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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延续双向波动,外汇供求缺口收窄——2月外汇市场分析报告

摘 要

2月份,伴随着特朗普交易回撤,美债收益率和美元指数回落。人民币汇率维持双向波动,“三价”背离程度减弱,境内外即期汇率均值转涨。

2月份,跨境资金转为净流入,主要是因为人民币资产对于外资吸引力增强,证券投资净流入状况明显改善。

2月份,境内外汇供求缺口显著收窄,主要是因为市场主体即期购汇意愿明显减弱,但市场主体囤积外汇意愿仍然偏强,境内外汇存款继续增加。

风险提示:地缘政治风险超预期,主要央行货币政策调整超预期,国内经济复苏不如预期。

正文

3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2025年2月外汇收支数据。现结合最新数据对2月份境内外汇市场运行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人民币汇率维持双向波动,“三价”背离程度减弱

2024年美国大选结果出炉至今,特朗普政策是扰动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因素。1月中旬,特朗普交易推动10年期美债收益率和美元指数最高分别升至4.8%、109.6,分别为2023年11月1日、2022年11月10日以来新高。此后,随着特朗普交易回撤,美债收益率和美元指数震荡回落。2月份,10年期美债收益率回落34个基点至4.2%,美元指数下跌0.9%至107.6(见图表1)。

2月份,境内外人民币汇率延续双向波动态势。其中,在岸即期汇率(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下午四点半交易价,下同)先是从上月末(1月27日)7.2650调整至2月12日的7.3089,随后在24日升至7.2484,月末又重新回调至7.2838,当月累计贬值0.26%,上月则是升值了0.47%;离岸人民币汇率(CNH)从上月末(1月31日)7.3221一度升至2月20日的7.2365,月末回调至7.2950,全月累计涨幅由上月0.20%扩大至0.37%。之所以境内外人民币时点汇率涨跌不一,主要是春节假期期间境内外汇市场休市,1月末境内外人民币汇率调整不同步所致(见图表2)。

特朗普1.0时期,受中美经贸摩擦升级叠加美联储加息、国内经济走弱等因素影响,人民币汇率显著承压,从2018年3月末的6.2733一度跌至2019年9月初的7.1785,累计贬值12.6%(见图表3)。迄今为止,美国对华实施的新一轮关税政策烈度明显强于特朗普1.0时期。然而,2月份,随着关税政策落地,人民币汇率贬值压力有所减弱:境内外日均汇差由上月+201个基点收窄至+73个基点,在岸即期汇率较中间价日均偏离程度由上月+1.8%收窄至+1.5%。而且,在岸即期汇率和CNH均值各较上月升值了0.5%,扭转了此前四个月持续走弱态势。这或是因为短期关税政策利空出尽,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外汇市场对于关税政策敏感度下降。

2月份,由于在岸人民币在主要非美货币中偏弱,三大汇率指数齐跌,为2024年9月份以来首次: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参考BIS货币篮子的人民币汇率指数连续第二个月下跌,前者跌幅为0.8%,与上月基本持平,后者跌幅由上月0.4%扩大至0.6%;参考SDR货币篮子的人民币汇率指数环比下跌0.4%,此前两个月则分别上涨了0.7%、0.2%。当月,国际清算银行(BIS)公布的人民币名义和实际有效汇率指数分别下跌0.6%、0.4%,有助于提升出口产品竞争力。

跨境资金净流入_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_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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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资金转为净流入,主要源于证券投资净流入状况明显改善

2月份,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由上月逆差重新转为顺差,确切来讲是延续了1月下旬以来的顺差态势【1】。分币种看,人民币涉外收付款由上月净流出394亿转为净流入19亿美元,外币收付款净流入规模由上月129亿增至272亿美元,二者分别贡献了涉外收付款总差额环比增幅的74%、26%(见图表4)。

分项目看,证券投资、直接投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均是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差额环比增加的正贡献项,贡献率依次为71%、21%、11%和10%,货物贸易则贡献了-9%(见图表5)。

