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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趋严!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减持,业内呼吁严管上市公司套期保值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 规避监管_头寸百分之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叶青 北京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衍生品市场,11月17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这是证监会继今年3月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表示,期货行业内对《办法》的出台比较支持和赞同,认为有利于规范衍生品市场发展,树立市场信心。

作为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办法》坚持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等原则,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行政监管。完善监管规则,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严防风险。

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引关注

由于衍生品交易较为复杂,证监会进行二次征求意见,也充分说明监管部门严谨的态度。未来随着《办法》的出台,衍生品市场将迈入统一监管时代,不仅可以消除监管差异和监管套利,而且提升市场透明度,更好发挥期货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在此次《办法》中,要求对于衍生品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明确交易者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交易账户。禁止交易者向他人出借交易账户或者借用他人交易账户。”华融启明总裁助理黄奇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黄奇文表示,在衍生品实名制下,对于衍生品市场监管重要意义,在场内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已经得到充分运用。2017年以前,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最多的类型是操纵期货合约,通常操作为借用、租用或者使用自身实际控制的账户组连续交易或者进行自买自卖交易,以此来控制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

“2018年以后,通过衍生品实名制,进行穿透式监管,由专门的监控中心负责实控账户报备的集中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强化实控账户管理制度,有效降低了此类违规交易行为。”黄奇文表示。

对于场外衍生品市场,在衍生品账户设立阶段,可以帮助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经营机构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了解交易者情况,审慎核查交易者真实身份和交易目的,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在市场操作阶段,可以加强交易者身份穿透核查,进行仓位和保证金监控、市场违规行为预警;在风险处理阶段,可以明确损失,落实责任。

2022年8月1日,《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为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规范发展,证监会认为有必要在部门规章层面出台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

“此次《办法》对交易和结算的第二章,修改增补较多。很显然,近10年的期货试点业务中曝露出的经营风险,使得监管层更加注意到了衍生品市场的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由于衍生品交易是交易对手之间的交易,与传统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有本质上的区别。”期货业资深人士王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勇表示,期货交易是中央对手盘的交易和结算,风险集中在交易所。但是衍生品主要是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或履约清算的风险,而且这个风险不在交易所,而是在交易对手方。因此,经营机构从展业开始,到交易结算,其业务运行、合规控制、风险管理都与期货经纪业务不同。30经纪业务积累的经验,多数无用武之地。

LME电镍合约事件,缘于某山集团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大量场外衍生品合约,但是交易对手最终把风险送进了交易所。而且,某山集团的交易对手几乎全部是国内外著名的大银行。为此,《办法》中不仅对交易结算保证金做了较多的修改,还增加了经营机构的分级管理,增加了禁止性条款,增加了对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条件。在《办法》中,主要增加了对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条款。

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减持

据了解,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共八章,具体涉及50条规则,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要加强跨市场监管针对个别市场主体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监管的问题。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前有市场主体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监管的问题,例如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举牌要求,规避减持、限售规则,以及通过衍生品交易进行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欺诈投资者的行为等。据了解,此次证监会在《办法》中都作了完善。

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完善期货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办法》规定,在实施期货市场的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时,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将同一或相似标的的期货持仓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以防范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场内监管规则的行为。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办法》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收购等活动中,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将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三是完善短线交易监管。《办法》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四是完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监管。《办法》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

五是完善减持、限售规则。《办法》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

六是《办法》还规定,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减持限制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不当减持和变相减持,是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被制度过分强调,以及权利义务不平衡造成的结构性问题。改变这一状况,需要改革证券市场的制度,衍生品交易不是减持的原因,衍生品交易也无法堵住公司股东不当减持的结构性问题。”期货业资深人士王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勇表示,利用衍生品交易变相减持,本质上是监管套利的寻租行为,全球市场上都会偶尔发生,但不构成资本市场的现象。监管套利是法规自身的制度性设租漏洞引起的,在同一个主权经济体内,制度性寻租不是监管不可解决的问题,跨主权经济体的制度性寻租寻租空间,有一定的解决困难。

与此同时,期货业资深人士景川也对记者表示,《办法》充分体现了依法依规监管的基础上,促进衍生品市场的稳健发展的原则,重点在于可操作性以及可落实。对于完善基本原则规定、经营机构定义的吸收采纳,是为了进一步厘清衍生品的特性属性,避免歧义,特需经营机构的准确定义,规范经营机构的行为。

