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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 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八条 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四)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五)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六)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七)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八)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九)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二)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三)民航、海运、铁道等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四)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六)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三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四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五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六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二十七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十条限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第三十三条 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及本规定第二、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第三十六条 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

第三十七条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第三十八条 易货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

第三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四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其处于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财经]胡乃军:人民币将摆脱美元”中介” 与各国货币直接对话

点击进入《我财经》专题

据媒体报道,自12月12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瑞典克朗、匈牙利福林、丹麦克朗、波兰兹罗提、墨西哥比索、土耳其里拉、挪威克朗直接交易。这7种直接交易货币涵盖北欧、中东欧、跨欧亚和北美等多个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称,此举是为促进中国与上述国家之间的双边贸易和投资,便利人民币和上述7中货币在贸易投资结算中的使用,满足经济主体降低汇兑成本的需要。

自今年6月20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陆续开展了人民币对南非兰特、韩元、沙特里亚尔、阿联酋迪拉姆、加拿大元5种货币直接交易。加上今天开始直接交易的7种货币,人民币今年以来直接交易货币新增12个。

中国经济网评论员胡乃军在《我财经》节目中表示,人民币汇率改革的目标不是说要人民币有多么高,不能简单地看人民币的价值,而是看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经济体的使用程度。人民币就是货币,货币有两个作用,一个是交易媒介,一个是贮藏手段,以后大量经济活动用人民币结算,各国都储备人民币,那么人民币使用范围就更广阔,在全世界贸易经济中发挥作用会越来越大,那才是我们的方向。

所以央行的一些做法要加大人民币和世界各国货币直接对话,不要非得通过一个中介比如美元,这样加大了交易成本,加大了对美元的依赖,有诸多不利。这样做对中国老百姓也是一个福音,我们可以想像有一天到全世界各国旅游不用兑换外币,直接使用人民币,这样成本就会小很多。今天我们出国留学,都要准备大量外币,将来人民币一旦方便在世界各国使用,不论是旅游、生活都会极大的方便。这种交易的扩大,有利于中国经济向外扩大发展。现在我们的做法是加大人民币的离岸交易中心,分别在香港、欧洲等地建立了离岸交易中心,主要目的就是促进人民币在海外的使用。(中国经济网记者 袁晓芳)

投资者证券账户、股东卡查询方式(截止2015年7月)

一、投资者证券账户查询

1、忘了股票账户在哪家营业部开的或原券商名称已变更找不到,怎么办?

需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到附近任意证券公司网点,查询本人的上海股东账户指定交易情况和深圳股东卡使用信息,从而判断在哪家营业部开的帐户。

查询条件:投资者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在交易日9:00~15:00时间段查询。

费用:免费

2、忘记了开户营业部想查询自己的股份持仓,怎么办?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查询:

(1)投资者查找本人的股票账户开户营业部(查询办法借鉴第1条),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到开户营业部自助查询股票持仓和资金信息;

查询条件:投资者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在交易日营业部工作时间段查询。

费用:免费

(2)投资者的开户营业部不在本地、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去开户营业部查询的,可以通过附近任意证券公司网点申请中国登记公司远程查询。查询结果登记公司会按照投资者提供的有效通讯地址,以快递方式发到投资者本人手里。

查询条件:投资者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在交易日营业部工作时间段查询。

费用:自然人单市场每次20元,机构单市场每次500元,“到付”快递费。

中登公司电话:4008058058

3、发现本人的股东账户休眠了,怎么办?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办理:

(1)投资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和银行卡(普通借记卡)到开户营业部办理股东账户激活业务。

(2)如投资者确定被休眠的股东卡无股票、且不愿去开户营业部办理,可以持有效身份证和银行卡(普通借记卡)到附近任意证券公司网点,办理注销休眠股东卡重新开立新股东卡业务。

办理条件:投资者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银行卡(普通借记卡)、在交易日9:00~15:00时间段办理。

费用:新股东卡开立费用单市场20元,上海、深圳两市场共40元。

4、大连原四家基金尚未托管的份额、部分职工内部股权证如何处理?

