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3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稳外贸稳外资服务质效,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厦门等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力推进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加快推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质扩面,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4年末,相关企业通过试点政策完成跨境资金调拨4669.41亿美元

记者了解到,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提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运营效率,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优化政策供给,在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管理框架。

政策先后试点推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和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多样化跨境资金运营需求。其中,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面向特大型跨国公司集团,于2021年3月在北京、深圳率先推出首批试点。2022年推出第二批试点。

据悉,2021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首批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政策,满足跨国公司跨境本外币资金一体化管理需求,降低政策合规和账户管理成本;二是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适度调整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稳慎经营的前提下,提升企业跨境投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划转和使用,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可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自有账户办理相关业务,减少企业资金在途划拨时间。

2022年推出的第二批试点在首批2个试点地区和10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企业,同时,政策方面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且支持第一批试点企业自动适用第二批试点政策。

截至2024年12月,相关试点企业共54家,分布于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上述54家跨国公司通过试点政策完成跨境资金调拨4669.41亿美元,惠及境内外成员企业3188家,极大程度便利跨境资金配置,跨国公司政策便利“获得感”不断增强。

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集中比例

在总结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响应跨国公司诉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2024年12月,再次优化试点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决定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

一是将试点审批权限下放至分局,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依需要在分局申请,将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根据前期摸底情况,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试点政策的跨国公司近百家。

二是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多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跨国公司可通过资金池实现外汇盈余的出口成员企业与外汇短缺的进口成员企业之间错币种余缺调剂,帮助企业节约财务成本。若某跨国公司每年错币种余缺调剂规模1亿美元,以企业贷款利率3%计算,每年可为跨国公司节省300万美元的财务成本。

三是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名称变更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可就近选择合作银行办理;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政策优化后,相关外汇业务办理时间预计平均压缩50%~75%。

四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此前试点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厦门等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一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集中比例;二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三是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四是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等业务可以由银行直接办理。

记者注意到,最新试点政策与上一轮政策优化间隔仅3个月。

每日经济新闻

中证500股指期货的保证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对于中证500指数股指期货保证金计算方法有着深入的了解。中证500指数期货的保证金计算方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要素:开仓价格、合约乘数以及保证金比例。以下是对中证500股指期货的保证金计算方法是什么?这一计算方法的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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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证500指数期货保证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中证500指数期货的保证金计算方法为:盘中价×合约单位×保证金比例;因此其保证金会随盘中价实时变化,目前其一手保证金是13万左右;在开前一定要和客户经理确定好费用,不要自己盲目进行开户操作;这里详细给您讲解下:

1. 首先,需要明确中证500指数期货的合约单位,这通常是每点200元人民币。接着,确定当前的盘中点位,这是期货交易中的实时价格。然后,了解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这是为了确保合约的履行而设定的初始资金要求。

2.中证500股指期货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盘中点位×合约单位×保证金比例。例如,如果盘中点位为5500点,合约单位为200元/点,保证金比例为12%,那么一手中证500指数期货的保证金就是5500×200×12%=132000元。

然而,这仅仅是交易所要求的基础保证金。在实际交易中,期货公司为了控制风险,通常还会在此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个比例因期货公司而异,但一般会根据投资者的资金量、交易记录等因素进行调整。因此,实际需要的保证金可能会高于交易所的基础保证金。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注意,中证00股指期货的5保证金是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变化的。当市场价格上升时,保证金也会相应增加;反之,当市场价格下降时,保证金也会相应减少。因此,投资者在交易前应确保了解最新的保证金要求,并准备好相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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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证500股指期货的保证金计算方法是什么?↑你懂得(0门槛)

中证500股指期货保证金和手续费的计算方式如下:中证500股指期货的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基于盘面指数、合约乘数以及保证金比例。

以中证500股指期货为例,如果盘面指数为6000,合约乘数为每点200元,保证金比例为14%,那么保证金计算公式为:保证金 = 盘面指数 × 合约乘数 × 保证金比例 = 6000 × 200 × 14% = 168000元。

这意味着,交易一手中证500股指期货大约需要168000元的保证金。

中证500复杂期货的手续费则按照开仓和平今仓分别收取,且按照比例值计算。开仓手续费通常按照万分之0.23的比例收取,平今仓手续费则按照万分之2.3的比例收取。手续费的具体金额取决于交易时的盘中价格。

