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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笔核销成历史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全国施行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欧阳晓红  还有一个月,企业贸易收付汇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企业无需频繁往返于外汇局、银行之间……如此,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缩短,资金周转速度加快。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公告显示,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事实上,自2011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情况良好,取得明显成效。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向全国推广,是因为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适应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核销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优化。

“目前,试点成效明显,得到贸易企业、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欢迎和支持,已具备了全国推广的基础和条件。”上述外管局负责人称。

改革新政主要抱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外汇局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核销,改为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并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

其次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再者,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

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最后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外管局负责人表示,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基本做法是依托全国集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进出口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对非现场总量核查中发现的可疑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进而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同时,提高监管部门间数据与信息交流的力度,强化协同机制,加强联合监管。

此外,改革后在提升监管效率的同时降低了社会成本。对企业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简化出口退税凭证。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对金融机构而言,银行贸易收付汇审核所需单证及程序都大幅简化,有利于提高贸易收付汇效率,改善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水平。

对监管部门而言,通过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能够对可疑、违规交易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实现了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了管理成本。

请问货物出口报关,收汇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流程: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

扩展资料:

办理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5、外经部门批文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流通型进出口企业);

6、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自营型进出口企业);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 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遗失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 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9610跨境电商出口实操-详细版

一 、9610阳光出口报关介绍:

9610监管代码于2014年海关总署设立,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为了实现跨境电商直邮包裹出口而设立的一种监管方式。(目前被广泛用于跨境B2C小包订单的出口申报中。)

9610申报分为两类。一类为简易申报(4位海关编码);另一类为汇总申报(10位海关编码)。简易申报不汇总报关单,不支持退税,无法对公收汇和私账转账。汇总申报需要定期汇总报关单,支持出口退税,阳关结汇,合规申报纳税。

对比起来呢,汇总申报相对简易申报来说,不仅拥有退税优势,还能实现阳关收汇以及合规申报纳税,且定期汇总报关单既节省了人力成本又简化了报关程序,提高了通关效率。

9610阳光出口报关_报关单上的结汇方式_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申报

二、 9610阳光出口报关的应用场景:

9610阳光申报支持的订单有:速卖通、shopee、lazada、tiktok、亚马逊、阿里巴巴国际站,众筹平台订等B2C直邮小包订单。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申报_9610阳光出口报关_报关单上的结汇方式

三、9610出口报关的收结汇

结合跨境电商企业的税务架构情况来操作,常见的三种外汇资金回款方式,仅供大家参考:

1、以大陆出口报关主体,从事跨境B2C直邮小包业务,境外收件人为NO,销售所得的外汇资金可以从电商平台直接收汇到公账,或者通过平台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万里汇、pingpang、连连等)回款到对公账户。

2、针对多店铺、多主体开店的运营情况,指定某大陆出口报关主体,从事跨境B2C直邮小包业务,境外收件人为境公司,多平台销售所得的外汇资金在境外公司账户进行归集,然后通过境外公司回款到出口抬头的对公账户。

3、店铺主体是香港或者境外公司,大陆主体以代理(生产or采购、代理发货)的模式为香港公司服务,货物通过9610报关出口,以直邮小包的物流方式直接送达海外消费者,通过香港公司进行收款,香港公司再打款给大陆主体公司。香港公司与大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9610阳光出口报关_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申报_报关单上的结汇方式

四、9610出口报关的退税

按企业主体分类,出口企业可以分为贸易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企业获得出口报关后,既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操作退税申请。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中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一条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电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下同)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报关单上的结汇方式_9610阳光出口报关_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申报

五、总结

9610模式为深圳3C数码企业提供了“合规出口+高效退税”的解决方案,尤其适合自发货卖家。通过资质备案、系统化申报与专业物流协作,企业可显著降低运营成本,规避税务风险。未来,随着海关“阳光化”政策深化,9610将成为跨境电商出口的主流选择。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案例及政策整理,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关务人员。)

如需进一步探讨9610模式,欢迎评论区留言!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废止法规目录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废止法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