“在新合约报告、履行保障规则以及对冲交易信息报送则充分体现衍生品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交易者的行为,为市场提供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在此基础上,加强客户的隐私保护、完善有关表述则体现了市场公开与客户信息保密的一致性,避免信息泄露给投资者造成交易损失以及市场异动。”景川称。

业内呼吁对上市公司套期保值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建立了相关制度,以加强对衍生品经营机构的监管。首先是明确准入门槛,列举衍生品经营机构的资格申请条件;明确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其次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

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产业参与期货套保越来越多,杭州数期科技总经理胡晓辉对《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已经公告参与期货套保的上市公司已经有一千多家。期货交易品种涉及到到国民经济的主要工农业产业,和部分金融行业,相关行业对期货行业影响力越来越大。一方面是相关行业主体参与期货要受到到期货监管部门监管检测;二是现货行业大量参与之后,一些新型的操纵市场方式,要被限制。

根据2023年上半年对国内上市公司发布套期保值公告的跟踪分析,国内约有1000家上市公司参与套期保值,对冲的风险类型主要是在三个方面,商品价格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对此,黄奇文表示,其中,最主要的是汇率风险,共有856家公司的套保相关公告中提及汇率风险对冲。

黄奇文表示,2023上半年使用场外套保工具的上市公司有872家,使用场内套保工具的有326家。公告中明确提及使用远期作为对冲工具的最多,为825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企业参与套期保值的最大需求,是通过银行机构采用远期工具对冲汇率风险。

“目前,国内企业开展外汇风险管理的机构是银行,同时部分企业也通过境外设立操作账户的方式,通过国际市场开展外汇风险保值操作。外汇衍生品作为国际最大规模的衍生交易品种,外汇风险作为上市公司最主要的风险管理类型,并不在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内。建议监管机构将外汇衍生品管理纳入监督监管范畴。”黄奇文称。

瑕疵资产制度建设需重视

此外,王勇也建议,第七条“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调整合约品种范围、合约结构或者交易方式,应当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可修改为“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创设新合约或者调整合约品种范围、合约结构或者交易方式,应当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增加“创设新合约”。

其理由是,由于《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一部行政许可法规,而经营机构自主创新能力的体现,是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创设。所以经营机构自主创新的合约创设,不列入监管,经营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就无法在经营中体现出来。

另外,王勇也建议,第十条“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遵守衍生品行业协会的履约保障规则,明确保证金的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之后,可增加两款,分别为“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遵守衍生品交易的单一协议原则、瑕疵资产原则和净头寸结算原则”“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过程中改变交易方法和结算方式的,应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瑕疵资产原则和净头寸结算原则”。

由于单一协议原则、瑕疵资产原则和净头寸结算原则是衍生品交易的三大基石。查阅已经审毕和在审的试点业务期间发生的衍生品交易纠纷,无一不是在这三大原则的或签约或履约过程中,发生的风险。

而经营机构比较集中的问题是,履约中为了规避监管不签署结算变更的补充协议;履约中不按照单一协议原则签署交易确认书而按照经纪业务方法直接结算;改变交付资产的结构但是却不签署补充交易协议,也不核对签署交易确认书。这都是在履约过程中对单一协议原则的违悖和漠视,最终引起纠纷。

与此同时,王勇表示,瑕疵资产原则是经营机构在衍生品交易履约中,最漠视的原则。当衍生品交易的一方出现可能的违约和信用问题后,经营机构应该按照瑕疵资产原则的合同约定,与对手方确定结算的价位和结算量,然后按照双方确定的价格和数量,以轧差后的净头寸平仓。

因为经营机构不是做经纪业务的,不能按照经纪业务的风险处置方式平仓了结。按照经纪业务风险处置处置衍生品业务,不但不能平息风险,反而会挑起经济纠纷。所以,建议在第十条第一款下增加两款。

兼顾监管与发展,衍生品新规的底层逻辑

首部衍生品市场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向系统化、规范化迈出关键一步,未来市场将朝着更加有序的方向发展。

为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于1月16日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共有七章,涵盖总则、衍生品交易与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全环节,由此使得衍生品交易监管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全面,兼顾监管有效性与行业发展包容性。

广发证券认为,首部衍生品市场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意在支持衍生品市场稳步发展,鼓励衍生品交易发挥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正向定位布局体系化监管

