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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盘大于外盘上涨说明什么!股票主升浪是内盘大还是外盘大?

股票内盘大于外盘上涨,说明虽然主动性卖压较大,但下方的承接力更强,这往往发生在主力吸筹、洗盘阶段或关键支撑位,而非股票的持续上涨阶段(或者说主升浪);当然,不能单纯因为内盘大就断定股价会跌,必须结合价格走势、成交量、主力行为和上证指数、创业板指数环境等综合判断。

股票里的外盘和内盘_主力吸筹洗盘阶段判断_股票内盘大于外盘上涨

股票外盘:指的是以卖方委托价(即买方的买入申报价)成交的股票数量;意味着买方主动出击,愿意以卖方的报价买入股票,这代表主动性的买盘。通常认为外盘越大,说明市场上主动买入的力量越强,买方意愿强烈,股价有上涨的动力,股票软件一般显示为红色。

股票内盘:指的是以买方委托价成交的股票数量;意味着卖方主动出击,愿意以买方的报价卖出股票,这代表主动性的卖盘。通常认为内盘越大,说明市场上主动卖出的力量越强,卖方抛压较重,股价有下跌的压力,股票软件显示为绿色。

主力吸筹洗盘阶段判断_股票里的外盘和内盘_股票内盘大于外盘上涨

庄家想要在底部建仓,但不想快速拉高成本。会在买一、买二挂出大买单(托单),给市场一种支撑强的感觉。散户的抛盘(主动卖出)会砸向主力的托单成交,计入内盘,导致内盘增大。主力可能同时用小单、分散账户的方式悄悄买入(也计入内盘),或者在关键价位用大买单扫货(计入外盘,但量可能相对少);只要主力承接住了抛压,股价就能维持甚至小幅上涨。

股价在上涨初期或中途,主力为了清洗获利盘和不坚定的浮筹,有时会刻意制造抛压。他们可能自己先卖出部分筹码(计入内盘),或者撤掉部分买单让股价小幅回落,诱使散户卖出(计入内盘)。如果主力在下方承接有力,或者洗盘结束后迅速拉起,即使内盘大于外盘,股价最终也能上涨。

股票内盘大于外盘上涨_主力吸筹洗盘阶段判断_股票里的外盘和内盘

在盘中大部分时间,卖压确实较大(内盘持续大于外盘),股价表现疲软甚至下跌。但在收盘阶段,主力突然用大单连续买入(计入外盘),迅速将股价拉高。这种情况下,内盘总量仍然大于外盘,但收盘价却上涨了。

‌‌股票的主升浪是指股价上涨速度最快、幅度最大、趋势最强劲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外盘通常占据主导地位;主升浪的核心驱动力是强烈的买盘意愿。场外资金不断涌入,争先恐后地以卖方的报价(甚至挂更高的价格)主动买入,急于抢筹。这种主动性买单成交,计入外盘。主升浪中,经常可以看到股价被连续的大买单推高,分时图上量价齐升,外盘量显著大于内盘量是常态。

股票里的外盘和内盘_主力吸筹洗盘阶段判断_股票内盘大于外盘上涨

‌‌判断主升浪的核心是看股票趋势、大盘的强度、量价配合(量增价涨)、以及市场情绪,内外盘对比是重要的辅助观察指标,但不是唯一标准。 如果主升浪中突然出现内盘异常巨大且持续大于外盘,同时股价滞涨或放量下跌,就需要警惕趋势可能发生转折。

‌特别提示:文章内容仅为分析研究股市,非个股推荐,不构成买卖操作之依据,据此买卖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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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好上好: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公司”)的外汇波动风险,规范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保证汇率风险

的可控性及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

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

人民币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其中,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购

买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合同约定的币种、

金额、汇率办理购买或售汇的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

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

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

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有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

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仅限于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

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范围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四)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付款或回款时间相匹配。

(五)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以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的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核算经理、资金管理部经理。

