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货币掉期

银行对客户开展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

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发【20xx】3号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需求,现就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以下简称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货币掉期,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

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一)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利息交换指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可以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二、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满1年的银行,可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银行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授权后,可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

三、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的币种、期限等交易要素,由银行自行确定。货币掉期中的利率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银行换入(换出)货币的利率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下)限。

四、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应参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5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42号)等文件中关于外汇掉期业务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和统计要求。银行应按月报送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情况,具体见附件1、2。

五、在货币掉期业务中,银行从客户获得的外币利息应纳入本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六、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货币掉期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313。

特此通知。

2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以下简称“即期交易”)指会员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或第二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第三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会员之间的即期交易提供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符合相关条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五条 依法设立、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

第六条 符合《通知》第一条相关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七条 会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要素 ��

第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周六、周日及其他中国境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第九条 会员应授权经交易中心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交易员代表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活动,并对该交易员的行为负责。��

第十条 交易员应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应配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如因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可按照《银行间外汇即期交易系统应急方案》进行应急交易。��

第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主管机构备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 第十四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交易或询价交易。��

第四章 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采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方式。交易系统对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分别排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一)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成交价即为买入价或卖出价。 ��

(二)当买入价高于卖出价时,成交价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中报价时间较早的一方所报的价格。��

(三)当两笔报价中一笔为市价时,以有价格的一方的报价为成交价。��

(四)当两笔报价均为市价时,以前一笔最新成交价为成交价。

(五)当一笔报价成交了部分金额,剩余的金额继续参加撮合排序。��

第十六条 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达成后,交易系统生成的即期竞价交易成交单、结算清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的资金清算��

(一)竞价交易通过交易中心集中清算。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二)外汇资金清算通过境外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

(三)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交易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迟延方支付逾期息。��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5:30。��

第五章 询价交易

第二十条 询价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 询价交易达成后交易员必须将有关交易要素录入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中已确认的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违约条款、债权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三条 询价交易的交割与结算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询价交易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7:30。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外汇市场主管机构的授权负责即期交易的日常统计、市场监控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故意违约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竞价交易和询价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通过主管机构授权的官方媒体对社会发布即期交易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按有偿原则为会员提供交易系统和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公开市场操作减压 将推更多货币掉期

专家则建议,央行应将货币掉期业务常规化,同时不妨采用”逆向掉期”操作。

周小川昨日在上海出席国际清算银行会议期间表示,作为推进金融改革的措施之一,中国可能推出更多的外汇掉期。他表示,央行正在考虑进一步与商业银行进行货币掉期,但未提及此前已进行过的外汇掉期的细节。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向《上海证券报》表示,央行不妨扩大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掉期交易,”使得这些交易常规化”。

他认为,现在商业银行手中人民币资产流动性过剩,存贷比只有68%,显示至少1.6万亿元人民币资金未充分运用;同时商业银行外汇资金又相当短缺,到第三季度,商业银行外汇存款大概是1575亿美元,而外汇贷款接近1500亿美元,居民外汇储蓄不断滑坡,企业外汇存款上升也变得缓慢。

“但是央行的情况和商业银行截然相反,”钟伟表示,就人民币资金来讲,由于过去三年储备大增,导致央行基础货币投放难以控制,只能不断发行央票对冲;另一方面,央行外汇资金流动性过于充沛,央行拨出数百亿美元与商业银行之间进行掉期,可使商业银行把人民币资金交给央行,央行把外汇资金交给商业银行。

对央行而言,货币掉期这样的公开市场操作可以使基础货币投放和回笼更便捷;对商业银行来说,外汇资金不足和人民币资金过剩的问题可得到解决,”这是我目前认为的优化储备管理的最实际手段,”钟伟指出。

货币掉期是指为降低借款成本或规避远期汇率风险,而将一种货币的债务转换为另一种货币的债务的交易,这种交易实际是一笔即期外汇买卖与一笔反向的远期外汇买卖的组合交易。本报于去年11月26日曾独家报道央行与多家商业银行进行了首次货币掉期操作。

此外,钟伟还表示,在央行外汇储备增长缓慢,或者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过剩时,”央行也可以做和当前操作反向的掉期。”他还预测,由于央行开始注重远期市场,因此目前即期市场上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和央票发行规模”会略有收缩”,而且今后央行掉期交易是汇率信号显示器,央票利率则是市场短期利率显示器。

去年末今年初,央行票据发行屡创天量,同时兑付到期央票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专家对单纯通过这一手段对冲外汇占款的可持续性表示担忧。

中金公司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也建议,由于公开市场操作到期现金流目前已超过2万亿元,因此未防止对冲到期资金压力的进一步加大,央行应通过央票发行、回购和货币掉期等多种形式加大操作量,促使回笼期限长期化。

