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 posts by exness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_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_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各银行:

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24〕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制订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5年1月23日

附件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24〕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深圳市分局)辖内并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外汇局深圳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二章 业务备案及变更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家数合计不得少于3家。境外成员企业如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六条 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作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原客户办理原有类别业务。

第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成员企业境外投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若注册文件为非中文,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7.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情况需要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收到完整的资金池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2)。

第九条 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

第十条 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办理期间,拟对第九条以外的事项进行调整的,主办企业应在调整前30日内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项下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应参照第七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以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应在收到备案通知书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提交申请书和原备案通知书原件,申请书应写明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收回原备案通知书原件。

第三章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

第十四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

初始时期,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5,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调节。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外债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外债业务。

第十五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借入外债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外债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第四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项下的境外放款规模应与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第十八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初始时期,币种转换因子为0.5,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1,境外放款杠杆率为0.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境外放款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调节。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境外放款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第十九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集中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向境外放款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

第二十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第五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报告。

第六章 账户及汇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办企业可持备案通知书,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第二十五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第二十六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归集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从境外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4.结汇划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归集的外债项下涉外收付款、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二十八条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在成员企业需自行支付的情况下,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或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第三十条 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内成员企业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企业和合作银行应确保业务背景真实、合规,遵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规定。主办企业应通知合作银行,分别还原申报主办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的原始涉外收付款数据,其中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按照跨境交易实际性质进行申报(操作指引见附3)。

第三十一条 允许有实际外汇支付需求的境内成员企业,可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用其他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用于经常项下跨境对外支付,还款币种可协商确定(优先使用同币种还款),汇率应根据市场合理公允价格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合作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第三十四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第三十五条 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且支付使用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主办企业、银行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在所集中额度内的,合作银行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合作银行应做好跟踪评估,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异常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根据本规定对资金池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共享资金池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三十七条 主办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及备案通知书内容开展业务,并定期报送资金池业务有关信息。

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通过境内银行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当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第三十八条 合作银行在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第三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第四十条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RCPMIS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跨境收支(本外币)、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并留存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2年备查。

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的运行进行评估,如异常结购汇、违规套利等事件。同时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建立资金池业务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机制,采取下列措施确保管理职责履行: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对相关业务的跟踪分析监测。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具体情节,对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第四十二条 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未按本规定、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池业务的,由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外汇局深圳市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A股持股市值最高的10位自然人:黄世霖、龚虹嘉、梁稳根、杜江涛家族、钟睒睒

A股市场中,有一批自然人,凭借着独到的眼光、杀伐果决的商业智慧,占据着A股个人持股市值最高前十的位置。

A股持股市值最高的10位富豪

所谓 “铜锣一响,黄金万两”。一旦公司上市就会诞生几十数百的千万富翁,亿万富豪。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A股持股市值最高的10位富豪。(因今年四季度数据尚未披露,我们将时间范围限定在2022年的四季度至2023年三季度)

看究竟数据显示,2023年A股持股市值最高的10位自然人包括黄世霖、龚虹嘉、梁稳根、杜江涛家族、钟睒睒、李振国李喜燕夫妇、孟庆山、陆丽丽其实夫妇、王富济、胡荣达。

图片

接下来笔者将详细介绍这10位A股富豪的具体情况。

首先是榜首——宁德时代黄世霖。黄世霖直接持有宁德时代4.66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6%,持股市值约840.24亿元,是宁德时代直接持股数最多的个人股东。

作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商,提起被誉为“宁王”的宁德时代,或许大家都会想到被外界熟知的实控人曾毓群。和曾毓群相比,黄世霖略显“低调”。但实际上,黄世霖是与曾毓群是一同创业的“战友”,两人既是高中同学也是同乡,携手创办了宁德时代。

去年8月,黄世霖刚卸任了宁德时代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的职位,带着为公司探索“光储充检”业务的任务,担任起了宁德时代与星云股份联合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建时代星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不过,面对锂电行业的低迷,即使是“宁王”也有失意的时候,今年年内,宁德时代股价累计下跌超50%,目前市值7165亿元。

与黄世霖“创业者”身份不同,龚虹嘉是在投资圈“一鸣惊人”。在投资圈,龚虹嘉有很多标签,如“A股套现王”“中国最牛天使投资人”“中国版孙正义”“安防教父”。

目前,龚虹嘉持有海康威视9.63亿股股份,持股比例10.32%,持股市值约344.48亿元。投资海康威视正是龚虹嘉的“成名之战”。

2001年,龚虹嘉出资245万元,投资了这家由他的同学创立的视频监控公司。当时,视频监控还是一个相对冷门的领域,市场需求和竞争力都不强。但龚虹嘉却相信未来视频监控将成为一个巨大的市场,而海康威视将成为这个市场的领导者。

