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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管宣)

〔2023〕6号

当事人:管宣,男,1970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管宣违法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管宣放弃听证权利,仅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管宣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管宣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管宣任职于恒泰证券证券投资部,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二、管宣实际控制使用“周某华”“郑某英”“管萱”等证券账户情况

(一)“周某华”账户情况

1.“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

周某华为管宣姐夫,长期在江西新余工作。2007年7月2日,周某华在广发证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30XXX6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57XXXX862,深市股东账户011XXXX510,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皇岗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2XXXXXXXXXX918。

2.“周某华”国信证券账户

2008年1月15日,周某华在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190XXXXXX576,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57XXXX862和深市股东账户011XXXX510,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央商务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2XXXXXXXXXX266。

3.“周某华”申万宏源证券账户

2015年5月6日,周某华在申万宏源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820XXXXXX597,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11XXXX651和深市股东账户017XXXX314。该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时代广场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1XXXXXXXXXX773。

(二)“郑某英”华泰证券账户情况

郑某英为管宣岳母,2015年10月13日,郑某英在华泰证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666XXXXXX683,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3XXXX631和深市股东账户022XXXX880,该账户2017年2月7日开通第三方存管,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福民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1XXXXXXXXXX023。

(三)“管萱”证券账户情况

1.管萱银河证券账户

2009年2月11日,管宣使用名为“管萱”的身份证在银河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332XXXXXX315,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4XXXX394和深市股东账户013XXXX854,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创维大厦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2XXXXXXXXXX708。

2.管萱华泰证券账户

2015年6月15日,管宣使用名为“管萱”的身份证在华泰证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666XXXXXX46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23XXXX827和深市股东账户018XXXX931,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创维大厦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524XXXXXXXXXX868、621XXXXXXXXXX063。

上述证券账户开立留存的手机号码及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留存的手机号码均由管宣控制使用;账户资金来源、去向主要为管宣;账户交易大部分为手机委托,对应手机由管宣控制使用。根据账户开立、资金情况、交易终端、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上述账户实际由管宣控制使用。

三、管宣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08年1月31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建设机械”“武钢股份”等5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6,674,188.94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1,441,067.03元。

“周某华”国信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14年3月21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杰瑞股份”“武钢股份”等21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26,765,504.5元,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383,328.32元。

“周某华”申万宏源账户开立后至2021年3月8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海信视像”“赣锋锂业”等55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08,610,368.7元,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3,305,201.62元。

“郑某英”华泰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21年2月10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航天信息”“亿联网络”等9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34,315,967.91,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86,100.67元。

“管萱”银河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15年7月3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民生银行”“北京利尔”等88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25,037,980.2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4,188,497.48元。

“管萱”华泰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21年2月19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蓝色光标”“圣湘生物”等7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29,427,134.74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98,266.5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银行账户开户资料、银行流水及相关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提供的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管宣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在申辩材料中,管宣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管宣于2008年1月31日之后不再控制使用“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对该账户涉及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发生时的规定。

第二,涉案证券账户中,申购新股共获利1,062,199.18元。申购新股不属于通常意义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处罚过重。

第三,管宣在调查前及时清理了证券账户,并主动交代了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政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其他案件的调查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管宣生活困难,事先告知的处罚超过了其实际承受能力。

综上,管宣申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管宣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具有持续性,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生效后。作为一个违规行为整体适用现行《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二,申购新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范范畴,并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本案量罚适当。首先,管宣清理涉案账户时,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危害后果已经形成,无法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管宣虽有配合我会查处其他案件的行为,但其配合行为尚不构成立功表现。其次,管宣作为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持续十余年之久。我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管宣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管宣违法所得2,125,401.81元,并处以2,12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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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宣违规炒股案曝光及“叶飞爆料门”背后的真相

