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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业务核算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往来业务核算一、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业务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作为管理全国金融工作的国家机关,中央银行具有三大职能:一是发行的银行,二是银行的银行,三是国家的银行。前两项职能的发挥就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与其发生业务往来。人民币的发行就是中央银行发行库向各商业银行业务库转移的过程。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主要体现在集中存款准备、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以及组织各商业银行的清算。

具体来讲,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业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向中央银行提取、送存现金;

第二,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三,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贴现;

第四,同城票据变换;

第五,与其他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

第六,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资金头寸的调拨、借入及借出;

第七,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以上的大额汇划款项。

二、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业务核算的会计科目

在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业务核算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会计科目: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是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提取或缴存现金、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等。当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增加时,记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借方,存款减少时,记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贷方;余额在借方,表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的结余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按照存放款项的性质可以设置“备付金存款户”和“财政性存款户”两个明细科目。

1. “备付金存款户”

该科目用来核算商业银行存于中央银行的用于清算业务资金头寸的备付金存款的情况,是核算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业务的基本科目。凡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资金账务往来均通过该科目进行核算。

2. “财政性存款户”

该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的情况。凡商业银行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或调增财政性存款时记在该科目借方,调减财政性存款时记在该科目的贷方;余额在借方表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的结余数。

(二)“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

“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是负债类科目,用于反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的增减变化情况。当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时,记在“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贷方,当向中央银行归还借款时,记在“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贷方,表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而尚未归还的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按借款的性质,设置“年度性借款户”“季节性借款户”“日拆性借款户”等明细科目。

(三)“贴现负债”科目

“贴现负债”科目是负债类科目,用于核算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转(再)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贴现负债”科目应当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金融机构,分“面值”“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贴现负债”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转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三、向中央银行存取款项的核算

根据货币发行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应核定各行处业务库必须保留的现金限额,并报开户中央银行发行库备案,超过该限额的现金应缴存开户行发行库。商业银行办理系统内资金调拨、异地结算、票据交换清算、再贷款与再贴现、同业拆借、缴存财政性存款等业务,要通过准备金存款账户转账存取。

(一)存入现金的核算

每日营业终了,商业银行应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库存部分填写“现金缴款单”,连同现金一并交存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点收无误后,退回一联现金缴款单,商业银行据此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库存现金

(二)支取现金的核算

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月度现金计划及库存限额,填写现金支票,从中国人民银行存款户中支取现金。取回现金后,商业银行填制现金收入传票,以原支票存根作为附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四、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的核算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我国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法之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根据缴存存款性质不同,可分为缴存财政性存款和缴存一般性存款。财政性存款主要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存款、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债券款项等。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应全额划缴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由各分、支行按财政性存款余额全额直接向其开户中央银行缴存。不在中央银行开户的分支机构,应委托其管辖行或代理行代为缴存。缴存时限为每旬调整一次,总、分行在旬后8日内办理,其余行处在旬后5日内办理(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不在中央银行开户的行处,由其管辖行或代理行每月调整一次。

缴存一般性存款即法定准备金,由各商业银行的总行统一缴存,央行实行每日考核,限额管理。

(一)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核算

目前,我国财政性存款缴存比例为100%。财政性存款属于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商业银行不得占用。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调整期各科目余额总数与上个调整期各科目余额总数相对比,分情况办理缴存或调减存款。

1.首次缴存的核算

商业银行在规定时间缴存财政性存款时,需要填制“缴存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表”一式两份,并按规定比例计算应缴存金额,填制“缴存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以第一、二联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转账后,商业银行应将缴存款划拨凭证的第三、四联和一份缴存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表送交中央银行,另一份缴存财政性存款余额表自留。

2.调整缴存存款的核算

商业银行根据本调整期各科目余额总数,与上个调整期各科目余额总数相对比,进行调整。同时,填制“缴存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表”一式两份,规定比例计算应缴存金额。调整数额计算公式如下,据此填列相应划拨凭证:

