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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新规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私募基金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持续报送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提交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协会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办理登记备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穿透核查。

第五条 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风控合规和持续经营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 协会依法制定章程和行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七条 协会按照分类管理、扶优限劣的原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

协会支持治理结构健全、运营合规稳健、专业能力突出、诚信记录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发展,对其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架构清晰、稳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四)**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六)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四条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五)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六)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七)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四)*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年;

(九)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十)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第十八条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

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开展情况、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治理情况和合规风控水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基金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一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要求。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资本充足,满足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二)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际控制人地位;

(四)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关任职要求,原**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在登记备案电子系统中填报的邮寄地址、传真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真实、有效和及时更新,并承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按照上述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相应后果。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协会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拟登记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或者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协会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公开问询等方式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复杂、新型或者涉及政策、规则理解和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的,协会可以采取商请有关部门指导、组织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研判。

拟登记机构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的时间和协会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协会通过网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五)涉嫌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拟登记机构可以提请恢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主动申请撤回登记;

(二)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四)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六)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七)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八)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登记机构因前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次提请办理登记又因前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被终止办理的,自被再次终止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

非法外汇黑平台“落网”,3年吸纳资金超7.5亿元,老板曾被评为“华人金融领袖”

中国最大的外汇黑市_非法外汇交易平台_外汇对赌盘骗局

本文字数:3269,阅读时长大约5分钟

导读 :“全国最富的地方在广东,最穷的地方也在广东。”这句话是广东区域发展失衡的写照。

作者 | 第一财经崔澈

近日,上海警方就一起非法外汇交易平台涉嫌诈骗案件展开侦查。令人吃惊的是,平台老板潘福平同时还是知名企业家、慈善人士。

接近警方人士提供的证据显示, 潘福平在境内搭建名为“富曼欧”的炒金、炒外汇网络黑平台,在全国各地招揽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三年间吸纳资金7.5亿元以上,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虽然境内尚未推出外汇期货交易,但是受暴利驱使、地下炒汇平台仍屡禁不绝,其中大部分平台都是封闭的对赌盘,许多平台还通过后台掌握客户信息、操纵价格、喊反单,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外汇黑平台只进不出

今年3月,来自沈阳的王芳(化名)来到上海,开始了边打工边维权的生涯。

她是富曼欧平台上极少数能够盈利的投资者,但是由于不能从平台上退钱,她东拼西凑的投资款全部打水漂了。

去年6月,王芳被朋友拉进一个网络直播间。直播间里是富曼欧公司的分析师讲解如何投资黄金和原油期货,声称富曼欧平台是接受新西兰政府监管的合法平台,可以“稳赚不亏”、“躺着赚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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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富曼欧财经直播间对话框

对财经知识不太了解的王芳看到直播间里有很多人都在听课、互动,网上也能搜到富曼欧公司及其实控人潘福平的大名,便对平台产生了信任,先后投入21万元。

和其他投资者一样,王芳得到了所谓一对一辅导服务,但是她发现“老师”喊单的方向和黄金价格走势恰好相反,前期的投入都亏损了。于是,王芳决定自己判断下单的时机和仓位,半年下来,竟浮盈9万元。

但这时,她才发现,自己在平台里的钱竟然都取不出来,而富曼欧公司则已人去楼空。 “我这些钱都是借的,现在回不去了,只有到上海给人打工做家政,一小时30元。”王芳告诉记者。

同样取不出钱的还有江苏投资者李丽(化名),她表示,富曼欧从去年8月开始就不能正常出金了。

有炒股经验的李丽接触富曼欧公司已长达4年,她不仅是投资者,还是平台的代理商。代理商负责招揽散户参与投资,开发的账户越多、金额越大,就能从客户投入中分得一部分作为奖励。

李丽不能保证客户赚钱,只好用身边几位亲戚的身份证开通了账户,为自己争取了免除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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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富曼欧官网首页,目前已经无法打开

