐摆脱外汇资源短缺状态,外汇储备规模自2006年以来稳居世界第一。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我国外汇储备实行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级授权管理制度,加强中长期战略摆布,审慎优化货币和资产结构,保障了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外汇储备积极拓展多元化运用,2003年通过中央汇金公司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2011年成立委托贷款办公室,为后续设立丝路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奠定基础。

统筹平衡便利化和防风险,建立健全与更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框架(2013年至今)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外汇管理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平衡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与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之间的关系,在开放的环境中适应开放,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积极应对外汇市场高强度冲击,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按照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市场状况、金融稳定要求,统筹交易环节和汇兑环节,有序推动不可兑换项目的开放,提高可兑换项目的便利化水平。大幅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加强对外直接投资分类管理,直接投资已实现基本可兑换。以金融市场开放为重点,构建跨境证券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境内商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跨境证券投资渠道不断拓展。建立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丰富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

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依法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保险机构、外币现钞、个人外汇业务等领域推出多项便利化措施,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外汇管理领域应用。大力推动“放管服”改革,完善外汇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服务区域开放创新和特殊区域建设,支持在相关区域开展外汇管理改革的先行先试。支持“一带一路”沿线贸易投资活动,每年更新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

成功应对多轮外汇市场高强度冲击。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多重因素综合作用影响,我国外汇市场出现了几轮较严重的“资本流出-外汇储备下降-人民币贬值”负向螺旋。面对复杂严峻的形势,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及时制定和实施了包括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启动部分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加强市场预期引导等在内的一揽子应对措施,成功地稳定了外汇市场,有效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2018年以来,在中美经贸摩擦不断升级,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外汇管理部门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总结前期应对外部冲击风险的经验,主动应对,多措并举,维护了外汇市场的基本稳定。

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初步形成。为了防止大规模不稳定跨境资本流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外汇管理部门在坚持市场化导向和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基础上,逆周期、市场化调控外汇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更好运用中间价逆周期因子、风险准备金、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等各类政策工具。出台《银行外汇业务微观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提升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效率。

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旨在维护可兑换政策框架的稳定性和可信度,维护外汇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外汇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微观主体外汇业务经营风险,并通过真实性审核、行为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三个支柱实现政策目标。根据上述政策目标,外汇管理部门坚持在保障正常贸易投资活动前提下,保持外汇市场微观监管跨周期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严厉打击跨境套利、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外汇管理部门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原文刊载于《中国金融》杂志2019年第19期)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客户提供规避汇率风险的产品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现就银行对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下简称“掉期”)业务涉及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

(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履约审核。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决定与客户办理远期签约。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相应有效凭证为其办理结售汇。

(三)远期结售汇履约应以约定远期交易价格的合约本金全额交割,不得进行差额交割。

(四)远期合约到期时客户如违约,按照商业原则处理。

(五)客户可以通过掉期业务调整远期合约的履约期限(提前履约或展期)。合约金额、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

二、掉期业务

(一)客户掉期近端(指掉期中的前一次资金交换,以下同)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掉期远端(指掉期中的后一次资金交换,以下同)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近端换入的外汇资金。

银行应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履约审核管理,在客户掉期履约换出外汇资金时,按照即期结汇的管理规定审核客户交付的资金和凭证。

(二)客户可以通过掉期业务直接以人民币换入外汇,换入外汇资金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三)客户掉期远端换入外汇资金原则上应进入原换出外汇资金账户;对于近端来自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债转贷款专户的外汇资金,远端换入时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再进入上述三类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四)因客户掉期业务违约形成的银行外汇或人民币敞口,银行可以自行纳入本行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平盘,由此产生的损益由银行自行与客户处理。

(五)客户可以对掉期合约全额或部分金额进行履约期限调整(提前履约或展期),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

三、统计管理

(一)客户以新签掉期合约调整远期或掉期合约期限时,银行对该掉期业务不作为一笔新的交易单独统计,只需统计调整后的远期或掉期合约履约。

(二)客户掉期业务违约后,银行应将近端履约金额或远端部分履约时近端履约与远端部分履约的差额视为即期结售汇统计。

(三)上述统计应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反映。

四、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客户。

银行可为居民个人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购汇境外投资或理财项下的远期结汇业务和近端换入外汇、远端换出外汇的掉期业务。

五、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境外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银行应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对客户提供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产品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85、68402313;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索引号:000014453-2006-00120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进一步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问: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您能介绍一下政策改革的背景吗?