本次应调整数=本次应缴存数—已缴存数

其中:正数为调增数,负数为调减数。

3.欠缴存款的核算

在规定的缴存存款的时间内,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余额低于应缴额,即欠缴存款。如果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科目余额不足时,应先缴存财政性存款,如有余额再缴存一般性存款。对欠缴存款应按如下规定处理:商业银行对本次能实缴的金额和欠缴的款项要分开填列凭证;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欠缴的存款待商业银行调入资金后,应一次性全额收回,不予分次扣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欠缴的金额每日按规定比例扣收罚款,随同扣收欠缴存款时一并收取。

欠缴存款的相关会计处理与调整缴存存款类似,但应该根据本次能实缴的金额填制划拨凭证,将划拨凭证中的“本次应补缴金额”改为“本次能实缴金额”,且在凭证备注栏内注明本次应补缴金额和本次欠缴金额。对欠缴金额,另填制欠缴凭证一式四联,各联用途与划拨凭证相同。同时,填制待清算凭证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凭以记载表外科目登记簿。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收入:待清算凭证——中央银行户

然后,商业银行将欠缴凭证第三、四联与划拨凭证第三、四联及存款科目余额表一起送交开户的中央银行。欠缴凭证第一、二联由商业银行留存。

对欠缴的存款,中央银行按规定每天计收罚款,罚款随同欠缴存款一并扣收。罚款计算是从旬后第5天或月后第8天起至欠缴款项收回日止的实际数,算头不算尾。补缴时,中央银行按日计收罚息,商业银行收到中央银行的扣款通知后,抽出原保管的欠缴凭第一、二联,办理转账手续。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财政性存款户

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同时,销记待清算凭证表外科目登记簿:

付出:待清算凭证——中央银行户

(二)缴存法定性存款准备金的核算

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向中央银行缴存。由于商业银行总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同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因此商业银行总行旬末只要确保准备金存款账户余额高于旬末应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金额即可,不必进行其他账务处理。

五、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核算

商业银行在执行信贷计划的过程中,如遇资金不足,除了采取向上级行申请调入资金、同业间拆借和通过资金市场融通资金等手段外,还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即再贷款。向中央银行借款按时间的不同分为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和日拆性贷款。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的再贷款,中央银行通过“××银行贷款”科目核算;商业银行通过“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核算。

(一)年度性贷款

年度性贷款是中央银行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资金不足,而发给商业银行在年度周转使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年度性贷款,一般限于省分行或二级分行,借入款后省分行或二级分行可在系统内拨给所属各行使用。此种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1.贷款的发放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时,应填制一式五联借款凭证。经中央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退回的第三联借款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贷款户

2.贷款的收回

贷款到期,商业银行归还贷款时,应填制一式四联还款凭证,交中央银行办理还款手续。经中央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退回的第四联还款凭证及借据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贷款户

利息支出——中央银行往来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季节性、日拆性贷款

中央银行季节性贷款是中央银行解决商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和存贷款季节性上升、下降等情况以及汇划款未达和清算资金不足等因素,造成临时性资金短缺,而发放给商业银行的贷款。季节性贷款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日拆性贷款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季节性、日拆性贷款的会计核算与年度性贷款的会计核算基本相同。

六、再贴现的核算

再贴现是贴现银行将已办理贴现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人民银行按照再贴现利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剩余票据支付给再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之一,贴现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一)再贴现金额的计算

商业银行将未到期已贴现的商业汇票提交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按汇票金额扣除从再贴现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的利息后,向商业银行发放实付再贴现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再贴现利息=汇票金额×再贴现天数×日再贴现率

实付再贴现金额=汇票金额—再贴现利息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贴现负债”为负债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再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入的资金。“贴现负债”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金融机构,分别按“面值”“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银行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贴现负债”科目(面值),按其差额,借记“贴现负债”科目(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贴现负债”科目(利息调整)。贴现票据到期,应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负债”科目(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存在利息调整的,也应同时结转。“贴现负债”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商业银行办理的再贴现业务融入的资金。

(三)再贴现的会计处理

1.中央银行的处理

中央银行接到审批通过的再贴现凭证和商业汇票后,应再次审查贴现凭证与所附汇票的面额、到期日等有关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再按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再贴现利息和实付再贴现金额,并填入再贴现凭证之中,以第一、二、三联再贴现凭证代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处理如下:

