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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3.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9日

2025年河南省企业如何办理外债备案?

一、前期准备研究政策法规:企业应深入学习国家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中长期外债管理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明确外债备案登记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等关键信息。评估企业自身条件:确认企业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确认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确认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足够的偿债能力,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等应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二、准备申请材料基础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财务资料: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zui新一期的财务报表(如季度报表或月度报表)。外债合同:外债借款合同或意向书(正本),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若为外文合同,需提供准确中文译本。资金用途说明:详细阐述外债资金的具体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书、项目审批文件等。还款计划: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包括还款方式、还款时间节点等。内部决策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申请外债的决议文件,证明借款行为已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同意。其他辅助材料:真实性承诺函。信用评级报告(如有)。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如适用)。三、在线申请登录系统: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找到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在线申请入口。填写信息: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外债基本情况、资金用途等内容。上传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至系统,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四、提交纸质材料装订材料:网上申报完成后,将纸质版申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所有纸质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报送材料:将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报送至政务服务大厅或指定的受理地点。五、审核与反馈形式审查:政务服务大厅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合规。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不合格的将告知企业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材料。深入审查:承办司局或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深入审查,包括发行主体资格及条件、外债规模及结构、资金用途合规性、还款能力及计划等方面的评估。反馈结果:审核通过后,承办司局将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并通过短信形式告知企业备案结果。若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审核部门将通过系统或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重新提交申请。六、后续监管与报告定期报告:企业应在借用外债后,按照规定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外债资金的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信息。合规使用:企业需严格按照备案登记的用途使用外债资金,避免用于禁止领域,不得擅自改变外债资金的用途。风险防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的评估和管理,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策略。

