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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30713亿美元

7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表示,2022年以来国际形势复杂严峻,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全球经济增长前景转弱。尽管国际形势严峻,但近期我国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出现企稳回升,经济总体呈现恢复发展态势。

在此背景下,王春英表示,我国外汇市场韧性增强,人民币汇率表现相对稳健,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同时,王春英指出,今年上半年我国外汇收支状况呈现几大特点。

国家外汇储备_2022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_银行结售汇跨境收支顺差格局

银行结售汇、跨境收支延续顺差格局

从会上通报的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22年上半年,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13289亿美元,售汇12436亿美元,结售汇顺差852亿美元。按人民币计价,银行结汇8.6万亿元,售汇8.1万亿元,结售汇顺差5452亿元。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按照美元计价,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1600亿美元,对外付款3076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834亿美元。

王春英透露,上半年我国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支均呈现了800多亿美元顺差,主要是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基础性顺差保持了较高规模。其中,一季度结售汇和涉外收支顺差维持高位,分别是587亿和622亿美元;二季度,在更加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下,结售汇和涉外收支顺差分别是265亿和211亿美元。

据悉,今年上半年,我国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和客户涉外外汇支出比例是66%,比去年同期上升2个百分点。从外资融资来看,截至今年6月末,我国企业等市场主体境内外汇贷款余额3510亿美元,这个数据和2021年末基本持平。进口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跨境贸易融资余额1164亿美元,这个余额比2021年末有小幅下降,第二个特点就是售汇率小幅上升,企业跨境融资保持平稳。

截至6月末,企业等市场主体境内外汇存款余额为6951亿美元

王春英介绍称,今年上半年,我国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和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是67%,该比例比2021年同期上升0.4个百分点。截至今年6月末,企业等市场主体境内外汇存款余额是6951亿美元,和2021年末基本持平。

王春英表示,今年上半年,企业利用远期和期权等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规模超过7500亿美元,同比增长29%,增长幅度显著高于同期结售汇增速,推动了企业套保比例提升到26%,比去年全年水平提高了4.1个百分点。这显示出市场主体汇率避险意识在增强,适应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能力在提高。

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30713亿美元

会上提到,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30713亿美元。王春英分析称,今年以来,美元指数显著上涨,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大幅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计价,折算成美元以后金额就会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共同作用,是导致外汇储备账面价值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下一步国家外汇局的工作安排,王春英透露,外汇局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加强外汇收支形势研判,不断地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监管框架,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吴阳

编辑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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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储备_2022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_银行结售汇跨境收支顺差格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5年12月末中国外储规模环升0.34%,黄金储备连增14个月

中新经纬1月7日电 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12月末外汇储备规模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579亿美元,较11月末上升115亿美元,升幅为0.34%。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2025年12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不断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经济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查询显示,中国外储规模连续五个月超3.3万亿美元。此前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922亿美元,较6月末下降252亿美元,降幅为0.76%;截至2025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222亿美元;截至2025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387亿美元;截至2025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33亿美元;截至2025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64亿美元。

外汇储备规模连续五个月超3.3万亿美元_中国外汇市场发展趋势_中国外汇储备规模33579亿美元

央行网站截图

同日(1月7日),央行数据显示,2025年12月末黄金储备为7415万盎司,环比增加3万盎司,为连续第14个月增持黄金。(中新经纬APP)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范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

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外汇资金持续流入。在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中,一些无贸易背景的短期资金以投机逐利为目的,通过进出口收付汇渠道流入境内结汇,加大了国际收支不平衡。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和完善现阶段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抑制投机行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通知》要求,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四类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包括:一是预收货款;二是转口贸易收汇;三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据此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四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账户,但银行据此也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

《通知》规定,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单位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提供相应单证,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出口预收货款的,凭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又暂时不能提供核销单正本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复印件、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贸易项下其他款项的,凭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经常项目下其他款项的,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

为了便利企业开立和使用待结汇账户,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操作上最大限度地简化了程序和单证。《通知》明确,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待结汇账户,不需外汇局批准。待结汇账户余额不计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进入待结汇账户的资金,原则上只要能够证明真实交易背景即可办理结汇。对部分资金实行支付结汇制,收汇单位只要提供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结汇,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支付和业务经营。

《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完)

外汇管理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

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用于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二是规范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既包括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也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三是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四是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的外汇交易设置1年的过渡期。

此外,外汇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答记者问:市场参与者应公平、透明、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或订单,妥善消除或管理利益冲突,合理开展外汇自营交易,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从事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市场参与者应有效识别和保护敏感信息,采用符合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与交流信息记录,向客户或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号,以下简称《指引》)。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指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全球普遍加强外汇市场治理,推动外汇市场更加规范运行。如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机构以国际清算银行为平台,于2017年制定《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并成立全球外汇市场委员会,推动准则实施,我国也是重要参与方。

外汇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外汇市场规范运行,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14年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定和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与人民银行共同指导成立的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参考《全球外汇市场准则》,结合我国外汇市场实践,于2017年出台《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20年修订了《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上述制度对促进和规范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引导外汇市场规范运行,外汇局总结前期监管经验,充分调研了解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指引》,丰富现有外汇市场监管法规体系,有利于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

问:《指引》适用的范围和规范对象包括哪些?

答:《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规范的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将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统一纳入“市场参与者”概念,规定市场参与者平等遵守行为规范。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方,是从专业角度提供外汇市场服务的核心参与者,是《指引》的重点规范对象。

问:《指引》重点规范哪些内容?

答:《指引》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

市场参与者应公平、透明、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或订单,妥善消除或管理利益冲突,合理开展外汇自营交易,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从事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

市场参与者应有效识别和保护敏感信息,采用符合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与交流信息记录,向客户或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指引》的出台对银行和外汇市场有什么影响?

答:《指引》的出台是我国外汇市场建设和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动外汇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指引》是外汇市场实践发展的结晶,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需求。我国外汇市场自1994年建立以来,总体保持平稳规范运行。早在2014年和2017年,我国以市场自律规范的方式,分别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指引》基于市场实践经验,将上述自律规范中行之有效的规则上升为法规,进一步为外汇市场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履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我国外汇市场参与者影响积极正面,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有利于对接国际外汇市场成熟规则。《指引》对标《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实践,推动我国外汇市场管理规则与国际接轨,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均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各银行对标外汇市场自律要求,在制度、设备、人员等方面持续推进各项工作,规范经营的基础不断夯实。《指引》总体基于市场的实践惯例和经验,不会影响银行正常参与外汇交易,不会影响银行与客户开展现有外汇业务。

问:《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进行规范并设置过渡期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指引》的制定借鉴了最新的国际监管经验,吸纳《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中对客户业务的自律规范,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中公平处理客户交易订单,保护客户敏感信息,不得利用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采取不当行为损害客户利益。

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执行《指引》仍需要进行一定准备,如留存与企业等客户交易相关的交流记录等,设置过渡期可以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相关筹备工作。

本文选编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熊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