作为对2023年初版草案的优化升级,在充分吸纳行业反馈的基础上,此次公布的《办法》聚焦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中的风险隐患与监管空白,以11大核心内容构建起更完善、可操作的监管规则体系,其中跨市场持仓合并计算、业务严格隔离等条款直面行业痛点,为资本市场衍生品业务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办法》以全链条监管为目标,涵盖11个核心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以及参与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三是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开发条件及程序;四是明确各类衍生品合约的基本交易规则;五是明确衍生品交易履约保障制度;六是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七是加强衍生品监测监控与跨市场监管;八是明确衍生品交易禁止性与限制性要求;九是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十是加强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十一是明确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具体来看,《办法》旨在形成体系化监管布局,在明确适用范围与监管职责边界的基础上,《办法》界定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及交易基本原则;规范衍生品合约开发条件与交易规则,完善履约保障制度与交易者适当性标准;强化监测监控与跨市场监管协同,明确禁止性、限制性交易要求;加强对经营机构、市场基础设施(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交易报告库等)的监管,细化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条款。

《办法》赋予证监会可以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证监会遵循审慎监管原则,健全衍生品市场监测监控制度,对衍生品功能定位正向,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促进衍生品业务稳步、健康发展。

证监会明确支持衍生品市场稳步发展,发挥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办法》严格按规定实施处罚,明确监管“红线”。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活动、交易场所、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等,监管可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处以罚款等措施,或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开源证券认为,总体来看,《办法》加强衍生品监管透明度,利好衍生品业务长期发展。政策为券商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操作框架,随着监管的透明化和规范化,未来衍生品市场将朝着更加有序的方向发展。

业务监管全口径覆盖

伴随着《办法》的公布并征求意见,监管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加强对衍生品市场和衍生品业务全环节进行规范管理,有利于证券衍生品业务规范化、健康化发展,在政策的鼓励支持下,未来衍生品业务规模或能稳步提高。

《办法》明确证监会对衍生品业务的监管范围,强调加强对衍生品市场的监控与跨市场监管,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开发条件及程序、各类衍生品合约的基本交易规则、履约保障制度、交易禁止性与限制性要求。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加强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政策要求其建立完善的衍生品市场体系,提升市场透明度,确保市场交易公平、高效。

开源证券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最受市场关注的一点是跨市场持仓合并计算与穿透监管机制的建立。根据《办法》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在实施持仓限额与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时,可将交易者直接、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或相似资产的衍生品合约与期货持仓合并计算,这一制度从根源上破解了以往跨市场风险隐匿的难题。

此前,部分机构可以通过“分仓”操作规避相应的监管,即在期货市场建立头寸的同时,在场外衍生品市场(如收益互换、远期合约)构建方向相似、经济本质一致的头寸,变相突破场内持仓限制,这在无形中放大了衍生品业务的整体风险敞口。

如果此次《办法》征求意见后并落地实施,上述衍生品交易“分仓”操作以规避监管的灰色操作行为将依据规定被纳入统一的监控范围,监管层可精准识别交易群体背后的真实风险总量,并基于此建立有效防范市场操纵与过度投机的应对措施。

这一制度改变在本质上实现了对场内外衍生品业务的全口径监管覆盖,基本结束了过去监管空白导致的衍生品交易的套利空间。衍生品业务的跨市场、跨品种特性决定了穿透式监管的必要性,此次《办法》通过合并计算规则让风险敞口处于透明化的可控监管范围,同时倒逼机构升级风控模型,实现场内外头寸的一体化管理,推动衍生品业务从“规模扩张”向“合规稳健”的转型。

根据开源证券研报显示,2023年11月末,收益互换业务与场外期权存量规模CR5分别为66%、59%,由此可见衍生品业务高度集中,从券商衍生品业务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具有一级交易商资质的头部券商更具优势。

截至2023年8月,一级交易商共有8家,中信证券、国泰海通(原国泰君安)、中金公司(601995)、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601066)、申万宏源。一级交易商可以直接开展个股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由于《办法》完善了资本市场领域衍生品监管规则,系统性规范衍生品市场,统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尺度和强度,衍生品工具有助于稳定市场,规模限制有望放松,有助于衍生品业务高质量发展。

作为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衍生品在平抑市场波动、促进资金稳定入市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证监会明确健全衍生品市场监测监控制度,可以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由于衍生品具有平抑市场波动的特性,衍生品有望成为稳市机制之一。