不过,李丽仍然遭遇持续的亏损。在富曼欧,李丽主要交易黄金期货、欧元/美元期货,她谨慎地增加持仓,坚信“老师”教给她的技术分析方法,但是越陷越深,最终亏损高达200多万元。

李丽说不清楚平台上所谓黄金、欧元/美元究竟是什么品种,她不知道200倍的保证金杠杆在专业投资机构眼里都是风险极高的投资品种,这意味着价格只要波动0.5%,她就会损失全部本金。

实际上,李丽参与的是一种封闭的对赌电子盘交易,她的交易对手正是平台本身。 她的投资既没有汇往新西兰,也没有进入任何一家国内外合法交易所,并未经过所谓的第三方监管,就直接进入了富曼欧公司的账户。

即使李丽对价格走势判断正确,也会被5%的交易点差、隔夜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快速消耗本金。

去年12月,上海警方将富曼欧(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曼欧公司”)实控人潘福平,以及多名管理层人员和分析师抓获。

数亿资金去向不明

在官网上,富曼欧公司声称自己是新西兰公司Wincent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Co., Ltd.在中国地区的总代理,Wincent公司接受新西兰FSP(金融服务商)监管,监管号为FSP385826。

不过,记者登录新西兰金融服务企业局网站查询,该监管号早在2013年就已注销。并且,这仅仅是普通的工商注册号,Wincent公司也并不持有新西兰FMA(金融市场管理局)颁发的金融衍生品牌照,不具备相关外汇交易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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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从交易界面无法判断交易品种是来自国内外哪一家合法交易所

由于申请新西兰FSP资格的成本较低,近年来,国内涌现出一大批打着新西兰监管外汇经纪商旗号的非法外汇交易平台。 据FX110网站统计,到去年4月, 国内此类平台数量多达176家。

目前,富曼欧公司提供的Wincent公司官网已经无法打开。

201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外汇局联合发文,就外汇杠杆交易提示风险。

文件称,监管者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大陆境内展开的外汇、贵金属、原油及股票指数等交易品种的交易,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合法审批。所谓的境外“牌照”在国内并无法律效力。

他认为, 私自开展这类交易,涉嫌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 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价格走势存在人为操控、交易软件后台存后门或作弊、交易资金去向存在欺诈,则平台经营者可能涉嫌诈骗罪。

富曼欧一家省级代理商向记者透露,平台管理层曾提出利用客户信息反向建仓,从而大量牟利。

接近警方人士提供的材料显示, 2016年至2018年间,有7.5亿元资金进入富曼欧公司对公账户,但是截至2018年10月22日,该账户余额仅剩210万元。

第一财经记者经过初步统计发现,2016年以来,有2100多名个人投资者和代理商向富曼欧公司打入投资款,其中只有350人获得回款,占比仅为16%,意味着绝大部分投资者都没能从平台拿回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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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排名前列的富曼欧公司对外大额转账

富曼欧公司收到资金后,并没有将资金汇往新西兰Wincent公司,而是通过个人账户大额转出, 其中向两名日籍人士FUJIWARA MAYUKA(藤原尤佳)、NAGAMINE KOJI(赤峰兴二)一共转出7400万元,向张春兰转出8300万元。

曾经的“华人金融领袖”

潘福平曾被当作“华人金融领袖”载入书籍。

据媒体报道,潘福平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早年曾在华东师范大学经济系担任讲师,后来留学日本,获得日本立正大学国际金融学博士学位。当时,日本经济泡沫破灭,日本政府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

潘福平看准机会,创立了日本国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日本国泰投资”),获得了日本金融牌照。随着日本着力整顿外汇市场,他决定把成功经验搬回国内,设立日本国泰投资上海办事处,前述日籍人士赤峰兴二就担任该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

2012年以来,潘福平先后创办了富曼欧公司、富曼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金福网络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等公司。

不过,境内监管者始终没有开放外汇期货交易。 与此同时,一些打着“现货”、“外盘”名义的非法贵金属、原油、外汇对赌电子盘在国内蜂拥而起,在获得惊人暴利的同时,也造成众多个人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7年,金融监管者以空前力度打击非法交易,肃清市场。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后,国内大量所谓有批文的交易场所从事的违法违规电子盘交易基本停止。