外汇期货期权交掖葱伦与外汇风险.ppt

外汇期货交易(Foreign Exchange Futures) 的产生 1972年5月16日 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CME(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的国际货币市场IMM(International Monetary Market)首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后来又陆续经营其他金融期货业务(如政府债券、证券指数、欧洲美元存款等)。 其后,纽约期货交易所和美国股票交易所也开办了金融期货业务。 1982年9月LIFFE(Lond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新加坡1984年 香港1986年 日本于1988年 其中,IMM和LIFFE交易规模最大,IMM的交易量占世界外汇期货交易量的50%。;(一)外汇期货交易概念 是指在固定的交易场所以公开叫价的方式进行外汇期货合约买卖的外汇交易。(二)理解的关键: 1.固定的期货交易场所。 2.公开叫价 买进一份合约:手心向内,指示价格 卖出一份合约:手心向外,指示数量 当然由于场面混乱,也有交易错误的时候,损失由经济公司自行承担。 3.交易币种 各外汇交易所分别规定特定的外汇期货交易币种。;(二)理解的关键 4.合约的买卖(买卖的是标准的期货合约)每笔交易必须是合约面额的整数倍 IMM规定:每份英镑为£62 500日元¥12 500 000加元C$100 000瑞士法郎SF125 0005.交割月份及日期 一般为3月、6月、9月、12月作为交割月份;IMM规定交割日为交割月的第三周的星期三。 6.价格波动 每种货币期货合约都规定有价格最低限度和日价格波动最高限额。 7.约定的汇率;(三)外汇期货合约的有关规定 1.买卖外汇期货合同需交纳保证金(Margin)①初始保证金(Initial Margin)②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 Margin) 例. 某交易所规定每一笔加拿大元合同的初始保证金为2200美元,并规定其维持保证金为1500美元。若交易者进行加拿大元期货交易,发生损失,则该交易者的保证金会不断地被冲抵。当保证金下降到1500美元以下时,他的经纪人就会通知他将保证金恢复到2200美元,否则经纪??就会在期货市场上终止这笔合同。;(三)外汇期货合约的有关规定 2.外汇期货交易采用美元报价制以单位外币兑换多少美元来报价如:GBP1=USD1.7600 CHF1=USD0.7260 3.大多采取对冲交易平仓 买卖相对冲:买入外汇期货合同后,在合同到期之前卖出同样数量的该种合同;卖出外汇期货合同后,在合同到期之前卖出同样数量的该种合同,终止到期交割的义务。 外汇期货的实际交割比率很小,只占全部交易的3%左右,大多数都在合同到期之前平仓。 ; 4.逐日清算制度约定的汇率–衡量每日盈亏的标准。即使期货合约持有至到期日仍未对冲,也需以当日的期货价格交割而非约定汇率。 ;(四)外汇期货交易功能;(六)外汇期货与远期外汇的比较 共同点: 1.都是通过合同形式,把购买或卖出外汇的汇率固定下来; 2.都是在一定时期以后交割,而不是即时交割 3.购买或卖出外汇的目的都是为了保值或投机 区 别: 1.交易场地与方式不同 2.市场参与者不同 3.交易合约不同 4.保证金与手续费不同 5.信用风险不同 6.成交方式及报价内容不同;(七)外汇期货交易应用;(七)外汇期货交易的应用;例. 某一美国进口商于某年6月14日,同英国出口商签订合同,进口一批价值25万英镑的商品,并约定同年9月14日以英镑付款提货。外汇行情如下:即期汇率GBP1=USD1.5678期货价格GBP1=USD1.6000;现汇市场;(2)卖出套期保值;现汇市场 ;2.投机获利 ;例. 2003年4月12日某外汇期货市场价格如下:6月份CAD/USD0.67209月份CAD/USD0.6580某投机者预测,其价差在未来将有缩小的趋势,于是进行6月份和9月份的合约各10份的炒作。该投机者在2003年5月23日平仓,这时外汇期货行 情如下:6月份CAD/USD0.66809月份CAD/USD0.6630问:该投机者如何利用期货市场进行跨月套利?获利多少?(每份CAD100 000) ;2003.4.12卖出10份6月份的CAD期货合约 ;练习题假设6月15日的市场行情如下:SpotGBP1=JPY234.0532Future GBP1=JPY233.0768日本某公司让伦敦的分公司将5万英镑转到日本总公司使用,3个月后 归还分公司。为了避免风险损失,总公司进入外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应如何操作?假设9月15日的市场行情为:Spot GBP1=JPY236.2283Future GBP1=JPY235.8765;现汇市场 ;外汇期权交易(Foreign Exchange Options) ;(一)外汇期权产生及概念;(二)外汇期权交易的特点;(三)外汇期权的种类 ;(四)外汇期权的保值与投机技术原理;1. 买进看涨期权;(1)该公司没有买入美元看涨期权,6个月后,该公司买入美元需支付的英镑; 例.某机构预期欧元会对美元升值,但又不想利用期货合约来锁定价格。于是以每欧元0.06美元的期权费买入一份执行价格为EUR1=USD1.18的欧元看涨期权。对此进行盈亏分析;收益;收益;3. 买进看跌期权; 例.假定某美国公司向一英国公司出口电脑,但货款将在3个月后用英镑支付,因为担心3个月后英镑汇率下降,美国出口商随即购买一份执行价格为GBP1=USD1.66的英镑看跌期权,并支付了每英镑0.03美元的期权费。进行盈亏分析。;收益;收益;练习题.美国进口商向英国某公司购买一套设备,3个月后支付25万英镑的货款,该进口商购入期权,期权费USD0.05/GBP,协定价格USD1.5500/GBP该进口商购买的是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在付款日如果市场行情出现以下三种情况,该进口商是否执行期权,为什么?(1)GBP/USD1.7000 (2)GBP/USD1.4000 (3)GBP/USD1.5500 ;第三节 外汇风险管理一、外汇风险的含义及分类二、企业对待外汇风险的态度三、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策略;一、风险的概念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即出现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管理的含义是一种决策过程,需要通过几个步骤和环节来对风险进行分析和处理。风险管理的环节:(一)建立目标(二)风险识别(三)风险估测(四)风险评价(五)选择风险的管理方法(六)风险管理的实施及效果评价;一、外汇风险的含义及分类1.外汇风险的含义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等活动中,在一定时期内由于未预料到的汇率变动或其他原因,而使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获得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外汇风险对象是不是企业或者个人持有的、所有的外币资产和负债都要承担外汇风险呢?