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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管宣)

〔2023〕6号

当事人:管宣,男,1970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管宣违法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管宣放弃听证权利,仅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管宣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管宣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管宣任职于恒泰证券证券投资部,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二、管宣实际控制使用“周某华”“郑某英”“管萱”等证券账户情况

(一)“周某华”账户情况

1.“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

周某华为管宣姐夫,长期在江西新余工作。2007年7月2日,周某华在广发证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30XXX6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57XXXX862,深市股东账户011XXXX510,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皇岗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2XXXXXXXXXX918。

2.“周某华”国信证券账户

2008年1月15日,周某华在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190XXXXXX576,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57XXXX862和深市股东账户011XXXX510,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央商务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2XXXXXXXXXX266。

3.“周某华”申万宏源证券账户

2015年5月6日,周某华在申万宏源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820XXXXXX597,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11XXXX651和深市股东账户017XXXX314。该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时代广场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1XXXXXXXXXX773。

(二)“郑某英”华泰证券账户情况

郑某英为管宣岳母,2015年10月13日,郑某英在华泰证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666XXXXXX683,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3XXXX631和深市股东账户022XXXX880,该账户2017年2月7日开通第三方存管,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福民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1XXXXXXXXXX023。

(三)“管萱”证券账户情况

1.管萱银河证券账户

2009年2月11日,管宣使用名为“管萱”的身份证在银河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332XXXXXX315,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4XXXX394和深市股东账户013XXXX854,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创维大厦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2XXXXXXXXXX708。

2.管萱华泰证券账户

2015年6月15日,管宣使用名为“管萱”的身份证在华泰证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666XXXXXX46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23XXXX827和深市股东账户018XXXX931,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创维大厦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524XXXXXXXXXX868、621XXXXXXXXXX063。

上述证券账户开立留存的手机号码及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留存的手机号码均由管宣控制使用;账户资金来源、去向主要为管宣;账户交易大部分为手机委托,对应手机由管宣控制使用。根据账户开立、资金情况、交易终端、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上述账户实际由管宣控制使用。

三、管宣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08年1月31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建设机械”“武钢股份”等5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6,674,188.94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1,441,067.03元。

“周某华”国信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14年3月21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杰瑞股份”“武钢股份”等21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26,765,504.5元,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383,328.32元。

“周某华”申万宏源账户开立后至2021年3月8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海信视像”“赣锋锂业”等55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08,610,368.7元,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3,305,201.62元。

“郑某英”华泰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21年2月10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航天信息”“亿联网络”等9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34,315,967.91,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86,100.67元。

“管萱”银河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15年7月3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民生银行”“北京利尔”等88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25,037,980.2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4,188,497.48元。

“管萱”华泰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21年2月19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蓝色光标”“圣湘生物”等7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29,427,134.74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98,266.5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银行账户开户资料、银行流水及相关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提供的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管宣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在申辩材料中,管宣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管宣于2008年1月31日之后不再控制使用“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对该账户涉及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发生时的规定。

第二,涉案证券账户中,申购新股共获利1,062,199.18元。申购新股不属于通常意义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处罚过重。

第三,管宣在调查前及时清理了证券账户,并主动交代了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政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其他案件的调查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管宣生活困难,事先告知的处罚超过了其实际承受能力。

综上,管宣申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管宣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具有持续性,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生效后。作为一个违规行为整体适用现行《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二,申购新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范范畴,并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本案量罚适当。首先,管宣清理涉案账户时,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危害后果已经形成,无法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管宣虽有配合我会查处其他案件的行为,但其配合行为尚不构成立功表现。其次,管宣作为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持续十余年之久。我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管宣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管宣违法所得2,125,401.81元,并处以2,12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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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宣违规炒股案曝光及“叶飞爆料门”背后的真相

01事件概述

管宣使用个人及亲属账户违规交易股票,获益212.5万元,涉及通过其姐夫和岳母的账户进行巨额交易。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起涉及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政处罚案件。恒泰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管宣,因使用个人及亲属账户违规交易股票长达10余年,获利212.5万元,而受到严厉处罚。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值得注意的是,管宣正是叶飞“爆料门”事件中的关键人物之一。

在处罚决定书中,管宣提出了多项申辩意见,包括申购新股不属于买卖股票、生活困难以及处罚过重等。然而,证监会并未采纳这些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没收管宣违法所得,并罚款212万元,共424.5万元。同时,其对于处罚的申辩理由未被采纳。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管宣的违法所得212.5万元,并处以212万元罚款。这意味着“没一罚一”的总额达到了惊人的424.5万元。

在管宣的涉案证券账户中,通过申购新股共获得了106.22万元的收益。然而,证监会认为申购新股同样属于股票交易的一种形式,并非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对其处罚并不过重。

管宣在接受调查前已自行清理了相关证券账户,并主动向行政机构坦白了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这属于积极配合调查的行为,但证监会指出,这种配合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立功表现。同时,管宣因生活困难而提出的处罚过重理由,证监会也未予采纳,因为事先告知的处罚并未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

最终,证监会指出,管宣的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且在现行《证券法》生效后仍未终止。因此,对其违规行为的整体处罚适用现行《证券法》是恰当的。申购新股作为股票交易的一部分,并不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此外,管宣在清理涉案账户时的行为已无法消除或减轻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02案件细节

背景与影响

叶飞“爆料门”事件

管宣在叶飞“爆料门”事件中扮演关键角色,与伪市值管理问题相关,后被证实为恒泰证券离职人员。2021年5月,叶飞揭露了一起上市公司“伪市值管理”的案件,他指出申万宏源证券青岛营业部的刘鹏是其“上家”,而恒泰证券资管经理管宣则是“下家”。管宣进一步联系了“接盘方”天风证券和民生证券,其中民生证券购入了中源家居1500多万股,而天风证券则未有购买行为。在此次“爆料门”事件中,管宣扮演了关键角色。值得一提的是,恒泰证券随后声明管宣已于同年3月8日离职。

据中证协资料显示,管宣自2008年3月在恒泰证券登记执业以来,直至2021年3月办理了离职注销。

证监会调查和处罚

证监会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打击操纵市场行为,显示对违法者零容忍态度,揭示复杂的灰色利益链。针对“叶飞案”,证监会与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展开联合行动,成功抓捕了“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3起操纵市场案件的主要涉嫌犯罪人员,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叶某。证监会强调,这些案件展现了证监会与公安机关联手打击的决心,揭示了操纵团伙与配资中介、市场掮客、股市“黑嘴”等构成的灰黑利益链,也凸显了证监会近年来对这类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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