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投资者保护

恒大债券欺诈发行案余震 再次给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

壹 ||5月31日,证监会网站公告,依法对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证监会正在推进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调查。

贰 ||一位头部券商人士表示,根据债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实质差异,厘清保荐执业规范与债券承销执业规范的不同,区别认定债券主承销商的尽调责任。

叁 || 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案再次给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近年来,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日趋严厉。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随着一纸巨额罚单而暂时告一段落,然而,这场地震却余波渐起。

监管层对恒大地产的行政处罚披露后,对涉案中介机构的追责,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为其提供服务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面临着相关部门的调查,以及业务层面的变化。

经济观察报采访上述涉及的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机构的人士表示,目前监管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会否将承担责任等仍然不确定。

此外,A股上市公司掀起一场“退单”风波,被“退单”的对象正是与恒大地产合作多年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石油(601857.SH)、中国人保(601319.SH)、中国信达(01359.HK)等上市公司陆续官宣与普华永道(包含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普华永道”)“分手”。截至6月6日,杭州银行(600926.SH)、招商蛇口(001979.SZ)、招商轮船(601872.SH)和都市丽人(02298.HK)、招商银行(600036.SH、03968.HK)、 宁 波 港(601018.SH)、宁波远洋(601022.SH)、迈瑞医疗(30076.SZ)、东鹏饮料(605499.SH)、粤电力A(000539.SZ)、青岛港(601298.SH、06198.HK)等20余家上市公司宣布与普华永道取消合作。

值得关注的是,6月5日,上海家化(600315.SH)披露,董事会通过了续聘普华永道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6月7日,朗新集团表示,经过年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已续聘普华永道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凤丽律师称,企业“换所”实际上反映了市场对于透明度和公正性的强烈要求。当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涉及财务造假案时,客户往往会出于对公司利益和声誉的考虑,选择解约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与此同时,普华永道还面临合伙人流失等压力。5月20日,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发文表示热忱欢迎普华永道、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加盟发展,并称“来了就是合伙人”。

恒大地产债券发行人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一位人士表示,随着监管趋严,目前包括金杜在内的律所从接项目到内控变得非常严格,对于底稿完整度、核查真实性的要求提高了很多。

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处罚 证监会中介机构调查 _债市风暴案件_ 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认定

监管开启调查

5月31日,证监会网站公告,依法对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恒大地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41.75亿元,对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许家印处以顶格罚款47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罚决定显示,2019年至2020年,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及利润,致使在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所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恒大地产还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等行为。

同时,证监会正在推进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调查。

恒大地产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告显示,参与恒大地产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诚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发行人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Wind数据显示,恒大地产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在深交所公开发行的5期公司债券,分别为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21恒大01。恒大地产在发行这5期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里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

据悉,5期债券的发行中,中信建投为其中4期的唯一主承销商。“20恒大04”牵头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中山证券为联席主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对债券及发行主体都给出了最高的AAA评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则对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月5日,经济观察报就上述情况向中诚信国际、普华永道采访,二者均表示,暂无对外回复的消息。

在此之前,3月29日,针对恒大地产欺诈发债,中信建投作为主承销商有何应对等投资者提问时,中信建投管理层表示,自恒大发生流动性危机以来,中信建投及时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在对恒大地产的行政处罚公告中,证监会表示,交易所债券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进融资效率、强化市场约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债券发行人在享受融资便利的同时,应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投资者保护意识。证监会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行为,坚决做到监管执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处罚 证监会中介机构调查 _ 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认定 _债市风暴案件

审慎认定责任

在此前的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中,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邦证券”)作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债券受托管理人,曾陷入赔偿泥潭和诉讼纠纷。

德邦证券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合计罚没1912.44万元;该项目责任人周丞玮、曹榕被给予警告,并分别被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为该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德邦证券、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评级公司,审计该公司2012年至2014年三年年报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也均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件于2020年底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决五洋建设及董事长陈某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赔偿487名投资者7.4亿元债务本息。其中,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100%的连带责任,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承担10%、5%的连带责任。

在恒大地产欺诈发债案件中,券商可能面临何种处罚?

