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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可将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

4月22日,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

《通知》提出,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同时,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进一步精简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环节的报送资料。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年将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并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

《通知》提出,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加快推动各地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

出口外汇核销单问答

什么叫”出口外汇 核销单 “?

“出口外汇 核销单 “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 海关 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怎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 报关单 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① 补偿贸易 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 补偿贸易 合同、有关进口 报关单 、 发票 、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裣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② 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 结汇 水单(收帐 通知 )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3.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该怎么办

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 海关 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 规定 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 规定 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 套汇 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 信用证 、异地付汇、 转口贸易 、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 办法 。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 办法 》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 结汇 水单及收帐 通知 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 转口贸易 “,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 法规 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 信用证 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 正本及主要 条款 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 托收 “,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 付款保函 (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出口收汇核销单如何管理?

1、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 电子口岸 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 电子口岸 ”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2、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3、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4、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本文链接:http://www.benshang.com/yejie/554

【涨知识】四个问题为您梳理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知识点

出口退税的业务中,做好备案单证很重要,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单证备案相关涉税风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申税小微为您梳理了以下4个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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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管理_出口企业单证备案要求_b类企业付汇报关单

01

备案单证的单证包括哪些

The first part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小贴士: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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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

02

如何进行备案单证

The second part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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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

03

备案单证能否以数字化方式留存

The third part

可以,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

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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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

04

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可能

产生的后果

The last part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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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

/////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需按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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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

/////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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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或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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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情形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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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十三条

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可以对照上述备案单证要求检查一下公司留存的备案单证是否齐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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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应该去哪里办理高效 一站式服务 有保障

郑州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应该去哪里办理高效 一站式服务 有保障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进出口贸易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要业务,进出口业务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进出口退税,更是吸引着广大外贸公司积极参与。其中,郑州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物流中心,其外贸公司在申请进出口退税时,拥有明确的政策指引和便利的服务。本文将探讨郑州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的办理效率,以及选择进出口代理的优势,从而为广大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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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退税的必要性与优势

进出口退税是指企业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进行申请退还的政策。这不仅能有效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还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尤其对于郑州的外贸公司而言,进出口退税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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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进出口退税能迅速回笼资金,增强企业的现金流,便于后续业务发展。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合理的退税申请,企业能降低税负,提高利润率,从而规避一些潜在的经营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优化企业的成本结构,提升产品的市场价格竞争力,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二、办理进出口退税的必要材料

在郑州,办理进出口退税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以下是常见的必要文件:

增值税发票及相关税务证明。出口合同及订单复印件。海关出口报关单及核销单。出口收汇证明及外汇结算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其他相关合法合规的文件。

这些资料的准备工作是进出口退税申请的基础,企业需及时整理,确保在申报时减少不必要的延误。

三、申请进出口退税的办理流程

在完成必要的材料准备后,郑州外贸公司申请进出口退税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格。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能会要求补充资料。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核准退税,资金将按照规定的时间返还企业账户。企业定期对退税情况进行跟踪,确保资金顺利到账。

流程看似相对简单,但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会因对政策理解不同而延误申请时间,这时专业的进出口代理服务显得尤为必要。

四、选择进出口代理的优势

对于未曾接触过进出口退税业务或觉得繁琐的企业而言,选择专业的进出口代理公司,不仅能提高办理效率,还能免去繁琐的流程。进出口代理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解析与咨询:代理公司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最新的进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帮助企业掌握政策动态。材料代办:代理公司可以协助企业进行资料的整理与准备,确保所有材料的完整性,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工作负担。流程优化:专业的代理团队熟悉退税流程,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为其定制最优的申请方案,从而提高申请成功率。持续跟进服务:代理公司可为企业提供申请后的跟踪服务,及时反馈申请进度,确保企业及时获得退税款项。降低审计风险:经验丰富的代理公司能够识别潜在的风险,帮助企业规务审计带来的困扰。五、郑州外贸公司的发展机遇

作为中部地区物流配送的重要枢纽,郑州外贸公司面临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政府对外贸企业的扶持政策,以及日益完善的物流网络,为进出口业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利用好进出口退税这一政策,无疑是每个外贸公司的必修课。

****,郑州外贸公司在办理进出口退税时,务必注重材料的准备与申请流程的规范,而选择合适的进出口代理公司,则能极大提升效率,确保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建议各外贸公司积极寻求专业的代理服务,通过一站式服务实现高效的进出口业务管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进出口退税代办服务是为企业提供的一种便利,帮助其顺利办理税款退还。以下是使用该服务的具体条件:

注册企业:申请企业需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进出口业务:企业需要具备进出口业务的相关资质,具备海关报关单等必要文件。税务登记:企业需拥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并按照规定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款。合规经营: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规。资料准备:企业需准备齐全的退税所需材料,如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退税代办服务,提高退税效率,减轻财务负担。

进出口退税代办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九问九答

银行按规定办理主体不一致业务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但有时在申报截止日之前银行拿不到报关单,应如何处理?

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加强对客户背景、交易模式等调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逻辑合理性。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可通过与企业核实、合理判断等方式,确定收付汇和进出口主体是否一致,是否需要标注”非报关人”。如果办理业务当时无法准确填报,银行事后业务跟踪中发现存在主体不一致情况的,应及时修改申报信息,在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

请问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的境内仓单转卖业务中,对于境内仓单是否有具体要求?

银行在办理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的境内仓单转卖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 的展业原则,加强对客户背景、交易模式、交易目的等调查,审核境内仓单转卖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境内仓单转卖”字样。境内仓单的出具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针对外汇业务办理的特殊要求。

如何界定企业”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指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等。

对于其他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国采购货物等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如何办理?

涉及货物不进出我国关境但资金跨境收付的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国采购货物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和《指引》第十一条等规定并结合业务具体情况,确认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后办理。在涉外收付款申报时,申报为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银行该如何合规办理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手续?对报告形式是否有具体要求?

贷款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企业出口收汇以及外汇资金情况的进行审核,确认购汇偿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审慎为企业办理具备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购汇还贷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购汇偿还事项(贷款类型)、金额以及必要性说明(银行购汇评估)等。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行为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这与《指引》第十八条对企业可疑行为的判定标准是否一致?

一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过程中,包括客户尽调、日常业务办理、事后跟踪等,发现企业存在与货物贸易收支相关的各类异常或可疑行为的,如涉嫌通过构造交易、虚假交易或未按规定收付汇等,应及时向外汇局进行书面报告。

二是《指引》第十八条是指银行在对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时,发现法规列明的四类可疑情况如涉嫌重复使用报关单、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等,应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对相关企业进行标识,该标识向所有银行开放,提醒其他银行关注,特别是为标识企业办理业务时参考。由于该标识企业已在系统中标注,故无需向外汇局另行书面报告。

试点银行可以推荐企业参与便利化试点,满足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推荐?

试点银行应按照所在地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试点企业的 条件,并结合本行内控要求,选择参与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守法经营、诚信合规、无不良记录,并具有较强的便利化客观需求,具体企业由试点银行推荐。

请问对于企业货物贸易收入结汇,是否可不通过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可以。企业真实合规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结汇或通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结汇。

目前只靠单家银行的技术手段无法满足核查电子单据”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要求,能否下发可操作性强的电子单据、电子信息资料审核的流程与要点?

根据《指引》第十一条,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电子单证和纸质单证本身无本质差别,均需核实真实性、合规性和使用的唯一性。在目前不具备全国统一的电子单据核验的条件下,银行可在现有纸质单证审核的基础上,结合本行实际,从客户尽调、业务评估等方面完善电子单证的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