例如,如果开仓价格为5380元,那么开仓手续费 = 开仓价格 × 合约乘数 × 手续费比例 = 5380 × 200 × 0.000023 = 24.748元。平今仓手续费的计算方式类似,只是手续费比例不同。

注意事项: 不同期货公司的差异:虽然交易所设定了统一的保证金比例,但不同的期货公司可能会在此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进一步控制风险。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期货公司时,需要了解其具体的保证金要求。

市场波动的影响:由于中证500指数期货的价格会随着市场波动而不断变化,因此投资者在交易时需时刻关注市场动态,以确保保证金充足。

资金利用率: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与期货公司协商,争取降低保证金比例,从而提高资金利用率。但需要注意的是,降低保证金比例也意味着增加了交易风险,因此投资者需要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做出权衡。

综上所述,中证500指数期货的保证金计算方法简单明了,但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关注市场动态、了解不同期货公司的保证金要求,并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做出合理的权衡。

诚信兴商宣传月 | 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集锦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系列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法规,旨在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

1.制度依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2.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主要内容:

(2)完善“尽职免责”机制,为企业“减负”,也为银行“减压”。

(3)推动银行改革外汇业务流程,在“管得住”前提下“放得开”,让优质企业更好享受外汇便利化举措。

4.实施意义:通过优化银行外汇业务流程,提高跨境贸易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跨境融资便利化

1.制度依据:《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2.主要内容:

(1)企业条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分类结果为A类;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宏观审慎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资需求。

(2)申请材料: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认证材料(如有)、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3)额度管理:企业申请的便利化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所在地区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上限。对于发展前景较好、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实际融资需求确需超出额度上限的,所在地省(市)分局经集体审议可以作出决定。

(4)资金使用:外债资金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3.实施意义:通过简化跨境融资业务流程,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1.制度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2.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3.主要内容:

(1)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2)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的权限。

(3)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流程,提高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效率。

4.实施意义:通过简化贸易外汇业务流程,提高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效率,促进跨境贸易的便利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1.制度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主要内容:

(1)投资端政策:

①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②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推广至全国实施。

③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④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推广至全国实施。

(2)融资端政策:

①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②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允许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免于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支付便利政策:

①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②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③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各地购房政策条件下,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相关外汇资金的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3.实施意义:通过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提高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效率,促进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

其他便利化措施

1.制度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2.主要内容: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

①优化单证审核,简化服务贸易外汇支出核验手续。

②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③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简化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④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2)名录登记方面:

①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②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管理,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登记业务管理方面: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A类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退汇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4)辅导期管理方面: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

(5)账户管理方面: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6)资本项目方面: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3.实施意义:通过一系列便利化措施,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

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显著提升了外汇管理的便利化水平,优化了营商环境,促进了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银行和社会公众应积极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法规,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降低风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如果你买的股票在尾盘最后半小时突然拉升,第二天是涨还是跌?

我炒股17年,从稳定亏损到小赚小亏,再到稳定盈利炒股养家,基本上所有的技术和方法我都用过了,要说真正帮助我走出亏损泥潭的,还是身经百战的一条条的市场实战经验,每一条都是真金白银堆出来的经验,无论是新手还是老股民,读懂少走几年弯路!

在股市想实现炒股养家,其实是破茧成蝶的一个过程,我发现在股市亏损的大部分散户原因就是习惯不好,心态不好,没有一套规则约束自己,靠运气和感觉炒股,虽然运气好的时候能选出好股,但是大多时候选出的个股都让自己陷入困境,牢牢套住。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是很多散户朋友一旦操作失误后,心态就会崩,之后开始恶性循环,难以翻身。

投资不易,第一个不易是因为学识和专业素养的门槛,第二不易是因为知行合一的障碍,第三个不易是品性的缺陷。长期的超额收益却要求这3者的结合,投资之不易正在于此。

炒股养家经验_晚上股票挂单交易时间_尾盘买入技巧

所谓的尾盘,一般是指股票收盘前半小时的盘面表现。尾盘是多空一日争斗的总结,故历来为市场人士所重视。开盘是序幕,盘中是过程,收盘才是定论。尾盘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一种承前启后的特殊位置,既能回顾前市,又可预测后市。

