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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香港外汇?香港外汇银行开户介绍

在最近几年如果是注册香港公司,然后再去香港外汇银行开户的话,那么大多数的朋友们会发现基本上每一个做外贸的企业在一开始的时候可能都会面临着失败的情况,其实随着2015年香港汇丰银行在这其中有更多的涉黑事件,自从开了天价罚单之后,很多人在这方面基本上还是被无情的拒绝,大多数的客户同样有反应,在香港外汇银行开户的时候也是失败的这种情况,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失败?

500)this.width=500′ hspace=10 vspace=10/>    原因一:资料准备不齐全

在香港外汇银行开户的过程当中,如果资料准备不齐全的话,肯定也没有相关证明,那么这种情况下,不管你到哪个银行进行外汇开户肯定都会导致失败,香港银行要求客户在进行开户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提供一整套的审核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满足银行的审核要求,如果审核材料不整齐的话,他们是不会审核的,直接会把这些材料全部都打回来。

原因二:客户回答香港银行提问不充分

在香港外汇银行开户的过程当中,银行的经理基本上也都随机会提问客户几个问题,如果客户在回答的过程当中,一时之间答不上来,或者是说回答的不够充分,同样也会导致开户失败,大多数的人在香港开户失败也都是因为这个原因,毕竟有的时候他们所问的问题可能并不是我们所了解的,但是如果没有正确答案的话,肯定也不可能帮我们开户。

众所周知,我国奉行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是不存在外汇管制的,香港特殊的汇率制度是由历史原因形成的。

二战后,英国当局要求港英政府对外汇进行管制,港英政府召集了多名专家也没有商议出结果,1973年,香港取消了外汇管制,这是香港没有外汇管制开始。

到八十年代初期,港英财政部想让港币与美元挂钩,这是首例地区货币与另外主权国家货币进行挂钩,得到了美国的默许后,港英开始执行严格管控比率区间的港汇制度,也就是说联系汇率制度实际上由香港人发明的。

作为全球流动量最大的货币,美元为港币的稳定带来了基础,港汇制度为香港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带来了很大优势,并一直沿用至今。香港回归后,中国奉行一国两制方针,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得到了很多政策上的优惠,依旧可以自由发展其经济和金融等各方面。

不存在央行的外汇市场

1973年香港取消了外汇管制后,经营外汇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很多国际上的外汇经纪商纷纷涌入香港,外汇市场越来越活跃,加上与新加坡相似的时区条件,香港逐步成长为国际外汇市场。

香港外汇市场主要分为港元兑外币市场和美元兑其他外汇市场,美元是所有货币兑换的交易媒介。港币与其他外币不能直接兑换,必须先换成美元,再由美元折成所需货币。

如今的香港已经是著名的国际外汇交易中心,然而与纽约、伦敦、东京这些交易中心有所不同的是,它是一个没有中央银行的外汇市场。由于香港实行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同时由汇丰、渣打、中行(香港)三家银行发行货币,香港政府不会主动干预外汇市场,也没有专门的中央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承担着央行的角色,通过向市场买入美元或者抛售美元来保证香港外汇市场的稳定,以此为香港的货币政策的调控措施。

外汇管理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

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用于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二是规范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既包括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也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三是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四是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的外汇交易设置1年的过渡期。

此外,外汇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答记者问:市场参与者应公平、透明、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或订单,妥善消除或管理利益冲突,合理开展外汇自营交易,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从事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市场参与者应有效识别和保护敏感信息,采用符合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与交流信息记录,向客户或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号,以下简称《指引》)。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指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全球普遍加强外汇市场治理,推动外汇市场更加规范运行。如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机构以国际清算银行为平台,于2017年制定《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并成立全球外汇市场委员会,推动准则实施,我国也是重要参与方。

外汇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外汇市场规范运行,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14年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定和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与人民银行共同指导成立的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参考《全球外汇市场准则》,结合我国外汇市场实践,于2017年出台《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20年修订了《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上述制度对促进和规范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引导外汇市场规范运行,外汇局总结前期监管经验,充分调研了解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指引》,丰富现有外汇市场监管法规体系,有利于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

问:《指引》适用的范围和规范对象包括哪些?

答:《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规范的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将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统一纳入“市场参与者”概念,规定市场参与者平等遵守行为规范。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方,是从专业角度提供外汇市场服务的核心参与者,是《指引》的重点规范对象。

问:《指引》重点规范哪些内容?

答:《指引》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

市场参与者应公平、透明、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或订单,妥善消除或管理利益冲突,合理开展外汇自营交易,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从事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

市场参与者应有效识别和保护敏感信息,采用符合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与交流信息记录,向客户或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指引》的出台对银行和外汇市场有什么影响?

