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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洗钱信息中心应履行哪些反洗钱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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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

A. 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B. 可以任意散布

C. 不需保密

D. 可以向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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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A. 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B. 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

C. 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信息

D.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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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A.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B.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C.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D.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E.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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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的接收、分析。

A. 大额现金支取报告

B. 大额交易报告

C. 可疑交易报告

D.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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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对金融机构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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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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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利用金融机构洗钱方式的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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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经济体中,从外部进入的非法收入和合法收入的比率越低,区分犯罪收入和合法收入的难度越大()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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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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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为什么要进行同业拆借

问:银行间为什么要进行同业拆借?

自考365网校答案解析:银行间的同业拆借是银行获取短期资金的简便方法。通常,同业拆借要在会员银行之间通过银行间资金拆借系统完成。

银行在日常的经营中有时会有暂时的资金闲置,有时又会发生临时陛的资金不足,同业拆借资金市场恰好满足了资金供求双方的需要:临时发生流动性不足的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取资金;而临时有资金闲置的银行通过拆借方式使资金得以运用。在西方国家,由于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不付利息,同时,商业银行对一部分活期存款也不支付利息,这就更加刺激了商业银行将闲置的资金头寸投放到同业拆借市场以获取盈利。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支付存款利息,商业银行对种类存款也支付相应的利息,因此,银行间的同业拆借主要目的是补充准备金的不足和保持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只有当拆借资金的投资所得高于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利率时,拆借用于投资才合算。

同业拆借的利率一般由拆出行和拆人行共同协商确定。我国的同业拆借利率也已实现了市场化,基本体现了市场对资金的供求关系。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由原来的若干家银行扩展到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的较大范围。近来,保险公司也成为同业拆借市场的一员。

在同业拆借市场上,主要的拆借方式有隔夜拆借和定期拆借两种。前者是指拆借资金必须在次日偿还,一般不需要抵押。后者是指拆借时间较长,可以是几日、几星期或几个月,一般有书面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外汇风险准备金的政策问答

据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8月10日发布关于外汇风险准备金相关问题的政策问答。人民银行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具体包括:客户远期售汇业务;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客户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客户远期购入外汇的其他业务。(2)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的前述同类业务产生的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的头寸。(3)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期业务。

人民银行表示,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无需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代客远期售汇差额交割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并按照银行与客户签约名义本金的全额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基准计算和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以下为问答全文:

1.2018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请问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具体包括:客户远期售汇业务;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客户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客户远期购入外汇的其他业务。(2)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的前述同类业务产生的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的头寸。(3)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期业务。

2.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是否需要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无需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3.代客远期售汇差额交割业务是否需要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代客远期售汇差额交割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并按照银行与客户签约名义本金的全额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基准计算和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4.期权/期权组合业务如何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期权和期权组合按名义本金(期权组合采用名义本金最高的单笔期权)的二分之一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基准计算和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5.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产生的远期售汇类业务如何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一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为对冲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而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范围。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目前主要包括:沪深港通、债券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明确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等。二是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范围。境外央行类机构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什么意思?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一、解除质押再质押一定利好吗

解除质押再质押是否利好根据具体情况定。股票解除质押再质押是好是坏,取决于具体的资本投资,如果用于企业扩大经营,并购重组是好的。在股票质押回购期间,股票的相关权益仍属于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

二、上市公司融资方式

当今社会企业融资活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作为上市公司,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其融入资金的方式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方式,内源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外源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发行股票、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融资方式;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而三种融资方式分别是增发、配股和可转换债券。

按照融资时否需要中介机构划分,上市公司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IPO,增发股票(增发,配股),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等。间接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

三、股票质押率上限的新规定

1、质押比例超过50%的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再融资。原本的规定只要求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但这次讨论稿增加了对质押集中度的要求,未来可能对在途合约造成影响。

2、金融机构和类金额机构、资管产品不得作为融资人。此前的规定并未对融资人的主体类型作出明确限制,而这次讨论稿强调资金融入方为参与实体的企业与个人,资管产品不得作为融资人,这也直接禁止了资管计划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加杠杠。

3、资管产品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单只股票的融资额与数量分别不能超过产品规模和股票数量的30%。

国家外汇局:扩大外汇业务检查范围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金融机构外汇检查情况通报会,20家中资银行、9家外资银行、3家保险公司、2家财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2011年,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牢抓住金融机构这一跨境资金流动的重点渠道,开展多项有针对性的外汇业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异常外汇资金流动风险。从检查情况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合规经营状况总体改善,但仍有部分金融机构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经营,存在一些违规问题。

会议通报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违规情况,主要包括:部分银行办理代客业务时,未尽到真实性审核职责,存在违规办理资本金结汇和个人结售汇业务、违反外汇账户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等问题;部分银行在办理自身外汇业务时,违反外债、结售汇综合头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备案、黄金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外债、结售汇、对外担保、外汇账户、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等外汇管理规定。另外,还有部分银行存在外汇贷存比高位运行、表外业务创新规避监管、境内外业务联动套利等情况。

会议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增强大局意识和宏观意识,自觉树立稳健经营、科学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的关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政策。

会议强调,2012年,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守风险底线,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检查范围,提高检查频率,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信息披露力度,防范异常外汇资金流动风险,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