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期货投资分析师 高波

银河期货投资分析师 高波

银河股指期货_鸡蛋市场供应压力_鸡蛋期货持仓分析

银河期货投资分析师 高波

期货从业证号:F03134879

期货投资咨询证号:Z0022121

鸡蛋:持仓大增,分歧加大,但短期仍处弱势。

目前鸡蛋合约总持仓达到了110多万手,市场分歧比较大。在产存栏量处于历史高位。供应端,根据卓创数据7月份全国在产蛋鸡存栏量为13.56亿只,较上月增加0.16亿只,同比增加6.1%,高于之前预期。7月份卓创资讯监测的样本企业蛋鸡苗月度出苗量(约占全国50%)为3998万羽,环比减少2%,同比减少4%。不考虑延淘和集中淘汰的情况下,根据之前的补栏数据可推测出2025年8月、9月、10月、11月在产蛋鸡存栏大致的数量为13.6亿只、13.58亿只、13.51亿只和13.51亿只。

此外从补栏数据来看,从去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补栏量都处于历史同期的高位,因此从补栏的情况来推测鸡蛋的供应压力未来仍然很大,仅仅凭借规律性的老鸡到日龄的淘汰很难真正达到去产能。因为去年11月到今年4月份鸡苗销售量都是保持在高位,这部分鸡苗即使到今年年底也未到淘汰日龄,所以除非老鸡超淘,否则至少中短期鸡蛋供应压力仍然比较大。冷库蛋库存仍高,未来一段时间有压力。今年前期鸡蛋价格低的时候,也就是从二季度开始有许多贸易商或者说中间商囤冷库蛋,许多冷库里面囤满了鸡蛋,甚至有部分囤水果的冷库也用来囤鸡蛋。而鸡蛋即使放到冷库里面保质期也相对有限,一般4个月到6个月,因此今年蛋价稍微有点抬头就有冷库蛋流出来。

而且由于后面鸡蛋价格越跌还陆续有囤冷库蛋的,因此虽然前面虽然有部分冷库蛋流出,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有大量冷库蛋在库,也给未来的蛋价以较大的压力。钢联数据显示,截至8月21日,全国主点市场周度冷库蛋库存量为28.5多万吨,较前一周减少了0.67万吨。如果冷库蛋不能大量去库将对盘面形成较大压力。另外,本轮蛋鸡养殖行业的特点是资本进入到蛋鸡养殖行业,新增大量的几十万上百万的蛋鸡养殖场,这些资本进入之后不像散养户那样比较容易淘汰老鸡去产能,而是因为有资金实力,在产能上比较有韧性,再加上行业前三年都是盈利的,包括其他养殖户也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去坚守导致产能去化缓慢。

未来关注的行业重点数据有:鸡苗补栏量,老鸡淘汰量,再有就是饲料成本及蛋鸡养殖利润。饲料成本由于豆粕玉米价格估计难以大涨,所以饲料成本比较稳定。剩下的就是鸡苗补栏和老鸡淘汰。老鸡淘汰方面一是看老鸡每周公布的淘汰数量,二是看老鸡淘汰日龄,三是看淘汰鸡价格。目前从淘汰鸡的价格日龄及数量看都没有超淘现象,所以短期蛋鸡产能仍然去化不够。虽然上周老鸡淘汰开始增加了,但总体上还是对产能影响有限。

根据卓创数据,8月28日一周全国主产区蛋鸡淘鸡出栏量为1851万只,较前一周增加10.4%;从淘鸡日龄上看老母鸡周度淘汰日龄已经从5月份的530多天下降至最新的496天,淘鸡价格从7、8月份的5.7-5.8元/斤的高位跌至目前的4.6元/斤附近。最近一段时间市场淘鸡积极性确实有增加,而淘鸡日龄有所下降,但是也没有太低,淘鸡价格也没有降到太低,淘汰量也没有出现持续性的高量淘汰,因此这种级别的淘鸡虽然能够缓解供应面的一些压力,但是对于彻底扭转格局仍然不够。蛋鸡养殖利润目前亏损每斤0.2元左右,而且持续了5个月的时间,按照以往周期可能距离底部不远了,但目前看本轮周期由于大量的资本进入可能要延长一段时间。

策略建议

操作上,在没有充分的筑底信号和老鸡淘汰量没有持续的超出常规淘汰量之前做多仍然需要谨慎,目前仅仅适合短线操作。长线做多建仓时机尚未成熟仍需等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期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银河祝您交易愉快~

银河股指期货_鸡蛋市场供应压力_鸡蛋期货持仓分析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什么是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是以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为载体,通过境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对境内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管理,通过境外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对境外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管理。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方式