借:再贴现——××银行再贴现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户

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户

2.商业银行的处理

再贴现有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其区别在于是否转移票据权利,转移票据权利的为买断式再贴现,不转移票据权利的为回购式再贴现。

(1)买断式再贴现的处理。商业银行收到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款项及退汇的贴现凭证后,使用相关交易记账,打印记账凭证,根据再贴现的商业汇票是否带有追索权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①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再贴现,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往来业务核算_银行资金头寸表_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

②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再贴现,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再贴现利息调整采用直线法于每月月末摊销,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摊销金额=再贴现利息/再贴现天数×本月应摊销天数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息支出

贷: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买断式再贴现汇票到期,再贴现中央银行作为持票人直接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对于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由于商业银行于再贴现发放时已终止确认贴现资产,因此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票据到期时,商业银行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①票据付款人于到期日足额付款给再贴现中央银行。会计分录如下:

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往来业务核算_银行资金头寸表_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

②到期时付款人未能向再贴现中央银行足额支付票款。会计分录如下:

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往来业务核算_银行资金头寸表_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

商业银行应继续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先从其存款账户中收取,存款账户不足支付时,不足支付部分作为逾期贷款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银行资金头寸表_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_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往来业务核算

(2)回购式再贴现。票据到期时,商业银行将票据购回,并向付款人收款。付款人拒付或无款退回凭证时,商业银行向贴现申请人账户扣收。

①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和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同买断式再贴现。

②再贴现到期时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回购票据。会计分录如下:

借:贴现负债——面值

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③商业银行向付款人收回贴现票款。商业银行向付款人收回贴现票款的内容参见第三章相关内容。如果票据到期时付款人拒付,则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扣收。

【例4-2】2017年4月1日,建设银行持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金冠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买断式再贴现,中国人民银行到期收回票款。票面金额为1000000,票据贴现率为3.6%, 7月5日到期,承兑行在异地。

建设银行办理买断式再贴现的会计处理如下:

再贴现天数从2017年4月1日算至7月4日,再另加3天划款期,供98天。

再贴现利息=1000000×98×3.6%÷360=9800(元)

实付再贴现额=1000000-9800=990200(元)

(1)2017年4月1日,办理买断式再贴现时。

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往来业务核算_银行资金头寸表_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

(2)2017年4月30日,建设银行摊销再贴现利息调整时。

当月摊销金额=9800÷98×30=3000(元)

(3)2017年5月31日,建设银行摊销再贴现利息调整时。

当月摊销金额=9800÷98×31=3100(元)

(4)2017年6月30日,建设银行摊销再贴现利息调整时。

当月摊销金额=9800÷98×30=3000(元)

(5)2017年7月8日,中央银行到期收回票款,建设银行因票据再贴现产生的负债责任解除,将贴现负债和与之对应的贴现资产对冲。

同时,摊销再贴现利息调整。

当月摊销金额=9800÷98×7=700(元)

从银行自身结售汇数据看央行外汇市场干预能力

8月11日中间价汇改引发的汇率动荡至今已经告一段落。但是回头看8月和9月的外汇占款和银行结售汇数据,会发现都有些异常。商业银行在汇率贬值的时候原本应该买入美元对冲远期售汇的风险,但是在8月和9月,银行都是在不断向市场卖出美元,这与商业银行过去的结售汇管理机制并不相符。

在人民币有强烈升值预期期间,出口商为了避免远期收到的美元贬值,会在即期购买远期合约向银行远期结汇,锁定收益,所以银行的远期净结汇余额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银行的远期净结汇余额上升代表企业会在远期集中向银行出售美元,相当于银行远期的美元净头寸会上升。为了对冲风险,鉴于人民币有升值趋势,商业银行往往倾向于在即期市场卖出美元来对冲远期的外汇风险敞口。所以,在银行远期净结汇头寸大幅增长的阶段,银行自身结汇(即期卖美元)会大于自身售汇(即期买美元),形成银行自身的净结汇差额。