承担外汇风险的外币资金称为“受险部分”、“外汇敞口”或“风险头寸”。表现为:超买或超卖;企业外币资产与外币负债不相匹配部分;外币资产与外币负债在金额上相等,但在期限上长短不一致 ;一、外汇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1.外汇风险的含义外汇风险的构成因素(1)外汇风险存在于不同货币的交易行为(2)外汇风险存在于经济主体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与 负债存在敞口部分风险头寸:直接受险部分和间接受险部分未来的外汇收支 对经济交易的影响汇率波动不仅影响未来外汇收支,也会影响进出口 产品的量。(3)外汇风险产生的另一个因素是受险时间;2.外汇风险的种类企业外汇风险(1)交易风险(Transaction Exposure)也称结算风险或交易结算风险由于以外币计价、将来结算以外币约定交易时开始发生,在外汇的买或者卖实 际交割时消失。例如,美国一出口商向日本出口一批价值1以日元的设备,1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以日元作为结算计价货币,4月1日一次性付清货款。假定签订合同时USD1=JPY110;4月1日回收货款时汇率变为USD1=JPY115。美国出口商在外汇风险中蒙受损失。;企业外汇风险(1)交易风险(Transaction Exposure)例如,美国一出口商向日本出口一批价值1以日元的设备,1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以日元作为结算计价货币,4月1日一次性付清货款。假定签订合同时USD1=JPY110;4月1日回收货款时汇率变为USD1=JPY115。美国出口商在外汇风险中蒙受损失。;企业外汇风险(2)会计风险也称转换风险,会计风险或评价风险。产生于换算时使用的汇率与当初入账时使用的汇率不同。产生会计风险的原因主要有:①企业应使用该国货币编制会计报表,而不能在会计报表中使用几种不同的货币单位。②海外子公司采用当地货币编制报表,将各子公司会计报表合并时,会产生货币的折算问题。在这种折算中,资金实际上并不发生转移,只是一种账面上的风险。但对企业还是要产生一些影响:①影响企业纳税额度②影响企业资产③影响公司业绩报告,从而影响股票价格;企业外汇风险(3)经济风险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其程度大小取决于汇率变动对产品销售、价格、成本的影响程度。对公司而言,经济风险比交易风险和会计风险更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效果或投资收益。而且难于防范和衡量。;银行外汇风险 1.外汇买卖风险 2.外汇信用风险 3.外汇信贷风险国家外汇风险 1.国家外汇储备风险 2.国家外债风险;二、企业对待外汇风险的态度1.消极型2.积极型3.中间型外汇风险管理的原则 全面重视原则 分类管理原则 收益最大原则外汇风险管理的策略 全额管理策略 限额管理原则 零额管理原则;三、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策略 1.交易风险的防范 (1)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交易风险①远期外汇合同②外汇期货③外汇期权;1.交易风险的管理(2)运用贸易经营策略规避交易风险 ①货币选择法 对外交易中,尽力争取本币计价结算 选择可自由兑换货币 争取“收硬付软” 多种货币组合法②提前或推迟结汇法 预计外汇汇率上升,出口商或外币债权人推迟收汇;进口商或外币债务人提前付汇。 预计外汇汇率下跌,出口商或外币债权人提前收汇;进口商或外币债务人推迟付汇。③利用转售中心;④在合同中设立保值条款黄金保值条款签订贸易合同时,按当时黄金市场价格将应支付 的合同货币金额折合成若干黄金,到实际支付日,若 黄金价格波动,支付的货币金额也相应变动。是一种传统的货币保值条款。价格调整保值条款,又称加价保值与压价保值加价保值主要用于出口贸易,指出口商接受软货币计价成交,将汇率损失摊入出口商品价格,以转嫁外汇风险损失。加价后商品价格=原出口商品价格×(1+计价货币预期贬值率)压价保值主要用于进口贸易,指出口商接受硬货币计价成交,将汇率损失从进口商品价格中剔除。压价后商品价格=原进口商品价格×(1-计价货币 预期贬值率);④在合同中设立保值条款外汇保值条款,又称货币风险条款在合同中规定货币汇率变化幅度,从签约成交到实际结算付款的这段时间内,交易结算货币若发生贬值或升值且超过双方规定的幅度时,适当调整汇率,实际收付的外汇金额按调整过的汇率计算;或者结算日支付货币汇率下跌超过合约规定的幅度时,则按原合同金额和结算日支付货币的汇率重新调整支付金额,交易双方按一定比例共担风险损失。一篮子货币保值条款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用支付货币与多种货币组合的一篮子货币的综合价值挂钩的保值条款,即订立合同时确定支付货币与一篮子货币中各种货币的汇率,并规定每种人选货币的权数和汇率变化的调整幅度,如到期支付时汇率变动超过规定的幅度,则按支付当时的汇率调整,以达到保值的目的。;案例.一篮子货币保值条款日本某公司从美国进口100万美元的货物,签约时即期汇率为USD/JPY=130。为避免结算日美元汇率上升而加大进口成本,公司便以SDR进行保值。假设签约时,SDR1=USD1.3282,100万美元折合100÷1.3282=75.29万SDR。如果结算日美元汇率上升为USD/IPY=136,SDR1=USD1.2386,则日本公司为支付100万美元需支付75.29×1.2386×136=12682.57万日元。若不保值,则需支付100万×136=13600万日元。相比之下,节约13600-12682.57=917.43万日元。;1.交易风险的管理⑤金融方法外汇借款法当企业拥有预期外汇收入时,可借入一笔与预期外汇收入相同的币种、相同金额、相同期限的资金,并立即将其出售换回本币。到结算日一旦外汇汇率下跌,则外汇收入的风险损失可由外汇借款的风险报酬来弥补。执行贸易合同后,出口商收回,用收回的货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外汇投资法当企业有预期外汇支出时,可买入一笔与预期支出外汇相同币种、相同金额、相同期限的外汇,并将其进行同期限的投资。等到付款日,可用收回的外汇支付外汇债务,如果外汇汇率出现上升,则可以将外汇投资的风险收益抵补外汇支出的风险损失。一般投资于短期货币市场。;1.交易风险的管理⑤金融方法BSI法(Borrow-Spot-Invest)即借款-即期合同-投资法。公司有应收账款,为防止应收外币的汇价波动,首先借入与应收外汇相同数额的外币,将外汇风险的时间结构转变到现在办汇日;将借入的外币通过即期合同兑换成本币;将本币存入银行或进行投资,从而弥补防范风险的费用支出。LSI法(Lead-Spot-Invest)即提早收付-即期合同-投资法。公司有应收账款,征得债务方的同意,请其提前支付货款,并给其一定折扣以消除外汇风险的方法。兑换成本币后,再进行投资。;2.折算风险的管理(1)集中套期保值(2)调整暴露在外汇风险下的资产与负债结构(3)远期合同套期保值(4)及时澄清事实3.经济风险的管理(1)市场营销策略(2)生产经营策略(3)经营多样化策略(4)筹资分散化策略;*