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程晓璐认为,在恒大地产欺诈发债案件中,券商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表示:“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券商作为承销商,负责债券的发行与销售。若券商在承销过程中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导致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就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程晓璐称,券商还可能因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而面临处罚。持续督导是券商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监督和信息披露的一项重要职责。若券商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发行人的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事项,就可能构成失职行为。未能做到这一点的律师事务所将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

一位头部券商人士表示,在债券欺诈发行案件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坚持“追首恶”,对承销机构行政责任的认定不宜与发行人的违法及违约行为直接挂钩,不宜因发行人违约即推定承销机构未勤勉尽责。在中介机构不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如发行人财务造假,会计师应承担主要责任,承销机构只有在未充分履行分析性程序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人士表示,根据债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实质差异,厘清保荐执业规范与债券承销执业规范的不同,区别认定债券主承销商的尽调责任。尤其是针对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债券虚假陈述案件,在责任认定方面,更要保持专业和审慎。

程晓璐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负责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若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或者与发行人串通作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就可能构成违规行为。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能因未按规定履行质量控制义务而面临处罚。

郭凤丽建议,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同时也要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的变化,不断创新和改进自身的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

 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认定 _债市风暴案件_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处罚 证监会中介机构调查

再敲警钟

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案再次给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

近年来,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日趋严厉。

5月15日,是资本市场第六个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证监会发布了2023年的执法“成绩单”,并明确了2024年的执法重点。最新披露数据显示,资本市场违法案件查处数量正在大幅提升。

证监会表示,严厉惩戒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依法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双罚”。2023年,证监会共对25家中介机构、94名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在依法适用“财产罚”之外,监管层用足用好法律赋权,探索适用“资格罚”,如对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在东方网力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行为,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5倍罚款,暂停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对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的国海证券项目负责人孙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2021年9月债市首次发生中介机构因“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被诉判承担连带责任后,“示范效应”逐渐显现。很多债市违约案件,正在给案件涉及的部分中介机构带来“冲击”。中介机构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案例在逐渐增多。

例如,“16宁远高”违约后,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融证券”)、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等遭到投资者起诉。2023年11月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国融证券对投资者的案涉本金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年2月底,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笔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违约责任仲裁案,该券商被仲裁赔偿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亿元。

对于中介机构接连受到行政处罚、被刑事追责,以及遭遇民事赔偿等案例,程晓璐对中介机构提出以下合规作业提示:第一,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第二,强化尽职调查和核查验证工作;第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发行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和干扰;第四,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

她认为,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行为对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秩序产生直接影响。中介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的合规建设和风险管理,确保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准则。同时,监管机构也在进一步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以及处罚机制,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杨光明认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而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杨光明建议,为了证券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中介机构在最开始发现问题时就及时“吹哨”,既是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负责,也是避免自己“同流合污”进而被判令担责的必要举措。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新规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私募基金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持续报送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提交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协会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办理登记备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穿透核查。

第五条 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风控合规和持续经营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 协会依法制定章程和行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七条 协会按照分类管理、扶优限劣的原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

协会支持治理结构健全、运营合规稳健、专业能力突出、诚信记录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发展,对其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架构清晰、稳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四)**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六)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四条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五)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六)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七)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四)*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年;

(九)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十)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第十八条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

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开展情况、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治理情况和合规风控水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基金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一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要求。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资本充足,满足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二)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际控制人地位;

(四)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关任职要求,原**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在登记备案电子系统中填报的邮寄地址、传真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真实、有效和及时更新,并承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按照上述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相应后果。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协会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拟登记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或者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协会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公开问询等方式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复杂、新型或者涉及政策、规则理解和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的,协会可以采取商请有关部门指导、组织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研判。

拟登记机构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的时间和协会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协会通过网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五)涉嫌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拟登记机构可以提请恢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主动申请撤回登记;

(二)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四)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六)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七)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八)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登记机构因前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次提请办理登记又因前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被终止办理的,自被再次终止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