第八条   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

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负责审核资金管理部提交的远期外汇交易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

作出批复;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资金管理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采购部:负责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外币付款预测。

(三)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款预测。

(四)审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五)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公司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评估及具体操作等,结合外

汇收付预测结果,根据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评

估交易风险,逐笔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交易方案,并提供支撑文件,提交财务总监

审核。

(二)公司财务总监根据支撑文件审核交易方案,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做出审

批。

(三)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资金管理部根据已批准

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四)银行根据公司申请,提供远期结汇价格,与公司授权的交易人员确认

交易,银行和公司根据银行规定的远期外汇交易流程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五)资金管理部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重要信息进行

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

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交易远期外汇

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

险。

第十三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

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不含

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总经理应立即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应对措

施,作出决策。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达到监管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期

限按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银行换外币流程

中国银行外币兑换流程_个人外汇兑换_中国银行预约换外汇攻略

中国银行换外币流程如下:

1、提早关注汇率,根据不同外汇需求,选择汇率比较合适的日子。

2、电话预约。兑换外币之前可提前预约,拨打中国银行客服热线95566,电话预约兑换时间、外币种类、外币数量等。用户可以不进行电话预约,可直接到中国银行办理外币业务,但是外币每天是有库存的,所以最好是提前预约。

3、预约成功后,用户需携身份证到柜台填写购汇申请书。

4、把身份证和购汇申请书一并交给柜台人员,等待柜台人员办理。

5、柜台人员会让用户选择兑换外币的方式,以现金还是银行卡,选择好兑换方式即可兑换成功。

外币兑换还分为ATM机兑换和个人网银兑换,通过ATM机兑换的,需要卡内有足够的资金,兑换成功后可到银行柜台提现。个人网银兑换,用户需登录中国银行个人网银,选择进入“结售汇款”点击“人民币购汇”即可,可到银行柜台提现。

外币兑换业务英文名为Foreign Currency Exchange。外币通常是指本货币体系之外的流通货币。外币兑换是对个人客户提供的一项柜台服务,包括买入外币、卖出外币和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主要为个人客户提供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或其他外币的服务。其它的服务对象为境外个人客户。

银行可兑换的币种有:英镑、港币、美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朗、挪威克朗、日元、丹麦克朗、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欧元、菲律宾比索、泰国铢、韩国元、澳门元、新台币共十七种货币。

新疆众和: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套期保值及远期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开展套期保值及远期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氧化铝、铝、螺纹钢/热轧卷板套期保值业务

(一)从事套期保值的目的

公司主要从事铝电子新材料和铝及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

包括高纯铝、电子铝箔、电极箔、铝制品及合金产品,氧化铝是公司生产所需的

主要原材料,其价格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生产成本造成一定压力;合金产品、铝制

品等铝加工产品所需的部分铝相关原材料需从外部采购,但由于铝价波动较大,

对公司上述原材料采购价格产生不利影响;螺纹钢/热轧卷板是公司冶金建设分

公司电解槽大修、炉窑等业务所需主要原材料,随着分子公司业务开拓,对原材

料的需求大幅增加;在公司产品销售过程中,高纯铝、合金产品、铝制品等产品

以铝价为基础进行定价;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将对公司上述产品成本、销售价格以

及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通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锁定原材料采购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降低原

材料采购价格、产品销售价格波动风险,从而达到锁定相应经营利润的目的,降

低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利用套期保值进行风险控制,不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二)套期保值的品种及套期保值数量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大宗商品氧化铝、铝、螺纹钢

/热轧卷板。2025年,公司预计买入及卖出氧化铝套期保值数量不超过36万吨;

预计买入铝套期保值数量不超过12万吨;预计买入螺纹钢和热轧卷板的套期保值

合计数量不超过3万吨;预计卖出铝套期保值数量不超过18万吨。

公司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实际订单生产所需采购或销售的现货量。

(三)套期保值资金来源及资金规模、持仓合约最高价值

公司在套期保值业务中投入的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司严格控制套期保值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根据测算,2025年度任一交易日保证金占用

