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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 28 号

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财  政  部  部  长: 项怀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局 长: 郭树清

二三年一月八日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 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 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 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国外优惠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十五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 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二十八条 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债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债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向使用外债资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主权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

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第三十五条 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

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第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三十八条 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第三十九条 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和资产。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

第四十二条 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

第四十三条 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

第四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 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外债动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的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外债统计数据。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外债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一)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支持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综合考虑产品类型、客户分类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征,为客户办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降低生产经营不确定性。注意引导客户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二)坚持实需原则,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灵活展业。在与客户达成合约前,根据客户拟叙做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据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确认所办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三)持续提升基层机构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面向企业的外汇政策传导,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套期保值服务,充分响应企业对基层外汇服务的需求。

二、丰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

(一)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已具备对客户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展上述新产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普通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约定的时段行权的标准期权。亚式期权,是指期权结算价或行权价取决于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可根据客户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用于确定结算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对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项下的损益、期权费,境内客户应以人民币结算,境外客户可以选择人民币或外币结算,但不得将损益、期权费分别按本外币结算。

(三)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业务,反向平仓、差额结算产生的损益,可为客户办理相应的结售汇。金融机构不得协助客户开展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对衍生品业务。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以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汇市场服务水平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做好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扩大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币种覆盖范围,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人民币外汇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期限和币种覆盖范围。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银企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电子化多银行询价、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便利企业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

四、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

具备资格银行可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产品资格的人民币对外汇合作衍生品业务服务,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符合《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见附件)要求的合作银行可按规定开展合作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前款所称具备资格银行指具备相应衍生产品资格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包括尝试做市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指境内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五、支持银行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一)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符合下列情形的,银行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资料后办理,但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1.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注资情形除外。

2.外资银行因法人化改制或发展人民币业务需要将外汇资本金结汇。

(二)银行因政策性注资背景产生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仍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办理。

(三)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以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汇敞口,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四)银行自身项下的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并应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银行自身项下衍生品交易视同对客衍生品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客户提供规避汇率风险的产品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现就银行对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下简称“掉期”)业务涉及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

(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履约审核。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决定与客户办理远期签约。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相应有效凭证为其办理结售汇。

(三)远期结售汇履约应以约定远期交易价格的合约本金全额交割,不得进行差额交割。

(四)远期合约到期时客户如违约,按照商业原则处理。

(五)客户可以通过掉期业务调整远期合约的履约期限(提前履约或展期)。合约金额、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

二、掉期业务

(一)客户掉期近端(指掉期中的前一次资金交换,以下同)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掉期远端(指掉期中的后一次资金交换,以下同)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近端换入的外汇资金。

银行应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履约审核管理,在客户掉期履约换出外汇资金时,按照即期结汇的管理规定审核客户交付的资金和凭证。

(二)客户可以通过掉期业务直接以人民币换入外汇,换入外汇资金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三)客户掉期远端换入外汇资金原则上应进入原换出外汇资金账户;对于近端来自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债转贷款专户的外汇资金,远端换入时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再进入上述三类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四)因客户掉期业务违约形成的银行外汇或人民币敞口,银行可以自行纳入本行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平盘,由此产生的损益由银行自行与客户处理。

(五)客户可以对掉期合约全额或部分金额进行履约期限调整(提前履约或展期),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

三、统计管理

(一)客户以新签掉期合约调整远期或掉期合约期限时,银行对该掉期业务不作为一笔新的交易单独统计,只需统计调整后的远期或掉期合约履约。

(二)客户掉期业务违约后,银行应将近端履约金额或远端部分履约时近端履约与远端部分履约的差额视为即期结售汇统计。

(三)上述统计应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反映。

四、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客户。

银行可为居民个人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购汇境外投资或理财项下的远期结汇业务和近端换入外汇、远端换出外汇的掉期业务。

五、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境外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银行应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对客户提供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产品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85、68402313;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索引号:000014453-2006-00120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等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外汇研究中心等4个事业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主要领导