期货交易清算交收体系:概念、制度、原则、术语及公式、参与主体、流程、估值核算、数据!

在金融领域,期货交易的清算交收体系是确保市场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详细解读期货交易清算交收的概念、制度、原则、术语及公式、参与主体、流程、估值核算和数据等方面,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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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的清算交收体系,相对证券清算交收体系来说它较难懂,主要体现专有术语难理解、晦涩。当年在恒生期货部门时,为了学习期货业务知识是下了一番苦功夫和精力,有句话说得好:世界上没有白走的路,每步都算数。文章尽量通俗易懂,图文结合、多举栗子。烦请大家先看看: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通用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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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言归正传!和大家一起开启: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体系探索之旅,将从概念、交易制度、结算原则、期货术语、参与主体、清算交收流程、估值核算、数据等8大模块入手一点一点的切入,一块一块的展开,从入门逐渐到精通之旅。

文章可能会有不足之处,欢迎大家给我多多提意见、留言反馈和补充,如有错误之处,请大家指正,我们评论区见。共6885字,建议先收藏,然后慢慢钻研。希望大家耐住性子看完,会有收获。

一、前言

在了解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体系之前,烦请大家先了解什么是期货、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时间等,主要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期货清算交收。

1.1、什么是期货?

期货概念:全称”期货合约”,Futures Contract,它是一个合约。合约里有对手双方,规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时间点,以一个提前约定好的价格,交易一个商品。

举栗子:隔壁老王做螺纹钢生意,他在2000元的位置,做多了一个2026年8月到期的螺纹钢期货,意味着:他承诺在未来12月份到期的时候,会以2000元的价格,买10吨螺纹钢。

敲黑板画重点:期货交易的本质是“未来交割的合约买卖”。期货大概逻辑是这样,稍有点绕,其实原理很简单,就和隔壁老王买卖钢材很像,只不过他买的是钢材期货,不是现在买,而是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买。

一切皆可期货,期货不一定非得未来交割资产产品,其实它是对未来某一时间点价格的对赌,可以赌油价、赌金价、赌国债价格、赌利率、赌围炉文章的阅读量等等。

1.2、期货交易所

国内共有6家经国务院批准、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正规期货交易所。这些交易所覆盖商品、金融、能源及创新型绿色品种,形成了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以定位、交易品种、官网地址、交割方式和结算方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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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画重点:

