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外汇资讯

期货套利者:只要价格出现偏差 就能套利赚钱

“我们的交易程序从去年10月开始到现在已经带来了18%的稳定回报。”主要从事商品期货套利交易的张浙勇对《第一财经日报》说,“程序化交易速度非常快,能捕捉到人工操作看不到的价差,以毫秒计的速度来抢单子。这个程序未来用到股指期货上也是完全可以的。”

张浙勇是长城伟业期货公司股指期货开户的第一位客户。他管理的上海筑金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期货的跨市场、跨期和跨品种套利和股票投资。他觉得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极其相似,未来一定会出现好的投资机会,“如果股指期货3个月合约的价格明显高于现货,那我们就可以买现货合约抛期货合约。”

说到股指期货的具体交易策略,张浙勇表示还需要观望。由于投资门槛较高,他对这个市场的活跃程度和流动性有点担心。“这个合约(标的)设计得太大,50万元的门槛,真正能参与进来的股民很少。”他认为,“期货市场需要有投机力量来增加流动性,现货商的头寸才能有空间做套期保值,否则,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他担心,如果股指期货推出后大多是套期保值客户,缺乏投机力量,那么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可能会不尽如人意。

不过,张浙勇也表示:“监管层一开始设置高门槛是对的。这是在保护散户的利益,因为如果没有经验盲目地去做(股指期货)是要闯祸的。散户说不定真的把它当股票来做,如果来一次从6000点下跌到1600点,不及时止损,那不知要爆几次仓呢!”作为一个从1997年就开始参与商品期货的资深投资者,他毫不讳言地说:“仿真交易的实际意义不大。实践和模拟是两回事。真金白银投到盘中,人的心态完全是不一样的。”

在张浙勇看来,要在期货市场立于不败之地,关键要做好风险管理,“一个是合理资金管理和分配,一般仓位控制在20%~30%,满仓一定不利于操作。按照股指期货12%的保证金比例,50万元资金做一手就差不多了。二是严格止损。这个比方向更重要,因为方向只有两个,看对看错的概率是50%,尤其做短线,能做到及时止损,其实亏的很少,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和很多投资者一样,初涉期货市场时,张浙勇也是从做单边投机开始的,很快他就发现这样的操作风险非常大,“有时可以连续几个月赚钱,但是一招不慎就把你之前赚到的利润全部抹掉了,这种操作的结果往往是‘零存整取’。”因此,他调整策略,通过套利交易来取得“绝对的、稳定的回报”。他印象最深刻的是2004年做铝的跨市套利,“当时国内铝的价格高得严重脱离基本面,我们就抛国内买国际,当时可能有庄家在操控国内市场,我们眼看着国内市场天天涨,但突然之间就崩盘了,连续几个跌停,我们在一个星期里面就获利了100%。”

“我认为没有什么工作比做期货更好。因为这个市场并不存在牛市和熊市,只要价格出现偏差,就能套利赚钱。”张浙勇告诉记者,这些年来,他管理的筑金投资平均年收益高达30%到50%。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如何审核单证?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相关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14号文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

可以。根据14号文第五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划出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如何理解?

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对于境内机构发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非关联关系境内外机构间代垫分摊业务,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可由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或个案审批处理。

14号文适用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吗?

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跨境人民币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

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含电子备案信息)或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材料。

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如何界定?

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是指服务费用的资金收付在服务发生前的交易行为。银行可结合具体业务性质进行判断。根据14号文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款,银行应确认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并按要求进行申报。

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时,申报信息填写应注意哪些方面?

根据14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一笔交易对应多个税务备案表的,”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用逗号间隔。其中,”SWBA”为大写字母,”+”号无需写在附言里。例如:SWBA123456或SWBA123456,SWBA456789等。

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应如何办理?