为什么选择尾盘买入股票?尾盘买入的优势有以下几个。

(1)不论大盘涨跌,在收盘前几分钟,一般能看出个股主力运作的意图和第二天拉升的概率。

(2)选股时间充足,盘面运行基本稳定,更有利于寻找下方支撑较强的个股。

(3)由于A股实行T+1操作制度,尾盘买入个股,若第二天开盘即跌,可立刻止损,能减少资金损失。

(4)早盘买入虽然也能买到涨停板股票,但是,下午面对大盘风险是短线高手很难规避的。所以,尾盘买股最大的好处就是能规避大盘的系统性风险,能够很好地预防大盘暴跌引发的资金被套。

然而众多的投资者面对抢盘或跳水式的尾盘无所适从。下面介绍不同时期的尾盘表现来推测次日股市的发展趋势,以正确指导投资者买卖。

在上升趋势中的尾盘操作技巧:

(1)尾盘价增量平。若均线系统在形成多头排列初期,价增量平属于惜售现象,是买盘远大于卖盘的表现,可积极介入,一旦失去当日买入机会,可次日介入,但不宜追涨。这主要是前日在尾盘拉升,成交量不能有效放大的条件下,次日多会出现高开上冲后再回调的走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在回调中大胆介入。

(2)尾盘急跌量大,也称尾盘跳水。此种情况如果是发生在涨幅过大,即5日乖离率大于+8以上时,并且全天呈现一路下跌时的尾盘,应大胆离场,此种尾盘次日多为跳低开盘,并有可能形成顶部。

(3)尾盘价增量增,也叫做尾盘抢盘。在涨势中尾盘价量俱增,是人气看多的征兆。若5日乖离率小于+5时,投资者可大胆追涨,次日仍会高走。即便是5日乖离率大于+8时,这种盘面次日也会高开上冲,短线也有机会。

在下降盘局中的操作技巧:

(1)尾盘价增量增。这种下降趋势中的盘局出现价量俱增,要视30日均线的位置与角度而定,若30日均线走平,且与10日均线相距较近时,这种盘面表现多为结束调整信号,可介入,次日有望上攻均线;若30日均线尚未走平,这种尾盘可视为反弹行情,中线不宜进场。

(2)尾盘价跌量增。该盘面如果发生在一个调整时间等于或大于下跌时的时间,要慎防诱空行为,不宜贸然杀出,应视次日的盘面变化再作抉择,若此种尾盘发生在一个调整时间小于下降时的时间,这种盘面多为弱市特征,次日继续下跌的概率极大,不宜抢进做反弹。

(3)尾盘价增量平。这种情况多属主力所为,无成交量的配合空头能量得不到释放,反弹必然受阻,次日很难挑战均线,一般而言,不宜参与这种弱反弹。

尾盘急拉,可以肯定是主力驱动或消息驱动的结果,但是尾盘急拉的技术含义却不尽相同。尾盘急拉,并不意味着下一个交易日股价必定会上涨。

1、上涨造势

尾盘急拉和成交量增加,如果出现在非热门的股票上,那么在没有消息刺激的情况下,很可能是主力大幅拉升的前奏。这种股票的尾盘拉升幅度都相当惊人,甚至会出现从跌停到涨停的极端形式。

主力选择尾盘急拉这种方式,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其一,利于短时间内迅速脱离启动低位,做高次日的开盘价。

其二,勾起市场资金的好奇心,吸引尾盘和次日跟风盘参与助涨。

其三,尾市拉升既节约成本,又能起到良好的造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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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1-1所示,该股当日低开后一路下跌,最大跌幅超过4%。下午14:00以后,股价突然放量急拉,并在14:30封住涨停板。

该案例中,个股尾盘急拉直封涨停板的动作,为之后的持续上涨营造了极好的强势氛围。

2、护盘

熊市或个股大级别下跌过程中,在跌势最凶悍的阶段,主力的日子也不好过,他们往往会用尾市瞬间急拉的方式来护盘。这样的做法,一是能够节省护盘成本,二是可以利用股价大幅急升的强势吸引抄底资金,锁定部分仓位,或者寻找短线减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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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1-2所示,该股当日低开后震荡下跌,在尾盘最后3分钟的集合竞价时间里,主力用大单收复当日跌幅,使收盘价定格在微涨的状态。

这种尾盘急拉是利用集合竞价时间来完成的,具有很大的掩护性,也具有突然性,使大多数交易者来不及做出反应。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想卖出还是想买进,都只能等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实现。