非法外汇黑平台“落网”,3年吸纳资金超7.5亿元,老板曾被评为“华人金融领袖”

中国最大的外汇黑市_非法外汇交易平台_外汇对赌盘骗局

本文字数:3269,阅读时长大约5分钟

导读 :“全国最富的地方在广东,最穷的地方也在广东。”这句话是广东区域发展失衡的写照。

作者 | 第一财经崔澈

近日,上海警方就一起非法外汇交易平台涉嫌诈骗案件展开侦查。令人吃惊的是,平台老板潘福平同时还是知名企业家、慈善人士。

接近警方人士提供的证据显示, 潘福平在境内搭建名为“富曼欧”的炒金、炒外汇网络黑平台,在全国各地招揽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三年间吸纳资金7.5亿元以上,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虽然境内尚未推出外汇期货交易,但是受暴利驱使、地下炒汇平台仍屡禁不绝,其中大部分平台都是封闭的对赌盘,许多平台还通过后台掌握客户信息、操纵价格、喊反单,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外汇黑平台只进不出

今年3月,来自沈阳的王芳(化名)来到上海,开始了边打工边维权的生涯。

她是富曼欧平台上极少数能够盈利的投资者,但是由于不能从平台上退钱,她东拼西凑的投资款全部打水漂了。

去年6月,王芳被朋友拉进一个网络直播间。直播间里是富曼欧公司的分析师讲解如何投资黄金和原油期货,声称富曼欧平台是接受新西兰政府监管的合法平台,可以“稳赚不亏”、“躺着赚美金”。

外汇对赌盘骗局_非法外汇交易平台_中国最大的外汇黑市

图片说明:富曼欧财经直播间对话框

对财经知识不太了解的王芳看到直播间里有很多人都在听课、互动,网上也能搜到富曼欧公司及其实控人潘福平的大名,便对平台产生了信任,先后投入21万元。

和其他投资者一样,王芳得到了所谓一对一辅导服务,但是她发现“老师”喊单的方向和黄金价格走势恰好相反,前期的投入都亏损了。于是,王芳决定自己判断下单的时机和仓位,半年下来,竟浮盈9万元。

但这时,她才发现,自己在平台里的钱竟然都取不出来,而富曼欧公司则已人去楼空。 “我这些钱都是借的,现在回不去了,只有到上海给人打工做家政,一小时30元。”王芳告诉记者。

同样取不出钱的还有江苏投资者李丽(化名),她表示,富曼欧从去年8月开始就不能正常出金了。

有炒股经验的李丽接触富曼欧公司已长达4年,她不仅是投资者,还是平台的代理商。代理商负责招揽散户参与投资,开发的账户越多、金额越大,就能从客户投入中分得一部分作为奖励。

李丽不能保证客户赚钱,只好用身边几位亲戚的身份证开通了账户,为自己争取了免除交易手续费。

中国最大的外汇黑市_非法外汇交易平台_外汇对赌盘骗局

图片说明:富曼欧官网首页,目前已经无法打开

不过,李丽仍然遭遇持续的亏损。在富曼欧,李丽主要交易黄金期货、欧元/美元期货,她谨慎地增加持仓,坚信“老师”教给她的技术分析方法,但是越陷越深,最终亏损高达200多万元。

李丽说不清楚平台上所谓黄金、欧元/美元究竟是什么品种,她不知道200倍的保证金杠杆在专业投资机构眼里都是风险极高的投资品种,这意味着价格只要波动0.5%,她就会损失全部本金。

实际上,李丽参与的是一种封闭的对赌电子盘交易,她的交易对手正是平台本身。 她的投资既没有汇往新西兰,也没有进入任何一家国内外合法交易所,并未经过所谓的第三方监管,就直接进入了富曼欧公司的账户。

即使李丽对价格走势判断正确,也会被5%的交易点差、隔夜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快速消耗本金。

去年12月,上海警方将富曼欧(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曼欧公司”)实控人潘福平,以及多名管理层人员和分析师抓获。