答:外汇账户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和结售汇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国内外汇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也在逐步从强制结汇向意愿结汇过渡,并朝着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逐步进行调整。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除少数非贸易非经营性收入外,都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这一政策为当时集中外汇资源,保障人民币在经常项下有条件可兑换发挥了积极作用。1997年10月,为便利中资企业生产经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由于条件较高,绝大多数中资企业都不具备开户资格。到2001年11月底,全国只开立了几百个外汇结算账户。为改变这种状况,适应经济形势发展,2001年12月1日,进一步降低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标准,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20万美元以上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中等规模的企业获得了开户资格。但由于设定的开户门槛仍偏高,许多较小的中资企业无法开立账户;核定的账户限额又偏小,不能满足企业日常经营需要;同时,中外资企业政策上尚存在一定的差别待遇,等等。

在当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涉外经济主体不断增加和对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加方便企业经营,创造一个中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推进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改革。

问:此次账户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进一步放宽了开户标准。由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主要是为了方便企业的对外经贸往来,政策调整后,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者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包括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均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新的开户标准,一是扩大了中资企业的开户范围,取消了原来对企业外汇收付规模或进出口规模等要求,有资格申请开户的企业数目将成倍增加,特别是那些规模偏小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申请开户;二是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的开户条件。

第二,合并了账户种类。此前,企业经常项下外汇账户按照功能划分,包括两大类二十多种账户,除了最基本的结算账户外,还有各种不同收支范围的专用账户,这些账户收支范围、限额核定各不相同,造成企业资金分散、使用不便,银行操作手续比较复杂。这次政策调整,将现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归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把原来由于管理需要分设的多种账户,改为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要求主动申请开户,减少了企业频繁结汇和购汇所产生的管理成本,方便了企业经营,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实行了统一的限额管理。这次政策调整,统一了中外资企业账户限额的管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符合规定条件,但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这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账户限额以内,可以卖给银行,也可以存入其账户,即在限额内境内机构可以自愿保留外汇;超出限额的外汇收入则必须结汇。当然,这次确定的账户限额核定标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国家国际收支状况和外贸发展需要以及外汇管理要求,对限额的核定标准和方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推进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为保证此次外汇账户政策改革的顺利实施,外汇局将在全国逐步启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推动外汇局与外汇指定银行管理信息通道的建立。通过启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实现外汇局账户审批信息与银行开户信息的电子核对,以及外汇局对账户收支状况的及时监控,在此基础上,可以简化账户管理措施,提高外汇账户管理的效率。

问:据悉,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开始在全国推广应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推动外汇账户改革具有什么作用?

答: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是集外汇账户信息采集、监管、统计、预警、分析为一体的电子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的接口规范,银行要按照接口规范的要求,直接从其业务系统中采集和产生账户的电子数据,包括开户信息、账户收支余信息、账户收入和支出明细等,并通过账户系统按日报送当地外汇局,实现外汇局对银行外汇资金收支流量、存量的监测。前期,该系统在福建、广东、上海等地区进行了试点,效果良好,从9月份起,已经开始在全国推广。推广应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银行和外汇局都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企业和银行可以享受到更灵活政策。已经启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并能通过系统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监管的地区,外汇局可以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监管上采取灵活的措施:(1)企业可以突破原则上只能开一个外汇账户的限制,在限额内根据经营需要经核准开立多个账户。(2)不再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年检。(3)境内机构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就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在同一开户行转为定期存款。(4)不再要求银行报送有关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纸质报表,减少了手工报送的繁杂程序,而没有启用该系统的银行则须在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的纸质统计报表。

第二,有利于提高外汇局的监管效率。外汇账户系统的推广运行,对提高外汇局的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今后的发展方向。随着结售汇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将有更多的外汇收支活动通过外汇账户进行。该系统有助于外汇局在放宽政策的同时,对外汇账户资金流动实施有效监管,从而提高对外汇收支活动的整体监管水平。

问:此次政策调整后,中外资企业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方面的管理政策是否已经完全统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相关政策与此前相比是否有所降低?

答:经过此次调整,境内中外资企业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方面,包括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额的核定等,已经实现了完全统一。

此次政策调整后外商投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没有降低。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条件没有改变。根据原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经设立即可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即享有涉外经营权,此次政策调整后,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可以在成立之后立即申请开户。

其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限额的整体水平不会降低。这次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方法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根据我们对目前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限额状况的整体分析和估算,政策调整后,限额的总体规模基本保持不变。同时,由于限额核定方法更加合理和灵活,且充分考虑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特点,调整后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将更加适应企业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