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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清算交收体系:概念、制度、原则、术语及公式、参与主体、流程、估值核算、数据!

在金融领域,期货交易的清算交收体系是确保市场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详细解读期货交易清算交收的概念、制度、原则、术语及公式、参与主体、流程、估值核算和数据等方面,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学习框架。

期货交易清算交收体系_期货清算交收概念_期货入门教程

期货交易所的清算交收体系,相对证券清算交收体系来说它较难懂,主要体现专有术语难理解、晦涩。当年在恒生期货部门时,为了学习期货业务知识是下了一番苦功夫和精力,有句话说得好:世界上没有白走的路,每步都算数。文章尽量通俗易懂,图文结合、多举栗子。烦请大家先看看: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通用业务流程图。

期货入门教程_期货清算交收概念_期货交易清算交收体系

好了,言归正传!和大家一起开启: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体系探索之旅,将从概念、交易制度、结算原则、期货术语、参与主体、清算交收流程、估值核算、数据等8大模块入手一点一点的切入,一块一块的展开,从入门逐渐到精通之旅。

文章可能会有不足之处,欢迎大家给我多多提意见、留言反馈和补充,如有错误之处,请大家指正,我们评论区见。共6885字,建议先收藏,然后慢慢钻研。希望大家耐住性子看完,会有收获。

一、前言

在了解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体系之前,烦请大家先了解什么是期货、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时间等,主要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期货清算交收。

1.1、什么是期货?

期货概念:全称”期货合约”,Futures Contract,它是一个合约。合约里有对手双方,规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时间点,以一个提前约定好的价格,交易一个商品。

举栗子:隔壁老王做螺纹钢生意,他在2000元的位置,做多了一个2026年8月到期的螺纹钢期货,意味着:他承诺在未来12月份到期的时候,会以2000元的价格,买10吨螺纹钢。

敲黑板画重点:期货交易的本质是“未来交割的合约买卖”。期货大概逻辑是这样,稍有点绕,其实原理很简单,就和隔壁老王买卖钢材很像,只不过他买的是钢材期货,不是现在买,而是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买。

一切皆可期货,期货不一定非得未来交割资产产品,其实它是对未来某一时间点价格的对赌,可以赌油价、赌金价、赌国债价格、赌利率、赌围炉文章的阅读量等等。

1.2、期货交易所

国内共有6家经国务院批准、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正规期货交易所。这些交易所覆盖商品、金融、能源及创新型绿色品种,形成了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以定位、交易品种、官网地址、交割方式和结算方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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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画重点:

二、清算交收概念

好了,有了前言的知识铺垫,下面我们来聊聊清算交收的概念,其实期货清交收的概念同证券清算交收,大同小异,清算交收概念比较简单,如下所示。

2.1、清算/Clearing

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期货合约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并汇总形成各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清算结果。清算过程可以将买卖某种特定有价证券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交收净差额证券或金额的过程。通过清算,可以减少实际交割的证券数量或金额,节约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2.2、结算/Settlement

完成交易双方债权债务的清讫和到账确认的过程。针对基础金融工具,在交易成交、清算后,到结算就完结了,即结算和交收是同时发生的。本质是在结算账户体系之间收付。

2.3、交收/Delivery

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

2.4、核算/Accounting

用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和报账,为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

三、交易制度

到这里烦请大家先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期货交易不需要担心“对方跑路”?估计大家会不约而同回答:制度呗,对就是交易制度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了解下6大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制度。

各大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没有本质的区别,各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均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为基础进行细化。其次各交易所结合自身的定位、上市品种特性(商品VS金融、传统产业VS新兴产业)及国际化程度不同,各所在具体规则存在显著差异,但从核心交易规则(交易时间、合约设计、保证金、涨跌停板、交割制度等)和特色制度等方面总结异同,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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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画重点:6大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制度规则:主要围绕交易品种、合约设计(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制度(实物/现金、交割品级、交割方式)、交易时间、参与者结构(是否国际化)、结算制度(全员/分级)、风险控制措施(限仓、强平、保证金调整)等方面展开,(欲想了解各期货交易所具体的交易制度或规则,强列建议大家抽空去官网上看看)。

四、结算原则

到这里终于和期货清算交收强相关了,又烦请大家再思考一个问题:每日结算单上的“盯市盈亏”是怎么算出来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了解下6大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原则同与不同,看看6大期货交易所是这样清算与交收?及我们能学习到什么?