案例中这种尾盘急拉,在市场整体处于下跌弱市时,是主力常见的护盘方式。

3、减仓

某些个股尾盘急拉,其实是主力为市场资金营造的一场“春梦”。这种以诱多减仓为目的的急拉,主力通常以对倒的手法来做大成交量,从而吸引跟风资金抢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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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1-3所示,该股大部分交易时间都处于震荡之中,尾盘突然放量急拉5%以上。

根据技术环境分析得知,该股处于下跌途中。图1-3中,当日急拉的量能超过之前的多个交易日,但因其是尾盘急拉放量,对倒的概率非常高。对于这种放量形式,交易者应保持警惕。

对倒是指主导资金的自买自卖行为。在急拉的情形下,“价格优先”是主要的撮合原则,因此主导资金在对倒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买入市场的卖盘挂单。

以减仓为目的的主导资金,在急拉过程中被动地接掉这些挂单后,必然会尽快返还市场,并夹带大量的自有筹码,以满足追高资金的需求。见图1-3中A点虚线标示处。

如果主导资金对倒急拉的意图在于减仓,那么当日急拉到一定价位后,就可以看到成交大单依然不断,但某一价位却很难被攻破。或者虽然攻破这一价位,但很快就会滑到这一价位之下。这个时候的量能虽比最大值有所减少,但比起急拉前仍是大幅增加,这是在对倒急拉过程中主力减仓带来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持续过程中,交易者还想进场买股的话,至少短线会被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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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是图1-3中该股次日的分时走势。图1-4中,该股低开后再次出现放量急拉,但早盘的这个急拉维持时间极短,之后便迅速回落,当日形成震荡下跌的走势。

在图1-3、图1-4中,连续两个交易日的走势,一个是尾盘急拉,一个是早盘急拉,二者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显示了主导资金通过对倒急拉借机减仓的过程。

如果在发现有连续性的较大买单出现时,就要求散户投资者判断是一张普通的大买单还是庄家的买单。可以从以下细节着手研判:

1,急或者不急。手拿指令单的交易员一定是比较着急的,想尽快完成这张大买单,在具体的操作上就会体现出来:比如一路向上扫货,将上档抛盘尽数纳入囊中;比如每当有稍大压盘出来就打掉,使得上档好像总是没有什么大的压盘。对于庄家来说,股价运作绝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所以不会着急,而且不管是属于建仓、拉升或者出货中的哪一个阶段,一般都会在上方挂一些较大的卖单。所以,可以从买单的积极程度,是否有抢筹迹象来判断是庄家买单还是普通的大单。

2,对敲或者不对敲。普通的大买单的单向性决定了交易员只有买进的权利而没有卖出的权利,因此普通大买单在实施的过程中绝对不会出现对敲现象;而庄家运作则不同,因为市场喜欢成交量活跃的股票,所以庄家会大量使用对敲的手段。对敲与否就可以作为判别是庄家买单或普通的大买单的一个依据。

3,护盘或者不护盘。护盘就是希望股价的运行在自己的掌握中。庄家的愿望是在建仓的时候尽量砸得低一点,而在拉升的时候尽量拉得高一点,而且庄家也有这个护盘的能力;但普通的大买单就不一样,从投资的角度上讲普通大买单与我们普通投资者的小买单是一样的,就是买进后等待股价上涨然后卖出获利。至于买进以后股价的走势怎样,要么完全交给市场,要么完全交给盘中的庄家,一般不会去干涉股价的运行态势。所以通过观察盘中股价的走势是否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即是否有人在护盘也可以作为判断是普通大买单还是庄家买单的一个依据。

4,顺势或者逆势。大买单与普通投资者的小买单的主要差别就是数量大小而已,因此运作大买单的交易员在操作时也会表现出与普通散户一样的心态,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追涨杀跌;庄家则正好相反,在建仓完成后,没有打算拉升前,是期望通过不增加仓位的买卖方式来维护股价的,因此当大盘向好时有可能会卖出一些筹码,而在大盘回落时买进一些筹码以阻止股价的进一步回落,这样也可以高抛低吸,做些差价,以降低成本。所以说这些盘中的买单成交时的股价趋势是我们研判普通大买单还是庄家买单的一个重要依据。

最后,股票市场的魅力,就在于它的不可预测性。每一次的盘面变化,都如同一张新的画卷展开,要求我们必须迅速作出反应,制定出新的操作计划。没有一成不变的盈利模式,只有与市场同步、灵活应变的智慧。