原工信可转、大证利民、建信基金、大信基金以及万达、万通、大孤山、天百内部股权证,可以通过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咨询,咨询热线电话:95088为方便投资者查询有关信息,快速解决有关问题,我局梳理归纳了近期投资者咨询提出的共性问题,对查询方式进行提示。

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卡及公司信息查询

大连辖区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行为由我局监管。公开发行股份但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及《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13号)的规定,我局对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监管权的仅限于两类公司:一是自愿纳入监管的历史遗留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二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定向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

从我局接待投资者信访的实际情况看,投资者想咨询和投诉的均为我局无监管权且不了解具体情况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建议投资者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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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美金怎么兑换?比例大概多少?

花旗银行是一家全球领先的银行,在世界规模内提供服务。作为一家国际化的银行,花旗银行提供外汇兑换业务,将美元等各种外币转换为当地货币。

花旗银行美金怎么兑换?比例大概多少?

如果您想在花旗银行进行美元兑换,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1.在柜台进行兑换

您可以前往花旗银行柜台进行美元兑换,银行柜员会依据当日汇率以及手续费的比例明确汇率,然后将您的美元转换为当地货币。依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域,汇率和手续费的比例也会有所不同。

2.在网上银行进行兑换

如果您拥有花旗银行网上银行账户,那么您可以在网上进行美元兑换。在网上银行平台上,您可以查看实时汇率和手续费比例,并可以选择合适的机会进行兑换。此外,在网上兑换还可以减少您的时间成本和手续费成本。

3.在ATM机进行兑换

花旗银行的部分ATM机也支撑外币兑换业务。如果您需要兑换的金额对比小,则可以在ATM机上进行兑换。不过需要留意的是,在应用ATM机进行兑换时,汇率和手续费比例可能会高于在柜台或网上银行。

至于美元兑换的比例,由于外汇市场的波动性较大,所以具体的汇率会随时变化。一般来说,花旗银行的汇率和其他大型银行相比相比较较优惠,但是手续费比例也会因个人身份、交易金额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此外,在花旗银行进行外汇兑换时,建议您提前了解当前的汇率和手续费比例等相关信息,以便于了解最终的实际收益。

新政首日 我市首批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业务落地

平报融媒记者 张秀玲 通讯员 林涛

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分局获悉,6月1日,河南桉粒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大谷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在工行平顶山分行、中行平顶山分行高效完成名录登记业务办理。这是新政策实施后,我市首批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业务成功落地。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取消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新政实施后,可真正实现企业外汇账户开户和名录登记办理 1个工作日内“一步到位”,推动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全面迈进无需行政许可的新时代。

河南桉粒佳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叶县、成立时间不足4年的微型企业,主要依托尼龙全产业链优势开展外汇业务;河南大谷药业有限公司则是一家位于郏县、成立时间仅3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外汇业务以食品和药品生产为主。当天,两家企业实现了外汇账户开立和名录登记办理“一次申请、一次办理”的“秒申请、分钟办”。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均表示:“没想到业务流程这么简单,而且可以一次性办理完账户开立和名录登记,再也不用来回跑了,确实为我们提供了便利,为外汇局的政策和银行的服务点赞!”

上月,为确保新政实施首日业务顺利落地,国家外汇局平顶山市分局迅速行动,对全市银行进行业务培训和宣讲,明确相关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并制订流程要点供全辖银行学习。同时,指导各银行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市各网点摆放宣传海报并设置咨询台,通过微信公账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企业宣讲此次便利政策。首批业务的落地,从企业提交申请到办理成功不到5分钟,打通了企业外汇账户开立和名录登记环节,大大提升了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便捷度,切实节省企业“脚底成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以此次名录登记下放银行办理为契机,继续加大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的落地力度,切实增强外贸企业便利化体验感和获得感,为我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