4.1、交易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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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共同结算原则

6大期货交易所的清算交收均基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底层逻辑,核心原则高度一致,主要原则包括:中央对手方(CCP)、逐日盯市(Mark-to-Market)、净额结算(Netting)、分级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

4.2.1、中央对手方(CCP)

1、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介入买卖双方交易,成为所有合约的直接对手方。无论交易对手是否违约,交易所均承担履约责任,消除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如下图所示。

2、作用:确保“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信用保障,避免因一方违约导致交易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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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逐日盯市(Mark-to-Market)

1、每日收盘后,按最新结算价重新计算所有持仓的盈亏,盈利划入账户,亏损从账户扣除,实现“每日无负债”,即称逐日盯市。

2、简单点:每日按结算价对持仓盈亏进行盯市,资金当日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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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用:提前锁定风险,避免因价格剧烈波动导致“巨亏无法履约”(如原油负价事件中,逐日盯市确保了每日盈亏清晰)。

4、公式:当日盈亏 = 平仓盈亏+持仓盯市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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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净额结算(Net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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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理解,期货清算交收中净额结算,下面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如有不对之处,烦请大家指正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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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分层分级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采用分层分级结算制度,还是比较好理解的,目的:期货交易所设置风险隔离墙”,通过“交易所→结算会员→客户”的三级架构(如下图所示),将结算职能分散给专业会员,既降低了交易所的直接风险,又提升了结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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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理解,期货清算交收中分导分级结算制度,下面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如有不对之处,烦请大家指正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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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画重点:期货交易所分层分级结算原则通过:一级结算、二级结算、最终清算(T+1日开盘前)完成资金与仓位的“最终划转”,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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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采用保证结算制度,这里就不作过多的细聊了,也可在术语中看到,或者欲想学习请移至文章:5000字多图拆解:参与结算机构之间的保证金和备付金的信息流和资金流,进学习。

五、术语及公式

在聊上面四大模块时,文章经常提到了一些期货制度或结算术语,原本围炉想把它们就放在模块中去聊。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学习期货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知识点,思来想去还是把它单独拿出作为一个模块和大家聊聊,当然这里仅聊得是期货交易、结算、模式等术语,围炉整理如下。到这里同样烦请大家再思考一个问题:保证金不足时,交易所会强制平仓?

1、保证金制度

概念: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在买卖期货合约时不需要付出与合约金额相等的全额货款,只要按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缴纳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即可进行数倍于保证金的交易。保证金实质:利用杠杆比率,提高购买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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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控制交易风险(保证金不足时需追加,否则可能被强平)

公式:成交价 * 合约乘数 * 保证金率 * 手数

结算准备金余额指当日结算准备金 = 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 + 入金 – 出金 + 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 – 当日交易保证金 + 当日盈亏-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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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行平仓制度

概念: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符合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标准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通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期货交易场所强行平仓场景:强行平仓和这三个条件强相关:保证金不足、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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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涨跌停板制度

概念: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可能文字不好理解,请结合下图一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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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停价公式:以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

涨停板价格 = 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x (1+合约当日涨跌停板比例)

跌停板价格 = 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x (1-合约当日涨跌停板比例)

4、持仓限额制度

概念: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简单: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单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5、大客户报告制度

概念: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 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

概念: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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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有关期货交易术语及计算公暂且先聊到这里,其不止上面6点,围炉把重点术语列举出来,若大家想更进一步更多其它术语可移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20.12.11》去学习。

六、参与主体

首先恭喜你能看到这里,不容易哦!烦请给自己赞。一个市场需要多方协同有序共同参与方可推期货市场健康有序向前发展。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期货市场上有那些参与主体,它们的职责是什么?

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涵盖监管机构、交易与结算组织、中介机构、投资者、交割服务商及支持机构等。各主体的职责分工明确,共同保障市场的公平、高效与安全。当然这里面关系错综复杂,方便大家学习,围炉一贯原则、尽量图形、抽丝剥茧,开干直接上图,请大家看图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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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画重点:期货市场的参与主体职责,这里特别说明下:期货清算机构,其它参与主体通过上面图学习后不言而喻会懂,国内6大期货交易所都会设置隶属于交易所部门的清算机构。不像证券专门成立清算交收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作用:计算期货交易的盈亏;充当交易对手,担保交易履约;管理会员资金,控制市场风险;监管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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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清算交收流程7.1、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通用业务流程图