二、清算交收概念

好了,有了前言的知识铺垫,下面我们来聊聊清算交收的概念,其实期货清交收的概念同证券清算交收,大同小异,清算交收概念比较简单,如下所示。

2.1、清算/Clearing

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期货合约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并汇总形成各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清算结果。清算过程可以将买卖某种特定有价证券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交收净差额证券或金额的过程。通过清算,可以减少实际交割的证券数量或金额,节约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2.2、结算/Settlement

完成交易双方债权债务的清讫和到账确认的过程。针对基础金融工具,在交易成交、清算后,到结算就完结了,即结算和交收是同时发生的。本质是在结算账户体系之间收付。

2.3、交收/Delivery

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

2.4、核算/Accounting

用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和报账,为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

三、交易制度

到这里烦请大家先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期货交易不需要担心“对方跑路”?估计大家会不约而同回答:制度呗,对就是交易制度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了解下6大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制度。

各大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没有本质的区别,各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均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为基础进行细化。其次各交易所结合自身的定位、上市品种特性(商品VS金融、传统产业VS新兴产业)及国际化程度不同,各所在具体规则存在显著差异,但从核心交易规则(交易时间、合约设计、保证金、涨跌停板、交割制度等)和特色制度等方面总结异同,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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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画重点:6大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制度规则:主要围绕交易品种、合约设计(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制度(实物/现金、交割品级、交割方式)、交易时间、参与者结构(是否国际化)、结算制度(全员/分级)、风险控制措施(限仓、强平、保证金调整)等方面展开,(欲想了解各期货交易所具体的交易制度或规则,强列建议大家抽空去官网上看看)。

四、结算原则

到这里终于和期货清算交收强相关了,又烦请大家再思考一个问题:每日结算单上的“盯市盈亏”是怎么算出来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了解下6大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原则同与不同,看看6大期货交易所是这样清算与交收?及我们能学习到什么?

4.1、交易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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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共同结算原则

6大期货交易所的清算交收均基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底层逻辑,核心原则高度一致,主要原则包括:中央对手方(CCP)、逐日盯市(Mark-to-Market)、净额结算(Netting)、分级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

4.2.1、中央对手方(CCP)

1、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介入买卖双方交易,成为所有合约的直接对手方。无论交易对手是否违约,交易所均承担履约责任,消除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如下图所示。

2、作用:确保“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信用保障,避免因一方违约导致交易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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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逐日盯市(Mark-to-Market)

1、每日收盘后,按最新结算价重新计算所有持仓的盈亏,盈利划入账户,亏损从账户扣除,实现“每日无负债”,即称逐日盯市。

2、简单点:每日按结算价对持仓盈亏进行盯市,资金当日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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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用:提前锁定风险,避免因价格剧烈波动导致“巨亏无法履约”(如原油负价事件中,逐日盯市确保了每日盈亏清晰)。

4、公式:当日盈亏 = 平仓盈亏+持仓盯市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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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净额结算(Net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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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理解,期货清算交收中净额结算,下面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如有不对之处,烦请大家指正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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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分层分级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采用分层分级结算制度,还是比较好理解的,目的:期货交易所设置风险隔离墙”,通过“交易所→结算会员→客户”的三级架构(如下图所示),将结算职能分散给专业会员,既降低了交易所的直接风险,又提升了结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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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理解,期货清算交收中分导分级结算制度,下面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如有不对之处,烦请大家指正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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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画重点:期货交易所分层分级结算原则通过:一级结算、二级结算、最终清算(T+1日开盘前)完成资金与仓位的“最终划转”,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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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采用保证结算制度,这里就不作过多的细聊了,也可在术语中看到,或者欲想学习请移至文章:5000字多图拆解:参与结算机构之间的保证金和备付金的信息流和资金流,进学习。

五、术语及公式

在聊上面四大模块时,文章经常提到了一些期货制度或结算术语,原本围炉想把它们就放在模块中去聊。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学习期货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知识点,思来想去还是把它单独拿出作为一个模块和大家聊聊,当然这里仅聊得是期货交易、结算、模式等术语,围炉整理如下。到这里同样烦请大家再思考一个问题:保证金不足时,交易所会强制平仓?