不过近年来,外盘、地下盘又有卷土重来之势,富曼欧正是其中一支力量。

潘福平涉嫌违法犯罪的另一面,却是崇尚慈善和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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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富曼欧资本董事长潘福平在慈善晚会上致辞

2017年1月,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弘孝基金在京成立。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官网显示,潘福平担任弘孝基金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潘福平还担任管委会上海弘孝服务中心主任。服务中心与富曼欧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

账户流水显示,富曼欧公司曾多次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福建省自强助残助学基金会捐款, 累计捐赠742万元。

披着慈善的外衣,潘福平频频在各大媒体上曝光,除了被评为弘扬孝道的榜样人物,他还经常发表对外汇市场的观点。

“相关公益组织如果明知相关平台从事非法交易,仍然为其站台宣传,则在刑事上可能构成上述犯罪行为的共犯,在民事上可能对相关投资者产生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建议相关公益组织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谨慎考察捐款方的资质和目的,避免被非法犯罪行为利用。”王德怡表示。

他建议,投资者应远离形形色色的外盘和地下盘交易,切勿相信网上从未谋面“分析师”的带盘操作。即使要参与相关交易,也要查询交易网站是否取得境内合法备案、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是否得到国内监管部门许可,并勿必查清交易资金流向。

请注意!外汇经纪商FXCM福汇遭遇非法套牌

近日,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再次更新其警告黑名单,该监管机构向投资者发出风险示警,知名零售外汇及差价合约经纪商福汇集团英国公司(FXCM UK)遭到非法克隆(套牌)。

FCA在其官网风险警示声明中指出,这家克隆公司以“FXCM Germany”(福汇德国)品牌向英国及欧洲客户拓展业务。该公司克隆福汇英国监管信息,试图让投资者相信该品牌为福汇集团旗下公司。

FXCM Germany 克隆公司 风险提示_FCA FXCM UK 非法克隆公司 警告_福汇fxcm有限公司

FCA官方声明

克隆(套牌)是欺诈者开拓客户常用的伎俩,他们试图透过“复制”正规授权投资公司的监管信息,以此说服(迷惑)投资者,认为“克隆(套牌)”公司是授权监管,已达到诈骗目的。

事实上,这并非是福汇集团英国公司第一次遭遇不法分子套牌。2018年4月, FCA发布警告,一家名为以“FXC Markets”的品牌克隆福汇英国公司监管信息。同年9月,德国监管机构BaFin再次警告FXC Markets在利用FXCM(福汇集团)的品牌信息,试图迷惑投资者。

FCA声明指出,“福汇德国”这家克隆公司利用被监管公司福汇集团英国公司的监管信息招揽英国客户,并自称是一家知名的在线交易商。该监管机构强调,任何在英国本土开展金融交易服务的机构与个人,必须获得FCA监管许可。

在这个行业中,克隆并非一件鲜见的事情,几乎每个月全球主要监管机构都会公布一些非法克隆公司的名单。因此,汇商君提醒中国投资者,在选择经纪商交易前,一定要擦亮眼睛,做好事情功课,仔细检查和评估公司的相关信息是否真实。

接连收紧外汇交易 两大行暗示风险

接连收紧外汇交易 两大行暗示风险

自对贵金属交易加强管控之后,商业又开始进一步收紧账户交易规则。7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一个月内已有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两家银行发布公告对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做出了调整。在分析人士看来,暂停此类业务某种程度是向投资者提示潜在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外汇交易对投资者相关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银行未来还是需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两家银行限制外汇交易

7月27日,招商银行发布《关于调整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的通告》称,于即日起关闭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新客户签约功能,并将于8月11日对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规则和交易系统进行调整。

招商银行也在7月27日同步宣布,该行个人外汇期权业务即日起停止发售新产品,已发售产品的买卖与到期结算不受影响。全部存续产品到期后,不再向个人客户开放,已签约客户产品协议终止。