作为跨境资金净流入改善的第一大贡献项,证券投资涉外收付款由此前连续四个月逆差转为顺差23亿美元,反映了涉外收入环比增加、涉外支出减少的共同影响。其中,证券投资涉外收入较上月增加249亿至2281亿美元,创历史新高;涉外支出较上月减少144亿至2258亿美元,仍然大于货物贸易涉外支出规模2154亿美元,表明证券投资仍然是第一大跨境资金流出项(见图表6、7)。

根据外汇局披露,2月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达127亿美元。中债登和上清所数据显示,当月境外机构持有境内人民币债券由上月净减持232亿元转为净增持698亿元。人民币资产对于外资吸引力增强,一方面或是因为美债收益率回落导致中美利差倒挂程度有所减弱,10年期美债和中债收益率差额均值由上月299个基点降至278个基点;另一方面是因为DeepSeek带动全球投资者对中国科技资产的价值重估,外资流入中国股市。外资机构指出,在经历了三个月的净流出之后,2月份净流入中国股市的外资规模为38亿美元,但由于流入资金集中于与人工智能及科技相关的行业,因此与去年9月底政策转向后的净流入相比,2月份净流入较为温和【2】。

2月份,直接投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收付款逆差分别为152亿、123亿和92亿美元,环比分别减少114亿、59亿和55亿美元,均是因为涉外支出降幅大于收入降幅,符合季节性规律。其中,服务贸易涉外支出规模继续刷新历史同期新高,同比增加49亿美元,反映近年来居民跨境出行需求较为旺盛(见图表7)。

2月份,货物贸易收付款顺差626亿美元,环比减少51亿美元,其中涉外收入和支出分别减少250亿、199亿美元,均符合季节性规律。从同比变化看,货物贸易收付款顺差为历史同期新高,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其中,货物贸易涉外收入同比增加511亿至2779亿美元,创历史同期新高,涉外支出同比增加109亿至2154亿美元,为历史同期次高(见图表6、7)。不过,海关数据显示,2月份货物进口规模同比增长1.5%,但出口规模同比回落3.0%。货物出口规模和涉外收入同比走势分化,或反映出口企业收款加快的影响。当月,以货物贸易涉外收入(海关统计)占货物贸易出口比重衡量的出口收入率为126%,为2020年3月以来新高。

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_跨境资金净流入_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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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逆差收窄,市场主体即远期购汇意愿齐降

2月份,反映境内主要外汇供求关系的银行即远期(含期权)结售汇(以下简称银行结售汇)连续第四个月逆差,但逆差规模显著收窄,由上月675亿降至52亿美元,为2023年7月以来次低。其中,银行代客结售汇逆差由上月392亿降至67亿美元,远期和期权外汇衍生品交易由净卖出223亿转为净买入52亿美元,银行自身结售汇逆差由60亿降至37亿美元,三者分别贡献了银行结售汇逆差环比降幅的52%、44%和4%(见图表8)。

2月份,银行代客外币收付款顺差环比增加143亿至272美元,银行代客结售汇逆差环比减少326亿至67亿美元,二者差额由上月521亿降至338亿美元,为近三个月新低,主要是因为市场购汇意愿降幅大于结汇意愿降幅。当月,剔除远期履约额之后的付汇购汇率结束了此前连续两个月上升态势,较上月回落了10.4个百分点至56.7%,为2023年以来新低,收汇结汇率连续第三个月回落,较上月下降4.0个百分点至47.8%,为2023年4月以来新低(见图表9)。市场主体结汇和购汇意愿由此前的分化走势转为同向变动,或反映出市场主体汇率预期有所分化。

2月份,服务贸易结售汇逆差由上月331亿降至177亿美元,是银行代客结售汇逆差收窄的第一大贡献项,贡献率为47%(见图表10)。其中,服务贸易购汇规模由上月451亿降至281亿美元,但仍然处于历史同期高位,仅次于2016年和2018年同期购汇规模293亿和302亿美元。不过,年化服务贸易购汇总额占住户人民币存款余额比重为1.86%,基本与上月持平,处于历史低位,表明居民用人民币存款兑换外汇的情况仍然不具有普遍性(见图表11)。当月,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由上月140亿增至167亿美元,仅贡献了银行代客结售汇逆差环比降幅的8%(见图表10)。

