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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指引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指引

近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会公告23号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配套《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建设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是投资者教育保护的一项基础设施工程,是证监会今年5月份启动的“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投资者教育要求的重要举措。我国有1亿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众多,广大投资者接受证券期货教育服务的途径有限,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足,建设投教基地,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持续、系统开展投资者教育的现实需要。目前的投教基地存在着资源分散、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建设标准,规范基地运行,提升教育效果。推广建设投教基地,有利于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者队伍,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证监会在充分听取相关部委以及市场主体、教育机构、新闻媒体、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和《指引》。《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投教基地的定义、功能目标,建设原则和命名管理的主体、原则、方式等。二是投教基地的建设标准,明确了投教基地的分类,规定了投教基地的教育内容、功能区域和其他标准。三是投教基地的申报命名,明确了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申报途径和命名程序。四是投教基地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投教基地的命名使用、日常运行、考核管理的要求,规定了激励措施和禁止情形等。《指引》提出了申报首批投教基地的具体量化标准,细化了申报材料要求。

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出首批投教基地,让投资者拥有一站式的教育服务场所,集中、系统、便利地获得更加公平的教育服务。希望相关各方积极参与这项工作,不断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教育水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23号

现公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9月8日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和推广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充分发挥其功能,提高投资者教育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精神,现就加强投教基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投教基地的定义。投教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证券期货知识普及、风险提示、信息服务等投资者教育服务功能的场所、网络平台等载体,是开展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平台,可以由下列三类主体建设运行:一是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以及受中国证监会管理、为证券期货市场提供公共基础设施或者服务的专门机构;二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证券期货中介服务机构;三是其他机构,包括教育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

(二)投教基地的功能目标。投教基地通过开展多样化投资者教育活动,展示资本市场发展成果,投放投资者教育产品,提供投资者咨询等服务,运用体验式、互动式等技术手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沟通,帮助投资者集中系统、持续便利地获取证券期货知识,认识投资风险并掌握风险防范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

(三)投教基地的建设原则。一是公益性原则。投教基地要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二是专业性原则。投教基地要提供专业、准确的投资者教育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三是特色性原则。投教基地要依托建设单位的资源优势,体现差异,突出特色。四是节约性原则。投教基地建设要侧重现有投教载体的升级改造,科学论证新建载体,鼓励不同主体协作互补,避免重复建设。

(四)投教基地的命名管理。对于达到本指导意见规定建设标准的投教基地,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命名为省级投教基地,其中具有较高质量、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投教基地,可以由中国证监会命名为国家级投教基地。但命名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地建设单位合规水平、盈利水平等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命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征集、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的方式,并考虑地区平衡,逐步扩大覆盖面。申报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况调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所命名投教基地实行分级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二、投教基地建设标准

(一)投教基地的分类。投教基地按照载体形式不同,分为实体投教基地和互联网投教基地。

(二)投教基地的教育内容。投教基地应当提供投资者参与市场需要了解的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和专项产品业务知识、政策法规、自律规则,投资风险与防范措施,投资者权利义务、权利行使与救济方式,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特征与危害,互联网金融与信息安全知识等,注重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教育。

(三)投教基地的功能区域。投教基地应当具备产品展示区、专家讲堂区、模拟体验区、互动沟通区、征集意见区等基本功能区域,还可以根据投资者需要以及建设单位的优势设置特色区域。

(四)实体投教基地的标准。实体投教基地的标准包括:

1. 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投资者教育的场所设施,按规定对社会公众开放,有一定的受众面和较好的效果,配备满足投资者教育需求的软硬件设备,有专人引导、讲解,设有宣传投教基地工作的网站或者专栏;

2. 展示或者投放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投教产品,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原创产品,积极开展公益性投教活动,及时满足投资者合理的教育需求;

3. 具有保障投教基地正常运行的经费,设有明确的投教基地管理部门,具备开展投教工作所需的人员,具有完善的投教基地管理与考核制度;

4. 不存在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禁止情形;

5.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投资者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互联网投教基地的标准。互联网投教基地的标准,除前述实体投教基地第2项至第5项标准外还包括:

1. 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投资者教育的网络平台,可随时接受社会公众访问,访问量不少于规定人数,配备满足投资者教育需求的软硬件设备;

2. 网络防护体系完善,网站栏目设计合理,检索功能强大,信息准确、丰富,更新率达到规定标准。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投资者需要,投教基地的具体量化标准,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另行规定。