局长潘功胜

副局长郑薇 宣昌能 陆磊 王春英

外汇套保潮来袭!2个月95家A股公司密集发公告,外汇局:企业套保比率超25%

A股上市公司外汇套期保值_人民币汇率波动套期保值_远期外汇交易进行套期保值 有外汇空头的 银行

随着美联储连续加息,美元指数刷新20年新高,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加大,近期在外汇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的上市公司密集增加,掀起一轮外汇套保热。

自8月以来,已有95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开展外汇套保业务或者增加外汇套保额度的公告。避险网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有724家公司发布外汇避险相关公告,超过去年全年总数。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增强,合理管理汇率风险。2022年1-8月企业套保比率进一步提升至25%以上。

2个月95家上市公司发布外汇避险公告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美联储加息和俄乌冲突等因素影响,外汇市场剧烈波动。

9月28日,离岸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跌破7.2,创下2011年发布离岸人民币数据以来的最低值,在岸人民币则创下2008年以来新低;9月29日,离岸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回到7.15,大涨1000个基点;10月5日,离岸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回到7.0。

面对汇率的大幅波动,不少有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深感压力大。为了规避汇率风险,不少涉及外贸业务的上市公司纷纷发布外汇期货套保公告。

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自8月以来,有95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开展外汇套保业务或者增加外汇套保额度的公告。

9月30日,怡亚通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怡通能源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产生的金融外币衍生品交易、远期、掉期合约等。“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额不超过5亿美元,以上额度全部用于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套期保值业务,防范由于汇率价格变动带来的外汇风险,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9月16日,日上集团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总金额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9月14日,韵达股份公告称,为了更好地应对汇率风险,锁定交易成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产品,12个月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美元3亿元或等值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避险网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有724家公司发布外汇避险相关公告,这一数字超过去年全年总数。其中,深市上市公司449家,沪市上市公司266家,北交所上市公司9家。

人民币汇率波动套期保值_远期外汇交易进行套期保值 有外汇空头的 银行_A股上市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从规模上看,外汇避险企业主要是大中型企业。2022年上半年大、中、小型企业占比分别为83.29%、16.16%和0.55%,中小型企业占比有所提高。从行业分布来看,电子、机械设备、基础化工、电力设备、医药生物等行业外汇避险企业数量较多。

外汇套保规模大幅攀升,套保比率超25%

随着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相关企业通过外汇衍生品避险的力度正在不断增强。

10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银行、企业等外汇市场主要参与者逐步适应汇率双向波动,总体保持理性交易模式。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增强,更多企业以财务状况稳健性和可持续性为导向,审慎安排资产负债的货币结构,合理管理汇率风险。

“2021年,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合计超1.4万亿美元,较2012年增长2倍;企业套保比率达22%,较2012年提升9个百分点,2022年1-8月套保比率进一步提升至25%以上。”

不过,对企业而言,提升汇率风险管理专业能力更为重要。企业开展外汇交易业务前,应先构建科学健全的套期保值管理体系,并通过定期培训提升团队专业化建设。此外,企业应该做到理性套保、合理套保,不能单边赌人民币升值和贬值,谨防套保变投机的行为。

展望四季度,人民币汇率的走势亦备受市场关注。

央行于9月28日召开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电视会议,指出人民币双向浮动是常态,“保持基本稳定拥有坚实基础”,并于9月28日起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0上调至20%,稳定市场预期。

中信建投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黄文涛博士团队表示,具体到近期市场,汇率利率关系中,更倾向于认为海外紧缩带动汇率贬值是主因,在此背景下市场预期央行宽松态度将变,资金面出现暂时紧张,从而带动利率上行。

该团队表示,正如前期报告所述,本轮贬值并没有导致资本大幅外流(与2015周期不同)、央行亦不会主动收紧(与2018周期不同),目前仍采用远期外汇风险准备金、外汇存款准备金等增加摩擦的方式干预,还未明显动用外储,因此,资金利率不具备大幅上行的条件。

在展望第四季度人民币对美元走势时,中国银行研究院在最新的《中国经济金融展望报告》中认为,四季度人民币汇率短期将继续承压,但下行空间有限,中长期走势有较强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