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流程,在文章开头围炉就放了一张: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通用业务流程图,此图很大程度上涵盖了国6大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主流程。当然各大期货交易所的清算交收程又有各自的区别,主要原因:各大交易所的定位、上市品种、国际化程度等不同。

7.2、实物/现金和多币种结算清算交收

1、实物清算交收交易所有: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郑州商品交易所(ZCE)、大连商品交易所(D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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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金清算交收交易所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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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币种清算交收交易所有:广州期货交易所(GFEX),这个围炉也不太了解所以它就不拿出来聊它的清算交收流程,以免误导大家,如果大家对它比较了解烦请告之下围炉。

小结:各大期货交易所的清算交收流程暂且先聊到这里,特别附上6大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关键差异,如下图所示。最后建议大家去6大期货官网查看: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这个对大家很有帮助,但比较枯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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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估值核算

期货交易所清算交收完成,需要对期货交易等数据进行估值核算,让客户及后续方便查账,知道相关业务节点盈亏情况。依据中基协《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基金投资期货合约,采用结算价估值核算准则。

8.1、6大期货交易所科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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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大期货交易会计处理

场景1、存入保证金

借:结算备付金

贷:银行存款

场景2、提取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结算备付金

场景3、期货开仓

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贷: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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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4、平仓或到期交割

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贷: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场景5、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贷:结算备付金(或应付交易费用)

场景6、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货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卖出股指期货

3、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股指期货

4、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贷:证券清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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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各大期货交易所的会计处理暂且先聊到这里,所有会计处理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实际操作中建议使用期货专用财务系统(如恒生O32)自动生成凭证。

九、数据

数据是生产很重要的要素,如同人的“血液”,同样期货也会产生大量数据,期货数据一般有:交易、账户、行情、资讯和结算交收等数据。期货保证金监控系统的数据报送接口则是连接期货公司与监管层的“信息管道”,通过标准化、安全化的技术手段,保障市场资金安全与运行透明。理解数据的来源、作用及接口规范,对期货公司技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及业务创新具有关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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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接口,最新技术文档可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下载,接口变更需提前30日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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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明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七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条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实行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国家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经实践证明可行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适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第二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投资环境介绍、外商投资办事指南、投资项目信息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标准制定中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所适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等作出的书面承诺。政策承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时可以向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调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许可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第三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流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期货如何新手入门

1.什么是期货?

期货的标准定议是“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但你可以简单去理解它,它就是现货商品未来价格的走势图。

必须了解商品期货标准合约的主要条款,这样便于你交易。

合约名称,也叫“交易代码”

由品种+交割期构成,如豆粕2105合约,就是指2021年5月份交割的豆粕期货合约。这个每次交易下单时必须要选或填写的。

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是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商品的数量,即一手合约的数量。有的是“吨”,有的是“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如豆粕,交易单位是:10吨/手,这个决定你每次交易需要交多少资金,如,豆粕2105合约现价3100元,则你交易每手需要的资金是 3100*10吨/手*保证金(10%)=3100元。

3)最小变动价位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品种的价格每跳动一次所变动的单位,在报价的时候呢,一定要以这个变动单位的倍数报进去,要不然就会委托错误。另外短线交易者会计算跳动一个点扣除手续费能不能有盈利。

4)合约交割月份

合约交割月份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由期货交易所规定,期货交易者可自由选择交易不同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但需注意部份合约,个人投资者是不能进入交割月的,那些能进入交割月的,也不适合个人投资因为会提高交易保证金。

5)交易时间

期货分为日盘和夜盘,一般工作日开市,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商品期货:日盘:9:00-11:30;13:30-15:00;夜盘:21:00-02:30。

金融期货:日盘:9:30-11:30;13:30-15:00;无夜盘。

具体以实时交易所规定为准。

6)交易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是期货交易所按成交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约手数收取的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均有不同的规定。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6号公布)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总局制定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五条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六条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第八条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第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所扣(征)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征)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美元、日元和港币的,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第十七条 在年度终了后自行申报纳税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所得为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无派出单位的,是指纳税人离境前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指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SaaS已死?华尔街上演软件股大崩盘,AI“抢饭碗”担忧达到极致

财联社消息,华尔街对软件股的怀疑态度已持续了一段时间,但近来情绪正迅速从常规的唱空转向“末日论”。随着AI可能带来毁灭性冲击的担忧不断积聚,交易员们正纷纷抛售整个软件行业的股票。

杰富瑞证券股票交易部的Jeffrey Favuzza表示,“我们正称之为’SaaS末日’——即软件即服务类股票的末日。目前的交易风格完全是‘快让我逃离’式的卖出。”

这种焦虑在周二进一步加剧。AI初创公司Anthropic发布了一款面向企业法务团队的生产力工具,导致法律软件和出版公司的股价暴跌。整个板块的抛售压力显而易见:拥有大型数据分析业务的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LSEG)下跌13%,汤森路透暴跌16%,CS Disco Inc.下跌12%,Legalzoom.com Inc.则惨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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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追踪软件、金融数据和交易所股票的两项标普类股指数市值周二合计蒸发了约3000亿美元。

AI抢饭碗担忧扩散到极致?