答:《指引》的出台是我国外汇市场建设和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动外汇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指引》是外汇市场实践发展的结晶,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需求。我国外汇市场自1994年建立以来,总体保持平稳规范运行。早在2014年和2017年,我国以市场自律规范的方式,分别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指引》基于市场实践经验,将上述自律规范中行之有效的规则上升为法规,进一步为外汇市场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履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我国外汇市场参与者影响积极正面,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有利于对接国际外汇市场成熟规则。《指引》对标《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实践,推动我国外汇市场管理规则与国际接轨,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均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各银行对标外汇市场自律要求,在制度、设备、人员等方面持续推进各项工作,规范经营的基础不断夯实。《指引》总体基于市场的实践惯例和经验,不会影响银行正常参与外汇交易,不会影响银行与客户开展现有外汇业务。

问:《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进行规范并设置过渡期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指引》的制定借鉴了最新的国际监管经验,吸纳《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中对客户业务的自律规范,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中公平处理客户交易订单,保护客户敏感信息,不得利用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采取不当行为损害客户利益。

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执行《指引》仍需要进行一定准备,如留存与企业等客户交易相关的交流记录等,设置过渡期可以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相关筹备工作。

本文选编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熊虓。

央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26日,央行发布通知,《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进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立足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践,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健全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本文编选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智通财经编辑:蒋远华。

10月我国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

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温源)国家外汇管理局17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10月,银行结汇15194亿元人民币,售汇13940亿元人民币。今年1至10月,银行累计结汇14794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42201亿元人民币。

今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20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579亿元人民币。今年1至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6483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52607亿元人民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分析,10月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有所上升,美元指数总体上行。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稳健运行态势。一是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10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77亿美元,环比有所收窄,结售汇更加平衡。企业等主体根据实际需求有序开展结汇和购汇交易,结汇率和售汇率与前9个月月均水平基本相当。二是跨境资金流动保持稳定。受国庆中秋假期因素等影响,9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小幅净流出,10月跨境资金净流入增多,综合两个月情况看跨境收支月均顺差为24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居民出境旅行、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等跨境支出季节性回落,服务贸易、投资收益资金净流出环比收窄。总的来看,我国外汇市场预期平稳,供求基本平衡,保持较强韧性和活力。

三个视角看外汇市场五年新变化

创历史同期新高——国家外汇管理局10月22日公布的前三季度跨境收支规模数据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作为反映涉外经济活跃度的重要指标,中国跨境收支在“十四五”时期活力不断增强。2024年,中国跨境收支规模达到14万亿美元,较2020年增长64%,“十四五”时期年均增长速度比“十三五”时期提高8个百分点。今年前三季度,中国跨境收支总规模达11.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0.5%,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持续活跃。

从跨境收支到外汇市场交易,从服务外贸发展到助力企业“走出去”,“十四五”时期中国外汇市场都有哪些新变化?从三个视角来看——

看收支——

规模更大、运行更稳健

13.3吨鲜葡萄启运,顺利出口巴拿马——近日,甘肃本源兴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一次对外出口的新突破,实现甘肃敦煌鲜葡萄首次出口美洲市场。

“得益于光照充足、昼夜温差大、病虫害少等优势条件,敦煌是全国适宜种植葡萄的重要产区,全市葡萄种植面积达6.7万亩。”本源兴农产品公司业务负责人翟凯君说,依托地区自然资源和产品优势,公司近年不断拓展国际市场,鲜葡萄出口量持续增长。

兰州海关副关长齐志宇介绍,“十四五”时期,甘肃省特色产品出口实现历史最好成绩。2021年以来截至目前,全省外贸进出口年平均增速达13.9%,2024年进出口总值近10年来首次突破600亿元。

货物贸易是国际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各地外贸强劲韧性的支撑下,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进出口规模近年来不断扩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2021—2024年,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进出口年均规模接近6万亿美元,较“十三五”年均规模增长近43%。

除了货物贸易,国际收支还有啥?