目前国内进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三类:

一是集中收付汇模式;二是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三是内部结售汇模式。

在进行外汇资金管理业务模式的探索中,任何单一的模式都无法实现跨国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最佳效果,尚需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量体定做”。资金管理模式更能适应企业业务复杂的有效处理。境内成员单位的收汇款项采用余额归集的方式,每日归集至境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专户。成员单位的用汇款项,可使用集中账户的资金对外支付,这样既可避免集团内部进、出口企业分别到外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从而产生巨额汇兑成本的问题,同时也可避免部分企业外汇资金大量盈余,另一部分企业却因为经营需要而向外部银行发生融资,产生外部融资成本的问题,强化了集团母公司对境外成员公司的管理和金融支持,实现集团金融资源全球产业共享的资金管理目标。

外汇资金集中的管理效应

降低结售汇成本,提高集团整体收益

在我国当前的结售汇体制下,跨国公司在实行资金集中管理之前,由于内部外汇资金不能互相调剂,加之账户限额所制约,经常出现外汇资金多的成员公司结汇,而外汇资金少的成员公司购汇的情况、成员公司自身在外汇收入多的月份需结汇、外汇收入少的月份需购汇的情况,频繁的结售汇增加了各成员公司的工作量和跨国公司的外汇资金成本。在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畅通了跨国公司与成员公司之间的外汇划拨渠道,各成员公司间、成员公司与集团公司间可相互调剂外汇资金余缺,减少了不必要的结售汇环节,节约了财务费用,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提高了跨国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提高风险控制水平,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后,跨国公司可根据各成员公司资金预算情况,对集团外汇资金统筹规划,在集团内部自主调配外汇资金余缺,并根据进口付汇币种、金额及期限,协调安排出口收汇币种、金额及期限,进而实现集团内部资产与负债的币种及期限匹配。这样,在当前国际市场货币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优化集团币种及期限结构,达到规避汇率风险,节约资金成本的目的。同时,外汇资金的集中管理,其规模效应也利于跨国公司组织专业团队,以防范风险与保值为原则,有序地开展规避汇率风险的管理工作。

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实现资金最优配置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有利于形成了规模庞大的“资金池”,便于跨国公司实现集团对外汇资金的流量和流向进行全面监督和统一调控,确保集团外汇资金协调、有序、可控运行。外汇资金在分散管理模式下,各子公司为了方便结算,各自在银行开户,造成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结果使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持有成本上升。而在集中管理模式下,通过将各成员公司盈余外汇资金集中在一起,集团既可以通过和银行谈判,谋求更高的外汇存款利率及相应利息收入,并通过短期投资等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实现集团闲置资金效用的最大化。集团又可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有效调度,实现集团资金的有效配置。

统一资金预算,提高资本预算管理水平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强化了集团公司对各成员单位资金预算的控制能力,由过去单纯事后检查和监督转变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管理体系,对经营活动可以进行有效地监控,有效防范了违规操作事件的发生,提高了预算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同时,跨国公司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客观上改变了以往单一的资金预算管理体制,形成了本、外币一体的预算管理体系,使资金预算管理向更科学、更规范的方向发展。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财务公司模式

财务公司作为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行使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职能,通过对企业集团的内部转账、结算加速资金周转,为企业集团的闲置资金寻找投资机会及为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促进集团的综合管理与金融控制。具体而言,跨国公司确定财务公司为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机构,发挥其金融职能,以其为载体进行集团资金管理和运用。财务公司把各子公司暂时闲置和分散的资金统一集中,再以发放贷款的形式把资金分配给集团内需要资金的成员企业,从而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相互调剂余缺,用有效、安全、可盈利的方式运用剩余资金,提高集团内部资金使用效率。

委托贷款模式

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 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委托贷款模式是在“一对一”委托贷款基础上的创新和灵活运用。合作银行作为贷款人,跨国公司境内主管公司和其他成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借款人,通过一系列法律协议的规范,将逐笔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变成按事先约定规则自动进行的资金归集业务,从而实现内部资金的调配。具体而言,跨国公司境内主管公司及各成员公司在境内同一银行开立外汇经常项目账户和对应的用于核算的外汇委托贷款专户,并以跨国公司境内主管公司开立的委托贷款账户即为该跨国公司的境内资金池主账户,境内其他成员公司通过向主管公司委托贷款的方式,将其外汇账户中可自由支配的自有外汇资金上划到跨国公司境内主管公司的资金池主账户,再由主管公司以向境内成员公司归还、拆出,或收回委托贷款方式在境内成员公司之间调剂余缺的外汇资金运营形式。