数亿资金去向不明

在官网上,富曼欧公司声称自己是新西兰公司Wincent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Co., Ltd.在中国地区的总代理,Wincent公司接受新西兰FSP(金融服务商)监管,监管号为FSP385826。

不过,记者登录新西兰金融服务企业局网站查询,该监管号早在2013年就已注销。并且,这仅仅是普通的工商注册号,Wincent公司也并不持有新西兰FMA(金融市场管理局)颁发的金融衍生品牌照,不具备相关外汇交易资质。

外汇对赌盘骗局_非法外汇交易平台_中国最大的外汇黑市

图片说明:从交易界面无法判断交易品种是来自国内外哪一家合法交易所

由于申请新西兰FSP资格的成本较低,近年来,国内涌现出一大批打着新西兰监管外汇经纪商旗号的非法外汇交易平台。 据FX110网站统计,到去年4月, 国内此类平台数量多达176家。

目前,富曼欧公司提供的Wincent公司官网已经无法打开。

201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外汇局联合发文,就外汇杠杆交易提示风险。

文件称,监管者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大陆境内展开的外汇、贵金属、原油及股票指数等交易品种的交易,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合法审批。所谓的境外“牌照”在国内并无法律效力。

他认为, 私自开展这类交易,涉嫌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 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价格走势存在人为操控、交易软件后台存后门或作弊、交易资金去向存在欺诈,则平台经营者可能涉嫌诈骗罪。

富曼欧一家省级代理商向记者透露,平台管理层曾提出利用客户信息反向建仓,从而大量牟利。

接近警方人士提供的材料显示, 2016年至2018年间,有7.5亿元资金进入富曼欧公司对公账户,但是截至2018年10月22日,该账户余额仅剩210万元。

第一财经记者经过初步统计发现,2016年以来,有2100多名个人投资者和代理商向富曼欧公司打入投资款,其中只有350人获得回款,占比仅为16%,意味着绝大部分投资者都没能从平台拿回一分钱。

非法外汇交易平台_中国最大的外汇黑市_外汇对赌盘骗局

图片说明:排名前列的富曼欧公司对外大额转账

富曼欧公司收到资金后,并没有将资金汇往新西兰Wincent公司,而是通过个人账户大额转出, 其中向两名日籍人士FUJIWARA MAYUKA(藤原尤佳)、NAGAMINE KOJI(赤峰兴二)一共转出7400万元,向张春兰转出8300万元。

曾经的“华人金融领袖”

潘福平曾被当作“华人金融领袖”载入书籍。

据媒体报道,潘福平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早年曾在华东师范大学经济系担任讲师,后来留学日本,获得日本立正大学国际金融学博士学位。当时,日本经济泡沫破灭,日本政府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

潘福平看准机会,创立了日本国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日本国泰投资”),获得了日本金融牌照。随着日本着力整顿外汇市场,他决定把成功经验搬回国内,设立日本国泰投资上海办事处,前述日籍人士赤峰兴二就担任该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

2012年以来,潘福平先后创办了富曼欧公司、富曼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金福网络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等公司。

不过,境内监管者始终没有开放外汇期货交易。 与此同时,一些打着“现货”、“外盘”名义的非法贵金属、原油、外汇对赌电子盘在国内蜂拥而起,在获得惊人暴利的同时,也造成众多个人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7年,金融监管者以空前力度打击非法交易,肃清市场。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后,国内大量所谓有批文的交易场所从事的违法违规电子盘交易基本停止。

不过近年来,外盘、地下盘又有卷土重来之势,富曼欧正是其中一支力量。

潘福平涉嫌违法犯罪的另一面,却是崇尚慈善和孝道。

外汇对赌盘骗局_中国最大的外汇黑市_非法外汇交易平台

图片说明:富曼欧资本董事长潘福平在慈善晚会上致辞

2017年1月,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弘孝基金在京成立。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官网显示,潘福平担任弘孝基金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潘福平还担任管委会上海弘孝服务中心主任。服务中心与富曼欧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

账户流水显示,富曼欧公司曾多次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福建省自强助残助学基金会捐款, 累计捐赠742万元。