开源证券表示,当前券商衍生品业务市场需求旺盛,随着监管政策的完善以及逆周期调节管理需求增多,未来衍生品规模限制有望放松,进而驱动头部券商衍生品业务收入提升,券商大财富管理、投行和机构业务也获得高质量增长。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制度不断优化完善,资本市场稳中向好,证券公司持续体现功能性,券商板块配置价值凸显,尤其是具有业务和规模先发优势的头部券商更加受益。

(本文已刊发于1月24日出版的《证券市场周刊》。文中提及个股仅为举例分析,不作投资建议。)

货币经纪公司罕见遭处罚,两名经纪人编造虚假债券信息赚价差

摘要:近日,交易商协会公告称,经调查发现,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人员在交易撮合过程中,利用信息优势,有意向经纪客户编造虚假报价信息以制造价差,同时虚构交易对手,安排特定账户介入交易链条赚取价差收益。

外汇经纪_交易商协会对货币经纪公司处罚_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公司违规行为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刘佳 北京报道

货币经纪公司乱象丛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下称“交易商协会”)“出手”整顿。

近日,交易商协会公告称,经调查发现,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津信唐”)经纪人员在交易撮合过程中,利用信息优势,有意向经纪客户编造虚假报价信息以制造价差,同时虚构交易对手,安排特定账户介入交易链条赚取价差收益。

交易商协会表示,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对天津信唐予以警告、责令整改的自律处分,对涉事两名经纪人员予以严重警告、认定不适当人选2年的自律处分。

在金融市场里,货币经纪属于中介服务机构,亦是金融市场规范的维护者。在业内人士看来,提高交易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加强培训和教育,同时须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才能维护市场公平和透明。

经纪人被认定不适当人选

官网资料显示,天津信唐是经中国银监会2012年01月17日批准开业的货币经纪公司。其股东方有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短资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天津首家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目前,控股股东为中央短资有限公司持股62%,今年5月谷村龙太郎获批成为天津信唐董事长。

据交易商协会披露的调查情况显示,此次风波涉及的交易标的为“21云南债33”,该债券是一只地方政府债,发行规模54.56亿元,债券期限为10年。

在交易撮合过程中,天津信唐的两名经纪人背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利用经纪业务信息优势,有意编造虚假报价信息和虚假交易对手,故意制造买卖价差并安排特定账户赚取不当交易利益,损害了其经纪客户的正当利益。

业内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由于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属于中介机构,市场上普遍交易债券也都是通过经纪公司促成合作。之所以编造虚假报价信息和虚假交易对手,该人士分析称,可能是经纪人为了尽快促成交易而采取的不良做法。

经济学家、新金融专家余丰慧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经纪人编造虚假信息等方式通常包括散布不实消息、夸大或缩小债券风险、发布虚假交易数据等。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以引起市场波动,从而获利。此外,他们还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从而操纵市场。”余丰慧分析称。

交易商协会认为,涉事经纪人员的行为损害了经纪客户的利益,严重背离经纪业务基本原则,违反相关自律规定要求。而天津信唐未能防范上述行为发生,对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天津信唐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内部控制及从业人员管理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两名直接责任人员以严重警告,认定不适当人选2年。

对于最新整改进度,《华夏时报》记者多次致电天津信唐,截至发稿,电话未有人接听。

继续加强自律管理

货币经纪公司最早起源于英国外汇市场,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的金融机构。

我国原银监会曾在2005年8月8日公布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指出,在我国试点运行的货币经纪公司是在电子技术等手段的支持下,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和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深入,货币经纪行业整体规范水平有待提升。

近年来,交易商协会修订发布了《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指引》(下称《自律指引》),并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等方面制定发布了相关规范。

《自律指引》提出,经纪商应建立完善的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根据所从事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并有效实施覆盖全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信息系统,对业务实现全流程监督。

今年的8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3〕6号)(简称《规范通知》),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数据处理、向市场提供数据服务等行为做出规范。

可以预见的是,监管层对该行业上下游逐渐加强监管。

针对上述案件,在交易商协会看来,部分货币经纪公司的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和执业操守欠缺,货币经纪行业整体规范水平有待提升。

IPG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对于从业人员,相关机构也应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交易合规性和风险可控。同时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

交易商协会也表示,各货币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要求,确保合规稳健展业。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加强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管理,制定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加大违规查处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目前我国共计发放了六张货币经纪牌照,分别是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天津信唐和上田八木货币经纪(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