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

影响子公司管理外汇积极性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实现了母子公司间外汇资金的自由划转和内部调节,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在外汇资金的统筹管理、节约资金成本、规避汇率风险和实现外汇资金效益最大化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而从子公司的立场,对资金的相对控制权已经削弱,由集团来全面控制和掌握外汇资金,对子公司管理外汇的积极性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加大了对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难度

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后,跨国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频繁划转外汇资金,相对单个公司,无论是外汇收支总额还是公司间外汇资金划转笔数都大幅增加,而大额外汇资金的频繁流动又加大了外汇监管部门对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难度,给外汇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监管课题。

对跨境资本流动形成了冲击

跨国公司的突出优势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跨国公司对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需求,不仅体现在境内机构外汇资金的集中,还要求与境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实现全球范围内资金的集中。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对资本项目还未完全放开,跨国公司境内和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实现跨境集中还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

对外汇管理的“行为监管模式”形成了冲击

跨国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在内部进行资源的统一配置和使用,必然在成员公司间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中,虽在经常项下提出了 “贸易主体分类监管”的要求,但也只是在结售汇单项上实施,在资本项下未提出主体监管要求,限制企业间无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整体上看目前外汇管理依旧以行为监管为主,还没有完全实现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因此还不能适应对跨国公司关联交易有效监管的要求。

完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完善的外汇资金全面预算制度

预算目标要与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紧密结合,从目前来看,要实现与实行现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相结合,与深化目标成本管理相结合,与落实管理制度、提高预算的控制和约束力相结合,要同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相结合。从长远角度,建议预算目标的设置要与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相协调,使企业各期预算能相互衔接。预算管理的完善需要分阶段进行,其目的就是使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能逐步明白预算管理的每个流程,以及技术细节。预算管理完善的过程,就是财务管理人员学习并熟练运用财务预算管理工具的过程。为了保证财务预算管理能达到各阶段的要求,企业集团管理人员及预算职能部门每年应为预算管理的不断完善制定计划,来帮助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了解预算管理流程和操作方法。

2.提高公司集团财务治理结构

集团公司的外汇资金管理包括编制资金计划,对集团及涉外子公司在经营、筹资和投资活动中的资金运作进行实时控制,从而达到加速资金运转,降低资金风险的目的。从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即公司财务治理中的财权配置、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控制模式的运行,保证以及外汇资金动态管理的解决方案。

公司财务治理中的财权配置。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影响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集团公司财务控制效率的关键性因素是公司制度,包括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及与此相关的法人财产权,在公司内部的配置结构,尤其是公司财务治理中的财权配置结构,控制主体通过委托代理链,在公司集团境内外不同子公司组织结构上,分层实施财务控制权,以保证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顺畅。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控制模式的运行保证。

全面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以便更好地确保集团总体财务意图的实现,降低财务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规范和约束子公司的财务行为,有效地解决代理矛盾,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集团财务监控机制。以财务经理、集团财务部、审计部为实施财务监控的主体。财务经理对子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实施全程监控。制定集团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子公司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和账务处理程序,实现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控制。保证各自公司的财务信息高度可比,便于汇总和合并财务报告,缩短财务信息的呈报周期。为此,应尽快实现集团内部统一使用集中式财务软件,并配备相应的财务信息、计算机网络。

资金动态管理的解决方案

设计外汇动态管理的解决方案,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资金动态管理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计划层、日常经营层和短期预测层。确立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建立财务结算中心,负责整个集团公司日常资金结算,代表集团筹措、协调、规划、调控资金。挖掘资金使用潜力,防止资金流失和体外循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股票期权业务火爆带头大哥银河期货及子公司却因多项违规遭处罚 狂奔势头戛然而止

近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上交所称,经查明,银河 期货在证券 现货经纪业务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程序交易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因此,上交所决定对银河期货予以暂停股票 期权经纪业务(限于新增客户)相关交易权限 3 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新增客户委托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银河股指期货_银河期货上交所纪律处分_银河期货违规行为处罚

银河期货及子公司涉股票期权违规遭重罚

据了解,此次银河期货是在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程序交易管理等三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第一,上交所认定银河期货在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管理方面存在监控措施严重缺失、未将现券经纪业务控制在规定范围、未按规定指定专门证券现货管理部门及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

第二,上交所认定银河期货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妥善管理客户资料、未按规定控制客户持仓限额、未按规定动态评估和持续了解客户等情况;