7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从招商银行客服人员处获悉,此次招商银行收紧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的原因为受疫情反复以及国际经济政策的影响,外汇波动较大,为了顺应市场变化,银行做出调整。针对何时恢复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新客户签约功能,上述客服人员表示“暂时未接到相关安排通知”。

除了限制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之外,招商银行还在《关于关闭实盘纸黄金纸、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电话银行渠道的通告》中表示,自2021年8月11日起,将逐步关闭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电话银行渠道。

“考虑到外汇市场风险较大,我行未来将进一步从严限制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若您有个人双向外汇产品持仓余额,请保持关注并做好仓位管理,适时降低持仓余额。”招商银行同时提醒投资者。

自对贵金属交易加强管控之后,商业又开始进一步收紧账户交易规则。7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一个月内已有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两家银行发布公告对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做出了调整。在分析人士看来,暂停此类业务某种程度是向投资者提示潜在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外汇交易对投资者相关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银行未来还是需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两家银行限制外汇交易

7月27日,招商银行发布《关于调整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的通告》称,于即日起关闭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新客户签约功能,并将于8月11日对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规则和交易系统进行调整。

招商银行也在7月27日同步宣布,该行个人外汇期权业务即日起停止发售新产品,已发售产品的买卖与到期结算不受影响。全部存续产品到期后,不再向个人客户开放,已签约客户产品协议终止。

7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从招商银行客服人员处获悉,此次招商银行收紧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的原因为受疫情反复以及国际经济政策的影响,外汇波动较大,为了顺应市场变化,银行做出调整。针对何时恢复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新客户签约功能,上述客服人员表示“暂时未接到相关安排通知”。

除了限制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之外,招商银行还在《关于关闭实盘纸黄金纸、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电话银行渠道的通告》中表示,自2021年8月11日起,将逐步关闭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电话银行渠道。

“考虑到外汇市场风险较大,我行未来将进一步从严限制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若您有个人双向外汇产品持仓余额,请保持关注并做好仓位管理,适时降低持仓余额。”招商银行同时提醒投资者。

这是近一个月内第二家官宣对外汇业务进行调整的银行,此前的7月16日,工商银行发布《关于调整账户外汇业务的通告》指出,将于8月15日对账户外汇业务规则和交易系统进行调整,本次接受调整的账户外汇是指工商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采取只计份额、不支取实际外汇的方式,以人民币买卖多种外汇的交易产品。

除了将账户外汇产品的风险级别调整为第5级(R5),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要求调整为进取型(C5)等之外,工商银行还提高了部分外汇业务的交易起点,例如,8月15日起,账户日元的单笔交易起点数量为10000日元,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0日元;账户挪威克朗、账户瑞典克朗的单笔交易起点数量为1000单位外币,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单位外币。

谈及两家银行收紧外汇交易业务的原因,宏观分析师周茂华分析认为,调整此类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是向投资者提示潜在风险。尤其是个人外汇期权衍生品具有较高风险特性,银行收紧相关业务,除了有助于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之外,也有助于防范潜在纠纷和监管问责风险,维护银行自身市场声誉。

投资者切勿“蒙眼”入场

对收紧外汇交易业务的原因,招商银行和工商银行都在公告中提及了“为顺应市场形势变化”。

从汇率表现来看,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增强,北京商报记者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数据梳理发现,今年美元/人民币中间价先是从1月初的1美元对6.5408元人民币下降至2月10日的1美元对6.4391元人民币,随后便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平静,后又在3月31日上涨至6.5731的高点。4月、5月两个月的时间里,美元/人民币中间价再次出现下跌,一度跌至6月1日的6.3572。在随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美元/人民币中间价迎来了一波回升,7月27日,美元/人民币中间价报1美元对6.4929元人民币。

民币汇率双向波动也从侧面体现了国际市场变化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对人民币汇率走势,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分析认为,由于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包括人民币在内的世界货币的内在价值变动将会越来越频繁,但相对而言,人民币依旧会保持对美元的平稳性,微幅升值将是近期外汇市场主要的走势特点。