三、投教基地的申报命名

(一)申报主体。投教基地的申报主体是负责其建设运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省级投教基地可以由其授权建设运行该基地的分支机构申报。两个以上主体合作建设运行投教基地的,应当商定由其中一方主体负责申报。

(二)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 投教基地申报表;

2. 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投教基地建设运行方案及效果、年度投放投教产品或者开展投教活动的资料、投教基地管理制度等;

4.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途径。国家级投教基地申报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省级实体投教基地申报材料提交基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省级互联网投教基地申报材料提交申报主体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命名程序。对证券期货行业外机构申报投教基地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对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申报国家级投教基地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征求相关派出机构意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后,正式为投教基地命名并向社会公布。派出机构在命名省级投教基地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投教基地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所命名的投教基地,证券期货行业外机构申报的投教基地同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命名使用。投教基地要在显著位置摆放或者展示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投教基地标识。

(三)日常运行。投教基地要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确保持续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建设标准,及时报送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和成果,主动告知命名主体投教基地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重要事项。

(四)考核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确保投教基地持续符合建设标准。投教基地要主动配合,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五)激励措施。中国证监会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投教基地建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和专门机构以及各辖区市场主体申报投教基地的命名与考核情况,将作为中国证监会评价相关单位投资者保护工作时的加分项;

2.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申报投教基地的命名与考核情况,将逐步纳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作为评价投资者保护相关指标的加分项;

3. 在选择投资者教育及相关培训、研究、宣传工作的承办或者合作单位时,优先考虑受命名投教基地的申报主体,特别是考核结果优秀的投教基地;

4. 组织为投教基地提供投教产品、师资力量,开展业务培训,资助创新投教项目,组织信息共享交流,表彰宣传先进,对服务面广的国家级投教基地加强支持服务。

(六)禁止情形。投教基地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 从事违法违规、欺诈误导投资者的活动;

2.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教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仍向投资者提供,或者不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服务质量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3. 不履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日常工作要求,不参加、不配合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

4. 从事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要求投教基地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命名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命名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派出机构取消省级投教基地命名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一、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类型

首批申报命名的投教基地类型为中国证监会命名的国家级投教基地。

二、投教基地具体量化标准

(一)国家级实体投教基地

1. 具备专门用于投资者教育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交易日对社会公众开放;接待公众不少于500人次/月;配备可供投资者演示、体验、互动的投教设备,并根据市场发展和投资者需求定期更新、完善;有经过培训掌握相关知识的专人引导、讲解;设有宣传投教基地工作的网站或者专栏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少于5篇信息。

2. 展示或者投放的书籍手册、音频视频、模拟交易或者游戏软件、历史实物及讲解介绍等投教产品不少于10种,做到信息科学准确,语言形象通俗,形式生动活泼,并有一定数量的原创产品。

3. 开展特色鲜明、创新有效的投教活动,活动形式可以包括讲座论坛、实习培训、咨询答疑、知识竞赛、投资者调查互动、模拟交易比赛等,形成品牌活动;与投资者互动沟通渠道畅通,能够及时满足投资者合理的教育需求。

4. 具有保障投教基地正常运行的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设有明确的投教基地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投教工作人员;具有完善的投教基地管理与考核制度。

5. 不存在《指导意见》规定的禁止情形。

(二)国家级互联网投教基地

除应当符合前述第2项至5项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 具备专门用于投资者教育的网络平台;可随时接受社会公众访问,访问者数量不少于1万人/月;配备满足投资者教育需求的软硬件设备,并根据市场发展和投资者需求定期更新、完善。

2. 网络防护体系完善,保障网站内容不被非法篡改、删除,网站访问用户信息安全、不被泄露;网站栏目设计合理、便于浏览,有用户体验栏目;检索功能强大,检索指标完善;网站信息准确、丰富,信息量不少于200兆,每月信息量更新率不低于1%。

三、申报材料

(一)投教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使用计算机填写后盖章);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投教基地建设运行方案;

(四)投教基地2015年度运行情况;

(五)投教基地2015年度投放的投教产品;

(六)投教基地管理与考核制度。

附件: 1.申报表(实体基地).doc

附件: 2.申报表(互联网基地).doc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管宣)

〔2023〕6号

当事人:管宣,男,1970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管宣违法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管宣放弃听证权利,仅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管宣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管宣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管宣任职于恒泰证券证券投资部,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二、管宣实际控制使用“周某华”“郑某英”“管萱”等证券账户情况