相反,在人民币出现一定程度贬值倾向时(2014年2季度至今),进口商为了避免在远期需要购买货物时使用的美元升值,会反过来向银行购买远期售汇合约,锁定损失,所以银行的远期净结汇余额会迅速下降。这代表企业会在远期集中向银行买入美元。考虑到美元有升值预期,为了规避远期卖出美元产生的汇率风险,银行自身应该在即期市场买入美元来对冲汇率风险敞口,银行自身售汇(即期买美元)会大于自身结汇(即期卖美元),银行自身净结汇头寸应大幅下降。然而,现实情况表明,商业银行并没有在即期买美元,反而在8月卖出了844亿美元,这显然不合常理。

从外汇占款的数据来看,8月份,央行外汇占款下降3183亿元人民币,金融机构外汇占款下降7238亿元人民币,相差接近633亿美元。金融机构外汇占款包含了人民银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3类主体的外汇买卖。也就是说,在央行之外,金融机构多卖出了633亿美元。其中出售的美元很大一部分来源于银行自身的净结汇。

人民币汇率动荡_外汇占款异常_外汇敞口头寸计算

商业银行这种反常行为在市场上被解释为协助央行干预外汇市场。在找不到其他理由的前提下,我们认为这一解释有其合理性。商业银行出售的美元源自其在央行的外汇准备金。在贬值预期的背景下抛售美元,商业银行其实负担了很高的成本。不仅放弃了美元的升值收益,和发放美元贷款的利息,而且还承担了远期的的美元净敞口。假如未来汇率一直保持平稳,银行远期美元净敞口的成本会相对较低。假如人民币汇率大幅贬值,商业银行将会承担很大的汇兑损失。

事实上,其他国家的央行在干预外汇市场时也会与商业银行合作。最常见的方法是在贬值预期下央行通过和商业银行进行掉期交易(货币互换),将美元释放给商业银行在即期市场抛售,例如巴西央行在2013-2014年雷亚尔贬值期间就运用掉期交易进行外汇市场干预,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在理论上,这种央行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干预模式,在短期能够调动的资源可以是无限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货币互换从央行借入美元抛售,同时,央行可以稳定汇率,避免在远期出现汇兑损失。如果人民币汇率在货币互换和远期合约期间维持稳定,那么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交易所形成的成本会相对较小。只要商业银行自身没有出现危机,央行短期干预的能力会非常强大。

但是,从中长期的情况来看,这种干预模式只是把即期的压力转移到了远期。无论是增加银行的自身净结汇,还是运用货币互换干预,都不会改变真实的市场供需。从短期来看,资本的净流出可以让商业银行先偿付或者垫付,从长期来看,如果资本没有回流,央行还是要消耗外汇储备。这种干预模式实际是用外汇储备作为缓冲垫,替代了汇率波动来消化外部冲击。未来还需要继续增加人民币汇率弹性,降低央行干预的压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室副主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央视网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资本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形成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述制度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资本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2023年2月18日至3月20日,《资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在深入调研与定量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吸收有关意见和建议。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资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细化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三是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

二、《资本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原《资本办法》实施十余年来,资本监管制度强化了银行资本约束机制,增强了银行经营稳健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为我国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风险特征的发展变化,资本监管面临一些新问题,有必要根据新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国际监管规则也发生了较大变化。2017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改革最终方案》,作为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最低标准。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需按要求实施相关监管标准,并接受“监管一致性国际评估”,评估结果将在全球公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对原《资本办法》进行修订,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资本办法》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风险为本。风险权重是维护资本监管审慎性的基石。风险权重的设定应客观体现表内外业务的风险实质,使资本充足率准确反映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是强调同质同类比较。我国银行数量多、差别大,为提高监管匹配性,拟在资本要求、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信息披露等要求上分类对待、区别处理,强调同质同类银行之间的分析比较。

三是保持监管资本总体稳定。平衡好资本监管与社会信贷成本和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统筹考虑相关监管要求的叠加效应,保持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的稳定性。

四、《资本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共计约35万字。正文重点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附件细化正文各项要求,明确具体的计量规则、技术标准、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内容等。

五、《资本办法》修订如何体现差异化监管?

《资本办法》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

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减轻银行合规成本。

六、《资本办法》修订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有哪些主要调整?