事实上,财联社1月中旬时就提到,美国软件股面临的风险已持续发酵数月。上月引发相关抛售的一大导火索,来自于初创公司Anthropic在1月12日发布的新AI协作工具“Claude Cowork”,该工具一经推出再次引发了人们对AI可能带来颠覆性竞争的恐惧,这种恐惧在2025年就曾令软件开发商承压。

上周,随着谷歌母公司Alphabet推出能通过文本或图像提示创建沉浸式世界的Project Genie项目,游戏股也陷入下跌漩涡。

总体而言,标普北美软件指数目前已连续三周下跌,1月份累计跌幅达15%,创下自2008年10月以来的最大月度跌幅。

高盛追踪一篮子软件股票的指数组合也“直白”地显露出崩盘倾向——目前已跌至去年特朗普解放日关税以来的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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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旗下平台Prime Brokerage上周末展示了一张令人震惊的图表:对冲基金在半导体公司(普遍被视为人工智能超级周期的受益者)和软件公司(越来越被视为人工智能的最大输家)的投资比例之间的差异,从未像当前如此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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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蓝线为软件股,咖啡色线为半导体及半导体设备股

为了解释软件行业周二前所未有的崩盘,高盛的交易团队提出了以下几点原因:

Anthropic为其智能体设施Cowork推出的新功能;

市场中多家AI相关企业每股收益面临下调风险:法国阳狮集团股价下跌10%,加特纳公司因财报重挫逾20%。

当前整体市场处于“亲动量”的环境,目前的持续阴跌行情对软件板块不利。

B. Riley Wealth Management首席市场策略师Art Hogan表示,“如果事态像我们从OpenAI和Anthropic听到的那样发展迅速,那将是个很严重的问题。投资者正开始抛售任何可能受到AI冲击的公司,也就是各种软件应用公司。”

事实上,在业内看来,虽然当前诸多商业模式都面临AI威胁,但软件即服务(SaaS)领域尤其脆弱。 AI原生公司往往能提供更快、更便宜的解决方案,这意味着那些曾经处在相对安全赛道中的公司,如今也面临来自新进入者的竞争风险。

Anthropic的Claude Code以及其他“氛围编程”(vibe-coding,即利用AI编写软件代码)初创公司让毫无编程经验的用户也能搭建软件,这大幅降低了编程门槛,并动摇了僵化、千篇一律的产品模式,令传统的SaaS受到冲击。

杰富瑞的Favuzza表示,“我曾问客户,‘你的忍痛底线(hold-your-nose level)是多少?’而即便在当前如此大规模的投降式抛售中,我也没听到有人对底线在哪里有坚定的信心。人们只是在抛售一切,根本不在乎价格。”

“软件-私募”恶性循环开始蔓延

在软件股暴跌的同时,本周更为令投资者焦虑的场景,还当属私募股权领域。周二,近年来旗下基金曾大举投资软件股权和债务的私募基金公司,也被卷入了这轮抛售潮中——Ares Management、KKR和Blue Owl Capital在周二的跌幅均超过9%,而阿波罗全球管理公司和黑石集团的跌幅则超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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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私募股权管理公司成为软件公司的大买家,私募信贷基金也越来越多地为这些公司的杠杆收购提供支持。一连串的交易使得软件在其投资组合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

这套投资逻辑本身很简单——软件公司的收入通常具有高黏性,因为技术会深度嵌入企业运营,能在薪酬、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提供支持,而订阅收费模式则意味着可预测的现金流。

在过去十年的大部分时间里,该行业的增长带来了丰厚的投资回报。然而如今,随着该行业面临来自AI的“抢饭碗”压力,其中一些基金对软件股的过高持仓已引发密切关注。

阿波罗全球管理公司合伙人John Zito近来曾颇为骇人地表示,私募资本市场面临的真正威胁并不是关税、通胀或长期高利率长时间在高位。相反,真正的风险是:软件已经死了吗?