中国将推出澳元/美元等五个外币对货币掉期交易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周三(1月24日)发布通知称,为满足市场需求,推动货币掉期业务发展,将于2月5日上线新一代外汇交易平台CFETS FX2017,并同时在该平台推出澳元/美元等五个外币对货币掉期交易,增加人民币对澳元货币掉期交易,并进一步优化货币掉期业务功能。

通知显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新推出的外币对货币掉期交易包括澳元兑美元(AUD/USD)、欧元兑美元(EUR/USD)、英镑兑美元(GBP/USD)、美元兑港元(USD/HKD)和美元兑日元(USD/JPY)。

通知称,外币对货币掉期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为欧元兑美元的两个标准产品提供一至十年期的公开报价。而外币对货币掉期适用询价交易模式,交易时间则与交易中心外币对市场交易时间保持一致,即每个交易日7:00-23:30。

交易双方均按名义本金的十万分之零点五收取交易手续费,按当日中间价折人民币计收,按季度收取。交易终端费按现行标准收取,外汇交易系统现有用户无需额外缴纳。

而货币掉期业务功能也进一步完善,包括增加本金交换形式;支持倒起息功能,支持本金摊销等。

另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还将新增澳元兑人民币(AUD/CNY)货币掉期交易。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支持的货币对增至6个。澳元端支持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基准为澳元银行券拆借利率基准BBSW,其它交易要素与现有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产品一致。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FETS FX2017上线_澳元美元货币掉期交易_货币掉期和外汇掉期的区别

澳元美元货币掉期交易_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FETS FX2017上线_货币掉期和外汇掉期的区别

中国外汇 | 挂钩LPR的人民币货币掉期产品试水

作者 | 许凌寒   浦发银行(600000,股吧)金融市场部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9期

要点

商业银行应以完善LPR机制为契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推动境外贷款发放。

挂钩LPR的人民币对外汇货币掉期,能使企业在规避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受益于LPR下行趋势而减少利息支出。商业银行应以完善LPR机制为契机,根据企业客户的资质分层和不同偏好,量体裁衣,研发与推广相关产品,同时完善挂钩方式、改进定价机制,切实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支持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推动境外贷款发放。

LPR机制启动2019年8月17日晚,央行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并对其具体应用进度做了明确规定,即在今年9月底、12月底和明年3月底,新发放贷款中应用LPR作为定价基准的比例分别不少于30%、50%和80%。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继续推进,贷款基准利率将自此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后续央行将通过LPR引导利率下行,降低实体的融资成本。与之相应,与银行外汇管理工具挂钩的人民币利率,也将从原有方式或固定利率向LPR转变,客观上会起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作用。自8月26日起,新一代外汇交易平台CFETS FX2017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产品拟新增5年以上的LPR(LPR5Y)浮动利率基准,以进一步完善货币掉期产品期限结构,便利参与机构进行风险管理。当前,全球降息潮已然开启,但我国央行尚未启动实质降息。在新的贷款定价机制下,以低利率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替换高利率中期借贷便利(MLF),可视为一种折中策略。随着LPR改革的推进,在LPR报价与MLF利率联动机制下,未来MLF到期时间点就会成为潜在叙做降息的时间点,银行根据MLF的叙做时点和预期的利率下行趋势推出并完善相应产品,将是外汇业务的重要工作。