2月份,服务贸易结售汇差额与收付款差额之间的负缺口由上月149亿降至54亿美元,货物贸易结售汇差额与收付款差额的负缺口由536亿降至459亿美元,二者均为近三个月以来新低(见图表12)。负缺口收窄主要是居民和企业购汇动机减弱所致:服务贸易项下,收入结汇率环比回落2.1个百分点至37.1%,为历史第三低,而支出购汇率环比降幅高达22.8个百分点,降至69.5%;货物贸易项下,收入结汇率环比回落3.1个百分点至42.1%,刷新历史新低,支出购汇率环比降幅更大,较上月回落了5.6个百分点至46.5%。

不过,虽然居民和企业部门抢购外汇动机明显减弱,但在中美利差倒挂情况下,市场主体囤积外汇意愿仍然偏强,因此2月份住户部门和非金融企业的境内外汇存款余额继续增加,二者区别在于,前者环比增幅由上月68亿收窄至19亿美元,后者增幅则由上月186亿增至282亿美元。

2月份,在远期汇率均值升值情况下,远期购汇签约规模环比减少122亿至104亿美元,远期购汇套保比率则较上月回落3.8个百分点至4.0%,二者均创2023年12月以来新低,远期结汇套保比率延续上月升势,但环比增幅由1.0个百分点收窄至0.3个百分点,或反映相关市场主体汇率预期偏升值方向(见图表13)。

跨境资金净流入_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分析_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

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分析_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_跨境资金净流入

风险提示:地缘政治风险超预期,主要央行货币政策调整超预期,国内经济复苏不如预期。

注释:

【1】2月18日,外汇局披露1月下旬银行代客涉外收支已转为顺差,详见

http://www.safe.gov.cn/safe/2025/0218/25787.html

【2】

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hkstock/hkgg/2025-03-06/doc-inentarp0884795.shtml

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上半年我国外汇收支状况有这些特点

2020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_国家外汇储备_银行结售汇顺差786亿美元

央视网消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7月1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介绍2020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并答记者问。

王春英介绍,2020年上半年,我国外汇收支状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呈现顺差,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2020年上半年,银行结售汇顺差786亿美元。其中,第一、第二季度分别为顺差391亿和395亿美元。从月度变化看,1至5月月均顺差155亿美元,6月受季节性分红派息较为集中影响,顺差缩小至9亿美元。综合考虑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净买汇,银行外汇头寸增加等其他供求因素,上半年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

第二,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其中二季度资金净流入有所增加。上半年,从数据看,银行代客涉外收支小幅顺差20亿美元,其中,一季度逆差301亿美元,主要是3月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影响,股票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流出增多;4月以来,跨境股票双向投资均恢复正常水平,二季度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实现顺差322亿美元。

第三,售汇率有所下降,企业境内和跨境外汇融资意愿总体稳中有升。上半年,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3%,同比下降3.5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6月末,我国银行的境内外汇贷款余额较2019年末上升524亿美元,说明企业的相关外汇融资需求总体增加;6月末,进口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跨境贸易外币融资余额较2019年末下降3%,而同期进口回落7%,表明企业跨境外汇融资意愿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结汇率稳步增长,市场主体持汇意愿有所下降。上半年,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6%,同比上升2.0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6月末,企业、个人等主体境内外汇存款余额较上年末下降50亿美元。

第五,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截至2020年6月末,外汇储备余额31123亿美元,比2019年末上升44亿美元。其中,6月份外汇储备余额增加106亿美元,在第二季度连续三个月回升。总的来看,上半年境内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外汇储备余额变动主要受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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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我国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

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温源)国家外汇管理局17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10月,银行结汇15194亿元人民币,售汇13940亿元人民币。今年1至10月,银行累计结汇14794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42201亿元人民币。

今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20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579亿元人民币。今年1至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6483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52607亿元人民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分析,10月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有所上升,美元指数总体上行。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稳健运行态势。一是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10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77亿美元,环比有所收窄,结售汇更加平衡。企业等主体根据实际需求有序开展结汇和购汇交易,结汇率和售汇率与前9个月月均水平基本相当。二是跨境资金流动保持稳定。受国庆中秋假期因素等影响,9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小幅净流出,10月跨境资金净流入增多,综合两个月情况看跨境收支月均顺差为24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居民出境旅行、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等跨境支出季节性回落,服务贸易、投资收益资金净流出环比收窄。总的来看,我国外汇市场预期平稳,供求基本平衡,保持较强韧性和活力。

