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浅析企业出口结汇的风险防范

财政金融-浅析企业出口结汇的风险防范

浅析企业出口结汇风险防范张祝英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   “【文章摘要】’本文解释了出口结汇的定义分析了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情况下我露外贸企业结汇产生损失的原因。借錾国外比较成熟的规避汇率风险的金融业务提出了对于我国外贸企业结汇的几点建议。。。 结汇风险汇率金融业务方法。一什么是出口结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二汇率变动造成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收汇损失原因分析贸易经济上的互补性。对于这种经济热 二 签订的对外出口合同内容中价到实际支付时如果汇价变动超过一规避汇率风险。公司做出口业务时完全我们要规避汇兑风险首先就要结合客观三。规避结汇风险的具体操作方法汇期权合同法。外贸企业在未来有应收预付保证费用的损失。④掉期合同法。以达到融通资金仿止外汇风险和改变企业可将一笔资金 一般为闲置资金 投合同法。在金融期货市场上做外汇期货 二 在外贸业务实际操作方面可以借鉴的方法第一、选择货币法即用付。出口结汇是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规定办理。出口结汇的方式有三种收・妥结汇、出口押汇和定期结汇。①收妥结汇。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付”是指议付行收到出口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通知书时即按当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目前我国银行一般采用收妥结汇方式尤其是对可以电报索汇的信用证业务因为在电汇索汇时收汇较快一般都短于规定的押汇时间。②定期结汇。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  到  天不等 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③出口押汇。出口押汇也称“买单结汇”或“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 出口公司 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同意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出口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公司的资金周转。 一 对国内外的经济形势不关心没有考虑到出口收汇会产生汇兑损失。由于一些外贸人员产生思维上的定式即人民币对美元或者对多数主要的外币的汇率是固定的。在对外出口贸易中注意了其他环节忽略了汇兑差额产生的风险。殊不知其逆差主要的原因是缘于点问题我们的外贸人员应结合进出口实际加以关注且在恰当时有所作为。存在漏洞。调查显示大部分公司签署的对外出口合同都没有外汇保值条款。外汇保值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即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一种 或。一揽子” 保值货币与支付货币之间的汇定范围则按支付当时的汇价对支付的总金额加以调整以达到保值目的。一般来说实践中签订外汇保值条款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在签订贸易合同时把汇率定下来以后无论发生什么变化仍按合同规定的汇率付款。第二种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不确定付款汇率。但是规定在汇率变动时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不管采取上述哪种方式都可以极大地降低汇兑风险。 三 没有采用相应的金融手段来可以结合每一笔业务做一个期货交易这样就可以将风险缩小在一定的范围内虽然要付出些成本但大大降低了汇率波动产生的结汇损失。即使出口的是其他类商品也可以通过相应的银行业务来规避汇率风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产生汇率风险既有主观人为的因素又有客观汇率变动因素。所以的国内外金融环境来看汇率形成机制。 一 在金融业务方面利用外汇市场与货币市场业务消除汇率风险常见的方式有即期合同法、远期合同法、期权合同法、货币期货法掉期合同法、借款法   法等。①即期合同法。通常指某企业在业务经营中两天内存在外汇汇率风险则该企业可以与外汇银行签订买进或卖出外汇即期合同来消除风险需要实现资金的相反方向流动。②远期合同法。外贸企业在未来的一定时期有一笔确定的外汇收入或支出时可以预先买进或卖出远期外汇利用远期外汇固定汇率。即使外汇汇率变动外贸企业也不会因为汇率变动的原因蒙受损失在国际支付中收付双方经常用远期外汇买卖来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③外或应付外汇时通过外汇期权交易来抵补外汇风险。因为期权买方在付出一定比例期权费后有选择权到期按照协议价格购买进或卖出规定数额的某种外币进行交割或者根据市场汇率情况到期放弃买卖权利让协议过期作废只承担指外贸企业在买进或卖出一种期限的某种外汇后卖出或买进另一种期限的同种外汇的外汇交易活动。⑤借款法和投资法。借款法是指有远期外汇应收账款的外贸企业通过银行借进一笔与远期收入相同金额、相同期限相同币种的贷款外汇风险时间结构的一种办法。投资法是外贸企业有未来应付账款这时外贸放于某一金融市场到期后连同利息收回这笔资金而这笔资金的流入刚好与未来的应付账款的资金流出相对应。⑥   法和   法。在前面叙述的即期合同法、借款法、投资法等方法的基础上可以将其综合利用以达到消除全部风险的效果。其中包括的   法和   法 被称为外汇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   法即借款一即期合同一投资法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即提早收付一即期合同一投资法     —    —       。⑦货币期货的多头或者空头保值它的保值作用也比较显著。          々 【关键词】 垭代同业Ⅱ圆万方数据

央行、外汇局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央视网消息:据央行官网消息,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并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三是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四是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五是明确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6月末外汇储备报30713亿美元,哪些因素影响?后续是何走势?