事实证明,龚虹嘉的判断是正确的。如今的海康威视市值超3000亿元,他当初的245万元投资额斩获了超10000倍的回报,龚虹嘉也创造了中国创投史上的奇迹。

作为资深投资人,龚虹嘉不仅投资了海康威视,还投资了富瀚微电子、泛生子、中源协和等多家领先的科技企业,涉及安防、芯片、基因、干细胞等多个领域,他的投资版图,令人惊叹。其中,他对富瀚微电子的投资回报已经超过1000倍,泛生子的投资回报也已经超过100倍。

与龚虹嘉经历相似的是王富济,不过与龚虹嘉不同,有关的“牛散”王富济传闻虽然众多,但由于个人的基本信息少之又少,其身份显得有些神秘,在股民眼中是一个“神龙见首不见尾”的存在。

截至今年三季度末,王富济持有片仔癀2703.75万股,持股市值约69.13亿元。而王富济在片仔癀的投入,总计在2.5亿元左右,投资回报率已超过27倍,虽然比不上龚虹嘉,但基本也是在A股散户中无出其右者。

与龚虹嘉对海康威视的“长情”相似,王富济持有片仔癀,至今已有14年之久。他在片仔癀前十大股东名单中出现,最早是在2009年中报,持股数量275万股,占比1.97%,并在此后大举增持,2014年底持股已增加到750.5万股。经2015年、2016年转增,其持股数量增加2700万股以上。除了2014年三季度小幅减持11余万股之外,在持股至今的14年间,王富济基本没有减持过片仔癀。

值得一提的是,查询公开信息发现,片仔癀是王富济唯一一家直接持股的A股上市公司。

同样以投资起家的还有“君正系”的杜江涛。这位“内蒙首富”就是靠投资的第一桶金回乡创业,一手打造了知名的能源集团君正集团,同时在大健康领域也有布局,构筑了以君正集团、博晖创新为主的“君正系”。

目前,杜江涛持有博晖创新39.03%股权,君正集团31.95%股权,合计持股市值为128.79亿元。此外,杜江涛的妻子郝虹和兄弟杜江虹分别持有博晖创新12.59%和3.00%的股份。

不过,长袖善舞的杜江涛为资本市场所熟悉,并非因为君正系,而是投资。因为余额宝母公司天弘基金,杜江涛曾与马云打官司。虽然联手当代系争夺华泰保险控制权失败,但其仍然暴赚超40亿元。此外,证券、银行等领域的投资,杜江涛也从未缺席,金融野心昭然。

接下来是一对“双人组”,隆基绿能的实控人李振国、李喜燕夫妻。目前,李振国个人持有隆基绿能10.67亿股股份,他们夫妻俩合计持有隆基绿能14.48亿股股份,持股比例19.10%,最新合计持股市值约331.58亿元。

作为A股的“光伏老大哥”,隆基绿能市值一度突破5000亿元,李振国与钟宝申、李春安三位隆基绿能初创团队“隆基三剑客”的故事也在资本市场上广为流传。或许鲜有人知道隆基绿能的“隆基”,取自三人的母校兰州大学老校长江隆基的名字。

根据胡润百富榜,2023年李振国、李喜燕夫妇以415亿元财富位列榜单112位;李春安以280亿元财富位列榜单第179位,钟宝申也以50亿元财富上榜。

提起万泰生物实控人钟睒睒大家或许有些陌生,但农夫山泉实控人钟睒睒大家一定很熟悉了。根据胡润百富榜,2023年钟睒睒以4500亿元身价“碾压”身价2800亿元的第二名马化腾,再次登顶,这已经是他蝉联榜首的第三年。

目前,钟睒睒直接持有万泰生物2.23亿股股份,持股比例17.66%,持股市值约111.21亿元。

钟睒睒是记者出身,“下海”后拿下了娃哈哈在海南和广西的总代理。在这期间他抓住保健品风口,创办了养生堂。靠保健品发家后,1996年,他在千岛湖成立了农夫山泉,打出了天然水概念。2001年,养生堂以1710万元收购万泰生物95%股份,再次拓展了商业版图。

作为“中国首富”如今已经69岁的钟睒睒一直很低调,鲜少在媒体上露面,即使是万泰生物和农夫山泉上市当天,他都没有现身敲钟,并且,万泰生物IPO不久,钟睒睒还辞去了包括万泰生物董事长在内的一切职务。