王红英进一步指出,目前在基于全球经济走向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一般的非专业投资者将会面临一些较大的波动性,会导致风险程度提高。不建议风险评级不高的这类客户进入外汇市场交易,对普通用户而言,只要维持日常生产贸易、留学等正常的换汇即可。当前,持有人民币资产是最佳的资产配置策略,不要盲目去兑换成美元或者其他货币资产,因为中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基本面不会改变。

“外汇交易对投资者相关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未来银行还是需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银行来说未来不仅要规范、重塑业务管理流程,建立市场‘黑天鹅’事件处置预案,也需要增强投研能力等。”周茂华如是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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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倍杠杆诱惑!跑路的深商中汇及其背后的场外期权“灰产”

“老板们跑了。”

近期,号称“场外期权通道业务规模最大”的深圳深商中汇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深商中汇)突然暴雷,揭开了场外期权通道业务的冰山一角。

在深商中汇位于福田的办公室门口,一位刚入职该公司不久的员工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老板们不见踪影,我们很多人也下单买了期权,现在看来,不管到期有没有机会行权,这笔钱算是打水漂了。”界面新闻了解到,到期无法行权的资金规模或已达千万元级别。

伴随着深商中汇事件的暴露,场外期权通道对外接单,以及代办场外期权通道公司的灰色产业链也随之浮出水面。

“在深圳,你只要花几万块,就有专门的团队帮你做一家具有‘532’资质的公司,跟券商签好授权后,你就可以拥有一家属于自己的可以下单场外期权的通道公司。”有业内人士透露,“深圳场外期权通道公司或已有一两千家,涉及资金上万亿元。”

场外期权——这种设有严格准入门槛的投资类型,正在被批量成立的通道公司悄然解构。

“规模最大”的场外期权公司老板跑路

天眼查显示,深商中汇为深圳平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平邦基金)全资子公司,法人代表为王建宝,实际控制人为李相苗。

宣传资料显示,深商中汇是一家经营海外移民、不良资产、个股期权、市值管理等多项业务的金融服务平台。公司主要以市值管理和场外个股期权为主,规模是深圳乃至全国最大的平台,每月交易近50亿元的名义金。

“公司携手多家中外资券商与期货子公司开创场外个股香草期权通道模式,客户可带价询票,性价比市场最高,T+0出金,行权盈利后最快十分钟出金到账,全国仅此一家”,部分宣传材料显示。

今年5月,深商中汇罗湖分公司刚刚盛大开业。此前,深商中汇在深圳市福田和宝安租赁了超大办公场所。

8月7日,界面新闻记者前往天眼查显示的深商中汇以及平邦基金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心1号楼57层发现,深商中汇门口已贴封条。

一位物业人员向界面新闻记者反馈,“员工8月6日就都撤了,大概有几百人。老板提前跑路了,员工都不知道,如果你也有投资损失,建议尽快前往福田派出所报案。”

在现场,深商中汇的大门玻璃上被贴了三份物业通知,两份与公司欠费相关,一份为告知公司已失联的证明。

场外期权图片_深商中汇跑路 场外期权通道公司 灰色产业链

深商中汇福田办公室门外已被物业封闭  界面新闻记者邹文榕拍摄

证明显示,自7月起,平邦基金尚有5.26万元管理费、水电费等尚未缴纳;同时,截至8月6日,平邦资金拖欠物业公司租金56.48万元,产生滞纳金1.52万元。

一位深商中汇前员工向界面新闻表示,事发一周前,深商中汇就已停止下单,“近一周以来大群每天都有人爆单,至少最近半个月,仅福田地区的就有大概200手后期无法行权(兑付),罗湖和宝安的情况还不太清楚。”

“200手可能涉及期权本金1600万元,如果算上盈利,(深商中汇后期)兑付金额都要上5000万。” 资深期权玩家韩明(化名)向界面新闻记者分析。

界面新闻获悉,深商中汇事件后陆续有投资人向福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还未对此立案。

专业处理证券期货类案件的宋笑清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场外个股期权是特殊的金融产品,在扩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目前仅限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担任做市商提供服务,主要参与者为银行等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场外期权。投资者碰到此类纠纷,需尽快报警处理。“此类案件一般会定性为刑事案件,场外期权通道公司涉及非法经营或者诈骗。”

谁是深商中汇的幕后老板?