挂钩LPR的人民币货币掉期的积极作用货币掉期工具可以将外币债务转化为人民币债务,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2015年起我国货币掉期的交易量随之逐步增加,主要用于境内企业境外发债、境内企业外币贷款、证券化投资的收益对冲和融资租赁等。从实际应用来看,前两种情况较多。挂钩LPR的人民币对外汇货币掉期,是指期初按照一定汇率交换本金,期间定期将美元利息转换为挂钩LPR的人民币利息,期末按照期初约定的价格换回本金的形式。其积极作用在以下方面。作用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当前,由于美元处在在降息通道中,境外外币发债和外币贷款的企业增多。截至2019年8月30日,中资境外市场2019年共发行1806只美元债,规模约2504亿美元,同比增长120%。若普遍采用挂钩LPR的货币掉期,可以在规避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将人民币固定债务转化为挂钩LPR的人民币浮动债务,进而分享贷款利率下行带来的好处。而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加大,企业借助此类工具还可有效践行风险中性、财务中性的稳健经营理念。它与普通货币掉期的区别在于,在将美元债务转换成LPR人民币债务、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可以在LPR利率下行趋势下为企业减少财务支出。从目前实操来看,有资格到境外发债的多半是质地优良、资信较好、基本无需担心信用风险的大型企业。其可统筹安排国内外融资渠道、选择资金更低的市场进行融资,因此在当前海外市场利率更低的环境下可以优先考虑从海外融资。对于这类企业,以往采用的货币掉期是将美元利率转化为人民币固定利率;而挂钩LPR后则变为浮动利率,可以使企业既获得美元利率下行收益或较低成本的美元融资,也可以享受人民币利率下行的好处。但从美国LPR的历史过程来看,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之下,LPR是作为过渡性工具满足阶段性需求,最终LPR的应用范围可能逐步缩小至中小企业贷款,而大型企业贷款定价基准则将逐步向市场利率靠拢(典型如发债),且其往往拥有专业团队进行专业运作。因此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后续探索汇率风险管理工具与LPR的挂钩,重点是服务中小企业,尤其是随着境外发债资格放松等而能够到境外融资的中小企业。这将真正扩大此类业务的应用范围和交易体量,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作用二:助力实体企业的外汇风险管理从调研情况看,过去几年银行的信贷客户中不良率最高的是中型企业,因此大中型银行纷纷向“哑铃型”的客户结构转变。一方面拥抱有政府信用背书的平台和大型国企以及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另一方面,大量挖掘有足值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小微企业,以规避敞口风险。而从开展外汇业务接触到的一线客户来看,中型企业往往是具备一定业务体量和进出口规模。但由于受产业链上下游挤压,其利润空间较小,且难以用高薪吸引高水平的专业化人才,因此过去几年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大后,汇兑损益往往会对其业绩造成较大冲击和影响。以某家以铝合金精密压铸件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为例。2018年三季度汇兑损益为-0.5亿元,单季度归母公司净利润1.33亿元;2017年三季度归母公司净利润为1.25亿元。如果扣除汇兑损益,则2018年三季度同比增速为-36%。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在衍生品业务领域的良性创新和发展,鼓励企业追求财务中性,利用衍生工具管理各类市场风险。但笔者在日常和企业的沟通中发现,企业对货币掉期工具等多半还停留在熟悉概念和基本做法的阶段。货币掉期等产品挂钩LPR后,可切实帮助企业减少财务支出,而同时企业的贷款利率也需要根据每月公布的LPR而动态调整,因此,企业对利率及汇率波动,特别在汇率波动幅度可能双向加大的背景下,建立套保等避险机制的需求将提升。银行可以此为契机,积极营销挂钩LPR的外汇风险管理类产品,向企业陈述将外币资产或负债的汇率风险规避后进一步与国内LPR挂钩而减少财务支出的优势;同时引导企业保持风险中性和财务中性的定位,管控好货币错配的敞口和风险,杜绝单边投机行为。若能扩大客户基础,实现企业客户的广泛采用和频繁交易,挂钩LPR的外汇产品的广度和深度的拓展便能逐步实现。但美国采用LPR最多的是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定价,如2017年的金额占比已经不足16%,这与我国当前LPR预期的推行情况和目标有较大差异。银行在开发此类产品时,后续或应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的需求。作用三:推动境外贷款发放截至2019年7月,我国人民币境外贷款余额为5288亿元,占全部人民币信贷余额的0.36%;当年新增213亿元,同比多增429亿元。可见人民币境外贷款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发发展空间巨大。在国内市场边际投资效用已经较低、需求短期内难以得到提振的背景下,积极开拓发展水平依然较低的国外市场是重要方向,这也是“一带一路”的内涵。而伴随产业输出的,必然是资本输出或至少为对方提供启动资金,境外人民币贷款便是重要的方式。对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可在国内信贷需求不足的背景下增加资产来源,防止国内杠杆率的进一步提升或只是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实现真正的良性去杠杆;还可以主动调整信贷资源等投向和结构,选择符合自身利益和对方需求的项目,平衡各方利益,实现进出口结构甚至是地缘政治资源的多元化。待境外人民币市场形成一定规模后,其自身相对独立的汇率和利率体系,则可增加国内银行业外汇风险管理工具使用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决定利率的核心变量是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对经济周期的反应。大型企业或重点项目配备的专业人才较多,相对而言更能把握周期变化和利率波动,更容易形成对外汇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典型的如“一带一路”进程中的项目实施单位(如对口国家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中字头建筑公司母公司及在国外的项目公司,以及双方共同设立的SPV等),通常是在我国国内获得人民币贷款,然后在对利率预期较为充分时(比如LPR下行较大幅度或较长时间后),通过货币掉期将人民币浮动利率转换为外币固定利率,达到减少利息支出的目的。