(一)“周某华”账户情况

1.“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

周某华为管宣姐夫,长期在江西新余工作。2007年7月2日,周某华在广发证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30XXX6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57XXXX862,深市股东账户011XXXX510,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皇岗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2XXXXXXXXXX918。

2.“周某华”国信证券账户

2008年1月15日,周某华在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190XXXXXX576,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57XXXX862和深市股东账户011XXXX510,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央商务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2XXXXXXXXXX266。

3.“周某华”申万宏源证券账户

2015年5月6日,周某华在申万宏源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820XXXXXX597,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11XXXX651和深市股东账户017XXXX314。该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时代广场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1XXXXXXXXXX773。

(二)“郑某英”华泰证券账户情况

郑某英为管宣岳母,2015年10月13日,郑某英在华泰证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666XXXXXX683,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3XXXX631和深市股东账户022XXXX880,该账户2017年2月7日开通第三方存管,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福民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1XXXXXXXXXX023。

(三)“管萱”证券账户情况

1.管萱银河证券账户

2009年2月11日,管宣使用名为“管萱”的身份证在银河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332XXXXXX315,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4XXXX394和深市股东账户013XXXX854,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创维大厦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2XXXXXXXXXX708。

2.管萱华泰证券账户

2015年6月15日,管宣使用名为“管萱”的身份证在华泰证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666XXXXXX46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23XXXX827和深市股东账户018XXXX931,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创维大厦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524XXXXXXXXXX868、621XXXXXXXXXX063。

上述证券账户开立留存的手机号码及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留存的手机号码均由管宣控制使用;账户资金来源、去向主要为管宣;账户交易大部分为手机委托,对应手机由管宣控制使用。根据账户开立、资金情况、交易终端、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上述账户实际由管宣控制使用。

三、管宣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08年1月31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建设机械”“武钢股份”等5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6,674,188.94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1,441,067.03元。

“周某华”国信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14年3月21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杰瑞股份”“武钢股份”等21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26,765,504.5元,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383,328.32元。

“周某华”申万宏源账户开立后至2021年3月8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海信视像”“赣锋锂业”等55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08,610,368.7元,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3,305,201.62元。

“郑某英”华泰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21年2月10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航天信息”“亿联网络”等9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34,315,967.91,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86,100.67元。

“管萱”银河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15年7月3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民生银行”“北京利尔”等88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25,037,980.2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4,188,497.48元。

“管萱”华泰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21年2月19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蓝色光标”“圣湘生物”等7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29,427,134.74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98,266.5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银行账户开户资料、银行流水及相关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提供的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管宣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在申辩材料中,管宣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管宣于2008年1月31日之后不再控制使用“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对该账户涉及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发生时的规定。

第二,涉案证券账户中,申购新股共获利1,062,199.18元。申购新股不属于通常意义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处罚过重。

第三,管宣在调查前及时清理了证券账户,并主动交代了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政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其他案件的调查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管宣生活困难,事先告知的处罚超过了其实际承受能力。

综上,管宣申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管宣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具有持续性,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生效后。作为一个违规行为整体适用现行《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二,申购新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范范畴,并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本案量罚适当。首先,管宣清理涉案账户时,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危害后果已经形成,无法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管宣虽有配合我会查处其他案件的行为,但其配合行为尚不构成立功表现。其次,管宣作为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持续十余年之久。我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管宣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管宣违法所得2,125,401.81元,并处以2,12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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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之一。光大证券先后于2009年8月18日和2016年8月18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1788.SH/06178.HK),是一家A+H股上市券商。

成立20余年来,光大证券经历和见证了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创新和改革开放的历程。受益于光大集团的协同效应和品牌优势,光大证券各业务条线均衡发展,各业务板块相互协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品链,主要业务居行业前列。截至2020年一季度,光大证券共有分公司14家、证券营业部266家,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9个城市(含县级市)。

近年来,光大证券围绕零售客户、机构客户、金融同业与战略客户等市场主体,着力打造经纪和财富管理、信用业务、机构证券业务、投资管理及海外业务等板块。公司以投资银行业务为主体,旗下拥有资产管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另类投资、期货、融资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专业化子公司,业务遍及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地区。

公司于2016年首次入选《财富》中国500强,曾连续三年蝉联”年度最佳证券公司”,连续四年跻身“亚洲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500强”,荣获“2019金融创新百强”荣誉称号,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持续提升。

2020年是光大证券新战略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公司将坚持“稳中求进、变中求机、进中求新”的发展基调,以“价值领先、特色鲜明”为战略愿景,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改革,全面回归业务本源,谋求更高质量发展,全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