第三,上交所认定银河期货在程序交易管理方面,程序接入和认证管理存在漏洞,未履行相应前端控制和防范交易风险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及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对此,银河期货提出异议并申辩,银河期货表示,一是公司现货交易柜台系统目前不具备盘中监控异常交易指标的功能,而是盘后对客户交易情况进行监控。繁星某未进行证券现货程序交易。2018 年 5 月 7 日后,叶某无证券现货频繁申报及撤单。公司无法判断证券现货交易目的是否与备兑开仓及行权相关,公司已对单独持有上证 50ETF 现货而不持有期权合约的账户进行筛查。二是在股票期权业务部门下设置客户适当性管理岗并非强制监管要求,而是对岗位设立的建议。公司在实际工作中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岗的具体工作,并设主备岗,客服中心的客户适当性管理岗实际履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三是本所相关规则中未提及程序化接入测试报告、应进行行权测试、应测试接入的程序或软件的整体架构及风控功能等要求,公司已发现多名客户同时使用同一 IP 地址的异常情况。

针对银河期货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交所所认为,一是盘后监控无法及时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不符合本所对证券现货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的要求。经核查,繁星某开展了属于本所规则定义的程序交易;而叶某在 5 月 7 日后无频繁申报及撤单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对客户证券现货交易与期权交易情况是否匹配、交易目的是否为与备兑开仓及行权相关予以实时监控,并非公司所称无法判断;同时,公司对单独持有上证 50ETF 现货而不持有期权合约的账户进行筛查是盘后控制、事后控制,不是对委托交易的前端控制,不能对客户交易目的管理发挥作用,不符合本所前端控制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第一点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交易参与人应当向本所提交负责股票期权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关业务人员名单。而公司在现场检查中提供的人员名单与向本所报备的《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人员情况表》中的信息不符。公司第二点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程序交易管理制度,对客户使用自有、第三方提供或者期权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软件或接口进行程序交易的申请进行审核、测试及认证。其中,测试报告、行权测试、应测试接入的程序或软件的整体构架及风控功能等内容为程序交易管理制度中的必要内容。如无上述内容,则公司程序交易管理无法实际发挥前端控制、防范程序交易风险的作用。公司第三点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予以暂停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限于新增客户)相关交易权限 3 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新增客户委托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事实上,不久前 中国期货业协会已经对银河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场外个股期权标的超范围方面的违规行为作出了纪律惩戒的处罚。

银河股指期货_银河期货违规行为处罚_银河期货上交所纪律处分

今年8月1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关于对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称,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在2019年风险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中国期货业协会查明,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与敏感客户进行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场外个股期权标的超范围的行为,不符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8〕118号)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2014年8月26日修订发布)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训诫”的纪律惩戒。

股票期货火爆背后 风控问题仍需引起行业重视

据了解,股票期权合约为上交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简单地说,期权是一种权利,赋予你在约定时间,用固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权利。如果市场走势有利于你,你就可以行权,赚取市场价和执行价之间的差价利润,如果市场走势不利于你,你就可以不用行权。

今年上半年,上证50ETF期权合约曾经一天暴涨192倍,期权市场的火热,吸引了大量的期权投资者入场。

截至8月底,50ETF期权投资者账户总数为387679户(经纪业务客户账户总数为387501户)。8月新增经纪业务客户账户数8243户。而2018年年末,期权投资者账户总数为30.78万,即今年前8个月账户数已经增长了26%。

持仓量一路飙升的同时,今年期权的成交量也一路攀升。

今年1-8月,50ETF期权累计成交了4.02亿张,日均成交量为246.93万张,较去年大幅增长89.75%。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全年累计成交3.16亿张,日均成交130.13万张,今年前8个月的累计成交量已经远超去年去年。

随着上证50ETF期权的持仓量和成交量屡创新高,期权业务不断火爆, 券商和期货公司均在期权经纪业务上疯狂抢占市场。

截至目前,已有85家证券公司、25家期货公司开通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60家证券公司开通股票期权自营业务交易权限,10家证券公司为50ETF期权主做市商,4家证券公司为50ETF期权一般做市商。

据上交所股票期权市场发展报告显示,银河期货2018年股票期权业务成交量占据了4.7%的市场份额,排名行业第二, 鲁证期货成交量占据了7.20%的市场份额,稳居行业第一名。今年8月银河期货的股票期权成交量占市场份额高达5.431%,今年以来累计成交量为5.851%,升至行业第一,成功超越去年的行业第一鲁证期货,鲁证今年累计成交量占市场份额4.358%,降至行业第二。

此次,作为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龙头的银河期货及风险管理子公司遭到处罚,一方面凸显了监管层维护期权市场交易秩序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期货公司在股票期权业务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行业的重视。

