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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7天内5次取1万美元,银行却被罚,还有哪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分拆结售汇?

中国银行7天5次取1万美元被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办法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处罚_个人外汇账户

中国银行某储户7天内5次从同一账户取1万美元现金,银行被罚没4万元,这究竟是为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及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是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具体特征之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多个分局均对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银行作出行政处罚。

7天内同一账户5次取1万美元,银行却被罚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银行因该行为个人耿某某在7日内从同一储蓄账户5次提取1万美元现钞,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万。

为什么中国银行被罚?7天内5次取1万美元问题出在哪里?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中国银行为个人耿某某在7日内从同一储蓄账户5次提取1万美元现钞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管理。

事实上,《通知》明确指出6类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具体特征。其中,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的特征与近期中国银行承德分行被罚的违法事实一致。

根据《通知》,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还包括: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若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应不予办理、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

同时,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对个人分拆强化监管和打击

除了上述案例外,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还披露了民生银行唐山分行、中国银行唐山分行的行政处罚信息。

其中,民生银行因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为境内个人办理境外炒股资金汇出被责令改正并罚款21万元。中国银行唐山分行因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为境内个人办理境外炒股和投资原油资金汇出被责令改正并罚款22万元。

同时,今年8月,建设银行明溪支行因未按规定办理个人结汇业务,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市中心支局处以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而上述三家银行均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工商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主要是短时间内、同一账户出现连续的这类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分拆交易现象。该行另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分拆结售汇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现,会被冻结个人的结售汇业务。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属于分拆,可疑或者异常交易。处罚是有标准的,看违规的性质;如果是程序性违规,可能是罚的比较轻,如果发现把钱拿出来以后转移到境外了,那肯定是更加严重的违规。

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中列出来4个个人分拆逃汇案例。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询问,在境外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注意哪些方面。该行工作人员称,小额日常交易正常使用的话影响不大,但是大额、连续或者汇到某些敏感账户会就引起关注。这次处罚的是银行而不是个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过去,我国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时有发生,包括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目交易(比如海外购房和投资等),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这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对广大遵守个人购汇规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蚀。在改进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后,外汇管理部门可据此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

对此,他指出,对于个人购汇违规,则通过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提高对个人申报信息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分析、筛选、审查频率。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每日经济新闻

拟IPO公司假整合拼凑上市!国联民生2保代、湖南启元5律师、中汇事务所2会计师被出具监管函!

深证函〔2025〕1009号

王建玮、张腾夫:

2023年6月27日,本所受理了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你们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收购子公司东莞博钺相关整合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1年9月,发行人收购东莞市博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博钺),收购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东莞博钺51.12%股份,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轮审核问询重点关注了发行人收购东莞博钺后在业务、人员、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整合情况。你们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核查意见称,东莞博钺被收购后在前述方面进行了有效整合。

经查,发行人整合东莞博钺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东莞博钺采购业务未使用发行人财务系统,人员考勤、用印审批未接入发行人对应系统,发行人对东莞博钺的人事、资金管理不符合发行人内控制度规定。在本所重点问询东莞博钺被发行人收购后的相关整合情况时,你们仍未充分关注前述异常情形,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二、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与研发薪酬归集的准确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经查,发行人认定的部分全时研发人员实际为非研发人员或非全时研发人员,研发人员认定和研发薪酬归集不审慎,你们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的异常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0月2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函〔2025〕1010号

关于对签字律师廖青云、马孟平、侯大林、

陈金山、丁少波的监管函

廖青云、马孟平、侯大林、陈金山、丁少波:

2023 年6月27日,本所受理了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你们作为项目签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1年9月,发行人收购东莞市博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博钺),收购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东莞博钺51.12%股份,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轮审核问询重点关注了发行人收购东莞博钺后在业务、人员、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整合情况。你们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核查意见称,东莞博钺被收购后在前述方面进行了有效整合。

经查,发行人整合东莞博钺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东莞博钺采购业务未使用发行人财务系统,人员考勤、用印审批未接入发行人对应系统,发行人对东莞博钺的人事、资金管理不符合发行人内控制度规定。在本所重点问询东莞博钺被发行人收购后的相关整合情况时,你们仍未充分关注前述异常情形,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律师专业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10月2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5〕33号

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强光、陈新敏

的监管函

肖强光、陈新敏:

2023 年 6月27日,本所受理了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你们作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收购子公司东莞博钺相关整合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1年9月,发行人收购东莞市博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博钺),收购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东莞博钺51.12%股份,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轮审核问询重点关注了发行人收购东莞博钺后在业务、人员、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整合情况。你们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核查意见称,东莞博钺被收购后在前述方面进行了有效整合。

经查,发行人整合东莞博钺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东莞博钺采购业务未使用发行人财务系统,人员考勤、用印审批未接入发行人对应系统,发行人对东莞博钺的人事、资金管理不符合发行人内控制度规定。在本所重点问询东莞博钺被发行人收购后的相关整合情况时,你们仍未充分关注前述异常情形,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二、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与研发薪酬归集的准确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经查,发行人认定的部分全时研发人员实际为非研发人员或非全时研发人员,研发人员认定和研发薪酬归集不审慎,你们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的异常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 年10月2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_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签字律师违规行为监管_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监管

国家外汇局:扩大外汇业务检查范围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金融机构外汇检查情况通报会,20家中资银行、9家外资银行、3家保险公司、2家财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2011年,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牢抓住金融机构这一跨境资金流动的重点渠道,开展多项有针对性的外汇业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异常外汇资金流动风险。从检查情况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合规经营状况总体改善,但仍有部分金融机构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经营,存在一些违规问题。

会议通报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违规情况,主要包括:部分银行办理代客业务时,未尽到真实性审核职责,存在违规办理资本金结汇和个人结售汇业务、违反外汇账户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等问题;部分银行在办理自身外汇业务时,违反外债、结售汇综合头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备案、黄金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外债、结售汇、对外担保、外汇账户、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等外汇管理规定。另外,还有部分银行存在外汇贷存比高位运行、表外业务创新规避监管、境内外业务联动套利等情况。

会议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增强大局意识和宏观意识,自觉树立稳健经营、科学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的关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政策。

会议强调,2012年,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守风险底线,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检查范围,提高检查频率,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信息披露力度,防范异常外汇资金流动风险,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