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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美特: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07)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

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

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

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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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

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对

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

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

料;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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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报送批准后实施;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相关协议;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

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

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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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

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

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中心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

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

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

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

币1000万元时,财务中心应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内审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报

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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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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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下调42个基点

3月12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下调42个基点,报6.8959。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26年3月12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8959元,1欧元对人民币7.9568元,100日元对人民币4.3339元,1港元对人民币0.88128元,1英镑对人民币9.2225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9158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0663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5.4021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8.8163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0655元,人民币1元对1.1693澳门元,人民币1元对0.56911马来西亚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11.5004俄罗斯卢布,人民币1元对2.4016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214.63韩元,人民币1元对0.53310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4466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48.7241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3399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390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3419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4017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6.39958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2.5733墨西哥比索,人民币1元对4.6375泰铢。

资本市场线与证券市场线的区别

什么是资本市场线

资本市场线是指表明有效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和标准差之间的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的一条射线。它是沿着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由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构成的投资组合。

资本市场线可表达为:

E(rp)=rF+re*Qp

其中rp为任意有效组合P的收益率,rF为无风险收益率(纯利率),re为资本市场线的斜率,Qp为有效组合P的标准差(风险)。

虽然资本市场线表示的是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也决定了证券的价格。因为资本市场线是证券有效组合条件下的风险与收益的均衡,如果脱离了这一均衡,则就会在资本市场线之外,形成另一种风险与收益的对应关系。这时,要么风险的报酬偏高,这类证券就会成为市场上的抢手货,造成该证券的价格上涨,投资于该证券的报酬最终会降低下来。要么会造成风险的报酬偏低,这类证券在市场上就会成为市场上投资者大量抛售的目标,造成该证券的价格下跌,投资于该证券的报酬最终会提高。经过一段时间后,所有证券的风险和收益最终会落到资本市场线上来,达到均衡状态。

资本市场线与证券市场线的区别

(1)“资本市场线”的横轴是“标准差(既包括系统风险又包括非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线”的横轴是“贝它系数(只包括系统风险)”;

(2)“资本市场线”揭示的是“持有不同比例的无风险资产和市场组合情况下”风险和报酬的权衡关系;“证券市场线”揭示的是“证券的本身的风险和报酬”之间的对应关系;

(3)“资本市场线”中的“Q”不是证券市场线中的“贝它系数”,资本市场线中的“风险组合的期望报酬率”与证券市场线中的“平均股票的要求收益率”本质上没有区别,在数量上完全相同。M是所有证券以各自的总市场价值为权数的加权平均组合,我们定义为市场组合,也就是说M包括市场上所有证券,但是在实践中,我们有个代表,比如标准普尔 500指数中的证券就几乎可以代表美国证券市场,更缩小范畴,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情况下,7-10种证券就近似一个市场组合。这样大家就不难理解了,M的贝他系数为1,仅仅承担市场风险,可以获得市场平均必要报酬率

(4) 在资本市场有效的情况下,期望报酬率等于必要报酬率,没有区别。应该是投资前预期的报酬率。投资后实际获得的叫做实际报酬率。对于证券的报酬率只有三种说法,分别是必要报酬率,期望报酬率和实际报酬率

(5)证券市场线的作用在于根据“必要报酬率”,利用股票估价模型,计算股票的内在价值;资本市场线的作用在于确定投资组合的比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82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瑞银证券及银河证券合称为“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瑞银证券、银河证券、中德证券及海通证券合称为“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4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将于2018年6月7日(T日)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和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实施。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及弃购股份处理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及H股股价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42元/股。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18年6月7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8年6月7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序编号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8年6月1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6月1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承销团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的要求: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单种情形两次(含)以上或两种情形以上,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九)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情形,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于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可免予一次处罚。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8年5月30日(T-6日)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5、本次发行价格为5.42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资本市场服务”(分类代码:J67)。截止2018年6月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资本市场服务”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1.25倍。发行人与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和申万宏源共6家上市公司在业务规模上具有一定相似度。以2017年每股收益及2018年6月4日(T-3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含T-3当日)计算,可比上市公司2017年市盈率均值为18.47倍。

本次发行价格5.42元/股对应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7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1.2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T-3日前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静态市盈率均值,但依然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2)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3)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4)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及公司H股股价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按本次发行价格5.42元/股、发行新股40,00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16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99,302,819.71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068,697,180.29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7、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8、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上交所批准后,方能在上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9、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10、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6)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1、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劵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报6.9025 下调18个基点

来自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数据显示,今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6.9025,较前一交易日下调18个基点。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26年3月6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9025元,1欧元对人民币8.0132元,100日元对人民币4.3814元,1港元对人民币0.88253元,1英镑对人民币9.2198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8415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0721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5.3907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8.8414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0494元,人民币1元对1.1677澳门元,人民币1元对0.57147马来西亚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11.3929俄罗斯卢布,人民币1元对2.4129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214.51韩元,人民币1元对0.53207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4370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48.3737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3360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324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3364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4018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6.38063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2.5650墨西哥比索,人民币1元对4.5967泰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