总体上,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提高计量的敏感性。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完善内部模型,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

信用风险方面,权重法重点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如,针对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的抵押贷款,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市场风险方面,新标准法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重构内部模型法,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风险价值(VaR)方法,捕捉市场波动的肥尾风险。操作风险方面,新标准法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

七、《资本办法》修订对于风险管理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

《资本办法》重视计量和管理“两手硬”,强调制度审慎、管理有效是准确风险计量的前提,为银行夯实经营管理基础、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提供正向激励。

信用风险方面,要求建立并有效落实相应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机制。例如,准确的风险暴露分类是计量前提,须明确划分标准和认定流程;划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分类、识别优质公司或“穿透”资管产品,须加强尽职调查和基础信息审核;对房地产风险暴露,只有满足审慎审批标准和估值等要求,才认可其风险缓释作用。市场风险方面,内部模型法计量以交易台为基础,要求银行制定交易台业务政策、细分和管理交易台。操作风险方面,须建立健全损失数据收集标准、规则和流程,才可申请适用监管给定损失乘数系数。

八、《资本办法》修订在完善监督检查要求上有何调整?

一方面,参照国际标准,完善监督检查内容。设置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替换原并行期资本底线安排;完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评估要求,将国别、信息科技、气候等风险纳入其他风险的评估范围。

另一方面,衔接国内现行监管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完善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将大额风险暴露纳入集中度风险评估范围,明确要求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开展风险管理,确定资本加点要求。

九、《资本办法》修订在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方面有何调整?

遵照匹配性原则,建立覆盖各类风险信息的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引入了标准化的信息披露表格,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披露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和质量控制等进行披露。《资本办法》显著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数据颗粒度要求,切实提升了风险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是对资本监管框架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有效补充。

十、《资本办法》的实施安排是什么?

《资本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安排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二是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

十一、《资本办法》的实施对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如何?

测算显示,《资本办法》实施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

(央视网)

商业银行信贷问题分析论文

1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在市场交易中,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缺乏信息,进而影响其做出正确决策,导致交易效率降低的现象。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Asymmetry)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事后的道德风险(MoralHazard)两种情况。逆向选择是交易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阿克尔洛夫在分析二手车市场认为,在二手车市场上有好车也有坏车,买主很难分辨出来。所以买主愿意支付的价格是二手车的平均价格。好车的卖主索要的价格高于市场的平均价,坏车的卖主很愿意以平均价出售。从而导致好车退出市场,只剩下坏车。金融市场上同样也存在这种事前的逆向选择,最终的结果也是好的借款人退出市场,市场上留下的是质量差的借款人。道德风险是交易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贷款人的资金从事风险更高的业务,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比如企业用信贷资金从事高风险的投资。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我国商业银行中,使得银行交易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增大。

2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关系的信息不对称

2.1惜贷现象

由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缺乏对借款人真实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了解。借款人对自己的信用水平、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非常了解。银行提供的贷款利率是社会风险度的平均值。这样就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风险低的借款人觉得利率太高不愿意贷款,风险高的借款人却积极地寻求贷款。贷款银行单凭借款人的财务资料很难判断谁是风险低的借款人,谁是风险高的借款人,而且有些风险高的借款人为了取得贷款,向贷款银行隐瞒真实情况,更有甚者提供虚假信息,提供给银行的是虚假的财务报表。当银行难以正确判断时,就会拒绝借款人的请求。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重复博弈的结果导致产生“惜贷”和“慎贷”现象。

2.1不良贷款问题

在做出贷款决策时,银行最关心的是借款归还问题。然而银行对借款人的情况了解始终是有限的,在贷款发放之后,一些不良借款者欠贷、赖贷、逃贷,难以归还贷款,这就会产生不良贷款,银行同时会遭受经济损失。2003年末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2.44万亿元,不良贷款的比例为17.8%。1999年国家投资组建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是专门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当时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了1.4万亿元不良资产,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不良贷款率还是很高。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仍然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对不良贷款的控制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强制措施,所以金融资源的配置处于无效率状态。信息不对称也是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3存款客户盲目选择银行