据介绍,国际收支包括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构成的经常性交易,由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存贷款等构成的资本和金融交易,是一个国家(地区)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发生的各类经济交易的总称,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目标。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负责人分析,“十四五”以来,国际经贸局势发生较大变化,我国稳步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涉外经济顶住压力、稳定发展。货物贸易规模扩大的同时,2021—2024年,服务贸易进出口年均规模超过8600亿美元,较“十三五”年均规模增长26%。跨境双向投融资也稳步增加,2021—2025年上半年,外商来华各类投资净流入7400多亿美元。

有流入,亦有流出,国际收支才能保持基本平衡。

在外汇市场自主调节机制下,经常账户顺差和境外机构来华投资,形成我国外部资金的主要流入来源,与此对应,国内企业、金融机构等对外投资推动资金流出运用,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持续增加。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超过11万亿美元,对外负债超过7.2万亿美元,分别较2020年末增长25%和10%;对外净资产为3.8万亿美元,稳居全球第3位。

“我们还逐步健全和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丰富逆周期调节工具箱,成功应对多轮次、高强度外部冲击,为国际收支平衡创造稳健环境。”上述负责人说,“十四五”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涉外经济活力充沛,国际收支具有较强的内在稳定性和优化动能。

看服务——

环境更优、越来越便利

“得益于贸易收支便利化政策,企业办理跨境资金结算的效率大幅提升。”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的明拓集团财务总监李天鹏说,公司常年开展板材、墙板等建筑材料出口,对跨境资金结算有着较高需求,以前办理业务要准备很多票据,花费不少时间在跟银行沟通交流上,现在一笔收汇很快就能完成。今年上半年,公司累计办理跨境收汇3000余笔,金额6400余万美元。

李天鹏提到的便利化政策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的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十四五”时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为切入点,深化主体分级、业务分类的信用激励机制,营造“越诚信越便利”的涉外营商环境。

“我们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优化业务审核方式,持续推动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减单证、简流程’,更多诚信合规的优质企业跨境资金结算实现‘秒申请、分钟办’。”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负责人说,2021年以来,对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进行优化升级,积极支持上海、江苏等重点区域高水平便利化政策先行先试,实施按展业原则自主办理资金收付、扩大轧差净额结算范围等经常项下资金结算便利化举措,助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截至2025年9月末,全国共办理上述便利化业务约4.7万亿美元。

“十四五”时期,跨境电商不断发展,成为拉动外贸增长的新动能。如何更加便利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资金结算?

在湖北,全省首笔出口跨境电商银行直接结算业务日前正式落地。该笔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完成,通过与境外商业银行直接合作,有效减少第三方支付中间环节,将资金结算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这项业务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实现‘无感收汇’,且执行‘0费率’收汇政策,为客户节省了财务成本。”该行国际金融部负责人说。

跨境电商交易具有小额、高频、海量、线上化等鲜明特点,传统的银行线下逐笔真实性审核方式无法充分满足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结算诉求。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改革传统的人工线下逐笔审核的方式,运用科技赋能的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批量审核线上自动生成的订单、物流等交易电子信息,为从事跨境电商的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外汇资金结算服务。“十四五”以来,相关银行和支付机构服务跨境电商小微商户超130万家,办理相关业务约56亿笔。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表示,“十四五”时期,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大幅提升。支持银行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采用相应的便利化措施,业务办理时间大幅缩短。其中,凭指令即可办理业务的企业数较2020年末增长5倍以上。取消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等行政许可,外汇局行政许可业务笔数下降超70%。

看开放——

水平提升、格局更完善

10月17日,全球大型商品浆生产商书赞桉诺成功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规模为14亿元人民币。这是继去年11月发行12亿元人民币熊猫债后,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第二期熊猫债。

熊猫债,即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202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统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熊猫债资金管理规则,推进本外币一体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境外主体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的便利性。2023年以来,熊猫债市场持续扩容。相关机构统计显示,截至目前,熊猫债累计发行规模已突破1万亿元。

“十四五”时期,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稳步扩大,包括完善熊猫债资金管理在内的一系列政策举措加快落地实施。

看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稳步推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改革,先后统一QFII和RQFII跨境资金管理原则,简化审批管理和业务登记手续,有序放宽汇兑限制、优化账户管理,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等。持续完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制度,满足境内投资者对外证券投资的合理需求,“十四五”以来发放额度较“十三五”期间增长26%。

看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统筹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统一并不断优化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两个债券市场的资金管理、汇兑规则,允许同一投资者CIBM和QFII/RQFII资金划转,简化入市流程,增强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会同相关部门稳妥有序推进互换通、债券回购等债券衍生品交易对外开放,便利境外投资者对投资人民币债券开展风险管理,提升境内债券市场吸引力。

看一级市场双向开放,完善境外主体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资金管理要求,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不断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融资。健全红筹企业回归上市资金管理机制,便利优质红筹科技企业回归境内上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十四五”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持续稳步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开放,不断完善多渠道、多层次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格局,当前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证券存量规模较“十四五”初期增长6%。

“展望‘十五五’,我们将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朱鹤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