1、保证金制度

概念: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在买卖期货合约时不需要付出与合约金额相等的全额货款,只要按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缴纳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即可进行数倍于保证金的交易。保证金实质:利用杠杆比率,提高购买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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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控制交易风险(保证金不足时需追加,否则可能被强平)

公式:成交价 * 合约乘数 * 保证金率 * 手数

结算准备金余额指当日结算准备金 = 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 + 入金 – 出金 + 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 – 当日交易保证金 + 当日盈亏-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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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行平仓制度

概念: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符合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标准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通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期货交易场所强行平仓场景:强行平仓和这三个条件强相关:保证金不足、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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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涨跌停板制度

概念: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可能文字不好理解,请结合下图一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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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停价公式:以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

涨停板价格 = 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x (1+合约当日涨跌停板比例)

跌停板价格 = 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x (1-合约当日涨跌停板比例)

4、持仓限额制度

概念: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简单: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单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5、大客户报告制度

概念: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 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

概念: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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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有关期货交易术语及计算公暂且先聊到这里,其不止上面6点,围炉把重点术语列举出来,若大家想更进一步更多其它术语可移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20.12.11》去学习。

六、参与主体

首先恭喜你能看到这里,不容易哦!烦请给自己赞。一个市场需要多方协同有序共同参与方可推期货市场健康有序向前发展。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期货市场上有那些参与主体,它们的职责是什么?

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涵盖监管机构、交易与结算组织、中介机构、投资者、交割服务商及支持机构等。各主体的职责分工明确,共同保障市场的公平、高效与安全。当然这里面关系错综复杂,方便大家学习,围炉一贯原则、尽量图形、抽丝剥茧,开干直接上图,请大家看图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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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画重点:期货市场的参与主体职责,这里特别说明下:期货清算机构,其它参与主体通过上面图学习后不言而喻会懂,国内6大期货交易所都会设置隶属于交易所部门的清算机构。不像证券专门成立清算交收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作用:计算期货交易的盈亏;充当交易对手,担保交易履约;管理会员资金,控制市场风险;监管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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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清算交收流程7.1、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通用业务流程图

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流程,在文章开头围炉就放了一张: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通用业务流程图,此图很大程度上涵盖了国6大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主流程。当然各大期货交易所的清算交收程又有各自的区别,主要原因:各大交易所的定位、上市品种、国际化程度等不同。

7.2、实物/现金和多币种结算清算交收

1、实物清算交收交易所有: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郑州商品交易所(ZCE)、大连商品交易所(D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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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金清算交收交易所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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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币种清算交收交易所有:广州期货交易所(GFEX),这个围炉也不太了解所以它就不拿出来聊它的清算交收流程,以免误导大家,如果大家对它比较了解烦请告之下围炉。

小结:各大期货交易所的清算交收流程暂且先聊到这里,特别附上6大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关键差异,如下图所示。最后建议大家去6大期货官网查看: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这个对大家很有帮助,但比较枯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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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估值核算

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完成,需要对期货交易等数据进行估值核算,让客户及后续方便查账,知道相关业务节点盈亏情况。依据中基协《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基金投资期货合约,采用结算价估值核算准则。

8.1、6大期货交易所科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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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大期货交易会计处理

场景1、存入保证金

借:结算备付金

贷:银行存款

场景2、提取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结算备付金

场景3、期货开仓

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贷: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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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4、平仓或到期交割

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贷: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场景5、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贷:结算备付金(或应付交易费用)

场景6、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货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卖出股指期货

3、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股指期货

4、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贷:证券清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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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各大期货交易所的会计处理暂且先聊到这里,所有会计处理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实际操作中建议使用期货专用财务系统(如恒生O32)自动生成凭证。

九、数据

数据是生产很重要的要素,如同人的“血液”,同样期货也会产生大量数据,期货数据一般有:交易、账户、行情、资讯和结算交收等数据。期货保证金监控系统的数据报送接口则是连接期货公司与监管层的“信息管道”,通过标准化、安全化的技术手段,保障市场资金安全与运行透明。理解数据的来源、作用及接口规范,对期货公司技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及业务创新具有关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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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接口,最新技术文档可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下载,接口变更需提前30日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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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明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七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条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实行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国家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经实践证明可行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适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第二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投资环境介绍、外商投资办事指南、投资项目信息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标准制定中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所适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等作出的书面承诺。政策承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时可以向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调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许可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第三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流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