银行的实践应用银行需要进一步针对不同企业客户的规模体量、风险偏好和现金流安排等方面的需求差异,开发分层次的对应的产品体系。体系一:大型企业产品体系大型企业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对汇兑损益波动的容忍度高、对套保业务及其风险收益的理解也更深,因此可更多向其推荐将存量贷款的挂钩利率由固定利率变为浮动利率的产品,如挂钩LPR。初期可通过简单挂钩LPR的产品作为试探,随后可逐步尝试将金融市场条线的多期限多品类外汇产品开发和公司条线基于MLF的LPR差异化自主加点机制相结合,根据客户的风险收益特征、本行的资负结构和业务策略、监管导向等,探索货币掉期等挂钩LPR时MLF加点幅度的精细化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在典型的汇率风险情景下的联动方案,并同步调整行内的FTP,最优化自身效益与企业融资成本。这一过程需要综合运用期权、货币掉期和结构化产品等,因而必然是快速迭代和缄默知识密集型的,要求总/分/支行高效高频联动,与各行各业专业能力较强的大型客户共同成长,力争打造银行的拳头产品和特色业务。体系二:中小型企业产品体系大量中小型企业则还处于较为传统的经营思维中,抗风险能力较弱,对汇率波动较为敏感或认知度较差,更偏好固定期限收支固定金额的“确定性较高”的较保守的现金流管理模式或经营风格,因此更加偏好传统的挂钩固定利率的货币掉期产品或需要将其他产品中的浮动利率变为固定利率。以货币掉期为例。银行针对此类客户,可以综合比较挂钩固定利率的老产品和挂钩LPR的新产品的现金流差异,在对未来利率走势有一定判断的基础上研发一个介于前述两个利率水平之间的固定利率产品。一方面,将适度让利于客户与适度风险自留相结合,以提升产品竞争力,扩大客户基础和业务量;另一方面,则可通过控制此类业务的规模和利率风险及汇率风险的方向,实现完全对冲,形成在为客户转移风险的同时,自身通过大体量优势和池化运作模式“消灭”风险赚取收益的双赢结局。这也符合监管层要求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和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天然使命。

后续展望和进一步的探索各国LPR不仅产生背景不同、定价方式不同,其建立后也并非一成不变。在具体定价上,虽然日本推出LPR的背景和目的与美国及我国类似,但日本是先实现银行负债端市场化,再基于负债端确定贷款利率。而基于当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竞争激烈、定期化趋势呈现、成本明显上升,央行为了给银行接受LPR定价下行和为降低贷款利率提供有效支持,一方面在推出LPR时并未进一步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短期内甚至还有可能采取一些措施限制恶性的存款竞争;另一方面,则以保持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充裕来降低银行的主动负债成本。因此,银行在应用并完善各类外汇工具与LPR挂钩时,既要密切关注基于MLF的LPR的下行趋势,也要关注存单等同业负债的成本下行和银行负债结构的变化,并需结合当前资产荒的现实情况为客户提供有吸引力的报价。而这又涉及到完善挂钩方式、整合企业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开发新产品等未来方向。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建议一:进一步完善货币掉期等工具和LPR的挂钩方式银行作为金融产品供应商,往往需要预判和引导企业客户的金融需求。鉴于金融产品的可复制性及低成本,迅速推出产品线并积极推向市场,抢占客户需求并在“干中学”中纠错完善,是当前激烈竞争下的较优策略。各类工具和LPR的挂钩方式,既可以在期限上进行拓展(如从现在的1年拓展到5年,后续还可再增加其他期限),也可以在利率定价方式上对美元灵活采用浮动或固定利率,甚至允许不同情境下可相机抉择的混合定价方式。建议二:整合企业外汇敞口和人民币贷款需求的管理,降低企业的汇率风险和财务费用出口型企业典型的资产负债摆布惯例,是一方面持有一部分待结汇外币或需要不时换汇用于支付,存在一定的外汇风险敞口;另一方面,又在国内银行拥有一定的人民币借贷业务,通常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票据、贸易融资产品等,持有一定的人民币利率风险敞口。即使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内以支持实体企业发展为导向的融资利率预期下行,但在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的趋势下,这些企业面对的汇率风险依旧显著,并很可能对其经营业绩造成冲击。挂钩LPR的利率互换和货币掉期等对这类企业的适用性较差,银行目前缺少相应的金融产品对这类庞大的长尾企业客户进行有效管理,未来需要重点探索相对较为隔离但又有一定内在联系的汇率风险与国内利率风险管理的产品及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现就境内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一)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利息交换指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可以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二、现阶段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五个货币对的货币掉期交易。

三、具备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境内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

具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资格的境内机构,在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之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申请;申请机构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风险内控制度。

备案材料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递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向申请人下达备案通知书,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抄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五、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货币掉期中人民币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具有基准性质的货币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货币掉期中外币参考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

(二)境内机构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

(四)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理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交易双方须签订主协议。主协议和成交记录(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打印的交易单等)共同构成书面交易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补充协议是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货币掉期交易合同达成后,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按交易协定内容进行清算。

(六)货币掉期交易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公告。

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系统,并依据本通知制定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交易进行日常统计和监控,应将统计信息和有关情况于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误导市场参与者,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九、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