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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上好: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公司”)的外汇波动风险,规范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保证汇率风险

的可控性及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

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

人民币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其中,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购

买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合同约定的币种、

金额、汇率办理购买或售汇的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

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

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

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有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

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仅限于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

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范围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四)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付款或回款时间相匹配。

(五)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以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的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核算经理、资金管理部经理。

第八条   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

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负责审核资金管理部提交的远期外汇交易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

作出批复;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资金管理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采购部:负责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外币付款预测。

(三)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款预测。

(四)审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五)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公司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评估及具体操作等,结合外

汇收付预测结果,根据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评

估交易风险,逐笔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交易方案,并提供支撑文件,提交财务总监

审核。

(二)公司财务总监根据支撑文件审核交易方案,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做出审

批。

(三)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资金管理部根据已批准

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四)银行根据公司申请,提供远期结汇价格,与公司授权的交易人员确认

交易,银行和公司根据银行规定的远期外汇交易流程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五)资金管理部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重要信息进行

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

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交易远期外汇

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

险。

第十三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

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不含

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总经理应立即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应对措

施,作出决策。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达到监管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期

限按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央视网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资本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形成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述制度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资本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2023年2月18日至3月20日,《资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在深入调研与定量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吸收有关意见和建议。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资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细化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三是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

二、《资本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原《资本办法》实施十余年来,资本监管制度强化了银行资本约束机制,增强了银行经营稳健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为我国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风险特征的发展变化,资本监管面临一些新问题,有必要根据新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国际监管规则也发生了较大变化。2017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改革最终方案》,作为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最低标准。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需按要求实施相关监管标准,并接受“监管一致性国际评估”,评估结果将在全球公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对原《资本办法》进行修订,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资本办法》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风险为本。风险权重是维护资本监管审慎性的基石。风险权重的设定应客观体现表内外业务的风险实质,使资本充足率准确反映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是强调同质同类比较。我国银行数量多、差别大,为提高监管匹配性,拟在资本要求、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信息披露等要求上分类对待、区别处理,强调同质同类银行之间的分析比较。

三是保持监管资本总体稳定。平衡好资本监管与社会信贷成本和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统筹考虑相关监管要求的叠加效应,保持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的稳定性。

四、《资本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共计约35万字。正文重点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附件细化正文各项要求,明确具体的计量规则、技术标准、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内容等。

五、《资本办法》修订如何体现差异化监管?

《资本办法》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

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减轻银行合规成本。

六、《资本办法》修订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有哪些主要调整?

总体上,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提高计量的敏感性。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完善内部模型,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

信用风险方面,权重法重点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如,针对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的抵押贷款,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市场风险方面,新标准法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重构内部模型法,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风险价值(VaR)方法,捕捉市场波动的肥尾风险。操作风险方面,新标准法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

七、《资本办法》修订对于风险管理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

《资本办法》重视计量和管理“两手硬”,强调制度审慎、管理有效是准确风险计量的前提,为银行夯实经营管理基础、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提供正向激励。

信用风险方面,要求建立并有效落实相应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机制。例如,准确的风险暴露分类是计量前提,须明确划分标准和认定流程;划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分类、识别优质公司或“穿透”资管产品,须加强尽职调查和基础信息审核;对房地产风险暴露,只有满足审慎审批标准和估值等要求,才认可其风险缓释作用。市场风险方面,内部模型法计量以交易台为基础,要求银行制定交易台业务政策、细分和管理交易台。操作风险方面,须建立健全损失数据收集标准、规则和流程,才可申请适用监管给定损失乘数系数。

八、《资本办法》修订在完善监督检查要求上有何调整?

一方面,参照国际标准,完善监督检查内容。设置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替换原并行期资本底线安排;完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评估要求,将国别、信息科技、气候等风险纳入其他风险的评估范围。

另一方面,衔接国内现行监管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完善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将大额风险暴露纳入集中度风险评估范围,明确要求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开展风险管理,确定资本加点要求。

九、《资本办法》修订在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方面有何调整?

遵照匹配性原则,建立覆盖各类风险信息的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引入了标准化的信息披露表格,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披露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和质量控制等进行披露。《资本办法》显著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数据颗粒度要求,切实提升了风险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是对资本监管框架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有效补充。

十、《资本办法》的实施安排是什么?

《资本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安排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二是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

十一、《资本办法》的实施对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如何?

测算显示,《资本办法》实施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

(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