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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退税应注意的问题?

取消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退税应注意的问题?

取消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退税应注意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政策在执行中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注意收汇截止时点。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一规定的意思是,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最晚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收汇,否则只能申请免税。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上述申报期截止之日为出口年度的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截止日。

第二,超过申报期截止之日仍未收汇的出口货物,但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税务处理。根据3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超过最后申报期截止日仍未收汇的出口货物,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但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30号公告第七条予以了明确。即“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第三,因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能否申报退(免)税。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在申报截止之日仍未收汇的,不可再申请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但是如因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这种情况能否申请退(免)税?3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四,因商品质量、自然灾害、进口商破产等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能否申请退(免)税。3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因溢短装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第五,公告对某些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作出了特别规定。30号公告对具有十种情形的企业申报退(免)税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其已收汇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这十种情形的企业分别是: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

利好!出口退(免)税出新规,9类视同出口情形、36个月期限…一文解读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多项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政策的公告。明确9类情形可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明确超过36个月未申报退(免)税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公告还对退(免)税流程和办理方式进行了优化,实现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五表合一”,预计备案效率提高55%,每年可减少3.6万户企业约11万份纸质证明的开具报送,将大幅减轻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负担。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1月30日,财政部、税务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11号《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适用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分九条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

9类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

根据公告,9类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包括:

(1)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3)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4)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5)纳税人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船舶上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用于生产货物耗用、提供加工服务和修理修配服务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区内纳税人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7)向海关报关、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8)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9)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超36个月未申报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明确,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基础上,明确了这一规定期限是36个月,并明确计算这一时间的细则。

比如,根据公告,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2025年12月31日前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执行。

而上述出口货物未在上述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指出,这是对实务中“只出口、不申报”等违规操作的明确打击,税收征管正在强化。

物流与贸易企业的合规链条正在收紧

新规的影响远不止于贸易公司。公告中一个容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条款是:从事物流、报关、货代、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业务的纳税人,需按税务部门要求报送涉税信息。

这标志着,合规责任正从贸易端向整个国际物流链条延伸。

以往,物流企业作为“服务方”,较少直接承担客户的税务风险。但今后,提单信息不规范、代理关系不清晰、收汇路径存疑等,都可能成为触发税务稽查的线索。

一旦物流环节提供的信息与货主申报不符,整个出口业务可能被重新定性,甚至面临补税。

国际物流行业正在从“规模与价格竞争”迈入“合规能力竞争”的新阶段。

明确增值税免税出口业务和征税出口业务

公告第六条列明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包括19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18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古旧图书、软件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边境地区以人民币现金结算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境外工程服务、境外会展和仓储服务、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特殊区域内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等。

公告第七条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作了详细规定,包括: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自产、购进业务为虚假的,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或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者内容不实,未在期限内(36个月)申报,被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的,以自营名义出口但实为代理的,出口单证交由非指定第三方使用的,不承担质量、收款、退税风险的(合同有规定除外),海运提单与报关单信息不符的,纳税人放弃退(免)税又选择征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无合法替代凭证的购进后直接出口等11种情形。

扫码查看《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原文

来料加工贸易收汇 50_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_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公告

税务总局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

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对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完善,发布2026年第5号《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推动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公告》对不同时期出台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进行了归并整合,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办理及服务管理等事项,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有利于纳税人全面理解掌握、规范高效遵从。

《公告》优化调整了退(免)税流程。以往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须在变更前结清已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款,变更后不得再就此前业务申报退(免)税。

《公告》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优化调整了备案变更流程,针对纳税人因暂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等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及时结清税款,或因不熟悉政策,备案时误选与自身经营模式不匹配的退(免)税办法等特殊情况,允许纳税人先行办理备案变更,待变更后再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公告》精简并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以大数据、新技术为依托,进一步便利纳税人高效办理出口退(免)税。如,《公告》精简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单,将出口退(免)税的基础备案和4类特定业务事项备案原需分别报送的5张备案表简并为1张通用表单,实现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一表通办”,备案效率提高55%。又如,《公告》结合税务、海关部门数据共享新情况,实现出口退(免)税证明全面电子化。在2022年已实现6类证明电子化开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类证明也可电子开具应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据初步统计,新增3类证明电子化预计每年可减少3.6万户企业约11万份纸质证明的开具报送,大幅减轻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负担。为确保新政策平稳落地、精准执行,《公告》结合政策更新情况,对出口退税业务事项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局部优化调整,对于绝大部分企业而言,《公告》的施行不会过多改变其现有申报习惯,在办理绝大部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基本可实现“无感”切换。

扫码查看《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原文

来料加工贸易收汇 50_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_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3.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9日

解析一般贸易企业的出口退税流程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请流程的流程简介: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请流程的申请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3. 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请流程的申请范围: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4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4.必须是出口创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请流程的申报要求:

出口企业按照申报要求,每月15日之前申报1次(中标业务、农副产品和回函情况除外)。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报表

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时,必须报送下列三种申报报表:

A《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反映出口货物购进征税情况

B《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反映出口货物的报关出口、外汇核销等情况

C《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反映本次申报的资料、报表、税额、商品、单证等综合汇总情况,也是退税部门审核签单的底表。

D《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办理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需办的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对应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件;

二、办理《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时,应注意在此表“备注栏”填写供货企业名称。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请流程的所需资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请流程的资料要求:

1.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税收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5.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 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应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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