最高额度不超过10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以上资金规模是按照

最大保值数量及暂估的各品种价格一次性全部买入等测算所得的极端情况,实际

操作过程中预计所需资金规模很难达到或长期保持在10亿元的极端值。

公司相应的套保头寸持有时间与需要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原则上不超出

相关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套期保值合同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时间相匹配。

公司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84亿元。

(四)套期保值业务期限

业务期间为自本议案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公司审议下一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且不超过 12 个月。

(五)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生产产品所需原材料主要为氧化铝、铝锭、铝棒、钢材等,公司销售的

高纯铝、合金产品、铝制品等产品以铝价为基础进行定价;上述大宗商品价格的

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生产成本及销售毛利带来较大的影响。上述大宗商品可进行期

货期权交易,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锁定预期利润,控

制运营风险。

公司拟开展的上述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进行,不以投

机为目的。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体系,具有

与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制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审慎操作,有助于规避大宗商品

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该业务实施具有可行性。

(六)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交易损失。

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

失。

内控体系不完善或人为操作失误所造成的风险。

(七)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值交易。坚持只从事与现货经营相对应的套期保值业务,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市场

投机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同时加强资金

管理的内部控制与合理调度。

免发生保证金不足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

理,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下设专门的

套期保值岗位和人员负责具体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和操作;并按照《公司期货套

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日常报告制度及风险报告制度,形

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公司审计部按照公司要求对套保业务进行检查,并向公

司领导汇报。

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八)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

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业务进

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九)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结论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有效规避生产经营中产品价格波

动所带来的风险,禁止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相关制度规范、业务审批流程、

风险防控和管理措施齐备到位。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借助期货市场价

格和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稳定利润水平。

综上,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远期外汇业务

(一)开展远期外汇业务的背景

为降低国际业务的汇率波动不确定性,结合业务资金需求,公司拟开展欧元、

日元、英镑或其他币种的外汇即/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

务、利率互换业务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资金来源及规模

公司在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活动中,会产生以外币计价的收付款项、资产

或负债,汇率变动给公司带来汇率风险。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公司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司新增进出口合同收付汇规模、外币融资新增敞口预计不超过6.4亿元(以人民

币计价)

(三)开展远期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公司外汇收支额度不断加大,收入与支出不匹配致使外汇风险敞口不断

扩大。受多方因素影响,外汇汇率波动幅度较大,外汇市场风险显著增加。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远期外汇业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业务为实际业务服务,能够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增强公

司应对外汇市场风险的能力,尽可能降低因外汇汇率变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

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的稳健性。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制度》

及相关管理办法,并为开展远期外汇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业

务具有可行性。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制定了《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制度》,从决策程序、风险评估、岗位

设置、交易记录、审计监督等方面对外汇业务进行控制,防范风险,主要如下:

险为前提,以减少汇兑损失实现外汇资产的安全为目的,最大程度减少外汇负债,

最优的成本锁定原则,以公司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不得以投机为目的进行投机交

易。

定远期外汇业务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并就交易的品种、策略、执行、报

告及风险控制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有权部门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序和操作细则规定的权限,按照部门负责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操

作,不得越权审批或未经授权操作。

括交易头寸建立后,面对不同情况的应对措施等;从事交易记录的人员,应当及

时从金融机构处取得业务交易的原始单据,并做好原始记录;对开设的远期外汇

交易账户应当严格管理,每个交易日后由业务人员对持有的头寸进行分析,并对

资金往来进行核对;明确即/远期外汇交易和风险敞口限额,在操作过程中要严

格执行操作方案中的审批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五)开展远期外汇业务的结论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

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公司已完善了相关制度及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

的。通过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能够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增强公司应对外汇

市场风险的能力,尽可能降低因外汇汇率变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增强

公司财务的稳健性。

综上,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业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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