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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26日,央行发布通知,《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进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立足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践,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健全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本文编选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智通财经编辑:蒋远华。

弄清银行头寸:需了解司库、准备金、金融支付清算 (上)

第一篇:司库、准备金概念

每次银行间市场资金面异动的时候,总有人来问笔者,为什么呀?这次是缴准还是退缴啊?昨天不是缴过了嘛?都在什么时候缴啊?这次紧张是缴税?缴财政存款?外汇占款?今天不是IPO解冻嘛为什么反而会紧张?什么时候出头寸啊?为什么有些银行借了又出?出了又借?每天的头寸到底是怎么定的?为什么有些银行可以接受质押2A+的债有些只接受利率债有些却无限制?为什么跨月和跨年的时候平时节操宽松的机构突然变得严肃起来只接受利率债质押?又或者对于企业而言,为什么我走款没有预约就清算不了?看完这个系列,你就都懂了。

对于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很多人(包括企业、个人、以及基金、券商等非银机构的老师)都充满了好奇,银行间最大的主体机构类型“银行”的运作原理对他们来说是一块迷一样的领域,是一个黑匣子。对于企业和个人客户来说,也不明白为什么有大额的走款要提前预报。笔者在《有关钱的事儿·记一次没有预约的大额转款》一文中也有提及。

答得多了,便想,何不写出来,与更多的大家分享。如果能更好、更多的了解银行机构特性,会对银行间市场流动性有着更加准确的判断。反之,如果理解错误、有盲点,只能被动的接受市场迎面压来的沉重变化,非常辛苦,甚至影响投资决策、判断。而一旦掌握了这一秘密,就可以在市场变幻中掌握些许主动权。

笔者来到银行间市场这个风云变幻又充满激情的世界业已三年,之前在柜台做了不到两年。仍还记得入道时的辛苦与迷茫中的压力,没有针对性的书,无处建立系统的市场观,空有一腔热血,却无处发力。于是和大家一样,只能一点一点的摸爬滚打,在千万片碎片中试图拼出拼图的全貌。

其实不光是非银机构的小伙伴,很多银行机构身处金融市场自营、司库、资产管理(理财)、托管、清算、分行、风控、资产负债(计财部)的兄弟姐妹,可能也只能看到自己职能所属的领域,但由于种种原因,难窥全貌。而笔者刚好由于机构特性和岗位原因,各条线都有一些接触,恰好技能一览表上有“充满好奇心”这个属性,所以就多少了解了一点点皮毛,而另外一个属性“热爱分享”则促使我把它整理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把皮毛连成破毛衣,今天特地拿来予你,请不要嫌弃它。

笔者虽然才疏学浅,身无长技,但也希望略尽绵薄之力,让刚入道的新交易员少一些困惑,多一些兴趣,早一些进入高速成长期,正如笔者在《一个优秀的交易员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素质》中所描述的状态,修性、修心、修德、修素养。也希望更多的有经验的老师多提意见,不吝赐教,共同完善这个系列,为这个市场做一点小事情。同时也让对银行清算感兴趣的企业,多一些对银行的清算运作机制的了解。总有人要做的,那就由愚笨的笔者来抛砖引玉吧!

笔者之前在《银行间市场参与者的一天是怎么样度过的》中用调侃的语言,为大家掀开了银行司库头寸管理员和资金交易员的工作片段,这次我们谈的深入一些。

为保证行文流畅,读者尽兴,本文的定位在于应用层面,入门参考级,侧重受体为银行间交易员,同时也让一天到晚跟银行打交道的个人、企业财务看清楚银行内部的情况。尽量简洁,看了就懂,懂了能用,反正也没人给你考试,在严谨性、理论性上请不要与专业分析领域老师的作品做对比,请各位多多加持包容之心,多多原谅一位晚辈的不严谨和稚嫩之处,多多帮助我。因为我身边真的有太多比我优秀的前辈和人才,内心十分佩服和难以企及,所以现在非常忐忑。由于时间关系,不会罗列各项发文之出处,有心者可帮助查证加引。此外银行流动性管理并无绝对统一成法,有相同亦有区别。而规模、银行定位特性(政策、国有、股份、上市、城商、农商)等,会由量变带来质变,但万法不离其宗,原理是相同的。

最后,笔者供职于一家目前千数亿规模的城市商业银行,本职司库头寸管理员,做资金交易,也做债券交易。在写本系列文章的过程中,得到了很多来自监管机构、国有、股份、城商、农商不同岗位的好朋友的帮助,在此不再点名一一道谢。源于机构隐私及风险把控,会刻意抹去机构的特性,并多加请教、采纳、融入各家机构的情况,做到中立性、普遍性和可借鉴性。

第一篇

司库、准备金概念

知其然,先知其所以然,我们需要先把一些基础概念,吃透,弄通,再带着武装后的专业素养,去揭晓算头寸这个世界谜题!