同样白手起家的还有三一重能实控人梁稳根,目前梁稳根持有三一重能46.53%的股份,持股市值约163.83亿元。

而梁稳根三一集团旗下最有名的上市公司是三一重工,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22年全球每下线10台混凝土机械,就有5台产自三一重工。梁稳根也被称为“中国民营重工第一人”。

不过,梁稳根已经退居幕后,2022年他卸任了三一重工董事长的职位,今年5月又辞去了三一集团董事长职务,转为三一集团总顾问。

梅花生物孟庆山和三美股份胡荣达同样已经退居二线。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孟庆山持有公司29.02%的股份,持股市值约79.42亿元;胡荣达持有公司37.83%的股份,持股市值约67.98亿元。

目前,梅花生物由孟庆山的女儿王爱军执掌,三美股份则由胡荣达之子胡淇翔执掌。

余下的陆丽丽则是唯一一位“女中豪杰”,比起陆丽丽,或许大部分人对东方财富创始人其实更为熟悉,陆丽丽是东方财富“老板娘”。

今年7月份,陆丽丽出资约22亿元“驰援”王健林,受让了万达电影1.8亿股股份,这次交易完成后,凭借着8.26%的持股比例,陆丽丽成为万达电影的第二大股东,也引起了市场对这位神秘女士的高度关注。

截至今年三季度末,陆丽丽还持有东方财富3.67亿股股份,持股比例2.31%,其手中东方财富和万达电影的持股合计达69.13亿元。

资料显示,陆丽丽关联企业有十家左右,行业多属信息软件和文化传播领域。其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上海东方国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股10%),此外还在多家公司有持股,如慧云新科技、北京联合永道软件、上海仙视电子、上海彦威企业管理、上海仙视煜佳、上海水清木华影视文化等。

值得一提的是,A股市场曾有一位同名的“陆丽丽”出现在东方财富竞争对手“大智慧”和“同花顺”的前十大股东名单中,不过都已悄然抽身。

纵观这十位A股富豪,有白手起家的公司实控人、有眼光独到的投资人也有知名“牛散”等,虽然身份各不相同,但总结他们发家过程不难发现,眼光、魄力、机遇缺一不可,天时地利人和造就了如今这10位A股持股市值最高的自然人。

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3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稳外贸稳外资服务质效,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厦门等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力推进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加快推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质扩面,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4年末,相关企业通过试点政策完成跨境资金调拨4669.41亿美元

记者了解到,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提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运营效率,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优化政策供给,在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管理框架。

政策先后试点推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和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多样化跨境资金运营需求。其中,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面向特大型跨国公司集团,于2021年3月在北京、深圳率先推出首批试点。2022年推出第二批试点。

据悉,2021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首批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政策,满足跨国公司跨境本外币资金一体化管理需求,降低政策合规和账户管理成本;二是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适度调整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稳慎经营的前提下,提升企业跨境投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划转和使用,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可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自有账户办理相关业务,减少企业资金在途划拨时间。

2022年推出的第二批试点在首批2个试点地区和10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企业,同时,政策方面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且支持第一批试点企业自动适用第二批试点政策。

截至2024年12月,相关试点企业共54家,分布于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上述54家跨国公司通过试点政策完成跨境资金调拨4669.41亿美元,惠及境内外成员企业3188家,极大程度便利跨境资金配置,跨国公司政策便利“获得感”不断增强。

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集中比例

在总结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响应跨国公司诉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2024年12月,再次优化试点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决定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

一是将试点审批权限下放至分局,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依需要在分局申请,将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根据前期摸底情况,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试点政策的跨国公司近百家。

二是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多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跨国公司可通过资金池实现外汇盈余的出口成员企业与外汇短缺的进口成员企业之间错币种余缺调剂,帮助企业节约财务成本。若某跨国公司每年错币种余缺调剂规模1亿美元,以企业贷款利率3%计算,每年可为跨国公司节省300万美元的财务成本。

三是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名称变更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可就近选择合作银行办理;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政策优化后,相关外汇业务办理时间预计平均压缩50%~75%。

四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此前试点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厦门等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一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集中比例;二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三是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四是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等业务可以由银行直接办理。

记者注意到,最新试点政策与上一轮政策优化间隔仅3个月。

上证50ETF期权合约基本条款

合约标的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0ETF”)

合约类型

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

合约单位

10000份

合约到期月份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行权价格

9个(1个平值合约、4个虚值合约、4个实值合约)

