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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管宣)

〔2023〕6号

当事人:管宣,男,1970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管宣违法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管宣放弃听证权利,仅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管宣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管宣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管宣任职于恒泰证券证券投资部,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二、管宣实际控制使用“周某华”“郑某英”“管萱”等证券账户情况

(一)“周某华”账户情况

1.“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

周某华为管宣姐夫,长期在江西新余工作。2007年7月2日,周某华在广发证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30XXX6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57XXXX862,深市股东账户011XXXX510,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皇岗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2XXXXXXXXXX918。

2.“周某华”国信证券账户

2008年1月15日,周某华在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190XXXXXX576,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57XXXX862和深市股东账户011XXXX510,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央商务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2XXXXXXXXXX266。

3.“周某华”申万宏源证券账户

2015年5月6日,周某华在申万宏源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820XXXXXX597,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11XXXX651和深市股东账户017XXXX314。该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时代广场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1XXXXXXXXXX773。

(二)“郑某英”华泰证券账户情况

郑某英为管宣岳母,2015年10月13日,郑某英在华泰证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666XXXXXX683,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3XXXX631和深市股东账户022XXXX880,该账户2017年2月7日开通第三方存管,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福民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1XXXXXXXXXX023。

(三)“管萱”证券账户情况

1.管萱银河证券账户

2009年2月11日,管宣使用名为“管萱”的身份证在银河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332XXXXXX315,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4XXXX394和深市股东账户013XXXX854,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创维大厦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622XXXXXXXXXX708。

2.管萱华泰证券账户

2015年6月15日,管宣使用名为“管萱”的身份证在华泰证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666XXXXXX46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23XXXX827和深市股东账户018XXXX931,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创维大厦支行,对应银行账号为524XXXXXXXXXX868、621XXXXXXXXXX063。

上述证券账户开立留存的手机号码及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留存的手机号码均由管宣控制使用;账户资金来源、去向主要为管宣;账户交易大部分为手机委托,对应手机由管宣控制使用。根据账户开立、资金情况、交易终端、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上述账户实际由管宣控制使用。

三、管宣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08年1月31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建设机械”“武钢股份”等5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6,674,188.94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1,441,067.03元。

“周某华”国信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14年3月21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杰瑞股份”“武钢股份”等21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26,765,504.5元,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383,328.32元。

“周某华”申万宏源账户开立后至2021年3月8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海信视像”“赣锋锂业”等55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08,610,368.7元,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3,305,201.62元。

“郑某英”华泰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21年2月10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航天信息”“亿联网络”等9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34,315,967.91,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86,100.67元。

“管萱”银河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15年7月3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民生银行”“北京利尔”等88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25,037,980.2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4,188,497.48元。

“管萱”华泰证券账户开立后至2021年2月19日,管宣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蓝色光标”“圣湘生物”等7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29,427,134.74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98,266.5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银行账户开户资料、银行流水及相关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提供的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管宣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在申辩材料中,管宣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管宣于2008年1月31日之后不再控制使用“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对该账户涉及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发生时的规定。

第二,涉案证券账户中,申购新股共获利1,062,199.18元。申购新股不属于通常意义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处罚过重。

第三,管宣在调查前及时清理了证券账户,并主动交代了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政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其他案件的调查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管宣生活困难,事先告知的处罚超过了其实际承受能力。

综上,管宣申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管宣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具有持续性,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生效后。作为一个违规行为整体适用现行《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二,申购新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范范畴,并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本案量罚适当。首先,管宣清理涉案账户时,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危害后果已经形成,无法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管宣虽有配合我会查处其他案件的行为,但其配合行为尚不构成立功表现。其次,管宣作为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持续十余年之久。我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管宣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管宣违法所得2,125,401.81元,并处以2,12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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