一.何为银行司库?

司库,顾名思义,就是司理仓库的人,而银行司库,就是银行的金库(虚拟的)大管家,负责经营、管理、平衡资产负债表的两端。所有的资金流入(存款、同业负债、银行间市场的正回购、拆入等),及所有的资金流出(贷款、同业资产、银行间市场的逆回购、拆出等),统一归集在司库,无法一一对应,却最终达成平衡。既是量的平衡,又是定价的平衡。

一般司库职能放在计财部或者资产负债部,也有些机构放在金融市场部,司库让一家银行知道自己赚了多少赔了多少,可以做多少投资,应该投资什么。到最后,司库不留存任何收益(原则上是这样,但是某些机构会由经营性部门代理司库,获取相应代理收益),但需要在满足留存法定准备金的基础上,留存一定比例的备付金,以保证一家银行机构日常的支付清算需求。定价、管理期限错配、控制利率风险、并通过价格体现业务导向。

对于客户经理来说,你替行里拉一笔存款,你要卖给司库,司库想了想说,啊,是1年的定期存款啊,10个亿?那我给你定4.0%一年买你拉来的存款吧,于是客户经理转头对客户说,你存给我10个亿,我给你每年3.5%的利息!结果客户经理(所在支行)一年就赚了0.5%*10亿=500万元;这时候银行自营的交易员跑来说,我要买债!司库想了想说,啊,10个亿?那我给你定4.3%卖给你一年吧,于是自营交易员转头跑过去买了一个AAA级CP,1年期,收益率4.6%,于是自营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就赚了0.3%*10亿=300万元。等一等,不是说司库不留存收益么?那中间的0.3%算几个意思?那是因为,信用债是要占用行里的风险资产的,会影响到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财务报表的一个重要健康指标之一),我们行话叫烧资本(这部分以后会讲)。

事实上,资产、负债、价格都不是一一对应的,司库在复杂的资产和负债中负责考量各种风险、额度,从而定价、定量,最终自己不留收益,然后让内部各部门都分别赚到各自的钱。归结起来就是银行总的赚的钱。亲兄弟,明算账,管理起来有针对性,也方便。

这里要先说一个概念,在一家银行开立伊始,银行自己的钱只有Equity,股东的钱。后来银行就开始拉存款啦。而所有个人、企业、机关、尤其是金融机构的钱,都不能飘在天上,其实都是存在银行的,除非你是都提出以钞票的形式放在衣柜里。而存在银行,所有权及使用权是你的,但是银行也有使用权,只要保证你要用、要提走时可以提走就行了。然后银行又发债啦,次级债、二级资本债什么的,又打欠条,拿到了好多钱(虽然都是欠那些买它债的人的)。这些钱都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一端。虽然都是欠别人的(包括欠股东的),都计入负债端,但银行也得用出去啊!不能白付利息啊!

于是到了资产端,银行是可以用这些打欠条得到的钱用来放贷或者配置其他资产的,这也是银行盈利的基础。但是进一步,银行的钱,都是存放在央行的,你可以理解为央行就是银行们的银行,因为这样,银行之间的清算才可以通过各种飞来飞去的清算报文,进行清算。比如企业B和企业A都存在银行,企业B给企业A汇款10亿,银行就内部拿小账本记录上,银行B记录:企业B减少10亿;银行A记录:企业A增加10亿。而企业B(开户在银行B)给企业A(开户在银行A)汇款,就是银行B给银行A汇款。银行B给银行A汇款,央行也是在小账本这么记录的,银行B减少10亿头寸,银行A增加10亿头寸。层层嵌套,企业的钱是银行的,而银行的钱其实也就是央行的,央行最大,一切尽在央行掌握(描述也许有偏差请包容)。这跟债券买卖的时候中债登、上清所记账有点类似。

说到这里,越来越逼近原貌了!也就是说,银行欠了很多债,拿了一堆钱,然后配置贷款啊、债券啊各种负债去做资产配置,但是它也需要对那些债主(存钱在它这里的机构和人,我们银行从业人员的衣食父母)做好保证,您的钱还是您的钱,只要提前说一声儿,想用随时用!于是衣食父母们放心了,不影响我该用钱的时候用钱就可以了呗!放心了就不会都提走,就该用的时候才用,平时就存着呗。

所以现实生活中,一家银行比如有1000亿存款,但是某个具体的一天,真正要用钱的人没那么多,也许只用100亿,同时那天又有其他机构和人存进来50亿,或者150亿,这都不好说。也就是银行账上不用留那么多钱,也许只留100亿,只要保证那一天账上的够大家清算的就可以了。对于用钱单位来说,银行的钱永远是足足的!如果当天万一不足(入款