01事件概述

管宣使用个人及亲属账户违规交易股票,获益212.5万元,涉及通过其姐夫和岳母的账户进行巨额交易。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起涉及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政处罚案件。恒泰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管宣,因使用个人及亲属账户违规交易股票长达10余年,获利212.5万元,而受到严厉处罚。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值得注意的是,管宣正是叶飞“爆料门”事件中的关键人物之一。

在处罚决定书中,管宣提出了多项申辩意见,包括申购新股不属于买卖股票、生活困难以及处罚过重等。然而,证监会并未采纳这些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没收管宣违法所得,并罚款212万元,共424.5万元。同时,其对于处罚的申辩理由未被采纳。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管宣的违法所得212.5万元,并处以212万元罚款。这意味着“没一罚一”的总额达到了惊人的424.5万元。

在管宣的涉案证券账户中,通过申购新股共获得了106.22万元的收益。然而,证监会认为申购新股同样属于股票交易的一种形式,并非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对其处罚并不过重。

管宣在接受调查前已自行清理了相关证券账户,并主动向行政机构坦白了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这属于积极配合调查的行为,但证监会指出,这种配合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立功表现。同时,管宣因生活困难而提出的处罚过重理由,证监会也未予采纳,因为事先告知的处罚并未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

最终,证监会指出,管宣的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且在现行《证券法》生效后仍未终止。因此,对其违规行为的整体处罚适用现行《证券法》是恰当的。申购新股作为股票交易的一部分,并不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此外,管宣在清理涉案账户时的行为已无法消除或减轻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02案件细节

背景与影响

叶飞“爆料门”事件

管宣在叶飞“爆料门”事件中扮演关键角色,与伪市值管理问题相关,后被证实为恒泰证券离职人员。2021年5月,叶飞揭露了一起上市公司“伪市值管理”的案件,他指出申万宏源证券青岛营业部的刘鹏是其“上家”,而恒泰证券资管经理管宣则是“下家”。管宣进一步联系了“接盘方”天风证券和民生证券,其中民生证券购入了中源家居1500多万股,而天风证券则未有购买行为。在此次“爆料门”事件中,管宣扮演了关键角色。值得一提的是,恒泰证券随后声明管宣已于同年3月8日离职。

据中证协资料显示,管宣自2008年3月在恒泰证券登记执业以来,直至2021年3月办理了离职注销。

证监会调查和处罚

证监会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打击操纵市场行为,显示对违法者零容忍态度,揭示复杂的灰色利益链。针对“叶飞案”,证监会与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展开联合行动,成功抓捕了“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3起操纵市场案件的主要涉嫌犯罪人员,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叶某。证监会强调,这些案件展现了证监会与公安机关联手打击的决心,揭示了操纵团伙与配资中介、市场掮客、股市“黑嘴”等构成的灰黑利益链,也凸显了证监会近年来对这类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法治百科•普法词条|证券市场

中文名:证券市场

英文名:Securities Market

类别:证券法

概述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各种证券衍生品种等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证券市场的分类

(一)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流通市场

按照市场的职能,可将证券市场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法定条件与发行程序,将某种证券首次出售给投资者的市场。证券发行市场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筹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场所。证券发行市场是实现资本职能转化的场所,通过发行股票等证券,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证券发行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起点,没有证券发行也就没有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证券发行市场相对于证券流通市场而言,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没有固定场所;(2)没有统一的发行时间;(3)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价格较为接近。

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指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场所。证券流通市场一方面为证券持有者提供随时变现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与发行市场的一次性行为不同,在流通市场上证券可以不断地进行交易。证券流通市场主要表现为证券交易所,此外还包括场外交易市场。

(二)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

按照交易组织形式,可将证券市场分为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这是对证券流通市场的进一步划分。

场内交易市场,又称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证券交易所接受和办理符合有关法规与上市规则规定的证券上市买卖,投资者则通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现代证券交易所都有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管理,并有进行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场内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市场中最重要、最集中的交易市场,在有些国家还是唯一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它不仅为投资者提供公开交易的场所,也为证券交易双方提供多种服务。