行权价格间距

3元或以下为0.05元,3元至5元(含)为0.1元,5元至10元(含)为0.25元,10元至20元(含)为0.5元,20元至50元(含)为1元,50元至100元(含)为2.5元,100元以上为5元

行权方式

到期日行权(欧式)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到期日

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行权日

同合约到期日,行权指令提交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30

交收日

行权日次一交易日

交易时间

上午9:15-9:25,9:30-11:30(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下午13:00-15:00(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委托类型

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以及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委托类型

买卖类型

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备兑平仓以及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买卖类型

最小报价单位

0.0001元

申报单位

1张或其整数倍

涨跌幅限制

认购期权最大涨幅=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5%,min

(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10%}

认购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认沽期权最大涨幅=max{行权价格×0.5%,min

(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10%}

认沽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熔断机制

连续竞价期间,期权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涨跌幅度达到或者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10个最小报价单位时,期权合约进入3分钟的集合竞价交易阶段

开仓保证金最低标准

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

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合约单位

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

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格),行权价格

×合约单位

维持保证金最低标准

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

合约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

×合约单位

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

合约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格),行权价格

×合约单位

中国股市十大牛人,那些你不知道投资专家

中国投资专家其实有很多,只不过他们很低调,很少公开露面。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介绍一下中国股市十大牛人,那些你不知道投资专家的相关知识,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葛卫东

葛卫东,江湖人称“葛老大”,2000年做期货,数次破仓,一度有自杀倾向。2004年,他阅读了大量巴菲特的书籍,使他明白了投资的真谛,交易能力迅速提高。在过去的六年里,他的年均回报率为120%,被华尔街称为“东条英机”。现在拥有150亿资产,在胡润财富排行榜上排名第216位。

第二,王亚伟

曾经的“公募之弟”王亚伟,带领华夏基金在5年内产生748.90%的总回报,成为业界的神话。他以低调和犀利的操作被誉为“中国最好的基金经理”。然而,由于他大胆的操作风格,他的基金在2016年的表现令人尴尬,王亚伟从神坛上摔了下来。但现在他重生了,带着240亿规模基金卷土重来,年化收益70%以上,重回巅峰。

三.傅海棠

农民傅海棠养猪六年,种棉花大蒜。2000年,他投资期货,从2009年到2010年的18个月,从5万到1.2亿。他是国内期货行业的“第一散户”。他分析市场,把握节奏,不做任何技术分析,有“农民哲学家”的称号。

四.蒋菲

历史上“最佳散户投资者”蒋菲在25岁时通过股票交易赚了4亿英镑,一夜成名。她的背景很神秘,又是个低调的人,所以她的财富来源是有争议的。但从她对白云山的操作方法,我们可以看出她是典型的“浙派”短线游资,出手果断,资产管理严格,交易体系独特。

四.赵丹阳

被称为私募教父的赵丹阳于1994年出国,从事投资和贸易,并于1996年重返国内市场。2007年和2014年,他们两次攻击a股,震惊股坛。他擅长研究基本面,能够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做出准确的判断。作为中国股市十大牛人的他曾将自己的交易逻辑与巴菲特和索罗斯相提并论。

第六,林广袤

林广袤,2010年以600万元持有3万多块棉花赚了220倍到13亿,2011年以1亿元空棉花赚了7亿元。他被称为棉花人。2012年,他再次入市,亏损7亿。此后暂时退出期货,在华山实习。

七.张磊

一级市场的“投资狂人”张磊,是高淳资本的创始人,管理的资产达300亿美元。他的投资项目包括腾讯、JD.COM、mobike和滴滴,他倡导的投资理念是“存正用奇”、“捞一把”。目前,他的基金是亚洲最大、表现最好的股票管理基金。

八、裘国根

裘国根,净资产70亿,学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开始投资,2001年创办重阳投资掌舵。我们可以在股票、期货、债券市场看到他,他最擅长投资组合,年化收益率25%。

九.曹仁超

在曹仁超,内地投资者将他视为“港股之神”。1969年开始投资生涯,用5000港元买了股票,40年后拥有资产42亿人民币,创造了一个40年增值4万倍的神话。他倡导“炒股不炒市”的思想,对行业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不幸的是,他在2014年患有淋巴瘤,并于2015年2月去世。

十.徐翔

徐翔被誉为“宁波极限敢死队”首席舵手。17岁时,他拿着3万元入市投机到40亿元,一度管理数百亿资产“鹤立鸡群”。不幸的是,2015年,人们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而被捕,一代人在神话的投资结束了。

以上就是关于中国股市十大牛人,那些你不知道投资专家的相关介绍,希望上述内容可以帮助大家,感谢大家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