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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弘股份获批开展3亿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应对汇率波动风险

【深圳,2026年4月9日】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693,证券简称:盛弘股份)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亿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显示,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盛弘股份及子公司部分业务涉及美元、欧元等外币结算。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金融环境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近年来本外币汇率波动不确定性增强。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外汇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及损益的影响,公司拟开展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此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衍生品业务,涉及的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欧元等与实际业务相关的币种。

业务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在额度范围内实施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

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盛弘股份制定了多项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表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公司将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盛弘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参数

项目具体内容

业务额度

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亿元(可滚动使用)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业务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主要交易币种

美元、欧元等与实际业务相关的币种

主要业务品种

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等

授权对象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

风险控制核心原则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进行投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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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控股份获批开展10亿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多币种工具对冲汇率风险

【财经网讯】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73,简称”软控股份”)4月3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审议通过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将投入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额度,通过远期、掉期、期权等金融工具对冲汇率波动风险。该业务有效期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预计动用保证金及权利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公告显示,软控股份此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基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需求。公司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结算,同时存在海外设备进口需求,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构成潜在影响。通过外汇套期保值操作,公司旨在降低汇兑损益波动,增强财务稳健性

根据公告披露,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心要素如下:

项目 具体内容 交易目的 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 交易币种 美元、欧元等实际业务结算币种 交易品种 远期、掉期、期权等业务 交易场所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 交易期限 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交易金额 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保证金及权利金上限 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决策程序 经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特别强调,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严格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交易。为控制风险,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业务操作,并将与信用良好的银行金融机构合作以降低履约风险。

公告同时提示了相关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公司表示将加强汇率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财务影响方面,公司称通过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够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合理降低财务费用。相关会计处理将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中如实反映。

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已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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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额度不超过1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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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4月3日,永和股份披露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项。根据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在任一时点累计不超过1000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公告显示,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业务品种包括外汇期权、外汇掉期、外汇互换、远期结售汇及其他外汇衍生品等,相关交易均基于正常经营业务背景,与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交易期限为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从业务目的来看,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用于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不涉及投机性或套利性交易。公司已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审批权限、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等进行规范,并在授权额度及期限内实施。

同时,公告提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面临汇率波动、客户履约及内部操作等风险,公司将通过制度约束、选择资信良好的交易对手及加强内部管理等方式进行控制。

保荐机构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有助于规避外汇市场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雷厉风行)

龙蟠科技: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修订)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江

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即期外汇、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

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

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

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银行外币借款、可能的对外投资/

并购外汇付款等的外汇收支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

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公司

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在经过有权决策机构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范围内,由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

体方案。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总监

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等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外币收付款

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通

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

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

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

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

况持续关注。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财务总监负

责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同时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收付款的预测,并报至财务部

门。

(三)公司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相关业

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

况等。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组织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经审慎判断后下

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对于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董事长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商讨应

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

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

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股票上市地不

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

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杰美特: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07)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

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

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

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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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

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对

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

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

料;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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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报送批准后实施;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相关协议;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

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

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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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

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

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中心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

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

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

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

币1000万元时,财务中心应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内审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报

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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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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