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出口退税

解析一般贸易企业的出口退税流程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请流程的流程简介: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请流程的申请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3. 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请流程的申请范围: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4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4.必须是出口创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请流程的申报要求:

出口企业按照申报要求,每月15日之前申报1次(中标业务、农副产品和回函情况除外)。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报表

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时,必须报送下列三种申报报表:

A《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反映出口货物购进征税情况

B《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反映出口货物的报关出口、外汇核销等情况

C《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反映本次申报的资料、报表、税额、商品、单证等综合汇总情况,也是退税部门审核签单的底表。

D《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办理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需办的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对应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件;

二、办理《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时,应注意在此表“备注栏”填写供货企业名称。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请流程的所需资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请流程的资料要求:

1.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税收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5.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 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应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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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应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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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财税丨关于跨境卖家出口退税的那些问题

什么是出口退税

为了增强国内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和影响力,我国实施了“出口退税”这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通过退还出口产品在国内生产和流转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和销售税,让产品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跨境企业做出口退税的好处有哪些?

1、降低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正如前面说的,申报退税企业可以拿到产品在国内生产和流转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和销售税,减少了出口货物的成本,拿到的退税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入,提高企业利润水平。

2、提高国际竞争力

退税可以让出口的产品在价格上更具优势,同样的产品、同样的价格、盈利更高。能够在国际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扩大市场份额。

3、业务合规化

跨境企业合规的方式有很多,而出口退税是其中一种。它不仅可以规避买单风险,还可以合理地将外汇收到对公账户,规避个人账户不合规收汇、换汇,导致账户被冻结以及后续被追缴税款的风险。使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更合规,有据可查。

出口退税需要什么资质?

1、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2、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备案

3、开立外币账户

4、出口退(免)税备案

5、公司要有货物进出口经营范围

6、供应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退税常见问答

Q:退税需要多长时间?

A:不同地区时长不一,以我所在的深圳为例。深圳南山、罗湖首退审核时间在3~6个月之间,宝安区则是6个月打底。

Q:产品出口退税率怎么查?

A:登录各地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公众查询——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

Q:跨境卖家也能申请退税吗?

A:跨境卖家可以通过成立一家境外公司使用一般贸易的方式来进行出口报关收汇结汇退税。不想成立境外公司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选择9610或9810将货物进行报关,之后在进行退税申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以来,国内外环境复杂多变,外贸形势日趋严峻,我省外贸发展面临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8月下旬,温家宝总理在我省视察时指示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当前稳增长各项工作,并着重强调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省政府于8月29日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粤府〔2012〕106号),省府办公厅于10月15日就做好当前外经贸和粤港澳合作工作印发了《关于转发省外经贸厅港澳办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407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2〕49号文要求,结合粤府〔2012〕106号文和粤府办明电〔2012〕407号文的具体部署,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将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省外经贸厅要会同省有关单位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确保我省外贸增长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贸稳定增长,关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关乎稳增长目标的实现。为促进今年外贸稳定增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出口退税和金融服务

(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

(二)扩大贸易融资规模。改善对进出口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汇率避险产品。拓宽出口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增加对有订单、有效益、符合审慎信贷条件的出口企业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口信贷业务以及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

(三)降低贸易融资成本。深入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违规收取服务费用。努力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发展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保险,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五)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改进海关、质检等部门的监管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调整AA级企业评定标准。全面推开海关分类通关改革,加快无纸化通关改革。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放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适用范围。

(六)落实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措施。认真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为外贸企业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七)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认真落实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取消部分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的规定,在确保出口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研究进一步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

(八)规范和减少进出口环节收费。继续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少收费环节,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用的规定,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降低后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三、改善贸易环境

(九)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做好贸易摩擦应对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工作,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有效应对贸易摩擦,维护我出口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实施进口贸易救济,保护国内产业安全。

(十)深化多双边关系。深入参与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和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鼓励企业用好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和已经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充分利用高层对话和双边经贸联(混)委会等平台,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经贸合作。加快推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四、优化贸易结构

(十一)增加进口,促进贸易平衡。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15号)精神,促进进出口协调发展。积极扩大进口,重点增加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

(十二)优化外贸国际市场布局和国内区域布局。支持企业开拓非洲、拉美、东南亚、中东欧等新兴市场。鼓励地方、行业、企业到新兴市场参展办展,开展贸易促进活动。扩大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开放型经济,推动边境省区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

(十三)加快建设外贸基地、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依托特色产业集聚区,培育外贸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基础条件好辐射能力强的会展平台、内外贸结合的商品市场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进口促进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十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深入实施科技兴贸和以质取胜战略,扩大技术和资金密集型的机电产品、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出口。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质量、档次和附加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

(十五)优化贸易方式结构。逐步扩大一般贸易比重。引导加工贸易从沿海向内陆地区转移和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延伸产业链、增值链,提高本地增值和本地配套的比重。积极发展边境贸易。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外贸形势的分析,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订单转移、产能转移、市场份额变化情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有关部门要改进作风,深入基层,强化对进出口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服务,为企业抓订单、拓市场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9月16日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废止法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