国家外汇管理局: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稳健运行态势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10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就2025年10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0月,银行结汇15194亿元人民币,售汇13940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4794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4220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结汇2142亿美元,售汇1965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20675亿美元,累计售汇19866亿美元。

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20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579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6483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526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231亿美元,对外付款5719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493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3227亿美元。

针对10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状况、特点和变化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表示,10月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有所上升,美元指数总体上行。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稳健运行态势。一是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10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77亿美元,环比有所收窄,结售汇更加平衡。企业等主体根据实际需求有序开展结汇和购汇交易,结汇率和售汇率与前9个月月均水平基本相当。二是跨境资金流动保持稳定。受国庆中秋假期因素等影响,9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小幅净流出,10月跨境资金净流入增多,综合两个月情况看跨境收支月均顺差为24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居民出境旅行、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等跨境支出季节性回落,服务贸易、投资收益资金净流出环比收窄。总的来看,我国外汇市场预期平稳,供求基本平衡,保持较强韧性和活力。

外汇局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考核周期 促市场发展

外汇局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考核周期 促市场发展

中国外汇管理局今日在网站发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称,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考核调整为按周考核。

【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 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 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八条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一)对于即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二)对于衍生产品业务,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第九条 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五)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六)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条 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三)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外汇分局审批。

(二)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该外汇分局应将受理结果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

(三)外汇局受理结果应通过公文方式正式下达;仅涉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可适当从简,通过备案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十二条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级以上。

(二)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1.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1)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按照第九条(一)、(二)、(四)、(五)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

3.外汇局分支局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后,在《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第十三条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银行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授权与管理。对于衍生产品经营能力较弱、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上收或取消其授权和交易权限。

第十四条 外汇局受理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时,应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办理。其中,外汇局在受理银行总行申请及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申请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核实其软硬件设备、人员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吸收合并的,银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其各项外汇业务额度原则上合并计算,但结售汇综合头寸应执行本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银行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备案。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受理备案的外汇局应以适当方式告知银行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备案后,即可自然承继其在外汇局获得的各项业务资格和有关业务额度。

第十六条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银行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三)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经管辖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3)。

第十七条 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4),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九条 外汇局应根据本细则要求,按照操作简便、监管有效原则,完善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的内部操作;并妥善保管银行申请、备案、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办理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身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境内其他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第二十二条 外资银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的,应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依法办理。结汇方式可选择按月预结或按照实际开支结汇。按月预结的,预结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人民币开支的105%,不足部分可继续按照实际开支结汇;当月预结未使用部分应结转下月。

第二十三条 银行利润的本外币转换按照下列规定,由银行总行统一办理:

(一)当年外汇利润(包括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按照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但往年有亏损的,应先冲抵亏损,方可办理结汇。

(二)外汇亏损可以挂账并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或者以人民币利润购汇进行对冲。

(三)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后续年度自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可以用历年累积外汇利润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

(二)税务备案表;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

第二十五条 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按照如下规定,报所在地外汇分局批准后办理:

(一)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金额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但未分配外汇利润为亏损的,不得扣除。

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4.银行购买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发展外汇业务的,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5.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二)银行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银行申请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四)银行购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按照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第二十六条 银行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资金(含利息)与原始发放资金本外币不匹配,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并留存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结售汇资金来源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备查。

(一)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

(二)银行从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处获得的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

(三)不存在协助债务人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境外银行境内追索贷款等发生资产币种与回收币种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委托境内关联行按本条规定代债务人结售汇。关联行包括具有总分行关系、母子行关系的银行;同属一家机构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银团贷款项下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等。

银行依法转让境内股权发生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参照本条办理相应的结售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经营外汇贷款等业务,因无法回收或转让债权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用外汇呆账准备金或等值人民币呆账准备金自行购汇冲抵。

第二十八条 银行若以外币计提营业税、利息税或其他税款,且需要结汇为人民币缴纳税务部门,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属于银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必须通过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不得通过其他银行办理。

第四章 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三十一条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第三十三条 远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应比照即期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交割,交割方式为全额结算,不允许办理差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