一位此前被反复游说下单的潜在期权客户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宋华涛是深商中汇的操盘手。“宋华涛名下的平邦基金五、六年前在香港做二级市场,但业务做得很烂。”

“宋只是表面上的操盘手,真正的老板是秦万军。”也有多位深商中汇前员工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但秦万军上个月就一直在国外。”

天眼查显示,宋华涛于2021年3月新晋平邦基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后于2023年11月卸任前述两项职务。而秦万军并不在深商中汇和平邦基金的实控人、法人、股东或历史股东等之列,与深商中汇、平邦基金明面上并无关联。

“秦万军此前每周都来公司开会,大家都知道他是老板,日常公司事务也都是他(秦万军)在管理。”一位深商中汇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证实。

秦万军在网上的公开信息甚少,界面新闻多方获悉,秦万军1987年生,为河南省周口市人,2017年拿到深圳市居住证。

企查查显示,有位同名的秦万军目前处于失信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状态,名下有股权冻结,同时涉及三项司法案件。

2017年4月,秦万军在深圳市南山区曾成立一家深圳市茶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2月注销;2019年4月,秦万军在深圳市福田区又成立了深圳市大秦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大秦时代),秦本人担任总经理,也是唯一股东。

截至目前,秦万军名下仅大秦时代一家存续公司,但公司2024年11月已被列入经营异常;2025年2月和7月,大秦时代股权相继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龙岗区人民法院轮番冻结,被冻结股权数额分别为35万元和500万元。

20倍杠杆诱惑,散户借场外期权通道疯狂“下单”

深商中汇宣传的香草期权为业内最简单的一种期权结构,按交易方向可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目前,境内投资者操作主要以看涨期权为主。

在一个常规股票看涨期权结构中,投资者与期权交易商分别站在期权买方和卖方位置,若投资者预判某一股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会上涨,投资者可以通过支付一笔期权费,来获得未来以行权价格(通常行权价格≤个股当期市场价格)买入个股的权利,随后在市场抛售完成获利了结。

相比于场内期权,国内的场外期权参与门槛极高,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仅允许法人户和产品户两类机构投资者参与。

其中,法人户需具有“532”资质:公司法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等相关投资经验。

产品户需满足“525”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1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且产品类型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等。

“个人通过产品户参与场外期权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认证,比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等。”一位场内期权参与者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这也导致大量散户涌入法人户通道。”

按深商中汇的宣传包装,投资者有时仅需支付5万本金(期权费)便可买到名义本金(股票市值)100万元的个股收益权,杠杆效果高达20倍。假设标的个股月内上涨50%,投资者盈利便可达到100万50%-5万=45万元;若标的个股到期下跌,投资者损失仅5万元期权费用。

深商中汇跑路 场外期权通道公司 灰色产业链_场外期权图片

深商中汇宣传的投资者收益材料  图片源自网络

“由于预期收益过于可观,几万块钱的亏损又可以接受,很多赌性大的投资者即便明知违法,依然会通过532法人户入市。”华南一家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刘女士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

至于本次深商中汇老板卷款跑路的原因,界面新闻发现,不少深商中汇员工甚至投资人将其归咎于市场行情火爆,“大量投资者集中行权,导致公司没有足额的准备金进行支付,最终老板只能选择跑路。”

前员工邓翔(化名)则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从一开始就是个骗局,深商中汇的老板和团队想做场外期权通道业务一开始就有问题,钱都打到了公司一位高管的个人账户上了。”

邓翔表示,由于预判到了老板要卷款跑路,他本人在刚入职不久就提了离职。

深圳“532”场外期权通道公司有上千家

“正常情况下,深商中汇只是一个通道,期权费经深商中汇最终给到的是对应券商,深商中汇从中只赚取下单客户的通道费,每笔交易通道费大概在1500-2000元左右。”刘女士认为。