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狭义的场外交易市场仅指柜台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又称店头交易市场、第二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证券交易机构柜台上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在柜台交易市场中,证券经营机构既是交易的组织者,又是交易的参与者。广义的场外交易市场除包括柜台交易市场外,还包括第三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与证券经营机构之外直接进行交易)和第四市场(投资者不通过证券商而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直接进行大宗证券交易)。目前,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中,都有比较完整成熟的柜台交易市场。我国目前规范意义上的场外交易市场乃“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除以上分类外,还可基于证券的种类,将证券市场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证券衍生品种市场。这些证券市场又均可进一步划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

二、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市场主体

1.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政府及其部门、金融机构、公司和其他企业。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市场资金的需求者,没有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交易就无从开展,证券市场也不可能存在。发行人的多少和发行证券数量的多少决定了发行市场的规模和发达程度。

证券发行人是证券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当事人,是证券发行后果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因此,为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发行市场的秩序,防止各种欺诈舞弊行为的发生,各国证券法都对证券发行人(政府债券除外)的主体资格、净资产额、经营业绩设有条件限制并对发起人责任作了严格规定。

证券发行人可分为债券发行人和股票发行人。债券发行人有发行政府债券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公司、企业等。股票发行人则仅为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他们也是证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正是有众多的证券投资者的存在,证券发行才能完成,证券市场的交易才能进行。

证券投资者类型很多,投资目的也各不相同。依投资者的身份,可将证券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依投资者的国籍或注册地,也可将证券投资者分为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投资者。

(1)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自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各类投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投资管理专业化、投资结构组合化、投资行为规范化的特点,比较注重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因而是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

(2)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公众个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个人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盈利,谋求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所以个人投资者十分重视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的流动性。单个的投资者受资本和投资能力所限,其投资额一般不是很大,但社会公众资金集合总额则非常可观,因而不能轻视个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稳定和发展的群体影响力。个人投资者的资金主要来自储蓄。此外,个人投资者还可以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贷款用于证券投资。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连接证券筹资者与投资者的媒介,是证券市场运行的核心。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用的实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通常将两者合称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活动。它们的经营服务活动,不仅沟通了证券需求者与供应者之间的联系,保证了多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而且还起到了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作用。

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是指依法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我国目前的证券经营机构仅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业务有代理证券发行销售、代理证券买卖或自营证券买卖、提供研究及咨询服务等。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业务内容可划分为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三类。这三类证券商的业务并非完全分离,尤其是随着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发展,许多证券经营机构往往经营多种业务。大的证券公司一般有若干业务部门,分别从事证券发行、经纪、自营以及基金管理等业务。但没有承销资格和自营资格的经纪商,则只能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信息公司等)。此外,证券公司也可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从而成为证券服务机构。在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与证券市场自律组织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与证券市场自律组织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没有二者的参与,证券市场的秩序将无法得到保障。它们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也不得直接承担证券市场的经营及投资风险,其任务主要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规章、规则,来保证证券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证券监管机构的设置取决于证券法律体系和证券监管模式。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差异较大,总体上可分为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机构两类。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则包括证券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条、第7条、第55条、第56条、第109条、第113条、第143条、第168条、第169条、第170条、第192条、第193条、第215条、第221条。

上海电气(601727)正式处罚落地,投资者继续索赔中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601727)在2022年12月2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沪29 号、沪31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海电气(601727)表示此次违规行为为触及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上海电气虚假陈述索赔条件_上海电气601727行政处罚_上海电气股票停牌

经查明,上海电气(601727)此前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但未及时披露,属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2020年年报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上海电气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上海电气当期利润总额的8.16%,致使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此,中国证监会对上海电气集团给予警告并罚款。

行政处罚正式落地,依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最新司法解释,上海电气(601727)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市场中遭受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上海电气(601727)的索赔条件为:于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购买上海电气(601727)股票,并于2021年5月31日之后出售或持续拥有上海电气(601727)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