然而,即便我们拥有了一套或数套看似完美的盈利模式,也并不能保证我们在投资中稳赚不赔。因为市场的变化总是超乎我们的想象,任何盈利模式都可能在某个时刻失效。我的交易系统,就如同一位智者,它顺应市场的趋势,只关注大波段的变化,而不被短期的震荡所迷惑。它教会我,要敢于放弃暴利的幻想,懂得在关键时刻止损,以保护自己的资本。

盈利模式,并非简单的交易策略或操作计划,它更是一种智慧与勇气的体现。它涵盖了进场、出场、止盈、止损等各个环节,需要我们用严谨的态度去制定和执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股票市场中稳健获利,实现财富的积累与增值。

投资者在市场的征途上,最终的收益并非总是满载而归的果实,亏损的阴影时常如影随形,而其中的关键,往往在于交易心理的微妙波动。交易心理,这一深邃的领域,如同一片浩渺的海洋,其中蕴含着每个交易者的性格之波、脾气之潮、习惯之流,以及人性中的璀璨与暗礁。

这海洋可分为三大海域:交易心态的深海、交易情绪的潮涌和交易态度的岸边。在交易心态的深海中,航行者需保持淡定的舵手、耐心的锚链和坚持的灯塔,而贪婪的暗礁、恐惧的漩涡和赌性的急流则需敬而远之。

在交易情绪的潮涌中,冷静的锚链需紧紧锁定,果断的舵手需迅速应对,勇敢的航船需破浪前行。而冲动的狂潮、犹豫的漩涡和懦弱的浅滩,则会让航程变得颠簸难行。

而在交易态度的岸边,谨慎的码头、努力的船帆、遵守纪律的灯塔和重视的锚地,是抵达成功彼岸的必备条件。大意的暗礁、骄傲的狂潮、妒忌的浅滩和懒惰的漩涡,则会使船只在抵达之前便沉没海底。

在这片交易心理的海洋中,唯有掌握好心态、情绪和态度三大海域的航行技巧,才能避开暗礁,驶向盈利的彼岸。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_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_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各银行:

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24〕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制订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5年1月23日

附件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24〕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深圳市分局)辖内并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外汇局深圳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二章 业务备案及变更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家数合计不得少于3家。境外成员企业如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六条 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作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原客户办理原有类别业务。

第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成员企业境外投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若注册文件为非中文,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7.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情况需要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收到完整的资金池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2)。

第九条 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

第十条 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办理期间,拟对第九条以外的事项进行调整的,主办企业应在调整前30日内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项下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应参照第七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以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应在收到备案通知书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提交申请书和原备案通知书原件,申请书应写明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收回原备案通知书原件。

第三章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

第十四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

初始时期,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5,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调节。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外债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外债业务。

第十五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借入外债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外债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第四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项下的境外放款规模应与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第十八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初始时期,币种转换因子为0.5,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1,境外放款杠杆率为0.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境外放款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调节。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境外放款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第十九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集中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向境外放款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

第二十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第五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报告。

第六章 账户及汇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办企业可持备案通知书,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第二十五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第二十六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归集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从境外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4.结汇划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归集的外债项下涉外收付款、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二十八条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在成员企业需自行支付的情况下,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或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第三十条 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内成员企业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企业和合作银行应确保业务背景真实、合规,遵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规定。主办企业应通知合作银行,分别还原申报主办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的原始涉外收付款数据,其中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按照跨境交易实际性质进行申报(操作指引见附3)。

第三十一条 允许有实际外汇支付需求的境内成员企业,可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用其他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用于经常项下跨境对外支付,还款币种可协商确定(优先使用同币种还款),汇率应根据市场合理公允价格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合作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第三十四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第三十五条 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且支付使用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主办企业、银行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在所集中额度内的,合作银行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合作银行应做好跟踪评估,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异常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根据本规定对资金池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共享资金池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三十七条 主办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及备案通知书内容开展业务,并定期报送资金池业务有关信息。

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通过境内银行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当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第三十八条 合作银行在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第三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第四十条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RCPMIS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跨境收支(本外币)、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并留存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2年备查。

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的运行进行评估,如异常结购汇、违规套利等事件。同时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建立资金池业务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机制,采取下列措施确保管理职责履行: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对相关业务的跟踪分析监测。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具体情节,对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第四十二条 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未按本规定、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池业务的,由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外汇局深圳市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