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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外汇交易中心:推出澳门元外汇交易相关服务

12月20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通知,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于2024年1月2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澳门元、美元和港元对澳门元交易。

一、人民币对澳门元

(一)参与机构。具备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机构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澳门元交易。

(二)产品机制。人民币对澳门元(CNY/MOP)的交易以人民币为基准货币,支持即期、远期和掉期的询价交易。

(三)做市商安排。人民币外汇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承担相应义务,连续提供人民币对澳门元的买、卖双向报价,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四)中间价。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交易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澳门元汇率中间价。人民币对澳门元汇率中间价由外汇交易中心根据当日人民币对港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港元对澳门元汇率套算确定。

(五)即期波幅。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澳门元交易价在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澳门元汇率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

(六)其他。交易时间、交易后服务、行情信息、收费规则等未尽事宜沿用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现行规定。

二、美元和港元对澳门元

(一)参与机构。具备银行间外币对市场会员资格的机构可在银行间外币对市场开展美元和港元对澳门元交易。

(二)产品机制。美元对澳门元(USD/MOP)和港元对澳门元(HKD/MOP)的交易分别以美元和港元作为基准货币,支持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其中,即期交易支持询价和撮合交易模式;远期和掉期交易支持询价交易模式。

(三)做市商安排。外币对做市商承担相应义务,连续提供美元和港元对澳门元交易的买、卖双向报价,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四)其他。交易时间、交易后服务、行情信息、收费规则等未尽事宜沿用银行间外币对市场现行规定。

齐鲁银行成功落地首批“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登记业务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于6月1日开始实施。齐鲁银行积极响应,新政实施首个工作日以来在多家分支机构落地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业务,让外贸企业切实享受政策改革带来的便利。

在齐鲁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当某新材料公司向工作人员咨询开立外汇账户时,银行工作人员主动介绍了名录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的新政,并指导企业填写并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高效为客户办理了名录登记业务。企业财务总监表示:“名录登记办理非常顺利,极大节约了时间,为齐鲁银行一站式服务点赞。”

为保障政策平稳落地,齐鲁银行主动加强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的对接,梳理业务流程,吃透政策内容,全方位做好名录登记准备工作:一是提前做好系统功能配置,确保实施后及时受理业务;二是扩大宣导渠道,通过厅堂LED、宣传物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政策宣传;三是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培训,确保员工充分掌握新政内容,熟悉操作流程。首批落地业务的分支机构均积极主动挖掘企业需求,向进出口企业宣讲外贸便利化政策,同时指导其办理名录登记。企业提交申请后,分支机构仅用时几分钟即高效顺利完成企业名录登记工作,帮助企业尝鲜政策“红利”,以实际行动助力提升跨境贸易业务办理效率。

下一步,齐鲁银行将持续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完善线上线下申请渠道,帮助企业更高效实现名录登记和信息变更处理,积极推动各项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落到实处,不断深化外汇业务和产品创新,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跨境卖家外币兑换全攻略

跨境贸易中,外币兑换是资金流转的核心环节,直接影响企业成本与合规性。跨境卖家需掌握规范流程、额度管理、汇率策略及风险管控,以实现资金高效利用。本文聚焦“外币兑换”核心要点,从流程规范到实操策略,为卖家提供系统性指导。

一、外币兑换的规范流程与核心要求

(一)合规流程与证件准备

个人卖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企业卖家则需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前往银行柜台填写兑换表格,注明货币种类、金额及兑换目的,信息务必准确无误。银行审核通过后按实时汇率完成兑换,审核时间通常较短。若使用现金兑换需到柜台办理;若资金在卡内,可通过ATM自助兑换再取现,或登录网银选择“投资理财-结售汇”功能操作。

(二)额度管理与预约要点

年度额度限制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外币,单笔兑换无金额限制。部分银行需提前预约,建议出行前一至两周申请,避免库存不足延误。中国海关规定,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或5000美元等值外币,超额需向海关申报;未用完外币可通过银行网点兑回人民币,但旧版、残破外币或硬币可能无法兑换。

二、跨境卖家外币兑换的实操策略与风险管控

(一)汇率优化与成本控制

境内银行汇率相对划算,机场、境外兑换点或ATM机可能存在较高汇率差,日元、韩元、泰铢等建议在国内提前兑换。可关注汇率波动趋势,在出行前一两周择机兑换,避免过早或过晚操作。多数银行换钞不收取手续费,但境外取现或汇兑费用因国家和银行而异,建议提前咨询发卡行。

(二)场景化兑换策略与银行选择

短期出境(如旅游、探亲)建议携带等值几千元人民币的外币,满足日常小额支付需求,大额消费优先使用银行卡或移动支付;需提前兑换适量零钱,方便支付小费或小额交易。长期需求(如留学、投资)可根据汇率走势在低位分批购买,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外币暂不使用时,可配置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实现保值增值,但需注意汇兑损失风险。

国内主流银行均可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中国银行因外汇业务全面、网点覆盖广且支持17种以上货币兑换,成为大额换汇首选;工商银行以线上操作便捷、流程高效为优势,适合日常需求。不同银行的汇率和手续费存在细微差异,建议通过银行官网或APP查询实时汇率,并提前确认是否收取手续费。

(三)其他渠道与信用卡调整

除银行外,机场、酒店代兑点及特许机构也可应急兑换,但汇率通常较差;支付宝、微信支持小额兑换,但汇率波动较大。自2025年10月28日起,招商银行部分万事达信用卡跨境交易结算币种将直接由美元转为人民币,对普通用户影响较小,但卖家需关注结算币种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结语:外币兑换是跨境卖家资金管理的关键环节,需兼顾合规性、成本控制与风险管控。通过规范流程、优化汇率策略、选择合适银行及渠道,卖家可实现资金高效流转,提升贸易竞争力。

诚信兴商宣传月 | 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集锦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系列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法规,旨在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

1.制度依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2.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主要内容:

(2)完善“尽职免责”机制,为企业“减负”,也为银行“减压”。

(3)推动银行改革外汇业务流程,在“管得住”前提下“放得开”,让优质企业更好享受外汇便利化举措。

4.实施意义:通过优化银行外汇业务流程,提高跨境贸易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跨境融资便利化

1.制度依据:《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2.主要内容:

(1)企业条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分类结果为A类;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宏观审慎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资需求。

(2)申请材料: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认证材料(如有)、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3)额度管理:企业申请的便利化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所在地区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上限。对于发展前景较好、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实际融资需求确需超出额度上限的,所在地省(市)分局经集体审议可以作出决定。

(4)资金使用:外债资金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3.实施意义:通过简化跨境融资业务流程,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1.制度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2.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3.主要内容:

(1)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2)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的权限。

(3)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流程,提高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效率。

4.实施意义:通过简化贸易外汇业务流程,提高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效率,促进跨境贸易的便利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1.制度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主要内容:

(1)投资端政策:

①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②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推广至全国实施。

③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④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推广至全国实施。

(2)融资端政策:

①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②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允许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免于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支付便利政策:

①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②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③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各地购房政策条件下,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相关外汇资金的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3.实施意义:通过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提高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效率,促进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

其他便利化措施

1.制度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2.主要内容: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

①优化单证审核,简化服务贸易外汇支出核验手续。

②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③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简化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④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2)名录登记方面:

①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②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管理,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登记业务管理方面: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A类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退汇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4)辅导期管理方面: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

(5)账户管理方面: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6)资本项目方面: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3.实施意义:通过一系列便利化措施,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

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显著提升了外汇管理的便利化水平,优化了营商环境,促进了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银行和社会公众应积极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法规,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降低风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