熟谙场外期权通道业务的王乾(化名)向界面新闻记者介绍,按照行业惯例,一个正常给投资人下单的场外期权通道公司盈利大概有三个部分:除收取下单客户1‰-5‰左右的通道费外,如果客户行权后有盈利,通道公司也会从中收取一部分税费,税点通常占到客户盈利的6-8%左右;此外,通道公司还可以从客户期权费中赚差价。

“比如正常这笔交易直接付给券商的期权费只需要5万元,通道公司报给投资人的价格是6万元。”王乾指出。

“当然,更多的还是像深商中汇这样不下单,这样每一笔期权费就进到了通道公司的口袋。”王乾透露,“对场外期权通道公司来说,开发客户的速度远远赶不上客户死亡的速度。”

“期权圈里有一夜暴富的故事,但更多的期权交易者是九死一生。熊市里,90%的客户会亏掉自己的期权费。投资者第一笔下单没有赚到钱,继续玩下去非常困难,大部分客户在参与一次后就会放弃。通道公司只有不断开发新客户,才能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王乾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多位熟悉深商中汇的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证实,深商中汇在深圳的三个办公场所规模大且极尽奢靡,公司雇佣了大量年轻职员用来拉拢新客户。“深商中汇福田办公室直接放了一百万现金在玻璃柜内对外展示,其他规模比较大的通道公司开发新客户手段也往往带有诱导性,甚至专门的公关团队,陪吃陪玩,只要你下单。”

“如果通道公司正常下单,每月的综合利润率不会超过5%。”韩明解释,“假设一个月下单1000万元的权利金,通道公司的每月盈利约50万元,但50万元连通道公司的运营租金都不够覆盖。”

律师宋笑清也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如果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未能进入市场,意味着场外期权通道公司并非真实通道,而是表面接收下单,构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行为,即如果投资者亏损,那么投资者亏损的钱归通道公司所有;假设投资者盈利,那盈利的钱由公司支付给投资者。当通道公司支出太多觉得不合算或者其获利预期得到满足时,可能就会卷款跑路。

“牛市跑路,熊市包赚(期权费)。”有期货公司高管向界面新闻记者如此描述场外通道公司,“老老实实下单的通道也是有的,一些大的上市公司为了套期保值往往会成立一家小的532公司自己下单场外期权,但目前市面上成立的532公司中,八成左右的都是通道,并直接对外收单。像深商中汇这种对外收单又不下单的也是比比皆是,毕竟造假成本极低。”

界面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客户通过通道公司下单,通道公司在券商处正常下单后,券商会开具一张交易确认书给通道公司,通道公司继而返还该确认书给客户。

这也给了通道公司可乘之机,“通道公司PS一张交易确认书给客户非常容易。去年“924”行情起来后,当时一大批通道公司跑路便是如此。”多位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证实。

通道公司在跟散户介绍下单券商时,除推荐境内券商外,往往还会以香港券商报价更低为由吸引客户下单给境外券商。

但境内资金过境目前存在多重法律限制,除受外汇管制外,在交易真实性、关联交易、ODI(境外直接投资)备案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要求。

“境内通道公司无法直接打款给香港券商,即便走地下钱庄、保险等渠道过境,最终都会经手多人,难以追踪钱款去向。”韩明透露。

今年6月,深圳市金融办曾发文提示,场外期权是定制化、高复杂性、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在非集中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目前境内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交易,且境内外机构不具备为境内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资质。投资者参与香港场外期权交易不受境内法律保护,损失时维权困难。

“一家通道公司此前曾给我看过他们自己开发的app数据,客户可以在app上独立下单,每日流水便可达到20万元,一个月创收600万元,半年套现几千万不是难事。”韩明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目前深圳地区就有上千家通道公司,涉及资金或上万亿元。”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当前,仅是深圳,代办场外期权通道公司的一条龙服务产业已发展非常成熟。点开社交平台,搜索“场外期权通道”,“代办532法人户”等内容便会映入眼帘。