披着慈善的外衣,潘福平频频在各大媒体上曝光,除了被评为弘扬孝道的榜样人物,他还经常发表对外汇市场的观点。

“相关公益组织如果明知相关平台从事非法交易,仍然为其站台宣传,则在刑事上可能构成上述犯罪行为的共犯,在民事上可能对相关投资者产生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建议相关公益组织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谨慎考察捐款方的资质和目的,避免被非法犯罪行为利用。”王德怡表示。

他建议,投资者应远离形形色色的外盘和地下盘交易,切勿相信网上从未谋面“分析师”的带盘操作。即使要参与相关交易,也要查询交易网站是否取得境内合法备案、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是否得到国内监管部门许可,并勿必查清交易资金流向。

请注意!外汇经纪商FXCM福汇遭遇非法套牌

近日,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再次更新其警告黑名单,该监管机构向投资者发出风险示警,知名零售外汇及差价合约经纪商福汇集团英国公司(FXCM UK)遭到非法克隆(套牌)。

FCA在其官网风险警示声明中指出,这家克隆公司以“FXCM Germany”(福汇德国)品牌向英国及欧洲客户拓展业务。该公司克隆福汇英国监管信息,试图让投资者相信该品牌为福汇集团旗下公司。

FXCM Germany 克隆公司 风险提示_FCA FXCM UK 非法克隆公司 警告_福汇fxcm有限公司

FCA官方声明

克隆(套牌)是欺诈者开拓客户常用的伎俩,他们试图透过“复制”正规授权投资公司的监管信息,以此说服(迷惑)投资者,认为“克隆(套牌)”公司是授权监管,已达到诈骗目的。

事实上,这并非是福汇集团英国公司第一次遭遇不法分子套牌。2018年4月, FCA发布警告,一家名为以“FXC Markets”的品牌克隆福汇英国公司监管信息。同年9月,德国监管机构BaFin再次警告FXC Markets在利用FXCM(福汇集团)的品牌信息,试图迷惑投资者。

FCA声明指出,“福汇德国”这家克隆公司利用被监管公司福汇集团英国公司的监管信息招揽英国客户,并自称是一家知名的在线交易商。该监管机构强调,任何在英国本土开展金融交易服务的机构与个人,必须获得FCA监管许可。

在这个行业中,克隆并非一件鲜见的事情,几乎每个月全球主要监管机构都会公布一些非法克隆公司的名单。因此,汇商君提醒中国投资者,在选择经纪商交易前,一定要擦亮眼睛,做好事情功课,仔细检查和评估公司的相关信息是否真实。

接连收紧外汇交易 两大行暗示风险

接连收紧外汇交易 两大行暗示风险

自对贵金属交易加强管控之后,商业又开始进一步收紧账户交易规则。7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一个月内已有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两家银行发布公告对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做出了调整。在分析人士看来,暂停此类业务某种程度是向投资者提示潜在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外汇交易对投资者相关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银行未来还是需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两家银行限制外汇交易

7月27日,招商银行发布《关于调整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的通告》称,于即日起关闭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新客户签约功能,并将于8月11日对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规则和交易系统进行调整。

招商银行也在7月27日同步宣布,该行个人外汇期权业务即日起停止发售新产品,已发售产品的买卖与到期结算不受影响。全部存续产品到期后,不再向个人客户开放,已签约客户产品协议终止。

7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从招商银行客服人员处获悉,此次招商银行收紧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的原因为受疫情反复以及国际经济政策的影响,外汇波动较大,为了顺应市场变化,银行做出调整。针对何时恢复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新客户签约功能,上述客服人员表示“暂时未接到相关安排通知”。

除了限制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之外,招商银行还在《关于关闭实盘纸黄金纸、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电话银行渠道的通告》中表示,自2021年8月11日起,将逐步关闭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电话银行渠道。

“考虑到外汇市场风险较大,我行未来将进一步从严限制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若您有个人双向外汇产品持仓余额,请保持关注并做好仓位管理,适时降低持仓余额。”招商银行同时提醒投资者。

