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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保潮来袭!2个月95家A股公司密集发公告,外汇局:企业套保比率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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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美联储连续加息,美元指数刷新20年新高,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加大,近期在外汇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的上市公司密集增加,掀起一轮外汇套保热。

自8月以来,已有95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开展外汇套保业务或者增加外汇套保额度的公告。避险网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有724家公司发布外汇避险相关公告,超过去年全年总数。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增强,合理管理汇率风险。2022年1-8月企业套保比率进一步提升至25%以上。

2个月95家上市公司发布外汇避险公告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美联储加息和俄乌冲突等因素影响,外汇市场剧烈波动。

9月28日,离岸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跌破7.2,创下2011年发布离岸人民币数据以来的最低值,在岸人民币则创下2008年以来新低;9月29日,离岸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回到7.15,大涨1000个基点;10月5日,离岸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回到7.0。

面对汇率的大幅波动,不少有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深感压力大。为了规避汇率风险,不少涉及外贸业务的上市公司纷纷发布外汇期货套保公告。

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自8月以来,有95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开展外汇套保业务或者增加外汇套保额度的公告。

9月30日,怡亚通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怡通能源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产生的金融外币衍生品交易、远期、掉期合约等。“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额不超过5亿美元,以上额度全部用于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套期保值业务,防范由于汇率价格变动带来的外汇风险,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9月16日,日上集团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总金额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9月14日,韵达股份公告称,为了更好地应对汇率风险,锁定交易成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产品,12个月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美元3亿元或等值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避险网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有724家公司发布外汇避险相关公告,这一数字超过去年全年总数。其中,深市上市公司449家,沪市上市公司266家,北交所上市公司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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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模上看,外汇避险企业主要是大中型企业。2022年上半年大、中、小型企业占比分别为83.29%、16.16%和0.55%,中小型企业占比有所提高。从行业分布来看,电子、机械设备、基础化工、电力设备、医药生物等行业外汇避险企业数量较多。

外汇套保规模大幅攀升,套保比率超25%

随着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相关企业通过外汇衍生品避险的力度正在不断增强。

10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银行、企业等外汇市场主要参与者逐步适应汇率双向波动,总体保持理性交易模式。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增强,更多企业以财务状况稳健性和可持续性为导向,审慎安排资产负债的货币结构,合理管理汇率风险。

“2021年,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合计超1.4万亿美元,较2012年增长2倍;企业套保比率达22%,较2012年提升9个百分点,2022年1-8月套保比率进一步提升至25%以上。”

不过,对企业而言,提升汇率风险管理专业能力更为重要。企业开展外汇交易业务前,应先构建科学健全的套期保值管理体系,并通过定期培训提升团队专业化建设。此外,企业应该做到理性套保、合理套保,不能单边赌人民币升值和贬值,谨防套保变投机的行为。

展望四季度,人民币汇率的走势亦备受市场关注。

央行于9月28日召开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电视会议,指出人民币双向浮动是常态,“保持基本稳定拥有坚实基础”,并于9月28日起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0上调至20%,稳定市场预期。

中信建投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黄文涛博士团队表示,具体到近期市场,汇率利率关系中,更倾向于认为海外紧缩带动汇率贬值是主因,在此背景下市场预期央行宽松态度将变,资金面出现暂时紧张,从而带动利率上行。

该团队表示,正如前期报告所述,本轮贬值并没有导致资本大幅外流(与2015周期不同)、央行亦不会主动收紧(与2018周期不同),目前仍采用远期外汇风险准备金、外汇存款准备金等增加摩擦的方式干预,还未明显动用外储,因此,资金利率不具备大幅上行的条件。

在展望第四季度人民币对美元走势时,中国银行研究院在最新的《中国经济金融展望报告》中认为,四季度人民币汇率短期将继续承压,但下行空间有限,中长期走势有较强韧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范出口保理项下的收汇核销

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出口保付代理项下收汇核销的操作。

出口保付代理(以下简称“出口保理”)是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采用赊销方式的出口商提供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能够较好地满足出口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获得融资和控制风险的需要,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亟待明确,尤其是出口保理项下的收汇核销,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享受到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通知》立足于我国出口保理业务发展现状,本着服务企业、鼓励银行创新的原则,明确了银行和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过程,有利于保障对外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

根据《通知》,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未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的一般规定,在收回货款后办理核销。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应当在为其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凭此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后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第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可先以融资款项办理核销手续。

按照一般核销规定,企业只有在出口收汇后,银行才能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才能据此办理核销和退税。但是,出口保理项下,在银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时,企业已卖断应收账款,因此,《通知》规定:对于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银行可以融资额为准,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可以凭此先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和退税。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企业提前办理出口退税。

在上述两大类情况下,由于银行要收取保理费用或融资利息,企业收汇金额会小于报关金额。为此,《通知》规定,企业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时,如果收汇金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成交总价差额超过500美元(含500美元),外汇局可以凭出口保理合同以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的保理费用办理差额核销,并按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不会影响企业出口核销、退税业务的正常进行。

《通知》还规定,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保理业务时,应在银行从境外为企业收回货款后,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对发生融资损失的保理业务,银行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通知》明确了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政策,从外汇管理角度规范和促进了出口保理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对外经贸活动,客观上也将鼓励银行不断拓展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背景资料

出口保付代理:简称出口保理,是为采用短期信用销售(赊销、承兑交单)的出口商提供综合性结算、融资服务的一种业务。具体来说,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签订协议,出口商将其在出口贸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坏账担保、贸易融资等。

按照出口保理项下融资服务的性质,出口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前者在发生了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保理商无法从进口商收回保理融资款项时,保理商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口商追索;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一旦发生合同约定保理商免责之外的情况致使保理商无法收回融资款项,保理商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简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优化外汇业务服务,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积极支持复工复产,推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二是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三是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四是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五是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六是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七是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八是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加大便利化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