央行:拟将前期试点较为成熟的高版本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1日,央行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拟将前期试点较为成熟的高版本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资金池政策框架;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完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针对目前资金池版本较多、本外币分头管理问题,《通知》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进一步便利其资金划转和使用,同时鼓励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操作上,由各地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受企业备案、变更申请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稳步推进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更好便利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便利跨国公司集团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前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分别出台人民币、外汇跨境资金池业务相关政策。2021 年以来,为更好支持企业用好资金池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积极探索资金池政策合并方案,推动高、低两个版本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其中,高版本资金池主要服务于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门槛较高、资金划转额度高、便利度高。2021 年3 月,在北京、深圳两地各选择 5 家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跨国公司进行试点,并于 2022 年升级扩围至 8+“2”个地区,包括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2024 年 12 月,按照“迭代升级、梯次推广”思路在上述10个省市全辖进一步升级试点政策。

二、主要内容

《通知》拟将前期试点较为成熟的高版本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资金池政策框架。针对目前资金池版本较多、本外币分头管理问题,《通知》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进一步便利其资金划转和使用,同时鼓励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操作上,由各地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受企业备案、变更申请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二是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上,《通知》基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分别设置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管理公式,对资金池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调节有关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

三是完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明确高版本资金池业务具体办理要求和数据报送义务,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外汇局分局将加强统计监测,强化风险评估,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三、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起草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充分听取了企业、银行代表及分行分局意见,有关意见已充分采纳吸收,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已同相关意见提出方达成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推进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升级扩围,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各地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其中,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深圳十地的资金池业务,按现有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企业需在取得资金池业务备案后6 个月内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或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清理结束后仅可开展本通知所指资金池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共享资金池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业务数据,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定期总结资金池业务进展情况及关于监管措施、监管方式等经验,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将适时组织评估。

部分节选如下: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汇分局(以下简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二章 业务备案及变更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 70 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 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 类。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所在地外汇分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 5 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家数合计不得少于3 家。境外成员企业如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六条 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作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客户办理经备案的各类别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第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向所属省级外汇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成员企业境外投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若注册文件为非中文,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7.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委托授权书(如有)。以上第 2 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情况需要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省级外汇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收到完整的资金池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 2)。

第九条 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报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

第十条 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办理期间,拟对第九条以外的事项进行调整的,主办企业应在调整前30 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省级外汇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项下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应参照第七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以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应在收到备案通知书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通过所在地外汇分局向省级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提交申请书和原备案通知书原件,申请书应写明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省级外汇分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原备案通知书原件。

第三章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

第十四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 0.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调节。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外债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外债业务。

第十五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借入外债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外债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第四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项下的境外放款规模应与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第十八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0.8,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 1,币种转换因子为 0.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境外放款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调节。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境外放款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第十九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集中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向境外放款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

第二十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第五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

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 次。 13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第二十三条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 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银河期货有限公司16.6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皇金融”)持有的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期货”)16.68%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12个月,公司与苏皇金融未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份并签署买卖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239,424,161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银河期货有限公司16.68%股权,并授权经营层具体办理签署协议等后续工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全资持有银河期货。

2、苏皇金融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权,银河期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苏皇金融为公司的关联方。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苏皇金融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权,银河期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苏皇金融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苏皇金融的基本情况如下:

2、2018年6月30日,苏皇金融资产总额为港币30,761万元、资产净额为港币30,761万元;2018年1-6月,其净利润为港币3,412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本次交易类别为收购股权。本次交易标的为苏皇金融持有的银河期货16.68%股权。银河期货的基本情况如下:

银河期货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及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会员资格,拥有提供综合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服务和基金销售的资格。银河期货的期货经纪服务覆盖国内所有的商品期货(如铜、螺纹钢、大豆、玉米、小麦、棉花、白糖、橡胶、黄金等)和金融期货(如股指期货)。银河期货目前开展的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以及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服务。

(二)权属情况

1、截至目前,银河期货的股东包括公司(持有银河期货83.32%股权)与苏皇金融(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权)。

2、苏皇金融持有银河期货的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主要财务情况

银河期货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全资持有银河期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五)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本次交易价格将以财政部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苏皇金融所持银河期货股权,有利于银河期货整体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持其稳健向好的发展态势,有利于发挥银河期货在公司整体业务协同发展战略中的积极作用;使公司在获得股东回报的同时,巩固资本市场地位,增强品牌影响力。

五、本次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份并签署买卖协议的议案》,全体董事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份并签署买卖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①相关资料齐全,关联方确认准确,交易事项界定清楚,交易定价政策明确。②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③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三)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份并签署买卖协议的关联交易审核意见的议案》。

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决议》;

(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