北京商报讯(记者 廖蒙)新一月外汇储备数据出炉。

7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713亿美元,较5月末的31277亿美元下降565亿美元,降幅为1.81%。黄金储备6264万盎司,与前值保持一致。

北京商报记者根据央行“官方储备资产”数据梳理发现,2022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整体呈现小幅下降趋势,6个月中仅有5月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有所回升。2021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502亿美元,6个月间下降1789亿美元。

图片来源:央行

对于2022年6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指出, 2022年6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境内外汇供求延续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通胀预期、全球经济增长前景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显著上涨,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大幅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共同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同样指出,当前影响我国外汇储备波动的主要因素依然是汇率因素和资产价格变化因素。从汇率因素看,6月末美元指数受通胀预期抬升、美联储加息等因素推动,较5月末上涨2.9%,估算约导致我国非美元计价部分的外汇储备减值300亿美元左右。

“从资产价格因素看,6月全球债券、股票市场因各国央行收紧货币整体下跌,特别是权益类资产跌幅较大,预计对我国外汇储备形成的负面影响或大于100亿美元。”温彬进一步解释道。

Wind数据显示,2022年6月,美元指数收于104.7,单月涨幅为2.9%,创下近20年以来新高,其他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总体呈现下跌态势。而再将时间线拉长来看,2022年美元指数走势延续了2021年下半年以来的强劲走势,仅有5月下调1.4%,年内涨幅为11.44%。

更能反映境外市场情绪的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上,自5月以来波动放缓,年内贬值幅度为5.32%,6月单月小幅贬值0.25%。而在其他主要非美货币汇率上,6月美元对日元上涨5.48%,英镑对美元下跌3.36%,欧元对美元下跌2.32%。股市方面,6月,中国上证指数上涨6.66%,美国道琼斯工业指数下跌6.71%,英国富时100指数下跌5.76%。

在温彬看来,剔除汇率和资产价格因素,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外汇储备并未出现大的波动,这表明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国际收支经常项与金融项大概率依旧是“一顺一逆”状态。

在6月13日举办的“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王春英表示,近年来,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在3万亿美元以上,2022年5月底超过了3.1万亿美元,连续17年稳居世界第一,是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重要的“稳定器”和“压舱石”。另有分析人士指出,当前我国3万亿美元左右的外储规模整体上处于适度充足状态。

对于下一阶段外汇储备规模走势,王春英认为,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通胀居高不下,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增大,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但我国坚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潜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从6月的人民币汇率走势看,不论是实际波动率还是期权隐含波动率均在下降,也反映出外汇市场的预期更加平稳。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和复工复产的推进,我国经济基本面保持良好,有利于国际收支保持平衡和外汇储备保持稳定。”温彬如是说道。

交易规则发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不断优化“南向通”机制安排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5日电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网站消息,今日(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债券通“南向通”将于2021年9月24日上线,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双向互联互通即将全面落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同日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南向通”交易规则》,为境内机构投资交易全球债券提供多币种、多机制、一站式的高效便捷服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指出,2017年7月,债券通“北向通”启动,境外投资者得以通过内地和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连接便捷地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四年多来,“北向通”交易结算机制和配套制度不断优化,投资者数量、交易规模、持债余额等快速增长,已成为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渠道之一。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新发展阶段,正在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这对于金融业开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南向通”的推出将进一步丰富境内投资者配置全球资产的渠道,有利于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对于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水平的提升,以及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意义重大。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指出,债券通“南向通”充分借鉴了“北向通”的成功经验。交易中心通过与彭博、Tradeweb的系统互联,以及与上海清算所、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等基础设施的通力合作,积极发挥内地和香港金融基础设施之间的协同作用,有效连接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报价商,最大程度支持境内投资者对于多币种境外债券交易、多样化托管结算路径的需求。同时,交易中心也支持境外报价商以接口直连方式参与“南向通”业务,为市场提供多元选择。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指出,债券通“南向通”是交易中心积极接轨国际规则、深度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有益实践。交易中心深入研究香港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交易规则等,积极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沟通,获批成为香港自动化交易服务(ATS)提供商,为债券通“南向通”业务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下一步,交易中心将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持续提升“立足上海、服务全球”的基础设施能级和服务水平,加强与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合作,与相关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及托管清算银行积极配合,不断优化“南向通”机制安排,推动“南向通”逐步发展成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国际债券市场的主渠道。(中新经纬APP)

期货交割日要注意什么?

期货交割日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需要履行交割的日期。在期货交易中,了解交割日的注意事项对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关于期货交割日需要注意的事项:

1. 了解合约规则:在交易期货之前,投资者应该熟悉该合约的交割规则。这包括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割品种、交割地点等。不同的期货品种有不同的交割规则,投资者应该仔细研究并遵守这些规则。

2. 风险管理:交割日可能导致价格波动和市场波动性增加。投资者应该提前考虑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避免交割日的市场冲击对投资组合造成不利影响。

3. 资金安排:在交割日前,投资者需要适时安排资金,以满足交割所需的保证金和结算资金要求。一旦合约到期,投资者需要履行交割义务,包括支付或接收标的资产。

4. 交割品质检查:如果投资者选择实物交割,他们需要进行相应的品质检查。这确保了交割的标的资产符合期货合约的要求,并且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5. 处理未平仓合约:交割日前,投资者需要处理尚未平仓的合约。他们可以选择平仓该合约,或者将其转为交割状态。投资者需要在交割截止日期前做出决策,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6. 了解交割日影响:交割日的到来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市场情况,特别是与交割日相关的消息和事件,以便及时进行调整和决策。

总之,了解期货交割日的注意事项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投资者应该研究相关规则、管理风险、安排资金、进行品质检查,并密切关注市场情况,以便在交割日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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