据知情人士透露,包括Arcmont Asset Management和Hayfin Capital Management在内的公司已聘请顾问,检查其投资组合中哪些业务可能存在脆弱性。阿波罗在2025年将其直接贷款基金的软件风险敞口削减了近一半。

“科技私募股权,就其目前的形式而言,已经死了。”风险投资公司Lightspeed的合伙人Isaac Kim在最近的LinkedIn帖子中写道。他此前曾领导Elliott Investment Management的科技私募股权业务。

根据业内的统计,软件领域目前在商业发展公司(BDC)的投资中约占20%,BDC是一种蓬勃发展的私募信贷基金。根据巴克莱(Barclays)的研究,这一比例在2016年还仅约为10%。

但一些人士认为这一数字可能被严重低估。Raymond James的分析师Robert Dodd就指出,如果软件业务在医疗健保领域,基金就会把它归类为医疗健保敞口,因此实际上它们的软件敞口明显会比表面看起来的更高。

从排名靠前的投资组合来看,截至2025年第三季度,摩根大通追踪的30家BDC的总投资组合规模为3590亿美元,其中软件投资约700亿美元,占比约16%。各投资机构的软件投资比例差异显著,从Blue Owl Technology Fund的约40%到TSLX基金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需要注意的是,科技领域的总投资额约为800亿美元(此处仅列出归类为软件的投资)。由于部分科技公司可能被归类于其所服务的行业,因此无法统计其总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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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集团策略师周一在一份单独的报告中写道,如果人工智能引发企业借款人“激进”的变革,美国私募信贷违约率可能会飙升至13%。

业内如何看后市?

LPL Financial股票研究主管Thomas Shipp表示,“市场对人工智能的担忧在于,它将加剧行业竞争、加大定价压力,并削弱企业的护城河优势——这意味着它们(软件企业)更容易被人工智能取代。其增长结果的范围变得更广,这意味着很难确定合理的估值或判断什么价格算便宜。”

基于对人工智能的担忧,Piper Sandler周一已将Adobe、Freshworks和Vertex等软件公司的评级下调。该机构分析师Billy Fitzsimmons指出,“我们担忧’席位压缩’和’氛围编码’趋势可能限制估值倍数上限。”

当然,也有部分投资专家目前将软件股的抛售视为机遇。欧洲开放式基金Sycomore可持续科技基金——该基金过去三年跑赢99%的同类基金——目前就趁市场低迷买入微软股票,预期该公司终将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赢家。

BTIG首席市场技术员Jonathan Krinsky在上周给客户的一份报告中写道,软件板块“可能已经超卖到足以反弹的地步”。然而他也补充道,“修复并建立新的底部需要很长时间”,且“鉴于相对强度的持续恶化在去年第四季度确实加速了,我们已经有一段时间不看好软件股了”。

目前,想要买入软件股的投资者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区分AI领域的赢家和输家。显然,其中一些公司将会茁壮成长,这意味着它们的股票在近期大跌后实际上是在打折出售。但现在判断谁能胜出可能还为时过早。

杰富瑞的Favuzza表示:“最严峻的观点是,软件行业的前景将成为下一个平面媒体或百货商店。天平已经如此剧烈地向‘卖出一切’的一侧倾斜,这预示着未来会产生极具吸引力的机会。然而,我们都在等待业绩的加速,当我展望2026年或2027年的数据时,很难看到上行空间。如果连微软都在挣扎,想象一下那些处于颠覆路径上、或者没有微软这种主导地位的公司情况会有多糟。”

摩根大通则在最新研报中指出,“我们认为没人知道答案。一方面,市场参与者担心人工智能的商业化或人工智能泡沫,但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人工智能将终结软件行业。像所有颠覆性变革一样,软件领域也会有赢家和输家,但从外部来看,不可能确定谁是赢家。”

在BDC对软件行业的投资方面,小摩使用了一个非常简单的33%规则,即33%的公司在股权和债务方面都是赢家,33%的公司违约,其余的公司基本上是“僵尸企业”,其股权价值微乎其微,但债务仍然有价值。这种简单的计算意味着前30家BDC公司将损失220亿美元,累计净资产将减少11%(从1950亿美元降至约1720亿美元),杠杆率将从2025年第三季度的0.86倍上升至约1.0倍。在这种情况下,整体利差将大幅扩大,BDC行业内部也将出现赢家和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