自对贵金属交易加强管控之后,商业又开始进一步收紧账户交易规则。7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一个月内已有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两家银行发布公告对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做出了调整。在分析人士看来,暂停此类业务某种程度是向投资者提示潜在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外汇交易对投资者相关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银行未来还是需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两家银行限制外汇交易

7月27日,招商银行发布《关于调整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的通告》称,于即日起关闭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新客户签约功能,并将于8月11日对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规则和交易系统进行调整。

招商银行也在7月27日同步宣布,该行个人外汇期权业务即日起停止发售新产品,已发售产品的买卖与到期结算不受影响。全部存续产品到期后,不再向个人客户开放,已签约客户产品协议终止。

7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从招商银行客服人员处获悉,此次招商银行收紧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的原因为受疫情反复以及国际经济政策的影响,外汇波动较大,为了顺应市场变化,银行做出调整。针对何时恢复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新客户签约功能,上述客服人员表示“暂时未接到相关安排通知”。

除了限制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之外,招商银行还在《关于关闭实盘纸黄金纸、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电话银行渠道的通告》中表示,自2021年8月11日起,将逐步关闭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电话银行渠道。

“考虑到外汇市场风险较大,我行未来将进一步从严限制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若您有个人双向外汇产品持仓余额,请保持关注并做好仓位管理,适时降低持仓余额。”招商银行同时提醒投资者。

这是近一个月内第二家官宣对外汇业务进行调整的银行,此前的7月16日,工商银行发布《关于调整账户外汇业务的通告》指出,将于8月15日对账户外汇业务规则和交易系统进行调整,本次接受调整的账户外汇是指工商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采取只计份额、不支取实际外汇的方式,以人民币买卖多种外汇的交易产品。

除了将账户外汇产品的风险级别调整为第5级(R5),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要求调整为进取型(C5)等之外,工商银行还提高了部分外汇业务的交易起点,例如,8月15日起,账户日元的单笔交易起点数量为10000日元,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0日元;账户挪威克朗、账户瑞典克朗的单笔交易起点数量为1000单位外币,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单位外币。

谈及两家银行收紧外汇交易业务的原因,宏观分析师周茂华分析认为,调整此类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是向投资者提示潜在风险。尤其是个人外汇期权衍生品具有较高风险特性,银行收紧相关业务,除了有助于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之外,也有助于防范潜在纠纷和监管问责风险,维护银行自身市场声誉。

投资者切勿“蒙眼”入场

对收紧外汇交易业务的原因,招商银行和工商银行都在公告中提及了“为顺应市场形势变化”。

从汇率表现来看,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增强,北京商报记者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数据梳理发现,今年美元/人民币中间价先是从1月初的1美元对6.5408元人民币下降至2月10日的1美元对6.4391元人民币,随后便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平静,后又在3月31日上涨至6.5731的高点。4月、5月两个月的时间里,美元/人民币中间价再次出现下跌,一度跌至6月1日的6.3572。在随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美元/人民币中间价迎来了一波回升,7月27日,美元/人民币中间价报1美元对6.4929元人民币。

民币汇率双向波动也从侧面体现了国际市场变化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对人民币汇率走势,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分析认为,由于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包括人民币在内的世界货币的内在价值变动将会越来越频繁,但相对而言,人民币依旧会保持对美元的平稳性,微幅升值将是近期外汇市场主要的走势特点。

王红英进一步指出,目前在基于全球经济走向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一般的非专业投资者将会面临一些较大的波动性,会导致风险程度提高。不建议风险评级不高的这类客户进入外汇市场交易,对普通用户而言,只要维持日常生产贸易、留学等正常的换汇即可。当前,持有人民币资产是最佳的资产配置策略,不要盲目去兑换成美元或者其他货币资产,因为中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基本面不会改变。

“外汇交易对投资者相关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未来银行还是需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银行来说未来不仅要规范、重塑业务管理流程,建立市场‘黑天鹅’事件处置预案,也需要增强投研能力等。”周茂华如是说道。

加载全文