存款客户和银行之间也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银行作为债务人对自己的信用水平和财务状况的了解显然超过存款客户(债权人),这种状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存款客户有可能误选一家信用水平低的银行,或者银行有可能用客户的资金从事高风险业务,那么存款客户就处于不利的位置。尤其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信用评级制度,银行也没有定期向客户公布自己的财务信息,存款客户更加难以判别金融机构的质量,在选择银行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在无法判断时,利率就成为存款客户选择商业银行的标准。信用水平较差的银行自然会以高息揽存,然后银行用高息揽存的资金从事高风险的业务以获得高额利润。一方面,如果银行的业务出现问题,存款客户就会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客户对银行缺少信心,客户就会抽回资金,银行有可能出现“挤兑”现象。这样对双方都不利。

2.4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真正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束缚了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发展前景难以预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就是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从我国的银行业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业过于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金融资产过于集中于大银行。中小企业获取贷款的渠道主要是通过银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无法预测,向其提供的贷款也就很少。企业有大量的融资需求,但是无法得到满足,而银行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却不敢贷出去。一方面是企业贷不到款,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银行找不到合适的客户,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社会的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这同时也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决策上存在问题。这些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企业融资困难,同时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3解决信贷关系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探讨

3.1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放松贷款利率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利率管制是相当严格的,这使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资金的资源配置效率无法得到优化,货币政策的作用得不到很好得发挥。利率市场化使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自身的资金供求、头寸、盈利及风险等因素自行控制的利率,使资金的供需状况得到真实的反映。从贷款方面看,利率市场化后,让利率反映贷款项目的风险度,对风险进行合理量化。在受理每笔贷款申请时,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对于风险越大的、资信程度较低的客户,收取高贷款利率,这样可以补偿较高风险带来的损失。对于风险小的、资信程度较好的客户,收取低的优惠贷款利率,有利于吸引高质量、低风险的客户群。所以加快利率市场化对于解决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是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3.2建立信用评级体系,使信用担保市场化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从事企业的资信评定工作,它以独立、客观和公正为原则,按照经济标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对企业的历史、现状与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所提供的分析报告和评定结果可以反映一个企业值得信赖的程度。信用评级可以对借款人未来债务清偿能力和信赖程度进行评判。我们不仅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进行评级,而且对借款人的信用也进行评级。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进行评级可以避免存款客户盲目选择银行,使存款客户在存款之前就对银行的资信、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再做出选择。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使银行能够得到充足的有关借款人的公开信息,辨别客户的优良,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信用担保市场化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运转的效率。

3.3完善法律制度,充分保护各个主体的利益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市场,以此保证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主体的利益,对于欺诈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用法律制度迫使债务人披露真实信息,对那些提供虚假信息,做假帐的借款人进行严厉的惩罚。使银行在良好公平的环境下运用多种手段,减少不良贷款,提高盈利水平,应对国际竞争。

3.4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建立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我们要完善银行体系结构,为解决大银行和小企业的冲突,就要使中小金融机构多样化,建立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使之和我国的经济构成相适应。我们不仅要有商业性中小金融机构,也应当有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不仅要发展城市中小银行,也要发展城乡信用社。在这样的银行体系结构中,中小企业取得贷款更加容易,同时也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4结论

由于信息不对称,信贷市场上确实存在一些实际问题,致使我国一些商业银行的信贷工作缺乏效率。确立完善的信息机制,促进信息的充分化、对称化,是我们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的关键。为此,一方面,我们需要不断地深化银行业改革;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体制转轨的现实,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支持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事宜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当前,我国银行体系流动性总体处于合理水平,但由于金融市场变化因素较多,且临近半年末重要时点,客观上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有关要求,各金融机构要继续认真贯彻稳健货币政策,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和科学性,继续强化流动性管理,促进货币环境稳定。

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市场流动性形势,加强对流动性影响因素的分析和预测,做好半年末关键时点的流动性安排。商业银行应针对税收集中入库和法定准备金缴存等多种因素对流动性的影响,提前安排足够头寸,保持充足的备付率水平,保证正常支付结算;按宏观审慎要求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谨慎控制信贷等资产扩张偏快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在市场流动性出现波动时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充分估计同业存款波动幅度,有效控制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在加强自身流动性管理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配合央行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各金融机构要统筹兼顾流动性与盈利性等经营目标,合理安排资产负债总量和期限结构,合理把握一般贷款、票据融资等的配置结构和投放进度,注重通过激活货币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避免存款“冲时点”等行为,保持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