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外汇资讯

海关总署: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公布了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的多项监管措施,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主要包括: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数字货币头寸是什么意思

数字货币头寸_现金头寸交易_头寸调拨的四种基

数字货币头寸又称现金头寸,是指商业银行每日收支相抵后,资金过剩或不足的数量。货币头寸是同行业拆借市场重要的交易工具,是金融行业常用到的一个词,在金融、证券、股票、期货交易中经常用到。头寸又称头衬,代表款项或资金额度,通常指收支相抵后的差额。收大于支叫多头寸,支大于收叫少头寸。

有关头寸的内容介绍如下:

1、在期货开户交易中建仓时,买入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多头头寸,简称多头;卖出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简称空头。

2、商品未平仓多头合约与未平仓空头合约之间的差额叫做净头寸。

3、在外币交易中,“建立头寸”是开盘的意思,开盘也叫敞口,是买进一种货币,同时卖出另一种货币的行为。开盘之后,多头一种货币,空头另一种货币。

4、选择适当的汇率水平以及时机建立头寸是盈利的前提。如果入市时机较好,获利的机会就大;如果入市的时机不当,就容易发生亏损。

5、在金融同业中还有扎平头寸、头寸拆借等说法。

6、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项目按资产和负债设置。资产细分为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四部分;负债细分为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三部分。

7、风险头寸是指银行每天进行的外汇交易、贷款和存款存在的差额。

央行、外汇管理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应汇回境内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钟国斌

为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26日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通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同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通知统一了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为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为简化管理程序,通知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并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2022年度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聘公告(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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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简介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以建设“全球人民币及相关产品交易主平台和定价中心”为目标,为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现货及衍生产品提供交易、交易后处理、发行、基准、数据和投资者教育服务,受权发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人民币参考汇率等。2021年,银行间市场成交量超过1700万亿元,占上海金融市场交易量约七成,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二、招聘信息

(一)招聘对象

交易中心面向海内外诚招经济金融业务、计算机、法务、内部管理、财务等岗位专业人才,包括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

(二)招聘岗位及任职要求

1.经济金融业务岗(14人)

专业要求:金融学(020204)、统计学(020208)、数量经济学(020209)、西方经济学(020104)、世界经济(020105)相关专业,数学(0701)专业。

主要工作内容:从事银行间市场研究、产品研发、监测等。

任职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均可,英语熟练,同等条件下具有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

2.计算机岗(4人)

专业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080901)、软件工程(0835、080902)、网络空间安全(0839)、信息安全(080904K)相关专业。

主要工作内容:从事系统规划、信息安全和IT审计、采购等。

任职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均可,英语熟练,同等条件下熟悉银行间市场业务和系统、网络、有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

3.法务岗(4人)

专业要求:民商法学(030105)、经济法学(030107)、诉讼法学(030106)相关专业。

主要工作内容:从事法律咨询和服务、合同审核、法律事务处理等。

任职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均可,英语熟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同等条件下有律所、金融机构实习或工作经验者优先。

4.内部管理岗(4人)

专业要求:企业管理(120202)、行政管理(120401)、社会保障(120404)相关专业,中共党史(030204)、马克思主义理论(0305)、马克思主义哲学(010101)相关专业,新闻传播学(0503)专业。

主要工作内容: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党建宣传等。

任职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同等条件下国有企事业单位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

5.财务岗(4人)

专业要求:财务管理(120204)、会计学(120201、120203K)相关专业。

主要工作内容:从事会计业务和涉税业务核算、财务预决算编制以及税收风险控制、采购等。

任职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同等条件下具有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

本科专业分类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研究生专业分类参见《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对于所学专业接近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在报名时需注明主要课程和学习内容等,交易中心将根据所学课程、内容与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的相似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核。

(三)工作地点

上海。

(四)应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专业对口,符合招聘岗位任职要求;

7.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应通过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

三、报名方式

(一)此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请登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官网(www.chinamoney.com.cn),选择“2022年度人才招聘”板块,注册报名系统,选择招聘岗位报名。

(二)简历接收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17:00。

四、报名考试和聘用

此次招聘包括系统报名、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和聘用等环节。

(一)系统报名

1.报考人员请认真查询招聘岗位的专业和任职要求,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

2.报考人员应当以最高学历报考,并且应当同时具有最高学历对应的学位。

3.报考人员必须如实、完整填写个人信息,毕业院校名称必须与毕业证书上的院校全称保持一致,社会在职人员必须如实、详细填写工作经历。

4.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凡未按要求填报或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二)笔试

1.根据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工作内容和任职要求,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发送笔试通知。未通过资格审查者,不再通知。

2.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5:1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在考试开始前视情况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3.笔试设上海、北京两个考点。

4.本次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报考人员接到通知后,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考场安排,在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准时参加笔试。

(三)面试

1.笔试满分100分,合格线50分。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交易中心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用岗位人数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面试入围线上存在笔试同分情况,则同分者一同进入面试环节。

2.交易中心将以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报考人员面试有关事宜,报考人员填报联系方式时应确保能及时联系到本人。

3.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同时还应携带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缺少证件或相关材料者不得参加面试。

(四)考察、体检

1.交易中心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笔试权重40%、面试权重60%)从高到低排名,按体检人数与拟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名单。

2.考察中还将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考察过程中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报考人员的聘用资格。

3.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要求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注意:

如因突发疫情导致招聘各环节工作不能如期进行,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另行确定并通知后续安排。

请在报名过程中关注邮件和短信,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五)公示

1.交易中心将根据人员素质、考察和体检等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2.拟聘用人员名单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1.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聘用通知,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2.被聘用人员设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联系方式

1.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21-63298988-8575。

2.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22年2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通知全文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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