场外期权图片_深商中汇跑路 场外期权通道公司 灰色产业链

某社交平台上有关于“场外期权通道公司”的帖子

多位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个人开设一家具有“532资质”的法人户仅需几万块钱,不管是直接成立一个新公司还是买壳过户,代办方都能实现真实注资,“通过券商端的审查很容易”。

界面新闻记者以“532法人户”买方身份跟多位代办方交流后还发现,目前,代办532资质的公司注册地以深圳居多,一位代办方就跟界面新闻记者明确表示,“您有满三年的公司,我们直接帮您做资金去签约(SAC协议),没有公司的话我们帮您收购一家普通公司壳去签约。”

近期,受深商中汇跑路事件所影响,不少代办方也以此为宣传点,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个人借通道参与场外期权不仅违规,还可能遭遇通道公司跑路或者借场外业务做资金盘。自己开通道是最安全的,直接对接具有国资背景的券商一级交易商,没有兑付风险。”

此外,有内部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证实,由于成立一家532资质的法人户极其容易,“由此衍生的另一个业态正在破坏股市的环境。一些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甚至券商自营盘等资金也会利用场外期权通道,(他们)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拉高一只小市值股票,自己通过场外期权赚得盆满钵满。”

“时间久了,通道公司能看出来哪些客户下单比较准,还会在社会上搞资金盘在场外集资跟单,做个小庄依附于股市上涨的业态,但股市一旦下跌,可能会发生较大的问题。”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利用场外期权能够做的事情非常多,但其中暗含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很大。”

场外期权业务监管趋严,去年已有多家券商被罚

界面新闻记者调查,目前无论是以通道公司为名义吸引客户下单,还是代办“532资质”公司,无一例外都会强调,境内直接对接15家一级交易商中的一家或多家,包括8家券商和7家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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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场外期权通道公司对外宣传的合作券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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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场外期权通道公司对外展示的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

2021年9月,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上海一家券商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前五名券商市占率通常能达到70%以上。”

回到通道公司层面,知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 “从形式上看,证券公司给532公司授权虽然合法,但“532公司”对外收单,吸引散户下单是违法的,本质相当于非法集资。”

“就证券公司而言,对‘532公司’资质进行穿透式审核存在很大困难,且无论532公司是否对外收单,都为券商创造了真实的场外期权业务量,券商也并没有动力去审核。”韩明表示,“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财务造假的532法人户。”

“券商也需要拉(场外期权)业务,会派专人来对接通道公司。一些通道公司甚至会在自己的公司给券商的工作人员提供专属工位。”刘女士向界面新闻记者提到。

上海一家券商风控人员就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投资者适当性问题无疑是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违规形态中最具隐蔽性、广泛性、普遍性的违规现象之一,也是最容易被监管查实的一类违规行为,说到底是机构出于利益驱动将不适格投资者“包装打扮”后曲线入市。

2023年2月,证监会在发布《证券公司场外业务资金服务接口》等4项金融行业标准时曾明确提到,近年来场外市场发展迅速,加强市场监管,实现场外市场“看得清、管得住”,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仍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

“随着资管新规落地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先后发布,场外市场逐渐向规范化发展。但是,同场内市场相比,场外市场具有业务结构更复杂、交易结算更分散、个性化更强等特点。”证监会表示。

据界面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2024年,中信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以及国信证券等机构就曾因场外衍生品业务违规被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2025年以来,又有中信建投证券、浙商证券以及华泰证券等“中招”。

被罚事由频繁出现“对于部分交易对手的真实身份识别”、“存在协助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等内容。

“整体上看,监管对于券商场外期权业务,特别是532资质审查方面仍需加强。通道公司对外收单存在诸多风险,不只是非法集资问题,还涉及反洗钱、偷逃税等问题。”有受访人士表示,“此外,加强投资者教育仍任重道远。期权是把双刃剑,用的好就是企业用来对冲风险的好工具,用不好就是收割散户的镰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