工商银行称将暂停外汇业务开户 逐步关闭账户外汇业务功能

【友财网外汇资讯】-以资产计中国最大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周五公告称,自10月17日起,暂停工行账户外汇业务新客户开立交易账户,已开户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

发布在工行官网的公告并称,自11月14日起,暂停工行账户外汇业务全部交易品种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逐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无持仓客户关闭账户外汇业务功能。

此外,工行还将自10月17日起,暂停该行账户能源、账户基本金属、账户农产品和账户贵金属指数业务新客户开立交易账户。

工行公告并进一步说明称,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委托的以国际外汇市场行情为基础,将一种可自由兑换外汇兑换成另一中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外汇业务。本次该行仅修订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不涉及个人结售汇业务。

中国华夏银行8月底发布公告称,暂停办理个人外汇买卖(外汇兑外汇)业务的原因是“为升级优化系统”;不过该行行长张健华此前在业绩说明会中表示,“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外汇市场波动较大,综合考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暂停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路透9月底独家报导,中国监管层适度加大规范银行和个人的外汇业务力度。中国的外汇监管机构最近加强对参与报价的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的审查,敦促他们报价更及时、连续,双边报价价差“可以更小”。

外汇交易中心:推出澳门元外汇交易相关服务

12月20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通知,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于2024年1月2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澳门元、美元和港元对澳门元交易。

一、人民币对澳门元

(一)参与机构。具备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机构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澳门元交易。

(二)产品机制。人民币对澳门元(CNY/MOP)的交易以人民币为基准货币,支持即期、远期和掉期的询价交易。

(三)做市商安排。人民币外汇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承担相应义务,连续提供人民币对澳门元的买、卖双向报价,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四)中间价。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交易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澳门元汇率中间价。人民币对澳门元汇率中间价由外汇交易中心根据当日人民币对港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港元对澳门元汇率套算确定。

(五)即期波幅。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澳门元交易价在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澳门元汇率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

(六)其他。交易时间、交易后服务、行情信息、收费规则等未尽事宜沿用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现行规定。

二、美元和港元对澳门元

(一)参与机构。具备银行间外币对市场会员资格的机构可在银行间外币对市场开展美元和港元对澳门元交易。

(二)产品机制。美元对澳门元(USD/MOP)和港元对澳门元(HKD/MOP)的交易分别以美元和港元作为基准货币,支持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其中,即期交易支持询价和撮合交易模式;远期和掉期交易支持询价交易模式。

(三)做市商安排。外币对做市商承担相应义务,连续提供美元和港元对澳门元交易的买、卖双向报价,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四)其他。交易时间、交易后服务、行情信息、收费规则等未尽事宜沿用银行间外币对市场现行规定。

一文全解人民币外汇产品市场丨乒乓小课堂

“ 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代表了人民币的对外价值。本文分三个部分介绍了人民币汇率。关于汇率市场,后续我们将会持续开展外汇相关的产品进行介绍,希望各位卖家朋友们持续关注哦!”

银行间和对客外汇市场 / 银行间市场和对客市场

境内和境外两个汇率市场 / CNY和CNH

人民币汇率有哪些产品?/ 即期、远期、期权。

银行间和对客外汇市场

根据参与者的不同,可以将人民币汇率市场划分为银行间市场和对客市场,其中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必须是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FETS)的外汇市场会员,主要包括银行和财务公司,近年来也有少量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开始加入外汇市场,当然,我们国家的央行也是人民币外汇市场的重要玩家。

银行间市场因为参与者都是金融机构,因而这个市场也可以称为批发市场,它的特点是单笔交易量大,价格变化快,同时各家机构都在统一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系统上进行交易。银行间市场的作用是发现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同时为各家机构提供头寸管理的市场。

银行间市场和对客市场_中国外汇市场交易品种_人民币汇率市场

图1:人民币的银行间市场与对客市场

对于企业和个人,市场上参与的是机构对客市场,各家机构在获得银行间价格之后,会根据各家机构的情况,在柜台、网络和手机银行的形式向客户提供“当日外汇牌价”,这是企业和个人客户所能从银行拿到的结汇或购汇的价格,这个价格也称之零售价格,从价格比较来说,一般情况下银行间的汇率价格要好于银行的挂牌价。银行往往会同时挂出客户卖外汇,以及客户买外汇的价格,客户卖外汇,对应的是银行买外汇,这个价格就是汇买价,买是银行的方向;客户买外汇,对应就是银行卖出外汇,这个价格就是汇卖价;对于银行来说,它的定价规则是低价买入外汇,高价卖出外汇,所以作为客户看到的结果就是银行的汇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