根据14号文第八十一条规定,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14号文第八十二条(一)至(四)款所列情况外,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确需提取外币现钞,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银行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应注意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有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银行报送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存放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经外汇局登记备案过的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无需审核交易单证。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该账户开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外汇资金从上述境外存放账户调回时,如果调回至境内的账户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银行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应与境内机构确认资金性质。同时,境内机构将存放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 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银行如何办理特别纳税调整下的跨国公司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

为便利跨国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现就银行审单和申报方式明确如下:

一是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以下简称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按原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是企业按成本分摊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具有相关权责条款的分销协议、财务报告及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并按照”与保险无关的赔偿”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三是企业按其他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在办理时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性质转为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可以。根据14号文相关规定,境内承包工程企业可根据实需,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变更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等,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用作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如何理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专指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所有用汇,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包括14号文第八十三条中列明的情形。

哪些外币现钞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根据14号文规定,境内机构按规定收取外币现钞后,应在银行办理结汇。符合下述三种情况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2)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对于已经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是否需要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不需要。对于按规定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在办理存钞时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无需再次申报。

关于存放境外规模的管理,如果企业同时申请货贸和服贸两项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是否需要分别开立不同的账户?存放规模如何管理?

根据《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境外账户收入和支出范围同时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于企业存放境外的货贸和服贸收入,无需分别开立境外账户。关于存放境外规模管理,根据《指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时,应根据企业业务规模和实际需要, 确定存放境外规模。

承包工程企业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是否有别于用于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外汇账户?

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开立的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属于《指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境外账户。此境外账户既可用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也可用于承包工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用于承包工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理。

国际收支申报中交易附言字数有限制,多张备案表编号过长无法罗列如何解决?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V1.2)》,交易附言字段最大长度为256个字符位,可以容纳128个汉字或者256个非汉字其他字符,可基本满足多张备案表编号录入。若确实存在交易附言无法全部录入多张备案表编号的情况,可填写主要大额备案表编号,并同时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该笔业务使用的全部备案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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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股份跌2.02%,成交额1.34亿元,主力资金净流出1293.87万元

9月26日,江海股份盘中下跌2.02%,截至09:45,报31.60元/股,成交1.34亿元,换手率0.51%,总市值268.77亿元。

资金流向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出1293.87万元,特大单买入438.23万元,占比3.27%,卖出1042.19万元,占比7.78%;大单买入2431.90万元,占比18.16%,卖出3121.80万元,占比23.31%。

江海股份今年以来股价涨82.43%,近5个交易日跌0.06%,近20日跌5.13%,近60日涨48.29%。

今年以来江海股份已经7次登上龙虎榜,最近一次登上龙虎榜为9月2日,当日龙虎榜净买入2.52亿元;买入总计8.44亿元 ,占总成交额比18.50%;卖出总计5.91亿元 ,占总成交额比12.96%。

资料显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79号,成立日期,上市日期2010年9月29日,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电容器及其材料、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为:铝电解电容82.75%,薄膜电容8.65%,超级电容6.00%,电极箔2.00%,其他0.60%。

江海股份所属申万行业为:电子-元件-被动元件。所属概念板块包括:超级电容、5G、石墨烯、ETC概念、增持回购等。

截至6月30日,江海股份股东户数5.04万,较上期减少3.41%;人均流通股16268股,较上期增加3.53%。2025年1月-6月,江海股份实现营业收入26.94亿元,同比增长13.96%;归母净利润3.58亿元,同比增长3.19%。

分红方面,江海股份A股上市后累计派现12.12亿元。近三年,累计派现5.65亿元。

机构持仓方面,截止2025年6月30日,江海股份十大流通股东中,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位居第四大流通股东,持股1377.28万股,相比上期减少4.12万股。中欧时代先锋股票A(001938)位居第七大流通股东,持股1050.00万股,为新进股东。宏利转型机遇股票A(000828)位居第八大流通股东,持股929.58万股,持股数量较上期不变。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A(007689)退出十大流通股东之列。

江海股份股票分析_石墨烯 概念股票_江海股份龙虎榜数据

一般贸易出口后不收汇有什么影响?

名       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等违规行为,遏制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东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预付货款案

2016年2月至5月,东亚银行广州分行未尽审核职责,在企业进口合同和货物发票存在多处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07.3万元人民币。

案例5: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出口未收汇,金额合计466.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08.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使用无效单证,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7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8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27.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构造进口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5.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香港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401.2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1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购买美元,违规金额合计453.0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71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江苏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徐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265.9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辽宁籍冯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冯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081.79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上海籍周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1月至12月,周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4.9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上海籍沈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7月,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1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吉林籍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7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05.65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9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货物贸易外汇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